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与现实之间
2014-08-08阙天舒
摘要: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相互转换存在的双重公共风险为理解网络空间秩序提供了全新视域。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一种预测和规避公共风险的重要手段,因网络空间内信息不足、信息过多和信息扭曲三种不确定性叠加而导致其风险预测失败,诸如技术控制、法律控制、后生秩序以及多重均衡等多种构成现行网络空间秩序的因素强化了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基于虚拟与现实社会相互转换的逻辑,网络空间秩序的重构与优化应该从虚拟向现实、现实向虚拟以及虚拟向虚拟三个维度展开,最大限度消解和规避公共风险。〖JP〗〖HT5”H〗关键词:〖HT5”F〗公共风险;网络空间秩序;虚拟;现实〖HT5”H〗中图分类号:D035〓〖HT5”H〗文献标识码:A〓〖HT5”H〗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3-0051-10〖HT〗〖HJ〗〖BHDWG2,FK42*2F〗〖BG)F〗〖HT7”〗〖HJ0〗〖HT〗〖HJ*5/7〗〓〓〖JP+1〗网络空间力量的迅速膨胀使其秩序的供给与需求产生脱节,这给网络空间的有序活动带来较大风险。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建设还不全面,网络空间缺乏系统、协调、有效的秩序规制,这使原本已混乱的网络空间秩序雪上加霜。在网络空间力量迅速壮大和转型期制度不健全背景下重建网络空间秩序,实现网络空间协调、有序的运行,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JP〗〖HS(2〗〖JZ(〗〖HT4”H〗一、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转换的风险:转型社会的双重风险〖HT〗〖JZ)〗〖HS)〗〓〓风险是指一种不确定性的可能状态,特指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相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言可能形成的一种损害性关系状态[1](p.146)。网络空间作为一种依托现代网络技术而新兴的公共领域,其对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或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它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转换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给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带来了重大风险。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转换给转型期我国社会带来的风险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空间力量激化现实空间中矛盾的风险;二是现实空间中的问题向网络空间转移的风险。(一)虚拟力量向现实社会转换的风险“风险的本质并不在于它正在发生,而在于它可能会发生。”[2](p.3)同样,网络空间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它正在产生,而在于它可能会产生并且从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转换,由虚拟问题转变为现实问题。换言之,网络空间风险的危害性不在于其既存事实而在于其存在的潜在性,既存问题可以通过提前拟定对策消减或规避风险,而潜在问题则难以预测。自1994年互联网在我国实现全面联接以来,网络空间力量在转型期“社会自治运动”的推动下不断兴起、高涨和膨胀,网络虚拟力量推动现实危机的风险也越来越大。〖JP+1〗从微观角度而言,这种由虚拟向现实转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网络欺诈。当网络空间中的行为镶嵌在现实社会基础上时,网络空间内的个体行为将对现实空间构成重大风险。网络欺诈是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行为,但又是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网络欺诈是网络空间内的虚拟行为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需要运用法律秩序进行约束的行为,其建立在现实与虚拟的共同基础上,超越了现实。二是信任问题。信任没有时空限制,能在现实与虚拟之间转移。正因为如此,因网络空间内言论自由导致的信任匮乏逐渐向现实空间蔓延。三是信息伤害。包括主观信息伤害和客观信息伤害。主观信息伤害是利用虚拟空间内的时空无限性将矛盾转移到现实社会从而达到损害相关对象的目的,而客观信息伤害是指通过发布信息等网络空间行为无意识地对相关主体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信息伤害,都是将虚拟力量转换成现实危机。四是消极的网络文化。网络空间内的长期活动形成网络空间文化,网络空间文化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积极的网络空间文化对社会风险具有消减和规避作用,而消极的网络空间文化则会加剧和强化公共风险。〖JP〗虚拟力量向现实社会转换所存在的风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的主观性。“引发风险的因素既来自自然界也来自人类本身,而且后者已经成为风险的根本性来源。”[3](p.17)也就是说,虽然虚拟空间客观存在,但虚拟空间内产生的问题源于人类活动,大多是人的主观意识作用的结果。