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4-08-08孙秀华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4)02—040—05
[内容提要]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工作关乎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存续和发展。着重分析各民主党派在组织发展中存在的发展对象趋同、组织发展原则完善滞后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建议
一、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的原则、分工及相关规定
(一)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应遵循的原则。目前,指导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文件分别是1996年6月《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1999年5月《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2004年10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纪要》在前两个《纪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发展应着重把握的原则:一是坚持“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符合各民主党派的历史特点,符合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特点和现实要求,必须长期坚持。二是注重质量。注重质量是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民主党派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在组织发展中注重质量,是民主党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参政党自身素质和参政能力的迫切需要。要坚持发展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民主党派章程、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不符合组织发展方针的要求。三是保持特色。各民主党派在发展中形成的特色,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坚持各自特色,有利于民主党派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四是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民主党派顺利实现新老交替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发展应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注意吸收政治素质好、层次高、代表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并把他们及时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
(二)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以共同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有利于各党派保持各自的优势和特色。根据1996年《纪要》的规定,目前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范围是:民革的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中上层人士;民盟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民建的发展对象是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民进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农工党的发展对象是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致公党的发展对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关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九三学社的发展对象是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台盟情况特殊,仍应坚持发展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各民主党派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一些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成员总数的30%以内。
(三)民主党派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的规定。执政党为巩固阶级基础和扩大群众基础,制定了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的新政策。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也要努力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相适应,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民主党派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基本要求是:从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原则出发,按照章程规定的标准,遵循组织发展基本方针,从严掌握,择优、少量发展其中政治素质好、层次高的代表性人士;对私营企业主,民建可适当发展其中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人士,其他民主党派可个别发展与本党派重点分工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对于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各民主党派可少量发展其中符合条件的、与本党派重点分工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民主党派除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二是私营企业主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
(四)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特殊规定。经中央统战部与各党派中央委员会协商决定,一是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成员;不在某些特殊部门(如军警部门)和特殊群体(如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普通农工、在校学生)中发展成员。二是不发展民主党派成员的地域范围。民主党派新建县级组织要从严掌握,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组织,一般不在没有本党派县级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成员。个别确需建立的县级组织,参照新建省辖市级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界别模糊、趋同现象严重。三个《纪要》对界别划分模糊不清。各民主党派发展成员虽然有重点分工,但从界别划分来看,存在着严重趋同现象,尤其是民盟、民进、九三学社发展对象都包括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农工党与九三学社也存在共同发展“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的现象。由于政策规定对于界别划分模糊,造成实践上的趋同现象。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社会上不断涌现出新的社会阶层,2004年《纪要》中指出:“……对于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各民主党派可少量发展其中符合条件的与本党派重点分工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但是,在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民主党派的实践中,各民主党派互相争夺发展对象,尤其是对非公经济人士、海归人员等,个别民主党派有本党派特色人士所占比例甚至远远低于新发展成员的一半,造成了各党派之间界别交叉严重,八个民主党派的特色越来越不明显,进而影响参政党作用的发挥。
(二)《纪要》完善滞后,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纪要》中规定“少量发展”与新社会阶层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据有关数据显示,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工作会议召开之前,“新的社会阶层”大约有5千万人,加上在相关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总数约1.5亿。[1]另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有近80万本科以上学历的知识分子进入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今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随着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队伍必将进一步扩大。因此,新的社会阶层人数的快速增加与《纪要》规定的“少量发展”形成矛盾。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应该允许民主党派进行合理的 “扩军”。只有事实上具备与现实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主党派,才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2]
“三个为主”原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前面提到的“对私营企业主,民建可适当发展其中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人士”,这就是“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就这一点而言,就忽视了优秀的、有作为的人。优秀有作为的人,并不仅仅局限于私营企业主。在私企的雇员、个体经营户、自由职业者中不乏高学历、优秀的、有作为的代表,这些人由于上述“条件”限制,都被拒之门外。“以大中城市为主”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利益诉求表达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才流动性的加大,在不少乡镇企业、基层企业和单位中,涌现出了大批的人才和优秀分子,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希望加入民主党派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以大中城市为主”,限制了他们走进民主党派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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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依据的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作为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应一体遵循的依据,应当赋予它相应的地位、具有较高的权威,各民主党派必须遵照执行。
目前,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依据是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来规范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显得权威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依据应该以《决定》的形式做出,如中共中央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此提高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依据的权威性。除以《决定》形式提高其权威性之外,还可以《总章程》的形式来提高其权威性,在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章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民主党派中央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制定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总章程》,其中包括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条件、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等内容,尤其对新社会阶层的组织发展做出较明确的分工,给民主党派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用《总章程》来统领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工作。
(二)创新界别划分改善各党派组织发展趋同现象。针对目前各民主党派发展对象严重趋同问题,可以通过赋予各民主党派不同的功能进行重新分工。如在经济、政治、法制、文化等领域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重点分工,从而形成民主党派功能界别特色。[3]民革可重点发展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员中的代表性人士;民盟可重点发展民办高校和文化产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员;民建可重点发展工商界企业主和管理技术人员;民进重点发展普通教育和文化产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员;农工党可重点发展环境保护和人口资源领域代表性人士、生物医药类企业主、私人医院和诊所的业主及私人医生;致公党重点发展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各类新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九三学社重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台盟可适当发展大陆研究台湾问题的有关专家学者。对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进行适当的重点分工,不仅可以继续保持民主党派的原有特色,又适应了新社会阶层不断发展的新情况。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依据的有关规定。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直接关系到民主党派参政党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发展。因此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依据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创新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理论,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1.赋予“三个为主”新的时代内涵。“三个为主”对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界别、层次和地域作了限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持各民主党派在发展中形成的特色,充分发挥参政党的优势和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三个为主”原则正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的考验,如趋同现象、地域限制、后继乏人等问题。在“三个为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变“三个为主”为“三主三辅”,似可表述为: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厘清的重点分工为辅;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区为辅;以有代表性人士为主、以培养选拔优秀人才为辅。“三个为主”+“三个为辅”有机结合,即可解决各民主党派发展对象趋同的现象,又可适当的放宽地域限制,还可以解决各民主党派后继乏人的问题。
2.正确处理快速增加与“少量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数量快速增加、政治愿望逐步增强的新形势,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应适当、有序地增加新的社会阶层成员的比重,从而扩大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缓解新社会阶层快速增长与《纪要》“少量发展”规定之间的矛盾,但不能为了发展而发展,应当严把质量关。在发展中注重质量,是民主党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参政党自身素质和参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必须坚持“有较高政治素养、有较大社会贡献、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在所联系阶层中有较大影响”的标准。防止为了快速扩大民主党派队伍而降低标准。
3.撤销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就是“已作出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这一规定。这个条件可能会把许多优秀的、有作为的人拒之门外,不利于参政党队伍的建设,不利于民主党派职能的发挥,不利于政党制度优势的体现。民主党派是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是诤友。已作出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的人是优秀的、有代表性的,但没有做出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的人,未必不优秀,未必就没有思想,未必就没有代表性。因此撤销附加条件,让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有更广阔的选择空间,筛选方方面面的人士,为发挥好民主党派的职能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叶晓楠、纪雅林.新社会阶层具有八大特征 多数是非中共人士[N].人民日报.2007-06-11(10)
[2]宋艳、董杜斌.建立执政党与参政党新型党际关系的思考—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问题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S2)
[3]唐长久.政党适应性理论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界别特色问题研究求索[N].2013(5)
责任编辑/汪 洋
收稿日期: 2013-12-18
作者简介:孙秀华,女,盘锦市社会主义学院统战教研部主任,副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本溪基地”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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