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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视角下的娄底煤炭 资源整合可行性分析

2014-08-08陈程

金融经济 2014年4期
关键词:娄底采矿权抵押

陈程

摘要:采矿权是采矿企业的核心资产,煤炭资源的整合最重要的是采矿权的整合。本文从金融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娄底煤炭采矿企业信贷融资产品所面临的共有风险和特性风险,解析以采矿权抵押贷款推动煤炭资源整合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煤炭资源采矿权抵押贷款

煤炭行业是娄底的支柱产业之一,但随着多年无序、过度开采,正逐渐面临资源枯竭的严峻形势,辖内涟源市被列入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型城市。为应对资源枯竭的制约,国家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要求“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娄底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而且随着新疆、内蒙古以及山西等省份北煤南运,每年有近100万吨外地低价优质原煤冲击娄底煤炭市场,新一轮的煤炭开采企业兼并重组势在必行。本文拟从金融视角出发,分析金融支持煤炭行业存在的问题,研究利用采矿权抵押贷款推动煤炭资源整合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娄底煤炭资源整合现状与金融支持情况

(一)娄底煤炭集团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

2006年至2007年,娄底市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产能偏低、资源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了整顿关闭,煤矿关闭率达50%左右。但从实际看,娄底利用行政手段推动煤炭开采行业资源整合的效果并不理想,煤炭行业仍然存在采矿企业数量较多、规模偏小、集团化程度低、资金技术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二)金融支持力度与煤炭行业在娄底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

娄底市是全国19个年产千万吨原煤的地市之一,辖内煤炭资源保有储量10.33亿吨,占湖南省1/3强,煤炭生产能力占全省1/4强,2012年全市煤炭产业年总产值243.38亿元,仅次于钢铁产业,是娄底市第二大支柱产业。但从金融支持情况看,2012年末全市采矿业贷款余额7.01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28%,与采矿业在娄底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而且,娄底金融机构没有直接对辖内煤炭开采企业授信,仅通过企业股东个人经营贷款有过间接支持。

二、金融支持娄底煤炭资源整合的风险特征

银行信贷产品是金融支持煤炭资源整合的工具和手段。金融对煤炭开采业支持偏弱,从银行现有信贷产品风险视角看,既有所有信贷产品所面临共有风险,也有不同担保方式的特有风险,两者的共同影响限制了金融对煤炭开采业的信贷投放。

(一)煤炭开采企业信贷融资的共性风险

煤炭采矿企业行业自身风险偏高。一是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率高。近年来,尽管娄底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改造,生产的现代化水平有所提高,生产安全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受煤炭开采环境复杂、瓦斯浓度高,安全生产事故常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娄底共发生煤炭生产事故20起,死亡49人,百万吨煤死亡人数达2.2人,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3倍。二是煤炭开采企业负债率高。煤炭开采属于资源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近年来为完成国家强制性技改扩能的“三化”政策,即煤矿企业集团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每家企业投入的建设资金平均在2000万元以上,在金融资源不能顺畅进入的情况下,单靠煤矿开采企业自身积累是无法完成的。为维持发展,多数企业举债经营,据娄底市物价局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多数企业以高息向社会融资,月息高达3-5%。一个融资4千万的采矿企业,每月付息达120万,年付息高达1440万。工商银行涟源市支行的调查同样表明,有80%的企业都有负债,多的已达3000万元,少的也有几百万,且多数以高息向社会融资,月息达3%以上。

(二)煤炭开采企业信贷担保的特有风险

从抵押贷款看,煤炭开采企业可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有土地、厂房。受行业特殊性限制,煤炭开采企业均处农村山区,土地性质多为集体所有制,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而厂房则评估价值偏低,不具备抵押可行性。从质押贷款看,煤炭开采企业可用作质押的资产有原煤和采掘设备。煤炭企业所产的原煤没有专门的仓库存放,银行难以对所质押的原煤有效控制,受地理位置和交通运输成本限制,煤炭开采企业不可能将原煤运至规范的仓储企业进行质押,而采掘机器设备不属于通用机械,不在银行机器质押范围之内。

三、采矿权抵押贷款支持煤炭资源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煤炭开采企业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从上文分析可知,作为有形资产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原煤等由于受自身性质、银行产品适用性等方面限制,均不适合用作银行担保融资。而作为无形资产的采矿权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具备成为银行融资核心抵押物的可行性,从而通过采矿权的经济化,推动煤炭行业资源整合。