二是转换的低成本。从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的转换成本低于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转换成本,从虚拟向现实的转换因依托网络技术而简化了人们的操作行为、超越了时空限制,因而风险转换成本低。三是预测的失效性。网络空间公共风险的现实转换基于虚拟空间的行为和活动而运行,而这些行为和活动依托于现代网络技术,但“技术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路径,也不能保证被理性使用”[4](p.11)。因此,非理性与技术的结合导致了风险难以预测。(二)现实活动向网络舆论转换的风险〖JP+1〗亨廷顿认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则产生不稳定性[5](p.45)。贝克认为,风险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系统地处理由现代化本身引发和带来的危害与不安全的方式[6](p.30)。由此可见,亨廷顿和贝克都认为风险产生于现代化。然而在发展中国家,风险既来源于现代化(Modernization)的不确定性,也来源于现代性(Modernity)的不确定性[7](p.102)。现代性存在风险是因为现代性的自反性(Reflexivity of Modernity),而现代化存在风险是因为现代化的过程性。网络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本身就是人类追求现代性而产生的,网络空间的逐渐发展则是网络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因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兴起既是人类实现现代性的重要行为,也是追求现代化的重要过程。〖JP〗同时,这些行为也是社会现实活动向网络虚拟空间转移的过程。在伴随现代性与现代化的行为与过程中,由现实向虚拟的空间转换必然存在较大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矛盾转化。现实社会空间中的问题和矛盾可以通过网络空间的传播和发酵转化为网络空间内的问题和矛盾,这种矛盾的转化维度主要有四种,即小矛盾转化为大矛盾、大矛盾转化为小矛盾、无矛盾转化为有矛盾以及有矛盾转化为无矛盾。矛盾转化的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等问题向网络空间转化就受利益集团、传播结构、网络文化以及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结果难以控制。二是多重人格。现实空间的自我与网络空间的自我因现实与网络的限制条件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特点,现实空间无法表现的自我有时可以通过网络空间得以表达,如果这种表达向不良方向发展,可能导致社会人格分裂的风险。三是缺陷规避。现实生活的人都不是完人,而在网络空间中则不然。现实空间中的个体为追求自身完美,规避现实生活中诸如人际关系、财产地位以及容貌气质等缺陷,转而花高成本完善网络空间的角色扮演、实现缺陷规避,这种由现实向虚拟转换的过程给社会带来了较大公共风险。四是信息外泄。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空间传播而暴露于公众,这些信息可能被各种行为所利用,使个人承担各种可能突如其来的风险。现实活动向网络舆论转换存在的风险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参与主体的虚拟性。由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转化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规避现实空间矛盾主体的法律责任,因为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各种符号为传播媒介,由网站、网民共同对信息进行处理和结构化而形成的,并不是客观世界中的真正空间”[8]。这样,参与主体可以一种虚拟身份摒弃道德和法律约束,无所顾忌地发表自身观点、宣泄自身情绪。二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一方面,由于现实问题转换到虚拟空间后,关注问题的主体不只是利益相关者,与之无关的利益人群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会抛出话语,而这些利益无关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一种相对隐蔽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络符号系统的多样性,各种风险传播符号难以识别,使得传播方式隐蔽,难以察觉。三是风险程度的倍增性。现实空间的矛盾受时空限制,一般问题的传播范围和速度有限,而“通常一个地方性事件经由网络聚焦、放大和传播,可以成为一个全国性事件,突破事件所发生的地域范围”[9](p.9)。这样,当现实问题转换成网络问题时,其风险程度呈几何倍数扩大。〖HS(2〗〖JZ(〗〖HT4”H〗二、不确定性叠加:网络空间秩序预测失败的三种可能〖HT〗〖JZ)〗〖HS)〗〓〓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问题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相互转换存在双重风险,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建立有效的网络空间秩序以有效预防和规避公共风险成为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然而,网络空间秩序对公共风险的预防和规避并不十分奏效,因为“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和科技的精尖端发展,使高科技武装下的人类行为的负面效应也愈发隐蔽,从而导致风险的隐蔽性和无法预测性”[10]。