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分配公正原则的实证研究路径
2014-08-08于君博
于君博
摘要:在真实世界和具体情境中,分配的主体、客体和适用的原则三者间存在动态的组合关系。要具体描述、区分每一种组合,就需要借助实证研究方法对经验证据进行检定,而基于宏观统计数据的指标体系、微观问卷调查、带有情境的社会实验和案例研究是目前可供采用的主要实证研究路径。将实证研究方法用于对分配公正问题的因果推断,并以此为依据对公共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与预测,正在逐渐成为我国相关文献的研究趋势。〖JP〗〖HT5”H〗关键词:〖HT5”F〗分配公正;实证研究;指标体系;社会调查〖HT5”H〗中图分类号:C03;D081〓〖HT5”H〗文献标识码:A〓〖HT5”H〗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3-0061-08〖HT〗〖HJ〗〖BHDWG2,FK42*2F〗〖BG)F〗〖HT7”〗〖HJ0〗〖HT〗〖HJ*5/7〗〖FL(K2〗〖HS2〗〖JZ〗〖HT4”H〗一〖HT〗〖JP2〗造成分配正义问题复杂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正分配所依据的原则,即公正原则的复杂性。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选择依据何种原则去描述、分析特定领域的公正状况,将直接左右其对问题性质及其态势的判断,进而深刻影响相关公共政策的设计与制定。与此同时,受到政策影响的不同社会群体内部及其与社会管理者之间所采用的公正原则是否一致,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公众能否对最终的政策效果予以认同。长期以来,人们主要依靠规范研究方法对公正的原则进行阐释和归纳。这一路径尽管引导我们积累了大量有关公正原则的抽象知识,形成了理解其复杂性的基本概念框架(参见表1)[1][2],但也遇到了许多其自身难于解决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在政策实践领域:对具体地区、具体时期、具体问题的治理究竟应该遵循哪些公正原则?在处理需要兼顾多种公正原则的问题时,应遵照怎样的先后关系来使用不同的公正原则?中国情境下的各种公共政策又该如何适当处理公正原则间(如平均原则和应得原则)可能存在的主旨冲突?这些问题通常是无法从规范研究囿于个体经验和逻辑推演的概括表述中得到答案的。正如局部正义理论所指出的,由于公正的原则不止一种,就必须处理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不同的国家、文化和领域适用不同的公正原则及其组合,而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必须通过具体分析才能确定。鉴于此,我们必须转而借助实证研究方法去广泛、深入地了解现实,才能为“具体分析”的开展提供事实依据,为厘清“领域”与“原则”间的对应关系提供客观、科学的佐证。〖JP+1〗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回顾和分析,介绍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索分配公正原则问题不同侧面的若干可行路径,力争阐明如下问题:一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解析分配公正原则复杂性的必要性及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二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解析分配公正原则复杂性的具体路径有哪些;三是在中国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解析分配公正原则复杂性的进展及其前景如何。〖JP〗〖FL)〗〖JZ〗〖HT5”H〗〖STHZ〗表1〓文献中的分配公正原则〖ST〗〖HT5”SS〗〖HJ*2〗〖BG(!〗〖BHDFG1*3/4,FK16,K16。2F〗公正原则〖〗主旨〖〗代表人物〖BHD〗功利主义原则〖〗整体效用和效率的最大化〖〗边沁和密尔〖BH〗自由放任原则〖〗反对政府再分配〖〗诺齐克〖BH〗罗尔斯原则〖〗促进最不利者福利最大化〖〗罗尔斯〖BH〗平均原则〖〗平等分配〖〗多奇〖BH〗应得原则〖〗以贡献、努力或成本大小分配〖〗布坎南〖BH〗马克思主义原则〖〗消灭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BH〗多元文化原则〖〗不同但是平等〖〗麦金农〖BG)F〗〖HT7”〗〖HJ0〗〖HT〗〖HJ*5/7〗〖FL(K2〗〖HS2〗〖JZ〗〖HT4”H〗二〖HT〗将以描述事实和解释现象为目的的实证研究应用于对分配公正原则的探索,既是学术界自身丰富社会科学知识的需要,也是在实践领域创新社会管理政策的需要。