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协商意识困境与对策
2014-08-08刘俊杰
中图分类号:D6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4)02—030—05
[内容提要]中国党际协商民主主要指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广泛协商的民主形式。当前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发展,面临党委政府协商意识不强、民主党派协商意识不强、人民政协协商意识不强等协商意识困境。增强协商意识,投入协商实践,提高协商自觉是摆脱这些困境的现实出路。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协商意识;困境;对策
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指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1]这为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广泛协商的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党际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2]这就表明,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实际包括两种方式即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以及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间接协商。当前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其中协商意识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协商意识困境是制约党际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主观因素,探讨分析党际协商民主的协商意识困境与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党际协商民主的协商意识困境
(一)党委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强。中国共产党是党际协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也会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尽管不是协商主体,但他们在协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这是因为,协商共识及其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决策最终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贯彻执行,而协商过程通常也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保证。党委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能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3]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认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只要党政集体讨论就行了,没必要再进行党际协商;有的认为协商没有什么实质作用仅仅是形式上的需要;还有一些党政领导对协商有“怕麻烦”的思想,认为改革开放中遇到的大事多、难事多,有些事情需要迅速作出决策,如果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拿来协商,可能会延误时机,影响决策效率;有些党政部门只关注决策前的协商而忽视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等等。
二是敷衍应付协商。有些党政部门决策前主动协商的意识不强,有时以通报代替协商、以邀请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代替协商;有些党委政府部门利用现有协商制度缺陷,比如现有文件在协商内容上对于什么是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界定不清,在协商问题上打折扣,该协商的问题不提交协商,无关紧要的问题却提请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有些需要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出说明的问题,事先准备不充分,结果导致协商时不能作出很好说明,影响协商效果;等等。
三是未能对协商工作提供有效支持。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能对协商活动的筹备和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协商成果的处理情况落实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甚至对协商结果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好比石沉大海;协商的运行需要相应的物质支撑,有些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却未能为协商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例如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经费不足,一些县(市、区)政协,编制和人员少;等等。
(二)民主党派的协商意识不强。民主党派是党际协商的主体。其协商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在人民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有主动提出协商议题的职责和权利。就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而言,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4]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意见》)删去了这一条内容,不过很多地方文件还有类似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民主党派很少主动提出协商议题,他们通常是等待协商,而不是主动要协商。
二是缺乏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协商议题确定之后,相关部门要通知到参与协商的共产党、民主党派成员。为了更好地进行协商,民主党派需要围绕议题展开调研等工作,在调查研究、听取和集中本党派、团体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党派、团体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情民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协商人员通常会因调研比较辛苦费时而不愿意主动展开调研,往往是居于斗室,苦思空想,或者是即便展开了调研也很不深入。
三是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在协商活动开展中,由于担心自己的观点会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认为自己对协商结果的实际影响作用不大,“说了也白说”,因此,有些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不能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协商中,切实履行政治协商的职责。有些勉强投入到协商之中,通常也是“消极怠工”,即便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也是非常的消极,说一些无关紧要、不痛不痒、于事无补的话。
四是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积极性。作为协商主体,民主党派的职责还体现在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和追踪上。2005《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5]民主党派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是提高党际协商实效的重要环节。但在现实中,很少有民主党派成员能做到这一点。
(三)人民政协的协商意识不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组织结构,也是中国党际协商民主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其在中国党际协商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的协商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建议政治协商的主动性。200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6]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很多政协部门认为政协是二线,如果“讨”协商、“要”协商,怕被误会为“争权”。此外,认为政协既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权力执行机关,如果一味的争取协商,担心有越位的嫌疑,怕引起别人反感,因此缺乏建议主动协商的积极性。
