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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

2014-08-07罗家清孙光建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3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船舶

罗家清 孙光建

作者简介:罗家清(1975-),湖北麻城人,鄂州职业大学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及思想政治理论。摘要:船舶建造是资金密集性产业,大部分造船企业都依赖于船舶融资,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更需要船舶融资。发展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贷款融资是中小型造船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必由之路。在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办理程序、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与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抵押融资;船舶;必要性;可行性;操作程序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0701

1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

1.1造船企业自有资产较少,信用担保困难

很多造船企业缺乏雄厚的资产,大部分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比较高,流动资产比较少,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信用等级往往较低。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很难获得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因为,中小型造船企业的自有资产中能提供给银行用于抵押的厂房及土地等资产很少,往往达不到的融资抵押要求,而且造船企业也缺乏足够的质押物,所以中小型造船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比例很小。

1.2银行缺乏了解造船业的专业人员

制造船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既涉及了技术系统,又涉及财务系统、贸易系统。银行的专业人员通常只对金融业务的运作比较熟悉,对此很难有全面、深刻的认识,更谈不上熟悉船舶制造业的运作,为了规避信贷风险,银行很难为船舶制造企业的提供信贷支持。

2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能否以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以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物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该种抵押权在登记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加以解决和规范,势必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有重大的不利影响。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是如不进行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很显然,如双方虽然订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抵押权的设立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该抵押权对善意第三人无效。可见,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船舶抵押必须进行登记,但是设立抵押权是为了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保障,所以在商务活动中登记仍有必要进行抵押登记。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同样如此,《海商法》第十四条便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

3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程序

3.1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本人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需要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包括: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船舶建造合同、施工计划书;船级社授予船舶相应的技术级别证明;经船级社审查批准的船舶制造设计图;船厂自筹资金到帐证明;第一期预付款5%合同的到帐单据,以及以后各期合同价对方银行付款保函;主合同(即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即商业银行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建船舶抵押合同(即船厂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在建船舶抵押保证保险报单;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船舶上船台后船厂办理产权登记和补充抵押登记承诺;同意抵押的企业相关文件等等。

3.2登记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在向我国船舶登记部门登记后,可以设立抵押权并办理相关登记,这两种登记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负责。有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江苏《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部门是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山东省和辽宁省均也有同样的规定。

3.3登记的程序

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如下:(1)初步审查:船舶抵押登记部门初步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符合规定应受理;(2)实地检查:登记部门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船厂检查,了解其生产能力及相关情况,认定具体抵押物及其抵押价值;(3)审查批准:抵押审查员核对、审查各种书面材料和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其审批;(4)发放证明:审批完结,相关工作人员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合同进行鉴证盖章,在收取当事人的有关规费后,向其发放抵押权人《在建船舶抵押证明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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