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2014-08-08宁晨星
宁晨星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提速,对金融机构定价的能力日渐严峻,而鉴于地方金融机构定价机制完善程度及信息灵敏度均较为滞后,如何客观、全面地对地方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能力进行清楚认识,是当前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本文以萍乡市为代表,就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相关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延伸至其利率定价能力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字:利率市场化 利率定价 政策建议
近年来央行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于2007年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作为资金市场定价参考,2012年放宽存款利率浮动范围,2013年7月宣布“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10月推出贷款基础利率(LPR)作为信贷市场定价参考,进一步推动改革提速。本文以萍乡市辖内7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代表,就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相关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延伸至其利率定价能力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对存款业务的影响。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导致存款市场竞争加剧,为了稳定市场份额,各机构存款利率只能被动上调,存款吸收成本进一步上升。如2012年6月8日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1倍调整为1.1倍伊始,辖内5家农村信用社将活期利率上浮10%,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上浮9%,六个月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浮8%、一年期以上存款均执行基准利率。但迫于存款争夺压力,随后不久便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均执行1.1倍基准利率。而2家村镇银行主要期限存款利率均在第一时间选择了一浮到顶。
(二)对贷款业务的影响。在银行业信贷处于供给(卖方)市场的形势下,虽然于2013年7月22日取消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全面放开管制,但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总体影响较小,目前无机构贷款执行利率下浮;而从贷款利率区间分布情况来看,出于缓解存款吸收成本上升的考虑,各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较调整前明显上升,从2010至2013年,全市7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区间(1.5,2]内的发生额比重由68%上升至78%,增加了10个百分点。
(三)对盈利模式的影响。对于主要依赖存贷款业务赚取存贷利差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导致的存贷利差收窄无疑压缩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全市5家农村信用社(另外2家村镇银行为2012年新设)净利差由2010年的3.53%下降至2013年的3.42%,净利差下降最多的一家农信社下降了0.5个百分点。以2013年数据测算,5家农信社当年贷款利息收入大约减少1500万元。与此同时,存贷利差收窄导致利息收入占比也在加速下降(见表1)。
表1 2010-2013年萍乡市法人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占比情况
(四)对风险管理的影响。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加大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源于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差额。存款上浮区间打开后,银行机构纷纷提高了存款利率,相比于调整前的利率,实际存款利率并没有降低,而现行贷款一般以1年期以内短期贷款居多,对利率变动很敏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以及浮动区间下限扩大无疑加大了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资产负债结构单一,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不发达,随着利率波动加剧,流动性风险也进一步加大。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现行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定价决策体系不够完善。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均建立了相应的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确定了利率定价的决策部门、权限设置和监管责任,但管理办法内容粗放,缺乏具体细则,流于形式。各机构的利率定价政策决策层均为高管人员,缺乏专业的利率定价研究机制和人才队伍,定价政策的调整基本以现行市场定价为参考,依赖高管人员的自身经验,缺乏严谨的评估分析体系,无法保证定价政策的科学性。大部分决策人员连Shibor都闻所未闻,更没有以Shibor为基准定价的金融产品,专业性堪忧。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各机构现行的利率定价决策体系已完全不能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利率定价政策调整缺乏灵活性。在近两年央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各机构对政策的反映较为迟缓(见表2),每年每家机构平均调整贷款利率定价仅为0.79次,基本为追随基准利率的被动调整:在2012年6月8日降息后仅3家金融机构随之调整了贷款利率定价;在2012年7月6日降息后7家金融机构调整了利率;在2013年7月22日贷款利率管制放开后1家金融机构调整了利率,除此之外仅有1家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主动对定价进行了调整。
表2 2012年-2013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调整一览
另一方面,目前多数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笼统的分类为保证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品种,实际上像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虽然同属抵押贷款但风险明显不同,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虽然担保方式相同但用途不同,这些贷款按品种分类都执行同一种利率,定价方案亟需细化。
(三)利率定价执行随意性较大。各机构均有利率定价执行部门,根据授权不同,定价执行者一般为客户经理,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定价则需要客户经理提交贷审会最终审批。而在实际的执行中,虽然有利率定价执行表约束,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部门,客户经理定价较为随意,对中小客户特别是涉农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较大。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比,除3年期以上贷款外(基本为住房按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水平明显偏高(见表3),中小客户往往达不到商业银行的放贷资格,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高利率。此外,各机构的客户评级体系也形同虚设,在评定等级之后,没有一家机构按照相应评级对利率进行浮动,客户与客户经理、贷审会成员的关系往往才是利率高低程度的决定因素。
表3 2013年萍乡市金融机构各期限贷款加权利率一览
(四)利率定价风险控制能力缺失。根据各机构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规定,共有4家机构明确了利率定价风险监督职责,均由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可以对利率定价准确性进行审计,对定价过程中的越权、违规等行为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各机构的利率定价最终决策部门均为贷审会,贷审会成员作为机构的高管人员,也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上级领导,监管难度较大。调查发现,无任何一家机构开展过利率定价的专项审计,在例行审计中也从未对利率定价进行检查,对定价的风险尚无足够的认识,在定价过程中容易滋生违规行为。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一是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利率定价政策的制定,改变现阶段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的局面,培养和引进利率定价专业人才,加强Shibor的培训与学习,提升Shibor在利率定价中的指导作用,并设置专门的利率定价岗位监测定价水平,分析定价的合理性,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二是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评估分析系统,从现阶段由人为因素主导的政策制定转向以科学的机制为主导的政策制定,开发定价调整效果评估的电子系统或模型,在调整前进行模拟评估,以选择最佳调整方案。三是建立利率定价调整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定价水平与市场平均水平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利率定价,加快对利率市场化的对接程度。
(二)完善利率定价实施细则。从制度上防止执行者的操作风险,对现行的利率定价方案进行完善,细化贷款利率定价分类和品种,制定各项贷款品种的指导利率,并在指导利率下根据风险、效益、市场战略等因素设置相应权限的浮动范围,严格把控定价过程中的执行标准。另一方面,建立贷款客户评级体系,根据不同的客户评级进行浮动,以市场化的利率定价巩固基本客户群体,吸引更多优质客户,淘汰劣质客户,避免利率过高造成优质客户流失,利率过低造成利润损失。
(三)明确独立的利率定价风险管理职责。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重视利率定价风险监督工作,将利率风险纳入贷款风险体系当中。在风险管理部门中单独设立利率定价的监督岗位,定期开展利率定价专项审计,对定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定价过程中的越权、违规等行为进行处理,尽可能的将利率风险限制在可监控范围之内。
(四)加速调整盈利模式。通过改善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优化资金配置,推进信贷结构与客户结构的优化,增强防御利率市场化风险的能力。同时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业务品种,扩大市场投融资渠道,不断挖掘盈利机会,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非利差收入业务,调整利润结构,切实改变现阶段盈利结构单一化问题,努力实现业务经营多元化,分散和转移因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