第一,长期以规范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分配公正研究在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时提出:分配公正的主体(个人和群体)受到地域、文化、历史和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异质性,而分配公正的客体(“什么东西的公正”)也是多元化的[1]。从这个共识出发可以推知:分配主体的异质性会分化他们对不同分配公正原则的认同,而不同的分配客体也可能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所以,规范研究的逻辑思辨和思想实验是可以帮助研究者,从概念层面完成对分配公正原则复杂性的建构的。例如,面对“收入”和“基础教育机会”两个不同客体,单纯地套用“应得”原则来进行分配,即便是从道德批判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公正的,因而有必要针对教育的特殊作用引入罗尔斯的“平等”原则;而在一个富翁和一个乞丐这对不同主体看来,客体——“收入”分配公正与“机会”分配公正——相对重要性排序很可能是相反的,那么它们各自适用的公正原则(“应得”与“平等”)的优先级在两个主体眼中也会有迥异的秩序。但是,当我们需要验证、描述和解释真实世界中特定人群所持有的公正原则并形成相关的具体知识时,规范研究的局限性就会显现出来。一是规范研究强调研究者应然主张的道德与逻辑完备性,而无意证实其所推崇的公正原则在现实中是否存在或居于主导地位。但对于政策研究者和社会管理中的决策者来说,除了道德与逻辑的完备性,他们还必须了解在现实中拥护特定公正原则的人的比重、反对者的比重以及双方的对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调和的,并以此为约束,寻找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合意、可行的政策方案。显然,规范研究的工具、方法是不适宜被用来为论证“合意、可行”提供量化证据的。二是规范研究有关分配公正客体和分配公正原则间对应关系的抽象表述,是宏观、一般和概括性的,不以理解特定公正原则在某些具体情境下的应用为目的。但是,在理解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基本善分配公正原则时,仅用罗尔斯提出的社会基本善和“平等”原则间的对应关系来概述就显得过于笼统:因为人们更想知道中国人所定义的社会基本善具体包括什么,这份清单同罗尔斯或美国人的理解有什么差异,以及对于清单上的每件东西中国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认同①“平等”分配的原则。显然,这些详尽的描述性信息必须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才能得到。三是一旦人们形成了有关“某个具体情境下的公正原则”的知识,便要对其特殊性进行科学解释,而对因果关系的验证恰恰是规范研究的弱项。如有学者在研究转型时期中国人的公正原则时,便发现了特有的“修正的领域模式”和“分领域的序列性”[3](pp.7475)。而为了解释这一特殊公正原则的成因,研究者不但需要构建国家角色和制度变迁两个自变量,还要对其自“土改”时期以来的变化进行描述和测度,最后系统验证其与公正原则特殊性间的因果关系。此类解释性工作的操作方案,是很难从规范研究中找到答案的。第二,在我国政府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为重要治理目标的背景下,社会管理者对公正原则的关注已经超越了理论抽象和概括,深入到对相关公共政策的设计、操作和评价层面。以“十二五”规划中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目标为例,分配公正的主客体构成都基于国情及舆情得到了充分的具体化②。面对如此明确的主客体间可能形成的各种排列组合,决策者该为其选用哪一条公正原则,该怎样安排不同组合所适用的不同公正原则间的秩序?这些重要选择将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奠定旨在理顺每一对主客体关系的公共政策的设计初衷,将影响决策者对不同主客体组合所代表的社会问题严重性的判断和处置,并最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社会其他方面对相关公共政策给予的评价和反馈。但是,做出这些回应的当今中国现实问题的重要选择的依据,在规范研究的泛化表述中同样难以找到。针对上述问题,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实证方法进行分配公正原则研究并取得了重大进展。总结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鉴于实证研究方法在系统描述事实、严谨检验理论假说以及科学验证因果关系等环节的公认效力,研究者较多地将其应用于如下领域来丰富人们有关分配公正原则的知识:一是通过系统、全面的测度工作,客观描述各种公正客体在特定主体内分配不均的状况;二是调查特定主体对各种客体分配不均事实的认知情况;三是分析并验证前述认知情况同特定主体所持的公正原则间的联系;四是综合前述三方面信息(客体分配不均状况、主体认知差异和潜在公正原则)来系统分析现实中分配不公问题的成因、行为与社会影响及其对策(参见表2)。