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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文化困境研究

2014-08-08范卫红温洁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

范卫红 温洁

Investigation on Cultural Dilemma Built by Official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in China

作者简介:范卫红(1975-),男,四川泸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经济法、行政法研究。

温洁(1980-),女,重庆人,法学硕士,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司法行政制度。

摘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是预防官员腐败,促进阳光政府建立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启动20余年仍未立法,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而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独特的文化困境:儒家文化性善论的认知传统,礼俗社会的政治取向,权力崇拜的心理特征,传统财富观的价值挑战。这些文化因素都深深影响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而解困之路就是建设现代廉政文化。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文化困境

Abstrac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have passed by after the legislation, official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in China have achieved some success while the essence of many problems haven't got practical solved. It has made one attentive focus in many fields for the effective prevention on corruption. Everyone in culture that is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of every people is deeply affected. However, the deeper reason why official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in China hasnt been built completely as soon as possible is the unique cultural dilemma we are stepping into. Culture factors such as the cognitive traditions of doctrine of good nature in confucian culture, political orientation in Gemeinschaft, psychological feature in power worship and value challenge on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wealth all have deep effects on build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The road of resolving the plight is to creat a modern culture of incorruptibility.

Key words: public officer; property declaration; cultural dilemma

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国家廉政建设的产物,已然成为各国反腐倡廉的必备法律措施,而我国在20多年时间内却迟迟不能立法并推行。本文试图抛开政治经济因素的分析,从文化中寻找解决的答案。

一、文化困境:阻碍财产申报法制定推行的深层次原因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及良好运行,都必须和传统文化很好的契合,进行本土化改良,否则就会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状况。而无论这颗法律之果长成什么模样,其中必定有文化的形塑效果。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文化是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记忆而维护着的社会共同经验。”[1](P19)我们在同一个文化体系中,经历了类似的社会化过程,分享了关于这个民族的历史以及文化共识,并且在头脑中共享了一个“理所当然的世界”[2](P127)。这个植根于人们大脑中的、关于世界的不证自明的预设体系,影响着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其中当然包括财产申报制度等法律。

文化是人类的特有属性,它是“一套指导行为的价值观和信仰。……文化不同于意识形态、心理学或个人倾向,文化是具体的,是一个集体性建筑物,超越了个人偏好,影响着文化中的人的实践。” [3](P1)“腐败是文化的产物”的命题已经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另一方面文化也发挥着阻碍腐败防治制度创新的作用。美国1965年颁布《行政官员道德纲要》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在伴随着长达16年的廉政文化建设之后,却相继颁布了《情报自由法》、《监察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廉政法规并得到有效实施,生动证明了“文化是先导,没有国家与社会公众文化上的共识和社会心理准备,不但制度法规建立不起来,就是建立起来也没有人执行与实施” [4](P85)。

财产申报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与该制度本身能否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接受直接相关,这种认同需要有文化传统来提供。传统本身就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表征自身的方式,在传统中凝聚着文化价值观、政治取向、认知模式、社会心理等要素,这些要素左右着人们对财产申报制度是支持还是否定态度。中华五千年文化绵延至今,对人的价值观念、认知系统、行为模式等等都有着巨大的潜移默化影响。我们所共有的儒家文化性善论的认知传统,礼俗社会的政治取向,权力崇拜的心理特征,传统财富观的价值挑战,这些文化因素都深深影响了人们对于财产申报制度制定与实施的态度。

二、阻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具体文化困境分析

(一)性善论的认知传统

人性,是善还是恶,从这个哲学基点出发,会引发两条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之路。西方的基督教传统相信人是罪恶的,笃信人身负原罪来到世间,他的一生都是在赎罪。因为对人性本质上恶性的疑虑,西方的法律就类似于 “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5](P283)一样来推测自己的国民,尤其是對政府官员怀有深深的警惕。故而将公共权力视为“必要的邪恶”,主张将公共权力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法律也尽可能的通过制度规范加以约束。基于国王也会为非的性恶论影响,财产申报立法作为监督公权的主要手段的在现代西方国家就相对容易取得公众共识和支持,特别是获得公职人员的认同和践行。

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并不是没有出现过性恶论,但性善论却占据着绝对的主流位置。两种不同流派的代表人物是荀子和孟子。“照孟子所说,仁、义、礼、智的‘四端是天生的,只要充分发展这‘四端,人就成了圣人。但是照荀子的说法,人不仅生来毫无善端,相反的倒是有实际的恶端。”[6](P8)而自从秦始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都是性善论为主导,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公共权力主张主要依靠道德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

现今而言妨碍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体制阻碍已不存在,关键还是性善论造就的公民心态使之不具备社会心理基础。性善论忽视了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及自身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无视“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7](P49),进而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即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心理观念而寄希望于公职人员积极向善,施行善政。同时,在性善论影响下公职人员会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所具备的美德根本无需怀疑,自律已经足够,何需法律的他律。而事实上,离开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约束,公民既无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的制度化途径,客观上也很难对公职人员非法敛财形成有力的威慑。

