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我国对黄岩岛的主权
2014-08-07刘琪琳
刘琪琳
摘要: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点不仅有事实依据和国际法法理依据,更得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可。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菲律宾对我国提出主权要求,并一直试图侵占该岛。笔者将以我国通过有效先占取得的对黄岩岛无可争议的主权为基础,对菲律宾提出的拥有黄岩岛主权的所谓"国际法依据"进行反驳。
关键词:黄岩岛;主权;先占
黄岩岛(曾用名:民主礁),位于北纬 15°07′、东经 117°51′的中沙群岛,处于中国海南岛的东南方向,是中国在中沙群岛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黄岩岛距离海南岛900多公里,离菲律宾马尼拉只有300多公里。黄岩岛地处南海重要航线上,且为周边数十万平方公里海域内唯一露出水面的礁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黄岩岛涨潮时主岛礁露出水面的面积大约是2.5平方米,完全不适合人类居住。
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点不仅有事实依据和国际法法理依据,更得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菲律宾对我国提出主权要求,并一直试图侵占该岛。然而菲律宾提出的主张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违反了相关国际法规则。
一、先占取得——我国对黄岩岛享有主权的主要依据
(一)先占与有效先占
先占是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也是国际法上领土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先占是指“无主地”的取得,它是“一个国家的占有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对于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先占应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然而“私人行为本身不足以构成先占,但没有私人行为就不可能有先占”,因此,国际法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授权或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二是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即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通常包括两种: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或虽经占领但已被放弃的土地。此外,“凡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有效先占以先占为基础,“因发现而取得之权利……只是一种原始而不完备的权利,可以作为有效占领以建立主权的理由”。有效先占还必须“长期持续和平占有”,即满足明确的占领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和实施有效占有的客观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持续和平占有”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黄岩岛即属此种情况。
(二)时际法原则下的先占取得
“看待领土问题,首先应有历史眼光,尊重历史演变。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取得与变更的理论,也包含了一定的历史感。”因此,通过时际法原则看待先占取得是有必要的。所谓时际法原则是指任何国际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事实、行为所发生的时间以及与之同时的国际法一般规则予以确定。著名国际法学家詹宁斯也认为“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这项原则是基本的、重要的。”关于领土取得的方法,奥本海将15—16世纪的国际法同18—19世纪分开,他认为18世纪后的国际法才要求“有效占领”,而在地理大发现时期,象征性的宣告主权的行为即可满足有效先占的要求。
显然,时际法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是可以用来解释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一个有力理论。元初时中国就已经宣布了其对黄岩岛的主权:1276年,元世祖统一南北后,为了統一中国疆域内的历法,设监候官14员,分赴全国各地进行“四海勘验”。经过推算,“四海勘验”中选定先测的六个点之一的南海测点就在今西沙群岛一带或中沙群岛附近的黄岩岛。因此,在时际法原则下,元朝时就已对黄岩岛宣告主权的中国对其无疑享有完全主权。
(三)事实基础上的有效先占
除了“四海勘验”外,还有大量事实可以证明我国自古就将黄岩岛所在的南海诸岛纳入自己的版图,并对其实施管辖、享有主权:明清时期延续前朝将南海诸岛划归琼州府的万州管辖行政建制,并在《郑和航海图》等多幅舆图上明确将南海诸岛列入我国版图。二次大战前后,中国又重申了对黄岩岛拥有主权:1935年,当时中华民国政府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将“斯卡巴洛礁”即今黄岩岛作为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归属中国疆域。1936年,在《中华建设新图》一书中的《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也把黄岩岛标在中国版图内。1947年,国民政府在公布的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中,将黄岩岛称为“民主礁”,列在中沙群岛的范围内。1983年,中国将“黄岩岛”作为官方标准名称对外公布。在中华民国时期,黄岩岛一直由广东省管辖。直至新中国成立后80年代初,中国地名委员会对南海诸岛地名进行普查,并于1983年4月公布了《中国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其中黄岩岛即属于中沙群岛。1988年之后,海南省接管黄岩岛,对其进行有效管辖。综上所述,中国普查地名、发表声明、公布地图等行为对于不适宜人类居住的黄岩岛,已满足有效先占的构成要件,中国对基于有效先占早已对黄岩岛享有主权。
二、菲律宾提出对黄岩岛主权的“法律依据”
菲律宾为其对黄岩岛享有主权所提出的“法律依据”总结起来有三种:第一,“地理邻近说”;第二,“专属经济区说”;第三,“主权继承说”。但实际上,菲律宾证明自己原始取得对黄岩岛主权的上述主张都不堪推敲。
(一) “地理邻近说”
20世纪70年代初年菲总统曾发表声明,对黄岩岛提出正式的主权主张,其理由就包括“邻近”,即太平岛与菲邻近,台湾军队驻扎该岛对其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1978年菲也称“卡拉延群岛”因邻近菲,对菲的经济及安全十分重要。菲律宾将“邻近”作为菲取得黄岩岛主权依据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从学理上,国际法学家们的著述中,从未有过所谓的“邻近”规则。奥本海在其著作中就明确表示以邻近作为取得主权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其次,在国际司法判例中,不仅不支持“邻近”原则,反而有一些案例表明适用这一原则以宣称主权的非法性。例如在帕尔马斯岛案中,西班牙以地理邻近为由提出的领土权利要求不仅遭到法庭驳回,胡伯院长还在该案中表明“以地理位置邻近为由作为领土主权的基础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依据的”。最后,在各国实践中也都并未将地理上的邻近作为划界的考虑因素。比如,距离澳大利亚内地有数百海里的圣诞岛,距离印尼爪哇岛不足200海里,但并不因此而属于印度尼西亚。因此,“地理邻近说”并不能成为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主张的依据。