其中,前两个领域的研究尽管没有直接涉及分配公正原则的内容本身,但不了解分配不均的事实,就无法进一步确证不同主体对既定分配不均事实的不同感受,也就不能以这种认知差别为证据来推断不同主体所持有的不同公正原则;而最后一个领域有关分配公正原则对现实分配不公问题影响的关注,则大大提升了研究者探索分配公正原则问题的政策价值。〖FL)〗〖HT7”〗〖HJ0〗〖HT〗〖HJ*5/7〗〖JZ〗〖HT5”H〗〖STHZ〗表2〓探索分配公正原则的实证研究路径:对象、方法与来源〖ST〗〖HT5”SS〗〖HJ*2〗〖BG(!〗〖BHDFG1*3/4,FK9*2,K17,K23F〗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来〓〓源〖BHD〗客体分配不均程度〖〗指标体系〖〗经合组织(2009,2010)〖BHD〗主体认知差异〖〗社会调查、案例研究〖〗〖JP3〗国际社会调查项目(ISSP);(国际社会公正课题组ISJP)〖JP〗〖BH〗主体持有的公正原则〖〗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和实验方法〖〗科诺,佛罗里奇和奥本海默〖BH〗复杂公正问题的解释〖〗〖JP4〗系统实证研究方法(数理建模和统计估计)〖JP〗〖〗加索〖BG)F〗〖HT7”〗〖HJ0〗〖HT〗〖HJ*5/7〗〖FL(K2〗〖HS2〗〖JZ〗〖HT4”H〗三〖HT〗在规范研究中,学者们通常关注构建公正分配某种客体的道德合理性,同时借助逻辑推演来描绘主体内部得以公正分配该客体后的理想状态。相比之下,客体在主体内部分配的现状如何、这种现状在过去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怎样、何种政策能够有效改善分配现状以及公正分配该客体的理想状态究竟能否实现这些重要问题,则都被留给实证研究加以求解。而求解的起点,便是对各种公正客体在特定主体内分配不均状况的测度[4]。第一,基于统计资料而建立的社会指标体系,是当前实证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分配不均状况测度工具。它们一般以单个人或家庭为测度的基本单位,以多元的分配客体为测度对象,再通过对基本单位依据具体特征(如地域、行业、性别等)的重组来建构特定的主体分类(如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城乡的划分,国有经济部门和私营经济部门的划分等),最终实现对特定主体内多种客体分配不均状况的测定。其中,人们所熟识的基尼系数便是测度“收入”这一客体在特定人群中分配不均程度的核心指标,它也是截至目前国内外分配公正实证研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工具[5]。而将基尼系数同社会学、政治学研究者开发的测度“资源”、“禀赋”和“能力”等客体的指标结合起来,便可以形成社会公正指标体系,使测度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得到加强。更有意义的是,运用这种指标体系跨国或跨地区持续进行的测度工作,能帮助研究者和决策者对分配公正状况展开横向及纵向的比较,全面、动态地掌握事实,从而为理论检验、政策制定及政策评估提供充分的依据。例如,凯利和泽格尔斯基的研究便基于欧盟发布的社会公平指标体系数据检验了“经济发展程度与分配公正状况存在正相关关系”的理论假设[6];而经合组织连续发布的社会指标中的“公平”指标部分也越来越成为相关国家制定和考核公共政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当然,以指标体系为工具进行的实证研究也在分配公正状况的测度中暴露出一些不足。比如:由于“资源”、“能力”这样的公正客体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加之规范研究中对这些客体的明确概念也语焉不详或存在争议,研究者提出的测度这些“客体”的指标就常常被指责为“过于主观”、“片面”或者“偏离现实”。为此,新近的研究成果更多地采用了复合指标来捕捉、测量带有异质性公正客体的不同侧面。但随之而来的批评是:一方面,复合指标的设计过度追求穷尽客体的异质性,导致众多的子指标间信息重复、效度下降、调查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操作过程中复合指标权重方案的设计和合成方式的选择仍难以排除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干扰,影响了测度结果的客观性。要克服上述不足,除了着眼于指标体系本身,借助技术和设计上的优化和创新来降低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例如在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环节应用“专家访谈”和“层次分析法”),还可以借助案例研究、社会调查等其他实证研究方法的结论来构成对指标体系测度结果的补充和修正。第二,同以描述为目的、对特定主体内客体分配不均状况进行测定的指标体系不同,案例研究和社会调查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原则,力图基于相对小规模样本的研究来检验那些对总体特征进行概括的理论假设。于是,一些案例研究和社会调查便被用于研究特定主体中的部分人群,是否认同公正指标体系对客体分配状况的总体描述,继而实现对指标设计合理性的验证和改进[7]。