归根结底,这种预测失败主要归因于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主要由信息不足、信息过多和信息扭曲三种可能情况叠加造成。(一)“信息不足”带来的公共风险〖JP+1〗“风险代表了世界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后果的不确定性和人们对后果的关注之间存在关联。”[11](p.10)人们对后果不确定性的关注主要采取预期评估的方式应对,因而风险客观存在的特征以及行为者对风险的态度、认知和判断共同决定了公共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制度安排,不同情境下的应对措施与制度安排则形成了不同集合策略的秩序。网络空间秩序则是根据网络空间的风险特征及其主体的行为特征而形成的应对策略与制度安排的集合。信息不足是网络空间秩序预测失败而导致公共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信息对决策和取胜具有关键作用,信息不足可能使其面临较大的战败风险。同样,网络空间的问题与现实空间的问题相互转换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如现实空间征地拆迁矛盾双方可能因矛盾僵化而转移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因对现实空间事态进展信息掌握不明确而做出与自身定势思维或自身利益相符的行为反应,这些行为可能像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一样,“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2](p.34)。实质上,这些因信息不足而作出的行为可能包含着某种价值倾向,从而增加公共风险。〖JP〗信息不足主要表现在围绕问题的双方或多方对问题信息获取不足,信息不足对网络空间秩序正确预测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可能引发集体无意识行为。在信息不足的网络空间可能因为各个主体信息有限而盲从跟风,如在2003年“非典”期间,网络空间主体对“非典”疫情并不十分清楚,只是通过网络流传获知部分信息,最终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导致集体盲目抢购板蓝根、金银花等药材的无意识行为。第二,可能出现网络空间监管漏洞。网络空间的有效监管依赖于大量可靠、真实的信息,信息不足可能导致网络空间监管漏洞。如网络毒品销售,由于售毒者通过各种特殊符号和隐含特殊意义的语言文字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和沟通,其传播和沟通方式隐蔽、难以察觉,警方由于信息不足很可能导致现实空间难以完成的“买卖”在虚拟空间顺利完成。第三,可能导致决策依赖事后结果。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抉择:一是承担决策失败的风险,即时作出决策;二是拖延决策时间,依赖事后结果进行决策。由于“互联网逐渐成为思想文化的聚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13],政府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后者,这样可以降低网络舆论的风险。(二)“信息过多”带来的公共风险当前我们处于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许多决策失败的原因更多地归因于信息过多而不是信息过少。尤其是随着微博的广泛运用,当前网络空间信息的增长速度急剧上升,因为“微博具有内容碎片化、使用方式便捷、传播迅速、交互性强等特点,用户可以通过微博融合的多种渠道(包括网页、手机、即时通讯、博客、SNS社区、论坛BBS等)发布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的信息”[14]。网络空间内信息的无序交织和迅速膨胀,使政府监管的范围和难度明显增大,甚至导致监管的无效。另外,对于政府的同一行为,可能“有不虞之誉,有求全之毁”,如何辨别这些众多的、杂乱的、不同的声音,客观辩证地认识事情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有效的决策,这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因此,信息不足可能增加监管和决策的风险,信息过多则会增加监管和决策信息甄选的成本,进而增加监管和决策的公共风险,只有适量、有效的决策信息才能减少信息甄选成本、规避公共风险。“不确定性与社会秩序是正相关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社会失序就会越严重。”[15]信息过多是不确定存在的重要贡献因素之一,信息过多对网络空间秩序正确预测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多导致“虚”。关于现实事实的描述和分析的关键信息其实是有限的,而网络空间的大量关于某一事件的描述和评论的信息实质上只是对已有描述的重复和强调,因而看似爆炸的海量信息,实质上关键部分只有寥寥数语。第二,多导致“假”。信息过多带来的最大风险并不在于信息量过多本身,而在于海量信息中所蕴含的或是有目的地渗入或无目的地渗入的虚假信息。如2008年6月的“贵州瓮安事件”,其实事件真相很简单:一女中学生不幸溺水死亡。但由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不及时、不透明,导致网络传播的众多信息中渗入虚假信息,而这些虚假信息正好满足当时干群矛盾表达的需要,进而使一些虚假信息成为主流信息在社会中扩散,使社会承受较大的公共风险。第三,多导致“乱”。