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治“苍蝇式”腐败
2014-08-13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中央巡视组日前向天津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天津等地“苍蝇式”腐败即农村基层腐败不容轻视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近年来农村基层反腐面临的严峻现实。
潜伏在农村基层的“苍蝇”虽小,由于面广量多,贴近基层百姓,贻害颇大。
农村基层政权作为我国政权序列的基础部位,上联政府体制,下接乡村社会,代表着“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好坏,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基层政权的实际作为;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主要通过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与“国家”发生各种关系。甚至在农民看来,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就是他们通常所指的“国家”。
因此,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行为关乎国家的权威、执政的公信,其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然而,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2008年、2010年、2011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分别为2.95万件、5万余件、5.85万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可以说,农村基层较为严峻的腐败形势,和一些地方与之相伴的干群矛盾增大、群体性事件频发等问题,对我国基层政权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威胁。
乡镇纪检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保证,其职责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运行质量和农村基层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根治农村基层腐败,需要强化乡镇纪检组织的职责履行。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制约乡镇纪检组织监督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人员、经费,而在于制度性因素。
比如,双重领导体制。《党章》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据此,乡镇纪检组织需接受乡镇党委和县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可能会影响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领导班子的监督能力。
再如,当下基层纪检组织的多任务性,这导致其无法集中力量执行监督。乡镇纪检组织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必然服从乡镇党委的工作安排。而监督是一种制约性行为,制约力度和效应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监督权力的法定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如何让纪检制度设计利于乡镇纪检组织开展监督工作,是制约乡镇纪检组织监督能力和职能发挥的关键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强调纪检组织要回归监督本位,并从查办腐败案件和提名、考察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等方面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乡镇纪检组织的工作经费、工作安排和分工等方面仍受制于乡镇党委,其依附性强、权威性弱和多任务性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了增强乡镇纪检组织的监督能力,确保基层政权的规范运行,仍然需要加大相关改革的步伐。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