英国律师社交媒体使用执业参考
2014-08-14葛峰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葛峰 西安市人民政府
新媒体时代,接触并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律职业人士,尤其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为帮助律师及律所更好地认识社交媒体,在不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前提下,适当有益地使用社交媒体,2011年12月20日,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便发布了旨在介绍社交媒体特点,并就其使用提供建议的执业参考(Practice Note)。
什么是社交媒体
社交媒体,也称为社会化媒体、社会性媒体,指允许人们撰写、分享、评价、讨论、相互沟通的网站和技术。社交媒体有很多类别,可吸引具有不同需求的特定用户参与使用。它包括:【网络论坛与网络评论空间】例如,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我有话说”(Have Your Say);【社交网络】例如,Facebook,LinkedIn以及Legal OnRamp;【视频及相片分享网站】例如,Flickr和Youtube;【博客】包括合作博客和个人博客;【微博】例如,Twitter;【网络论坛及讨论版】例如,Yahoo!Group 或Google Group;【允许协作信息并分享的维基站点】例如,维基百科;以及其他允许个人或公司用户使用,具有简易信息发布工具的网站,更适合公司或个人商业需求的其他社交媒体。
使用指南的制定背景
社交媒体正在迅猛发展并变得日益流行。对法律职业人士而言,想要善用其所展现的机遇,跟进了解这一领域的最新资讯至关重要。社交媒体能够为使用者提供许多专业领域或个人执业中的利益,通过社交媒体交流产品和原料信息以获取商业利益,以及将其作为促进市场交易和发布商业广告的工具。社交媒体上的互动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士与客户及其他职业人士之间的交往。例如,法律职业人士可以从使用法律服务的客户那里得到直观和即时的反馈意见,并通过社交媒体接触更多的法律资讯或资源。社交媒体还可在网络上为法律职业人士提供更多的机遇,打破职业的地域壁垒。例如,在国际知名的社交网站LinkedeIn上建立个人档案,便可使全世界接触到你的个人资料。法律职业人士可以在公共空间里张贴主帖或跟帖评论,从而参与讨论,分享观点和职业经验。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益处之外,人们已经意识到使用社交媒体的潜在风险。参与社交媒体互动的法律职业人士对此应当有个基本的认识——社交媒体的个性化应用与专业化使用之间,存在着潜在而模糊的边界,在网络环境之中,专业行为所需遵循的伦理职责依然适用。
相对而言,作为职业律师,似乎在社交媒体运用的环节,被赋予了更多的拓展空间。但英国法学界也很早就意识到,必须为律师们在不违反职业伦理的前提下拟定一个执业参考手册,只有为他们指明其中的潜在风险点,他们才能更自由、安全地利用这些平台为法律服务。
律师线上应当遵守的伦理职责
网络上,律师在线下所应遵循的职业伦理,依然适用。你必须确保自己在参与社交媒体互动之前,以及线上互动的整个过程都遵守律师监管局(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手册(SRA Handbook)中的相关原则。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个人和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些原则包含了他们所需遵循的、最为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和专业标准。
就其属性而言,社交媒体会对执业律师的核心职责构成挑战。当律师个人参与社交媒体互动时,以下原则最有可能经受考验:
原则之一:你必须品行正直
对律师而言,作为客户信赖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的提供者,品行正直至关重要。律师应当在与客户、法庭、其他律师以及公众的专业交往中坚持这一原则。
原则之二:你不得使自己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独立”意味着律师个人和律师所在律所的独立,这并不仅指你能给予客户独立的法律建议。你应当避免出现可能使你的独立性面临危险的情形。
原则之三:你必须以保持社会公众给予你及你的法律服务信任的方式行事
社会公众应该能对你予以信任。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会损害这种信任的行为,将不仅仅会给你带来损害,也将会给整个法律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带来损害。
在线社交媒体安全注意事项
隐私设置、发布评论及意见的注意事项。与参与辩论相同,使用社交媒体的一个好处是,专业人士能够在网络互动中分享经验,交流观点。与其他更加传统的交流方式不同,社交媒体能够使国内或国际间的专业人士易于互动。这种互动参与的内容,通常会包括法律职业中的热点议题、事件及法律职业的发展。然而,个人用户可能会发布内容涉及客户、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职业人士的评论。你应当考虑到,这种做法可能会使你违反《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SRA Code)》中客户关注、保密、利益冲突以及公开案件信息的有关规定,故而,你应当谨言慎行。
比如:你可能参与一起诉讼案件的一般性讨论,并贴出过往经历的评论文字,披露你曾经代理过的某起案件信息,这会违反客户事务保密原则。在斟酌是否发布此种性质的评论或观点时,你应当考虑到,即使你没有触犯有关保密、利益冲突和公开信息方面的有关规定,你也有可能违反了原则中的“你应当品行正直”。
品行正直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品质,你必须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一以贯之。你应当反复思量,评论内容会对你和你所处律所形象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对你的个人声誉造成何种潜在的影响。
再比如,你可能会在社交媒体上匿名发表与客户有关的评论,或是对某起案件的个人看法。最终,这些评论或看法可能会被媒体发现并进行报道。
如果你有意使用社交网站,应当审查其隐私设置功能,确保其设置可使你自主控制账号,并能够对有可能接触到你个人信息的人员范围予以限制。
然而,你应当意识到,进行了隐私设置并不必然意味着你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会受到保护。有些网站的信息是对公众完全开放的。Twitter和Facebook都有隐私设置选项,并提供有操作说明。但是,它们的默认设置允许用户联系人之外的其他人分享某些信息。因此,作为使用者,你应当积极的对自己账户的隐私设置进行调整……
尽管这只是英国拟定的律师运用社交媒体时相关执业伦理参考手册的一小部分,但我们相信,这其中的一些根本性法则,对于法律工作者还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