有效管理往往依据一定的管理框架,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完全打破了公共领域发展的技术和体制限制”[16],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技术而来的海量信息导致原有管理模式的失效,而在现有的网络空间监控模式还未成功建立之前,缺乏制度约束的网络空间信息传播十分混乱。(三)“信息扭曲”带来的公共风险〖JP〗“在电脑技术膨胀过程中,一些可取的和令人兴奋的机会可能出现,同时一些不可取的和具有威胁性的事物也可能到来。”[17](pp.115122)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利有弊,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也一样。相比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方式有很大的改善,但在信息传播方式改善的同时也带来诸如信息过多和信息扭曲的症结。“互联网不像传统的报纸和媒体,它允许正确的和错误的信息同时传播,这里没有让人们辨别什么是正确的和什么是错误的信息质量控制机制,因此,互联网上的真实信息往往容易超出原创者和拥有者的控制,到处乱传。”[18](pp.194199)当信息超出原创者和监管者的控制时,往往真实的信息会变成虚假的信息、无目的的信息会变成带目的的信息,这样信息的真实性在传播过程中就逐渐被扭曲。网络空间信息扭曲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系利用网络空间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进行有目的的信息传播,客观原因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网络空间信息扭曲对公共风险的增加都是正向选择作用。〖JP〗“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信息的传播渠道主要有亲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组织传播最有权威,大众传播覆盖面比较广,而人际传播最易失真。”[3](p.204)网络传播则是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混合体,既具有传播的广泛性和敏捷性,也具有传播的失真性和易扭曲性,两种特点的结合可能使网络空间信息作用机制呈“马太效应”,即对正确信息和虚假信息同时具有强化和扩展作用。具体而言,信息扭曲对网络空间秩序正确预测风险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可能导致社会骚乱。网络空间信息传播扭曲可能导致广大公众不明真相,进而容易诱导和引发公众的“情绪问题”,最终导致社会骚乱。第二,可能导致矛盾频发。由于网络空间内群体数量庞大、鱼龙混杂,而现实事件在网络空间的传播难免被别有用心的群体利用和扭曲,因而只要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信息扭曲导致的矛盾激化将不可避免。第三,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如果网络空间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比较低,这会导致社会整体信任水平降低,尤其是一些扭曲政府行为的信息经常发生,这可能会“形成这种质疑的叠加,容易形成整个社会对政府威信的弥漫性消解”[19]。〖HS(2〗〖JZ(〗〖HT4”H〗三、风险的强化与失控:现行网络空间秩序的“无序”〖HT〗〖JZ)〗〖HS)〗〓〓网络空间的信息不足、信息过多和信息扭曲给网络空间增加了不确定性,也给网络空间秩序预测失败带来较大风险。“风险”如同自然科学中的“熵”,“如果系统的熵即无序性已经增大到临近极限的程度,任何小事件都会突破这一极限,引起系统极度紊乱而不能正常运转,所以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系统的熵即无序性的监控。”[20]现行网络空间秩序实质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而诸如技术控制、法律控制、后生秩序以及多重均衡等多种构成现行网络空间秩序的因素强化了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一)技术控制与法律控制的局限“网络空间秩序是现实社会空间中共时性社会秩序的投射、重构与超越,它结合、兼容并协调了抽象与具体、虚拟与真实、向心力与离心力、物质基础与精神动力、主体个性与群体共性之间的张力与冲突。”[21]因此,对网络空间的监督和控制不同于现实空间,而政府往往倾向于运用现实空间的秩序规则控制网络空间的运行,这种表现主要体现在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上。运用网络技术对网络空间的运行进行控制有两个缺陷:第一,网络技术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种网络空间秩序消减和规避某些公共风险,同时它自身也可能给秩序失序带来某些便利,因此,“不可否认,网络空间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或是技术本身的发展而引起的”[22];第二,网络技术更新周期越来越短,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监控技术的更新难以满足当前网络空间发展的需求,单纯靠陈旧技术框架进行监督和控制难以奏效。政府对网络空间出现的问题除采取技术控制外,还对其采取传统的法律控制。尽管法律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和规避网络空间的问题,但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无中心、无边界、虚拟性和超时空性等特征,传统的法律控制难以面面俱到,许多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互转换的问题是传统法律控制鞭长莫及的。