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微博的司法伦理问题
2014-08-14葛峰
葛峰
社交媒体被广泛运用,既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土壤,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新的课题。曾经的美国最高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说过:“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受到的唯一约束是自律………”这句话,用在法官开个人实名微博的问题上也很合适。
近日和几位法官朋友小聚,聊天内容涉及法院微博建设。随后,话题逐渐转至法官个人开通微博问题。
据一位身在中院的法官介绍,他所在的法院禁止个人开微博。其他几个朋友所在的法院层级不一,对法官开通个人微博的态度各有不同:有的禁止,有的是不禁止也不鼓励,还有的是不禁止,但是如果开通个人微博,需要到人事(政治)部门备案。根据朋友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来看,外地各级法院的做法也是大同小异。总体而言,与各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鼓励下,开通官方微博的热情相比,法院对法官个人开通实名微博的态度相对冷淡,甚至有所抑制。
法院对法官微博的贬抑态度可以理解。这是因为,法官开设微博问题主要涉及司法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基于法官职业的中立性和司法权的被动性,法官们必须谨言慎行,尽量避免自己的言论成为舆论或公众关注的焦点,影响公众对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信心,损害公众对法官职业的总体评价。微博言论字数虽少,传播速度却极快,容易使信息碎片化,造成言论失真。法院在摸索微博上的司法职业伦理,试水官方微博的阶段,为避免法官个人的微博言论给所在法院带来麻烦,对法官开微博的行为进行抑制的做法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对这一问题稍作细化分析,观点和结论也许会有所不同。
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法官能不能开微博?这一问题可以细分成两个问题:法官有开微博的权利吗?以及,法官开微博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吗?
微博是言论的网络平台,法官拥有言论自由,开通个人微博,通过网络表达观点的权利自然是有的。至于法官开微博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根据《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出台的两个涉及司法职业伦理的文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来回答。无论是《法官法》,还是两份文件都没有禁止法官网络生活的规定,法官开微博的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司法职业伦理规范。一个人宣誓成为法官,遵守司法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并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言论自由,当然可以开通个人微博。
有人以法庭之外,法官无语(或曰判决之外,法官无语)等泛泛的司法职业伦理原则,反对或建议禁止法官开微博,实在是混淆了这一问题的实质。准确地讲,司法职业伦理规范没有剥夺法官开微博的权利,至多是限制了法官微博的表达方式和内容。
如上所述,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法官微博应该说什么?怎么说?注意哪些问题?法官因其执掌司法权的职业特性,无论法庭内外,言行都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职业伦理,微博言论也概莫能外。
国内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没有法官开微博的引导意见或限制性规定。大的原则恐怕就是法官应该在公正司法、高效办案、严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遵守职业伦理,注意言辞,谨慎地发布不会招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或法官职业产生质疑的观点,尤其是避免发布涉及政治性议题的言论。
放眼域外,他国的一些经验做法或可作为参考。早在博客盛行的时代,美国就曾经讨论过法官的网络言论问题。2007年,美国国家司法学院(The National Judicial College,简称“NJC”)的院刊《Case In Point》专题讨论了法官开博客的问题,大致可以将给法官博客的建议归纳为:在文章中提供原始材料的链接网站;在博客上遵守司法职业伦理、讨论法律问题,给出其他法官需要的信息;对案件管理等问题给出建议;撰写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司法的文章等。禁忌则包括:博客内容不要涉及未决或待决的案件;不要在博客上将个人生活与法官职业混同;不要发布可能会给法官个人或法庭带来危险的文章;不要发表可能会使自己被请求回避有关案件审理的言论等。
再看英国,2012年8月,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负责管理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负责管理裁判庭的首席法官,联合签发了一个简短的《司法人员博客行为指引》,对法官写博客和法官开微博的行为予以规范。行为指引明确表示,不禁止法官开通博客或微博,但是,法官不得在博客或微博上表明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发表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官职业信心的观点或评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戒。
美国对法官博客所提出的建议和禁忌,和英国对法官微博稍显严格的规定,都不失为对有意开通或已经开通微博法官的有益提醒。其实,无论是国内规定,还是英美实践,都可看出法官微博所涉及的司法职业伦理问题,主要是法官个人自律的问题。曾经的美国最高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说过:“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受到的唯一约束是自律………”这句话,用在法官开个人实名微博的问题上也很合适。
其实,无论实名或匿名,只要法官在发微博前,谨记司法职业伦理,考虑到自己的微博言论可能代表了整个法官群体,受众可能会包括同僚、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人士以及公众,自然知道自己在微博上的言论界限,法官开微博的问题也就不是一个令人棘手的司法伦理问题。进而言之,在追求司法透明的今天,能够帮助公众了解并理解司法,又能促进同行间业务经验交流的法官微博,何妨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