(二) “专属经济区说”
1997年底,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曾说过:“菲律宾有勘探和开发黄岩岛资源的主权,它是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之内。”菲律宾这一理由也是不合理的,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现代国际法早已确立了“陆地支配海洋”的基本原则,即海洋权利是由陆地权利衍生出来的。根据贯彻了这一原则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专属经济区和岛屿的关系而言,绝对是以岛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也就是说,沿海国主张海洋权利的基础是本国的领土主权,一个国家只有先具有陆地领土的主权,才能享有对一定范围的相关海域的权利,不能因某一陆地领土在自己国家主张的海洋管辖权范围内而要求改变该陆地领土原本的主权归属。其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实际并不是确定不变的。它只是说沿海国可能确定专属经济区的最大总宽度是200海里,而不是说沿海国一定可以获得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类似菲律宾这样处于半封闭的南中国海海域的国家,周边国家所拥有的岛屿或岩礁多数位于距离大陆200海里之内,这就使得其专属经济区的划定,需要与周边相关国家进行协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任意把其他国家的海域或岛屿划在其单方面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内。菲律宾的国际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而且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三) “主权继承说”
菲律宾认为,曾为菲律宾宗主国的美国曾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将黄岩岛辟为靶场;菲律宾从美国的殖民统治下独立后,理所当然可以从美国手中“继承”对黄岩岛的主权。菲律宾的主张,不得不让我们回顾一下菲律宾仍为美国殖民地时黄岩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和菲律宾独立后通过条约确定的领土范围。
通过上文大量事实,已经证明直至20世纪90年代黄岩岛主权属于中国且美国和菲律宾均未提出异议。即使美军曾控制该岛,也是非法侵占,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并不能因美国对黄岩岛的短暂控制而改变黄岩岛的主权归属。国际领土争端案例德拉瓜湾仲裁案也支持这一点:葡萄牙对德拉瓜湾由“发现”到“先占”,历经三百余之有效统治,不因为英国中间短暂之统治而被终结。既然黄岩岛主权从来不曾归属美国,菲律宾又何谈从美国处继承!
15世纪初,西班牙最先成为菲律宾的宗主国,直至19世纪末,美国通过美西战争取代西班牙对菲律宾进行殖民统治,并与西班牙于1898签订《美西巴黎条约》。该条约规定了菲律宾群岛的范围:菲律宾群岛西部边界是东经118度。而位于东经118度以西的黄岩岛,显然不属于菲律宾群岛。随后的1900年《美西华盛顿补充条约》和1930年《英美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都对《美西巴黎条约》所划定的菲律宾群岛的边界再次予以肯定和确认。菲律宾1935年《宪法》明确承认上述条约规定的菲律宾群岛的范围即为菲律宾的领土范围。虽然菲律宾后来的宪法不再以上述条约规定的方式描述其国家领土的范围,但依然没有把黄岩岛列入其领土范围。由此更加可以证明,菲律宾对黄岩岛宣称领土主权缺乏必要的国际法法律依据。
在证明主权的原始取得方面,菲律宾提出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不足,这使其陷入非常被动、不利的局面。但是,从其他国家解决领土争端尤其是岛屿争端的经验和国际法判例来看,菲律宾很有可能利用其地理优势加强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来改变自己的处境,化不利为有利。因此,为保证中国对黄岩岛无可爭辩的主权,我国除了通过运用国际法律规范维护自己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外,还应不断加强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
参考文献:
[1]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
[2] 【英】奥康奈尔:《国际法》,1970年版。
[3] 张乃根著:《国际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
月第1版。
[4] 【英】詹宁斯:《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问题》,1963年版。
[5]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6] 李金明:《元代“四海测验”中的南海》,《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6年第4期。
[7] 张颖:《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海洋报》2012
年5月16日第1版。
[8]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9] 钟声:《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人民日报》2012年5月9日第3版。
[10] 奥本海著,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1981年商务印书馆。
[11] Andrew Sherry and Rigoberto Tiglao, Law oft the Size,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June12,1997.
[12] 吴士存:《南沙争端的由来与发展》,《海洋出版社》1999年
版。
[13] 李金明:《从历史与国际海洋法看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中
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12月第11卷第2期。
[14] 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陈致中,李斐南译:《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版。
[15] 傅崐成著:《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
[16] Se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Regim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Secretariat of United Nation Document ST/LEG/SER. B/6, 1957.
[17] 贾宇:《从国际法看菲律宾的领海制度》,《中国海洋报》2009年4月1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