具体而言,法律控制具有以下四个缺陷。第一,法律控制成本随网络生态环境的复杂化而急剧增加。网络空间活动不同于物理空间的活动,网络空间活动主体的信息传播能超越时空限制,与网络空间的多元主体进行交流,而这种频繁的、无限制的交流导致网络生态环境极其复杂,同时网络生态环境的复杂性要求新的法律进行调试,从而导致法律法规庞肿。第二,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大部分游离于违法的边缘。大部分网络空间问题都在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不断转换,而这些问题大都处于犯罪边缘,现行的法律难以进行规制和调适。第三,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渠道多样性为规避法律控制提供便利。法律控制往往是针对目的清晰、对象明确的问题,而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往往比较隐蔽,违法与守法行为的转变捉摸不定,同时信息传播的渠道多样化也加剧了法律规制的失效性。第四,法律控制难以调控“群体极化”现象。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23](p.47)。对于这种现象法律难以调控,法律调控也难以责众。(二)自生秩序与后生秩序的混乱哈耶克认为社会中存在人造的秩序与增长的秩序。他认为:“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和安排,这种人造的秩序也可以称之为一种建构(a construction)或一种人为的秩序……另一方面,我们把‘增长的秩序称之为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这种秩序最为合适的英语称谓是自生自发秩序。”[24](p.55)网络空间秩序的形成同样存在人造的秩序与自生自发的秩序,就像自由市场一样,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即所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而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即所谓的人造秩序。网络空间自生秩序是指在网络空间产生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能实现网络空间活动自我调节、自我规制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运行秩序,而网络空间人造秩序是在网络空间自生秩序失灵的前提下为实现网络空间和谐、有序地运转而人为地、有目的地设置的网络空间活动的规则和条件的总和。总之,无论是自生秩序还是后生秩序,都是为实现网络空间有序活动而产生的,其最终目标是一致的。〖JP+1〗然而,“互联网上每时每刻都在上演着惊心动魄的现代话剧,网络秩序无时无刻不在承受着人们有意无意的威胁和破坏”[25]。网络空间自生秩序经常遭遇失灵,而作为弥补自生秩序失灵的后生秩序十分混乱。以信息公开为例,王敬波以“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当中,搜索出92部行政法规、996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373部地方性法规以及2342部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将“公开”作为一种原则或规定了一种清楚的公开制度[26]。显然,如何理清这些法律规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具体而言,自生秩序与后生秩序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网络空间目标指向性不明确,导致后生的网络空间秩序众多。网络空间的无中心、无边界、分散、虚拟以及网络空间的高变动性使网络空间目标的指向性比较模糊,而多中心体系下的网络空间秩序容易造成秩序的累赘、重叠和交叉,从而使后生网络空间秩序混乱不堪。第二,网络空间秩序在时空变化的同时发生异化。网络空间秩序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发生异化,“指向自由的秩序并不必然是自由的家园,反而会异化为自由的枷锁”[27]。如韦伯的官僚制最初的目的是为追求效率,最后却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丧失了效率。网络空间的人造秩序亦如此。第三,网络空间秩序的静态结构性导致其缺乏灵活性。网络空间秩序一经形成便走向常规化、机械化和静态化,而这种死板的结构难以适应网络空间灵活多变的特点,最终变为一种缺乏弹性的、累赘的网络空间秩序。〖JP〗(三)网络空间秩序的多重均衡及其流动性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性主要归因于网络空间存在多重均衡。由于网络空间内多主题、多程序、多载体,导致网络空间多中心和多重心,最终造成网络空间存在多重均衡,而网络空间秩序在多重均衡之间不断流动,以维持网络空间和谐、有序的运行。网络空间的多重均衡类〖TP阙天舒.TIF,Y#〗〖TS(〗〖JZ〗〖HT5”H〗〖STHZ〗图1〓网络空间的多重均衡〖ST〗〖HT〗〖TS)〗似于图1所描述——设想一些农户在湖边有着彼此相连的地块,由于农民的可耕地不足,因而想要砍伐其他地块上的树木,他们知道伐树会导致水土流失。具体而言,当且仅当某个地块和相邻的两个地块上同时伐树才会出现水土流失,那么这里有三种均衡,每种均衡都是环湖的地块中每隔两个地块伐一个[28](p.8)。网络空间的多重均衡也受多种规则限制,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环境中可能达致不同的均衡结果。我们也可以从图1中看到均衡的脆弱性,即当少部分主体违背规则时,局部的不良结果就会出现。在网络空间内按照某种规则集体行动的情况很少,因而网络空间的均衡很难整体维持,而只能靠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性来局部维持。