二是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主动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政协往往把自己的活动限制在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开展阶段,而忽略对协商意见反馈阶段的关注,这导致很多协商意见的办理不尽如人意。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7]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政协部门未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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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缺乏创新协商实践的主动性。比如,在人民政协协商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界别,人民政协能否考虑为他们之间进行协商专门开辟一种协商的形式和渠道;又如,人民政协是否能够让普通民众在政治协商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这些问题目前政协都缺乏必要的探索。
二、应对党际协商民主协商意识困境的对策
(一)增强协商意识。增强协商意识,是增强主动协商的重要精神基础。要实现这一点,具体来说:
一要深化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特别是党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理论上的自觉,就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增强协商主体、协商参与单位的协商意识、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有赖于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通观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都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新的历史发展基点上,总结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几十年的丰富实践经验,自觉在更高层面上推进党际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迫切需要加强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特别是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二要加强协商意识宣传教育。要把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特别是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强领导干部统一战线理论、政治协商理论以及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同时,组织协商人员参加协商民主理论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要广泛宣传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宣传政治协商在中国民主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形成有利于政治协商发展的良好氛围。另外,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政治协商所必须具备的平等、参与、对话、公共利益、理性、共识、包容、合作、妥协等关键性要求、要素和基本精神,为协商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要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教育。要善于发现党际协商中的优秀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通过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增强协商参与者的协商意识。比如,鉴于2009年中共广州市委出台的《政治协商规程(试行)》施行之后取得的良好效果,中共广东省委、湖南省委也相继通过各自省份的政治协商规程。这就是通过榜样作用带动协商的一个优秀典型。事实上,在中国,有些中共地方干部带头践行党的政治协商政策,有些协商人员能够按着协商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协商职责,这些都是优秀的典型,可以通过对他们榜样事迹的宣传推动党际协商的更好发展。
(二)投入协商实践。投入协商实践,是增强主动协商的重要实践基础。通过投入协商实践,一方面党委政府能够增强协商主动性。通过党际协商,可以促进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进一步完善,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从而有利于提高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增强共产党的权威性;通过党际协商,与共产党合作共事,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可以树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良好形象;通过党际协商,有助于执政党克服独断专制的作风,有助于执政党克服脱离群众的作风,有助于执政党克服忽视实践的作风,推动执政党党风建设;这些能够使党和政府赢得民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激发党委政府的协商主动性;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能够增强协商主动性。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人民政协中协商合作,有所作为,这有利于他们赢得决策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有为才能有位,这样,也会激发他们协商的主动性;同时,民主党派成员通过积极协商,建言献策,自身的意见和建议为其他协商主体所接受或部分接受甚至是决策部门所接受,这能使他们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大大增强他们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提高协商自觉。提高协商自觉,是增强主动协商的重要内在因素。实现这一点,具体来说:
一是党委政府应提高协商自觉。各级党委政府应充分认识党际协商的重大现实意义,把政治协商制度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党校学员培训的课程,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2005《意见》、2006《意见》、政协章程和协商民主理论创造良好的条件,使他们认识到党际协商以及执行党际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协商意识,切实坚持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坚持协商在党委做出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执行之前,增强部署、协调和组织实施政治协商的责任感。同时,积极提出协商议题,有效解决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协商意见,力所能及地为党际协商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障。
二是人民政协应提高协商自觉。各级人民政协应充分认识自身的性质与使命,认真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建立和完善与政治协商相关的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的有效运作。具体来说,首先是细化政治协商的各种会议制度,其次是建立对协商结果的追踪与反馈机制,再次建立和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和民意表达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与此同时,人民政协还要积极建议政治协商,不断创新政治协商实践,推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是协商主体应提高协商自觉。协商主体应带头遵守党际协商的有关规定,自觉提升素质,主动深入实际,积极参与政治协商,不断提高自身协商水平。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商主体队伍建设,通过举办报告会、培训班、辅导讲座等活动,增强他们协商的自觉,提高协商能力。同时,还可以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通过对积极建言献策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协商人员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给予报道宣传,激发和带动其他协商主体的协商积极性、主动性。
由上可见,尽管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有着长期实践且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但其发展仍然面临党委政府协商意识不强、民主党派协商意识不强、人民政协协商意识不强等多重协商意识困境。这些有待通过增强协商意识、投入协商实践、提高协商自觉等路径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N].人民日报,2007-11-16(15)
[3][5][6][7]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795、766、695、795
[4]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48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党际协商民主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YJC710026)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刘顺宝
收稿日期: 2013-12-05
作者简介:刘俊杰,男,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民主政治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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