(二)礼俗社会的政治取向

“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8](P9)。中国关于礼俗社会的文化积淀之强大,以至于几乎难以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中国社会中家族力量庞大,儒家道统中的五大人伦关系——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家庭关系。在中国“家庭成了所有道德行为的出发点”[9](P183)。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家族系统不但没有打破,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构成了整个中国的基本关系网络,整个国家系统演变为“家国系统”。于是形成了“一个差序格局,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实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限缩” [10](P36)。也因此“传统的中国人喜欢道德,不喜欢法律,主要是因为法律裁决具有感情无涉的特征,而中国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情感强烈地介入进去”[11](P169)。

中国人生在礼俗社会中,千百年来讲究“情理”和“关系”已成为常态与共识,乃至不能简单地将其称为需要连根拔起的陈旧迂腐的风俗习惯,因为它背后蕴含着深刻绝不是朝夕之间能改变的的文化模式。中国人习惯于这样的生活模式,通过人情和关系放弃规则、理性和制度,去得到不可估量的社会资源、非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和以势压人的日常权威。中国人用“人”与“已”来衡量一切行动,这种衡量标准不符合法律、甚至有违道德,并让价值无涉的法律也变得可以左右摇摆。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是要建立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追责的一整套廉洁监控机制,既有赖于公职人员的自律,更加需要法治规则的指示和社会的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必以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划分为前提,法理社会与法治国家对应的,而与法理社会对称的是礼俗社会。[12](P1)中国传统的礼俗社会是家国一体,无法推导出法治国家,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阳光法”的主要制度,要有以法治社会为基础,要求公职人员这一既得利益群体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实现收入规则从潜规则到阳光法案的转型,而这势必受到依赖人情、关系运行的传统礼俗社会抵制。

(三)权力崇拜的心理特征

在中国人的意识中、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心理状态是非常淡薄的。从没有一种宗教对国人的文化心理状态产生过深远影响,究其根源在于中国人对于人间神——皇帝的崇拜,而对皇帝的崇拜实质是对以皇权为核心的权力崇拜。“在古人的观念中,官吏和肉食动物一样,另是一个物种”[13](P195),这种权力崇拜心理强烈并绵延千年而不衰,即使在封建帝制被推翻以后的当代中国,这种权力崇拜意识也没有得到多少淡化反而有愈演愈烈之象。中国传统的社会机制是“学而优则仕”的机制,是“读取圣贤书、货予帝王家”的机制,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体制,导致知识分子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取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只能附庸于权力才有生存空间,因而对权力依附的奴隶心态深入骨髓。读书和官位、财富、美德紧密联系的,知识分子只要拥有了政治权力,便赢得了社会的尊重,赢得了关于能力、美德、价值、贡献的社会认可。

欧洲中世纪由于西方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对立以及世俗社会内部多种势力的存在,构成各种权力彼此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各种力量为了避免激烈冲突进而寻求互相妥协,这为现代法治的产生提供了先决条件。由于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宗教用自己独有方式在市民社会传播宗教的渊源、理念和价值并得到发扬,帮助了法治基本要素的生成与传播,并为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准备了基本的原则和价值,以及制度得以运作的人权、民主、宪政的理念支持。庞德认为“我们总有一天会认为,在当今的英国衡平法各原则的历史形成中,宗教观念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14](P23)

对公共权力必须进行约束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只有进行必要的约束才能保证公共权力实施的向善性和正当性。中国社会的权力崇拜情结,一方面使社会对公共权力的膨胀和滥用有着巨大的容忍空间,公民对公权力滥用保持着缄默和屈从;另一方面助长了国家权力的恶性膨胀,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制衡受到公职人员抵触。“一切普遍信念不过是一种虚构,它唯一的生存条件就是它不能受到审察” [15](P119)。在权力崇拜文化的熏陶下,官员无法忍受他们身份可能被破坏的恐惧,会认为自己完全没有义务去不对等的公开自己的财产,使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建立监督对象的认同。

(四)传统财富观的价值挑战

中国人传统财富观是财不外露,是将金银财宝藏在家中,祖辈相传,才是真正的富有,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却是要打破这种传统财富观,将公职人员所有财产的数额、来源等公之于众。作为取得权力的对价,官员个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适当的限制,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目前我国各地以“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人身安全以及隐私权”的需要,限制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方式及范围,凸显了公众知情权和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公职人员享有了更多的政治权力,其隐私权却没有响应限缩来满足公众知情权。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而不能仅停留于向组织申报。

传统财富观中强调财富获取的正义性,主张“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患寡而患不均”,要求公职人员公开的财产来源正当并合理,而改革进程中公职人员由于行政性垄断、体制改革、占有公共资源等原因取得的财产虽有合法性,但其正当性和公平性却并不为民众认同。“同一对象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之间应当是平衡的和相应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必须承担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反之也是如此”。[16](P203)尽管有传统财富观的挑战,但走向公职人员财产曝光于民众是必由之路。