网络空间秩序的多重均衡实质上增加了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而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性能在局部范围内缓解公共风险。具体而言,网络空间秩序流动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热点转移的跟进。网络空间活动是现实空间的投射,现实空间的热点问题可能转换成网络空间的热点话题,其不同于现实空间的是在网络空间更能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同时,热点问题往往容易成为公共风险蕴藏之地,因而随着网络热点的转移与网络空间秩序的不断流动能有效规范网络空间舆论。第二,价值消失的确定。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能感知某些网络行为的价值,如网络空间秩序在多个网络论坛之间流动,根据网络论坛的活跃程度和讨论主题的对比可以明确其价值。第三,利益转移的追踪。利益往往伴随着风险,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能感知不同网络社区中活动主体的利益倾向及其转移方向,对网络空间利益链条的追踪和监测有利于公共风险的消解和规避。第四,政策影响的调试。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性可以感知政府政策对网络空间不同领域活动的影响,通过对因政府政策而反应剧烈的网络空间舆论进行及时调试并将其经验运用于其他网络空间,有利于减少网络空间内的公共风险。第五,意见引导的探微。网络空间由虚拟活动转向现实活动的重要载体就是信息,而给社会制造波澜的信息主要是网络舆论。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网络话语权被称为“第五种权力”[29],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性能对“第五种权力”进行前摄性探微,提前进行引导和规制,降低公共风险。归根结底,靠网络空间秩序的流动性来规避和消解公共风险的方式治标不治本,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网络空间秩序多重均衡的整合。〖HS(2〗〖JZ(〗〖HT4”H〗四、风险的消减与规避:网络空间秩序的重构〖HT〗〖JZ)〗〖HS)〗〓〓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相互转换存在多重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主要归因于由信息不足、信息过多和信息扭曲带来的不确定性叠加,同时现行的网络空间秩序在技术控制、法律控制、后生秩序和多重均衡等方面强化了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为有效消解和规避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公共风险,政府应该在尊重网络空间自生秩序的基础上重构网络空间后生秩序,推动网络空间和谐、健康、有序地运行。基于虚拟与现实相互转换的逻辑,网络空间秩序重建的路径应该从三个维度展开,即虚拟向现实、现实向虚拟以及虚拟向虚拟。(一)虚拟向现实扩展的秩序重构:网络问责机制〖JP+1〗矛盾的存在是风险,而矛盾的爆发是危机。风险是危机的潜伏期,矛盾的积累过程是一种风险,这种积累达到一定临界值则成为一种危机。为防止矛盾由量变向质变的飞跃,应该构建合理的矛盾疏导机制,网络问责机制实质上就是网络空间的一种矛盾疏导机制。矛盾由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转换,主要原因是网络空间的问题和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梳理和引导,以及网络空间活动主体缺乏有效反应的渠道。消解和规避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需要有明确的风险管制理念,在风险管制理念不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网络空间秩序将会在复杂的网络空间活动中扭曲、异化,甚至丧失初衷。“风险管制的核心理念应该包括公共利益、公正、平等、公开、责任。”[30]网络空间秩序应为公共利益服务,其运行应具有正当性,应能促进风险分配的平等化,网络空间秩序的运行机制还应公开透明并有风险管制不力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明确对象。网络问责机制既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运行的正当性,也有利于分散的网络空间主体平等、公开地表达现实利益和矛盾诉求,从而消减和规避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只有在此前提下,虚拟向现实扩展的网络空间秩序才能通过网络问责机制得以重建。〖JP〗作为一种网络空间秩序的网络问责机制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层涵义。第一,网络问责机制应该包含网络空间活动主体对政府机关的问责。目前,网络问责机制大多停留在该层面,即认为“网络问责主要是指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平台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处理社会事件中的失范行为的舆论矫正和责任追究活动”[31]。实质上,实现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问责是实现网络空间和谐运转的重要基础,因为网络空间的大部分活动都与政府公职机关密不可分,而且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当前网络空间关注的焦点。