更重要的是,学者们发现:案例中的研究对象和调查中的受访者对指标体系测度结果的态度不仅检验了指标设计的合理性,也反映了主体对客体分配不均的事实在认知上存在显著差异。换句话说,即便公正指标体系准确测量了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不公正,人们对于社会不公正状况的主观判断也不会因为有了这个准确的结果而变得一致;然而这种主观判断上的分歧一旦形成,它便成了决策者不得不谨慎对待的客观事实[1]。因此,如何去调查、解释主体间对不公正的认知差异,成为案例研究和社会调查得到广泛应用的主要领域。国际社会调查项目(ISSP)和国际社会公正课题组(ISJP)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了运用社会调查探索主体间认知差异的一般思路:首先,基于客体(特别是“收入”)分配不均程度的客观情况对主体(通常是国家)进行分组;然后请分组后的主体中的受访者对本国各种客体分配不均的程度(第一类问题)以及自身对这些分配不均的容忍限度(第二类问题)进行打分和排序;最后,将第一类问题整合为有关主体对社会不公正事实判断的基本信息,将第二类问题整合为有关主体对各种社会不公正问题要害程度判断的基本信息,再综合两者形成主体对于社会不公正状况的认知[8](pp.4971)。这种思路将“认知”理解为关于事实的判断和关于事实要害程度的判断的复合体。因此,主体在认知上的差异也可能有两个直接来源——例如,克鲁格尔等应用ISJP数据的研究就发现,在转型国家内部,东欧与中欧国家的受访者在对收入分配不均的认知上就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同后者相比,前者对本国收入分配不均事实的判断往往比基尼系数反映的客观情况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前者也经常比后者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要害程度给予更多的强调。上述这些大规模、持续进行的社会调查,不但使研究者可以就不同主体对各种客体分配不均状况的认知进行静态描述和分析,还使一些相应的动态分析成为可能。比如,凯利和伊凡斯基于ISSP在1984年至2009年间对30个国家进行调查所获得的面板数据分析发现,发展中国家在快速发展直至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过程中,对于收入分配不公要害程度的判断存在着先降低后升高的U形动态趋势[8](pp.4971)。这种由对第二类问题判断的动态变化而导致的认知差异在李和霍斯切尔得以中国和美国为各自调查对象的研究结果中也都得到了反映[9](pp.213231)。接着,为了找到人们在评价各种客体分配不均的要害程度时产生差异的原因,已有研究更多以深度案例分析为路径,通过引入大量的史料、田野调查记录和访谈笔记来探索影响主体认知形成的环境要素。在这些解释性研究中,案例研究方法有利于研究者依照个人经验将文化传统、历史经历、意识形态、世俗规范演化等复杂因素灵活地组织起来,初步形成解释的框架和理论。但由于其中的案例选取不具备随机性和系统性,大量定性资料的使用又令研究者难以对文化、历史、制度间的交互影响进行控制,其所能提供的解释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仍存在一定局限。〖JP〗第三,从规范研究中有关不同公正原则和公正客体间存在对应关系的论断出发[1],人们对客体分配不公程度产生认知差异的主观原因,在于他们持有不同的公正原则。但要验证这种逻辑推断,就必须搞清楚不同主体对各种客体的分配到底持有哪些公正原则。心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表明,在操作层面厘清人们道德动机(如公正原则、利他原则等)的最大挑战之一,便是寻找有效的方法把研究对象从其现实角色中分离出来,使其由利益相关者变成公正的旁观者来“纯粹”地表达道德诉求,而不受自利动机的左右;否则,主体间的道德诉求差异便会被裹挟在普世的自利动机中而无从分辨[2]。在诸多实证研究方法中,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和实验方法被认为是目前为止能够实现上述角色分离与转换的最有效手段。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的核心是把问卷中的问题置于假想情境或故事背景之中,进而将受访者的个人利益从其对问题的判断中抽离。科诺在研究美国人分配非生活必需品时的公正原则时,曾大量采用了这一方法[2]。例如,在比较功利主义原则和平均原则时,科诺对场景的设置是——珍烤了六张馅饼,要分给她的两位互不相识的朋友安和贝蒂。受访者需要做的是根据其他有关安和贝蒂对馅饼喜爱程度的信息,选择其认为公正的分配方案。在这样的问题中,完全不牵涉受访者的个人利益,研究人员因此认为受访者的答案会相对完整、中立地反映其对于不同公正原则的偏好;另一方面,场景又维系着问题和现实间的联系,不至于让受访者陷入漫无边际的抽象推断。因此,克鲁格尔和史密斯较早开展的对美国人收入分配公正原则的研究,列文对不同国家的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原则的调查[10],以及盖特纳等对不同国家的大学生在分配资源时是偏好罗尔斯原则还是功利主义原则的比较研究,都密集使用了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方法[11]。