(一)煤炭采矿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基础

1、采矿权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我国在198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对采矿权制度进行了明确,同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了我国采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订,并在1998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法规。采矿权的概念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采矿权抵押由《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予以了具体明确,其中明确煤炭采矿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采矿权类型。

2、采矿权市场机制较为完善。2011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交易规则》,湖南省配套出台了《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制订了《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采矿权抵押合同》等文书范本,并搭建了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矿业权交易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立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市场机制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目前可以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可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采矿权。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数据显示,自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2日,湖南省共有65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其中交易成功56宗,未成交8宗,中止1宗。

3、采矿权已纳入银行抵押范围。除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娄底辖内其他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把采矿权纳入了授信担保的范围。其中工、农、中、建以及华融湘江银行制定了具体的采矿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如交通银行允许担保公司以采矿权作为反担保物为贷款客户提供担保服务,建设银行从矿产开采、经营能力、采矿权合法性、采矿权价值评估等5个对采矿权抵押贷款做了具体规定,农业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分别从6个和11个方面细化了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条件。2011年12月,安石集团以其在贵州省孙公司水城县住鑫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为抵押向农业银行娄底市分行申请贷款,通过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住鑫煤业采矿权抵押他项权利价值8.54亿元,按低于30%的抵押率向安石集团授信2.4亿元。目前,该项抵押物项下已经用信1.04亿元,付息正常,资产质量良好。

(二)煤炭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潜在障碍

目前娄底以采矿权作抵押的融资实践并不多见,这除了煤炭开采行业自身高风险外,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问题。

1、煤炭采矿权自身风险较大。一是采矿权变现困难。采矿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审批发证(采矿权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买受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而且采矿权的价值一般都比较高,买受人付款压力大,这些原因使得采矿权的潜在买受人范围比较小,变现困难。二是采矿权存在被吊销的风险。采矿权的权利凭证是采矿许可证,而采矿许可证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凭证,它对采矿权人不仅赋予了权利,同时,还对采矿权人课以了一定的义务。因此,当采矿权人不完全履行该义务时(例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原发证机关可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抵押权将落空。

2、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设计复杂。一是采矿权抵押贷款流程较多。在采矿权抵押贷款流程上,作为二级分行的娄底银行机构只有贷款的调查权,贷款资料上报省分行后,要经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信贷审批、资产保全以及造价咨询等5个部门,最后由一级分行信贷业务主管行领导核准,有的银行甚至需要上报总行核准,贷款审批历时长达数月。二是采矿权抵押贷款门槛较高。虽然各银行对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具体细节各不相同,但基本都要求采矿企业信用评级在A+或AA以上,年产煤能力达30万吨,有3年以上的矿山经营管理经验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涟源96家煤矿为例,93.75%的煤矿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基本不符合银行准入授信的条件。

四、防范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的对策建议

煤炭采矿资源的整合需要发挥“两只手”的调控作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实现采矿企业最核心资产采矿权的经济价值,发挥金融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的推动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煤炭行业与保险的结合

针对娄底煤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率高、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率低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推动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运用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和社会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娄底煤炭开采企业的安全保障系数。

(二)创新采矿权抵押贷款模式,实现金融资本与煤炭产业的结合

一是创新“采矿权抵押+组团联保+履约保证金”模式。娄底煤炭开采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煤矿,单个企业申请采矿权抵押贷款难以达到银行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贷款条件。故可借鉴中小企业联贷联保贷款模式,通过“采矿权抵押+组团联保+履约保证金”模式,由5-10户煤炭开采企业组成年生产能力达30万吨以上的企业团体,组团向银行申请采矿权抵押贷款。各组团企业按贷款金额的5-8%缴纳履约保证金,统一存入银行专户,并有政府主管部门、银行和组团煤矿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煤矿违约,则银行有权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二是适当简化采矿权抵押贷款流程。银行机构应根据采矿权抵押贷款特点,整合内部操作规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采矿权抵押贷款办理效率。

(三)完善采矿权抵押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采矿权抵押贷款资产安全

建议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完善煤炭采矿权抵押贷款配套措施,明确煤炭主管部门在维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中的责任。一是完善煤炭采矿权转让机制。包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建立辖内潜在受让人资源库;当采矿权抵押贷款发生逾期时,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在3个月内强制收回包括矿产开发许可证等所有证照,拍卖转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二是建立采矿权抵押贷款保全机制。当发生采矿权吊销情况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采取相关贷款保全措施,确保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收回。

(四)密切监测民间融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

煤炭行业是民间融资高度集中的领域。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的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动态,深入分析其对娄底煤炭行业的积极作用和不利影响,做好信息反馈和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娄底市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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