第二,网络问责机制应该超越网络空间活动主体对政府机关的问责。网络空间的问责对象绝不应该仅限于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网络问责对象的外延应该扩展至大型企业、舆论媒体、社团组织以及特殊个人等,只有这样网络空间的矛盾和问题才可能在最大程度上被消解。第三,网络问责机制应该包含网络问政。网络问政与网络问责的主体相同,但方向相反。“网络问政是指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干部通过网络与网民交流,进而收集民意、汇集民智,创新执政方式和提高执政能力的过程。”[32]在网络问政过程中,政府要开辟民意表达的“绿色通道”,推进群众“问事于政府”与政府“问计于人民”的有机统一,通过加强网络舆情民意研判,建立和完善在线交流机制、信息收集机制、信息处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考核问责机制等,使政府的网络问政规范化和常态化。第四,网络问责的方式应该多样化。多样化的问责方式是网络问责机制实现矛盾疏导的重要保障,网络问责的方式绝不仅限于传统的网络媒体质疑与追踪,还可以通过“‘人肉搜索、BBS公共空间发帖声讨、以及网络博客等新兴媒介表达方式的撰写愤恨”[33]等方式实现。(二)现实向虚拟扩展的秩序重构:有效回应机制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的“喊话”需要现实空间及时予以回应。“政务微博的一个特点是,网民有诉求,你就要及时回应。哪怕解决不了,只要你回应了,人家就会有好感。”[34]可见,有效回应实质上是对话语权的一种软性控制,只有现实空间对虚拟空间予以及时回应,虚拟空间的矛盾才不会以“乘数效应”的速度不断扩大。有效的现实回应对维持网络空间秩序、减小网络空间公共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网络空间作用的基础实质上是信息的传递和反馈,而信息在传递和反馈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扭曲、扩大、缩小、隐蔽、阻滞、异化、聚变等情况,如果缺乏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有效回应和疏导,由信息传播和反馈自生所带来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自然会爆发,最终产生公共危机。因此,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有效回应机制是网络空间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网络空间秩序的有效回应机制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政府回应机制是有效回应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权力主体具有特殊地位,其对网络空间的回应既体现了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也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现实状况表明,网民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机关对于网络民意的态度:如果政府机关不重视网络民意,不及时对其处理,那么网民的不满便会蔓延。因此,政府应以其主动性和前瞻性的行为来实现“网上”和“网下”的有效对接,更好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政府回应机制既应该包括以信息公开制度、网络发言人制度和公共事件发布制度为基础的正式制度,还应该包括网民论坛、官员微博和政府博客等形式的非正式制度。第二,有效回应机制的主体极其广泛。传统的网络回应主体特指政府对网络公民的回应,但随着网络生态的变化,网络空间的矛盾和问题不仅涉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而且涉及企业、第三部门、“第四权力”以及公民个人,因而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有效回应机制的内涵也应该相应扩大。第三,有效回应机制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稳定可靠和公开透明。“为正确应对网络舆情、引导网络舆论,政府应加强应对、及时反应、公开真相、知错必改、善于引导、果断处理及柔性处理。”[35]同时,其他网络空间主体也应该及时准确、稳定可靠、公开透明地回应网络空间的“喊话”,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消减网络空间矛盾,规避公共风险。(三)虚拟向虚拟扩展的秩序重构:空间治理机制为消解和规避网络空间公共风险,从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的扩展秩序是建立网络问责机制,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扩展秩序是建立有效回应机制,而虚拟空间内部的扩展秩序则是建立有效的空间治理机制。“当今治理的基本理念及善治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参与、公开、透明、回应、公平、责任、合法性等重要原则。”