在分配公正原则研究中应用实验方法的基本思路,也是通过实验设计来控制实验对象的自利动机对其决策的干扰,突出道德动机对实验对象行为选择的影响,进而帮助研究者从实验对象可观测的行为选择来推断其不可观测的道德动机。以著名的佛罗里奇和奥本海默实验为例,作为实验对象的405名大学生每5人随机成组,生成81个试验组来测试人们对分配公正原则的偏好。为了构建“无知之幕”来控制实验对象自利动机的影响,实验设计规定在每组成员就该组所应适用的分配公正原则进行商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将在接下去的实验中会被随机分配至某一收入阶层,然后按照每个成员所在的收入阶层和试验组商议决定的公正原则来获取收入。结果表明,面对自己初始分配收入的不确定性,各试验组商议得出的分配方案几乎是一致的——“在确保底线收入的前提下最大化平均收入”;相比之下,只有1个试验组的集体选择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这一发现以及奥里森以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和日本等国学生为实验对象开展的后续研究都成为了用实验方法探索现实中的分配公正原则、检验规范研究理论的范例。不可否认的是,用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或实验方法进行的分配公正原则实证研究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道德动机在此类研究中通常被简单等同于出于主体所持的公正原则而形成的诉求,这实际上是把利他主义、公共精神等其他道德动机和人们对公正的追求混淆起来,得到的结论也很难说是纯粹源于公正原则的影响。此外,研究者在应用上述两种方法时,所选取的受访者和实验对象大多为学生。这些样本对研究者所关注的特定公正主体的代表性也不断受到质疑。最后,很多学者也怀疑一些场景和实验的设计究竟能否有效地摒除或控制受访者和实验对象的自利动机,因为心理学实验已经发现,自利动机常常被人们伪装成公正动机而难以辨认[12]。更重要的是,搞清楚不同主体对各种客体所持有的公正原则的目的在于解释人们为何会对客体分配不公程度产生认知差异,而仅靠上述两种方法是无法最终完成这种解释工作的。第四,尽管应用前述实证研究方法探索分配公正原则所取得的进展尚未能尽如人意,但研究者和决策者获取下列关键信息的能力还是得到了显著提升。一是各种客体在主体间分配不均的客观状况;二是特定主体在判断各种客体的分配是否公正时所依据的原则和实现不同客体分配公正的优先次序;三是特定主体对各种客体分配不均情况的认知同客观状况间的差异。正如加索、魏格纳和王绍光在论及分配公正及平等问题的一般研究框架时所指出的:只有系统地占有关于公正的主体、客体、原则及三者间对应关系的具体知识,研究者和决策者才可能形成对分配公正问题全面、完整的把握。由此可见,将实证方法引入对分配公正原则的研究可以为分析、解决复杂的分配公正问题创造必要条件[13]。然而,究竟怎样才能“系统地”运用前述方法去占有关于公正的主体、客体、原则及三者间对应关系的具体知识,从而有效指导公共政策的开发来解决分配公正问题呢?加索和魏格纳认为,这种“系统”研究方法的探索,不能停留在指标体系、问卷调查以及实验方法对客体分配不均状况和主体认知的测度,也不能满足于案例研究对特定主体因持有某些公正原则而形成具体认知所做出的特殊性解释,因为它们实际上只是关注分配公正问题出现的自变量;相比之下,如何测度作为因变量的“分配公正问题”本身、如何模型化因变量和自变量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对建立的模型进行估计,同样是用实证研究方法求解分配公正问题不可或缺但尚未得到解决的组成部分。只有对这些环节的研究都得到了充分发展并且在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框架内得到整合,实证研究才可能为求解分配公正问题提供科学、系统和相对完整的决策依据[13]。为此,加索、魏格纳以及梅森[14](pp.4980)提出了先将分配公正问题分解为不同的行为和社会影响再分别予以测度的方案③;加索在此前与魏格纳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概念框架来实现对分配公正问题解释过程的模型化,并提供了基于社会调查数据来对模型进行统计估计的若干解决方案[15]。丁建峰也就行为经济学中的测度、建模和估计方法如何能够被系统地应用于分配公正问题研究进行了探讨[12]。可以说,由于此类凭借系统实证研究方法来分析、解决分配公正问题的工作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价值,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和决策者开始关注这一研究方向。