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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微博转载的版权问题

2014-08-08何闪闪

2014年12期
关键词:版权侵权保护

何闪闪

摘要:具有独创性的微博信息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常情况下的微博转载,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将别人的网络作品复制、传输,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都构成侵权。由于微博作品主体难寻、举证困难、利益评估困难和诉讼成本高,所以微博转载中的版权保护举步维艰。网络环境下,可尝试通过微博实名认证制来保障微博原创者的版权,附之以立法、行政、司法上的救济,微博转载中的版权保护可望能如人意。

关键词:微博转载;版权;侵权;保护

微博(Microblog)即微博客,最早出现在美国,它是对日常生活的一种表达方式。本文将以微博环境下的版权问题为视角,从著作权法领域探讨关于微博转载的版权保护问题。

一、微博及其作品属性

(一)微博的界定

关于微博的法律定位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一说微博是信息存储空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微博是分享信息的社交网络服务平台,相比之下后一种说法能够更加明确微博在法律意义上的特点,将微博看作是一种社交工具,其信息分享功能使群体庞大的博主们通过微博这一网络平台开展广泛的交流。此种观点契合大众对微博的认识也能够在法律逻辑上推导出微博的法律特点。结合上述分析将微博定义为:基于用户注册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文字发表信息并且及时分享。

(二)微博的作品属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条微博能够成为作品进而享有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在于是否具独创性。独创性体现的是一种思维、创意,即由个人独立创作完成没有剽窃抄袭,能够体现作者特有的风格和个性。

微博成为作品的形式要件在于:可以某种形式复制。微博的公开性、分享性、急速传播性就体现了微博具有可复制性,用户可以通过转载进行复制转发。

综合上述论证看来具有独创性的微博信息是作品,若用户发表的文字图片不具有违法性内容则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转载版权侵权的认定

(一)微博转载的含义

微博行为包括上传、转发、转载和删除等。其各种行为是有差异的,揭示各种行为的实质对于分析微博转载的版权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分析上传与转载的区别。上传是指微博信息第一次出现在微博服务器上,这与微博转载不同。其次,我们尝试区分转发和转载。转发是指对已有博文进行再次传播,该行为没有复制博文到自己的账号中只是一种加工链接行为。而微博转载是指将博文进行复制和发表,此时若没有注明出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用于盈利事业则会发生著作权侵权。最后分析微博转载。转载行为通常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将别人的网络作品复制、传输的行为。

(二)微博版权侵权的主体

由于微博的公开性、分享性、急速传播性特点,使得微博转载中的侵权主体数量大、不特定。

微博用户群是最易产生侵权的主体,并且往往他们在做出侵权行为时而不自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微博转载是以个人学习、和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的。但是,我们应注意到该条适用的前提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微博转载中人们的一般观念是不注明出处而是直接复制后发表,这显然侵犯的原作者的著作权。

第二大侵权主体是网络运营提供商,一般情况下它只是提供搜索、链接等网络平台服务。由于网络运营商不直接控制微博信息,因此常见的侵权行为是网络服务商参与、教唆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未经原创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信息平台上的微博内容出卖给报刊媒体,这些行为都与侵权人构成著作权共同侵权。

第三类侵权主体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报纸、刊物、电视等传媒。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明确规定,期刊等不得在不支付报酬、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下转载摘编作品。因此,报纸、期刊等传统的资讯媒体也会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微博著作权侵权主体。

三、微博转载中的版权保护

(一)微博转载中版权保护的困境

在微博转载中进行版权保护存在困难,原因在于:首先,主体难寻。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往往不能明確列举侵权人,这主要是由微博的广泛分享性和急速传播性决定的,侵权者群体庞大致使原创者并不能一一列举。其次,举证困难。微博平台实时更新导致证据链条不能固定,“由于数字化技术的运用,使得这些证据丧失了原始性,且其本身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举证,”再次,利益评估困难。微博被转载成千上万次使得利益评估存在困难。最后,诉讼成本高。一条微博仅仅140字诉讼获胜也不能获得可观的赔付。

(二)微博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微博的广泛发展,微博转载中的版权纠纷呈上升趋势,维权困难是摆在权利人面前的一项难题,但是对以上困境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化解。

首先,在网络技术层面,可以通过微博实名注册制来保障原创者的版权,实行这种制度在发生微博版权侵权时能够明确侵权主体从而解决主体难寻的困境。从运营商角度,网站设置举报功能,其中举报内容包括:用户违反何种规定、侵犯何种权利,用户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运营商依此又建立了综合管理平台,其中包括信用积分记录,该软件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当违规或者被举报过多时就有注销账号的风险,这样可以有效抑制微博转载中的版权侵权。另外,一些网站在微博原文下增设了各种“微博版权标签”,让原创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版权,如作者在发表时注明“原创”则表明宣誓版权,其他人转载时须注明原创者。

其次,加强立法、行政、司法上的救济。在出现著作权侵权时寻求法律途径上的救济是微博原创人维权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梳理现有法规、完善相关立法。目前可以援引的法律规范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这些立法文件中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规定不成体系,在维权时分散的规定往往使得权利人无所适从,建议形成一套合乎法律逻辑的规范以便于网络著作权者维权,在实体法上增加保护网络版权的具体条款,在诉讼法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制定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等。

在行政上,加强行政监管、指导行业自律。应当发挥行政高效的优势,加强网络侵权的监管力度,行政主体应主要针对网络运营商制定相关法律规章,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除司法救济之外的可选择的维权途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网络运营商制定相关的行业自律规约,行政机关对行业自治组织进行有效的指导,有利于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推动微博的健康发展。

在司法上,案例指导审理、低证明高赔付。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高、司法难度大的特点,法院应当明确微博著作权这种新型案件的审理方式,可以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汇编公布以供司法审判借鉴,审理中也可以吸收网络专家参与以达到公平、合法的审理目的。在案件审理中应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提高赔偿标准。

微博转载中的版权侵权是在网络时代为法律适用提出的全新问题,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的现状下,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更是值得研究,由于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在微博转载中要想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主要依靠博主转载时的自律以及网络运营商的自我监管。

参考文献

[1]陈静,胡京武:《微博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理论探索[J]2013年9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郑成思:《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J]中国法学,2011年4月

[5]苏玲:《微博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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