[36](p.27)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同样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应保证网络空间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及时回应,治理信息应该公开透明,治理结果应该公平并有主动承担责任的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善治,“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简称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双方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37]虚拟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反射,虚拟空间内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合作能够有效化解和避免网络空间内不必要的矛盾,降低网络空间公共风险。作为一种网络空间秩序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应包括以下三层涵义。第一,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应多元化。由于网络空间投射现实空间,因而网络空间的矛盾实质上来源于现实空间,但要复杂于现实空间。“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38](p.130)网络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许多有才之士,网络空间的治理应该集众之志、之智、之力,实现多元协同治理。第二,网络空间治理应以网络空间主体自行协调为基础,重塑网络道德。网络空间具有无边界、无中心和虚拟性等特点,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将会造成巨大的政府成本和较低的治理效率,因而网络空间的治理应以网络空间自生秩序的运作为基础,在其自行协调的基础上进行管控。作为网络空间秩序自行运转的重要前提是重塑良好的网络道德,网络道德束缚超越了网络技术控制和网络法律控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三,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持续协调的过程,应注重网络空间文化的建设。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不仅来源于现实向虚拟的转换,同时也来源于虚拟向现实的转换,这些转换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叠加要求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持续协调的过程,而网络空间文化的建设对持续协调的网络空间治理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因此,应及时引导网络空间文化的走向并积极倡导建设良好的网络文化,保障持续协调的网络空间治理,降低网络空间的公共风险。〖HS1*2〗〖HT5H〗参考文献:〖HT5”F〗〖HJ*2〗[1]〖ZK(〗刘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ZK)〗[2]〖ZK(〗[英]芭芭拉·亚当,乌尔里希·贝克,约斯特·房·龙.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ZK)〗[3]〖ZK(〗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ZK)〗[4]〖ZK(〗[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ZK)〗[5]〖ZK(〗[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ZK)〗[6]〖ZK(〗[英]大卫·丹尼.风险与社会[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ZK)〗[7]〖ZK(〗张海波.中国转型期公共危机治理:理论模型与现实路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ZK)〗[8]〖ZK(〗张勤,梁馨予.政府应对网络空间的舆论危机及其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11,(3).〖ZK)〗[9]〖ZK(〗严峰.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ZK)〗[10]〖ZK(〗葛笑如.中国风险社会的公共治理之道[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6).〖ZK)〗[11]〖ZK(〗[英]大卫·丹尼.风险与社会[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ZK)〗[12]〖ZK(〗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ZK)〗[13]〖ZK(〗张雅丽.当前网络舆论形势与政府引导[J].人民论坛,2011,(9).〖ZK)〗[14]〖ZK(〗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2010年中国微博年度报告[R].上海: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2011.〖ZK)〗[15]〖ZK(〗吴钦春.对“不确定性”带来公共风险的探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ZK)〗[16]〖ZK(〗何显明.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成长:功能与前景[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ZK)〗[17]〖ZK(〗Pat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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