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应变权
2014-08-08徐继升
◎ 徐继升
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新的情形,比如,发现原出版合同残缺、模糊需要补充;发现订立出版合同一方为无权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应该先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出版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出版合同当事人拥有合同应变权。下面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出版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合同应变权。
作者H在完成《建筑火灾安全技术》一书后,急于出版。经过与出版社D协商,双方于2006年5月订立出版合同,要点如下:一、作者H于2006年5月将该书稿交给出版社D出版;二、图书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额为图书出版成本的资助款;三、图书印刷5000册,两年内未销售完的图书由作者按8折购买;四、出版社D无须向作者H支付稿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者H按期交稿,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该书,出版社D同意这一要求。出版社D在审稿时,发现书稿未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社D中止履行合同。作者H在对书稿做了处理后,2006年7月再次交稿给出版社D,要求出版社在2006年12月前出版该书,出版社D同意这一要求。出版社D审稿后认为书稿达到“齐、清、定”要求。由于出版社D工作繁忙,未能在2006年12月出版该书。2006年12月作者H向出版社D催告,但到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作者H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于上述案例,存在以下问题:一、2006年5月作者H交稿时,作者H可否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该书?如果出版社D在2006年12月出版了该书,作者H在出版之前需要支付的资助款如何计算?二、出版合同成立后,如果对合同约定的稿酬、资助款等利益条款产生疑义,当事人可否请求撤销合同?三、2006年7月作者H再次交稿给出版社D,出版社D认为书稿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社D是否应当履行出版义务?四、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该书,作者H能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下面通过论述出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应变权解答这些问题。
在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形时,出版合同当事人拥有的合同应变权包括以下几种:
1. 补充权
出版合同生效后,出版者或作者发现有关出版物质量、资助金额、出版地点、出版期限、出版方式、出版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权达成补充协议。如果经过补充内容仍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出版合同中对出版物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作者与出版者约定,作者资助出版者出版作品,双方对金额约定不明的,应按行业惯例计算。有的作者为了提高图书质量,方便修改,或者为了赶时间,要求图书编校和印刷在作者所在地进行。在出版地点不明时,图书编校和印刷在出版者所在地进行。出版期限不明时,作者交稿后,出版者可以随时出版,作者也可以随时要求出版者出版,但要给出版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出版方式不明时,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出版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资助出版学术专著时,出版者采用小胶印成本较低,但图书印装质量较差,这不利于实现出版合同,因此不应采用。出版费用不明的,应由负有出版义务一方负担。出版者在向作者发样书时,运费应该由出版者负担。
在本文案例中,双方未对出版期限进行约定,因此,2006年5月作者H向出版者D交稿时,在给出版社D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该书,以此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此外,双方约定图书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额为图书出版成本的资助款,但双方对资助金额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如双方未补充约定或约定仍不明确的,图书出版成本应该按照出版社D出版图书地点的市场价计算。出版社D逾期出版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计算;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计算。
2.撤销权
出版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基本原则,有权撤销出版合同。撤销权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行撤销权,另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权。
自行撤销权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代理权人、超越代理权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著作权人名义实行代理的人,与持诚信态度的出版者订立合同,出版者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一个月内通知对方撤销合同;请求撤销权是指出版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显失公平,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有恶意降低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以欺诈的手段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出版合同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撤销合同。履行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在本文案例中,出版合同规定,图书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额为图书出版成本的资助款;图书印刷5000册,在两年内未销售完的图书由作者按8折购买;出版社D无须向作者H支付稿酬。作者H如果认为这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3.抗辩权
出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的,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出版合同。
在本文案例中,2006年5月作者H交稿时,出版社D发现书稿未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社D可以进行抗辩,中止履行合同。作者H在对书稿做了处理后,2006年7月再次交稿给出版社D,出版社D认为书稿达到要求,出版社D应当履行出版义务,同时作者H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解除权
有效合同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况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出版者与作者可以协商一致或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发生如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并且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某些图书时效性较强,作者迟延交稿将极大地影响图书销量,出版者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在本文案例中,由于出版社D工作繁忙,未能在2006年12月出版该书。2006年12月作者H向出版社D催告,但到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作者H可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