三、解困之路:建设财产申报制度所需的文化环境

(一)建设现代廉政文化之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文化之于财产申报法是土壤和植物的关系,没有文化土壤就没有制度生成,故而制度创新前应先培育出适合制度生存的文化土壤,否则会因丧失根基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建设,需要对文化进行改造更新。财产申报制度创新中遭遇的障碍之一就是文化惰性,因为不利的文化传统一时不会消亡,而新的廉政文化的培育和适应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

是否建立財产申报制度以及如何保障立法后的良好运行不能依靠抽象的指标和简单的东西方比较,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具体的文化环境。我国当前的财产申报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不是文化发展的自然孕育,而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从其立法过程到制度运行都缺失文化的土壤,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建设现代廉政(廉洁)文化。廉洁文化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论、准则、信仰、文艺和与之相应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制度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17](P51)“无论是在初民社会还是在发达社会里,法律文化都是传递行业传统的重要工具” [18](P20)。财产申报法律制度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有文化的支持,要深植于文化之中。只有适宜该制度的廉政文化环境,才能使得公职人员共同体能够共同自觉认同和遵守。

(二)文化根基:批判性的继承和创新传统文化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制度反腐的需要,是中国政府在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在对文化传统继承和创新基础之上的文化自觉,必须对传统文化中相应内容进行革新,才能达到文化与制度的同宗同源。“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 [19](P253)。我们既要摒弃传统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同时也要对本国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给予充分的尊重。“历史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联结起来的。”[20](P1)财产申报制度要走出人文困境,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性的改造,大力培养现代廉政文化,这一过程是一个取精去糟、继承和发展的创新过程。

吸取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可以为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带来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我国的传统廉政文化中,可吸收的精华很多。政治规则是廉政在文化传统中的表现之一,“政者,正也”,要求统治者公正、清正的观念在中国代代延续,官员的廉贪与民心向背紧密联系,构成了对官员廉政要求的政治传统。清官文化是传统廉政文化体现之一,对官员内化为基本的人格标准,清正、清廉在传统和现代的社会心理中都有着有难以超越的正面效应和一致认同。尽管清官意识会产生忽视法律作用的消极影响,但是,清官文化对于现代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优秀的文化传统与现代廉政文化具有一致性,是现代廉政文化建设中需要借鉴并发扬光大的文化精髓。

赋予传统廉政文化以时代内涵。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变化中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对待传统廉政文化不能抱着凝固僵化的态度,必须糅进时代的内涵与活力,否则,传统文化就不会有生命力和活力。我们必须立足当代、在传统廉政文化中融进公开、透明、参与、制衡的现代民主观念,融进处事公道正派、公正透明、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组织文化,融进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组织文化,批判地改造传统文化,为财产申报制度创新营造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文化氛围。

实现财产申报制度和文化传统之间的良性互动。余英时先生曾指出:“儒家思想之所以在传统中国失败,恰恰正是因为传统中国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和法制,只有具有那样一种基础,我们才可能既引进儒家思想,又不担潜在的任人唯亲的风险。”[21](P183)财产申报制度除了受廉政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二者之间还具有互动性,这种互动表现为有什么样的廉政制度与制度变迁也会带来相应的廉政文化与文化变迁,因此,要加强廉政制度对廉政文化变迁的影响,支持和制约。新的廉政文化的形成要借重制度变迁的影响,让传统廉政文化在财产申报制度等廉政制度形成的约束机制和诱发机制下,产生新的精华。

(三)建立以人为本的廉政文化

以人为本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和最终目标,真正的法治是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存在与发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应该在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精华下,结合我国反腐败的具体国情,通过树立公开、透明、参与、制约的现代廉政理念,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以人为本的廉政文化形态。

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思想理念要求所有的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坚持公职人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公职人员的尊严,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重视在财产申报制度中贯彻以人为本思想,有利于培养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信仰和尊重,缓解和消除公职人员的对抗心理,进而廉洁奉公。以人为本思想突出了人的主体性,指明了人作为主体在立法、司法等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大大地缓和了法律的刚性,有利于避免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22](P153)以人为本的廉政文化要求财产申报制度并不只是限制,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时也会为公职人员的发展提供最具活力的环境空间。

以人为本的廉政文化建設要求确立公民的参与者地位,倡导公民有序参与廉政建设。廉政文化建设除了制度保障,还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凡是公民参与度高的国家,同时也是廉洁度高的国家,要迈向现代廉政文明,公民参与的广泛制度化不可或缺。一方面通过制度化设计来保障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基本权利,促发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倚重公民的自发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廉政文化氛围,为中国从传统治官向以财产申报法为代表的依法治官转变提供文化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对公民廉政文化的价值引导。大众传媒的导向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和公众对财产申报制度体系价值的态度,情感,评价。应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传播廉政文化,支持廉政建设,提高民众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知,参加主体的参与性意识。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No.CDJSK11033资助(Project No. CDJSK11033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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