〖HS2〗〖JZ〗〖HT4”H〗四〖HT〗〖JP〗鉴于将实证方法引入分配公正原则研究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外学者在该领域已经取得的重要进展,我国学者也以中国问题为导向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通过采用文献计量方法中的被共引分析,对1998年~2010年国内学者以“公平”、“正义”、“公正”或“平等”为关键词的11081篇中文文献进行了研究影响力的评价和聚类,结果发现,相关研究中影响力最为显著的成果聚集于:一是田正平、杨东平、李煜和李春玲等学者以教育公平问题为重心的研究;二是万广华、张平、王海港、白雪梅、尹桓和黄祖辉等学者以收入分配问题为重心的研究;三是吴忠民、王海明和徐梦秋等学者以社会公正的内涵和标准为重心的研究(参见图1)。其中,除了依然较多采用规范研究方法的第三类研究成果,前两类研究均反映出我国学者已在采用指标体系分析收入和公共服务等客体的城乡、地区分配不均与应用社会调查描述各阶层对不公正的认知差异等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16](pp.119)。〖FL)〗〖JP〗〖TP于1.TIF,BP#〗〖TS(2〗〖JZ〗〖HT5”H〗〖STHZ〗〖WTHZ〗图1〓基于被共引分析的我国高影响力社会公正问题研究成果聚类情况④〖ST〗〖WT〗〖HT〗〖TS)〗〖FL(K2〗〓〓相比之下,尽管很多学者都强调我国独特的文化和历史可能给国民所持有的公正原则带来深刻影响,但要明确这些影响的具体内容和程度、证实中国与西方在公正原则上的差异,还缺乏基于诸如场景社会调查和行为实验等实证方法而获取的科学证据。更重要的是,面临我国政府管理重心由经济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移,提升分配公正原则问题研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使其能更有效地指导相关公共政策的设计、执行和评价,进而推动分配公正问题的解决,逐渐成为学术研究者和政策实践者的共识。因此,综合各种实证研究方法在研究分配公正原则问题不同侧面时已取得的成果,将其用于对复杂分配公正问题成因和后果的系统推断,再以此为依据分析特定政策措施已经或可能对问题产生的影响——这一思路势必会在越来越多的研究中得到重视和体现。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分配公正原则问题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应用前景。它既能帮助我们摆脱原有规范研究框架下方法、工具贫乏的困境,又能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研究不断贴近现实,为相关政策研究提供经验事实,为决策提供依据。研究国民对系于不同主体和客体的公正原则的特殊理解及偏好,并系统分析分配公正原则问题的不同侧面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可能成为弥补我国已有文献不足的重要研究方向。〖HS1*2〗〖HT5H〗注释:〖HT5”F〗〖HJ*2〗①〖ZK(〗〖JP3〗“在多大程度上认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认同者在被调查总体中的比重,二是指认同对象的排他性的强弱——认同者只允许平等原则,还是同时也接受其他原则。〖ZK)〗〖JP〗②〖ZK(〗〖JP3〗比如,从客体具体化的角度出发,收入被划分为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等,甚至在更高层面提出了收入分配和机会分配之间的划分;从主体具体化的角度出发,社会成员被划分为职工和高级管理者、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城市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不同地区间的劳动者、不同行业间的劳动者等。参见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27/c_12708501.htm。〖ZK)〗〖JP〗③〖ZK(〗比如,把社会权利分配不公问题的恶化看做是公民面对愈加严重的权利不平等而选择较激烈的意愿表达行为(示威、罢工、暴力抗拒等)的结果。因此,可以通过测度这些相关的意愿表达行为的强度来间接反映不易被数量化的社会权利分配不公问题的严重程度。〖ZK)〗④〖ZK(〗〖JP3〗一是为了方便可视化结果的显示,用作者姓名来指代作者的研究成果。如“吴忠民A”指代的是吴忠民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公正新论》一文;而“吴忠民B”指代的是同一作者发表于《社会学研究》的《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一文。二是采用多维尺度工具技术而进行的被共引分析结果,Stress值为0.21,D.A.F值为074,拟合效果比较理想。〖JP〗〖ZK)〗〖HS1*2〗〖HT5H〗参考文献:〖HT5”F〗[1]〖ZK(〗王绍光.〖JP〗平等问题研究框架[DB/OL].http://www.cuhk.edu.hk/gpa/wang_files/pingdengkuangjia.doc.20041223.〖ZK)〗〖JP〗[2]〖ZK(〗Ko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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