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爱弥儿》一个本源
2014-08-02呼美琳
呼美琳
【中图分类号】G424.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049-02
"《爱弥儿:论教育》,乃卢梭笔下的第一部小说体教育专著,写于1757年,出版于1762年5月。在《爱弥儿》一书中,卢梭以其自然教育观为基础,根据儿童的年龄提出了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进行教育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上述文字是我们通常意义上对卢梭名著《爱弥儿》的常规认识。而且这种认识不仅仅深深植根于普通读者的头脑中,更是左右了诸多专业的研究者。
2013年1月,知名学者刘小枫的文章《〈爱弥儿〉如何论教育》发表在《北京大学教育评论》上,阅后令人耳目一新。作者从哲学的视角对《爱弥儿》的全新的解读与审视,颠覆了我们对卢梭这部经典之作的传统印象,更准确的说应该是还《爱弥儿》——我们曾经视作教育学经典制作——一个本源。
那么刘小枫先生到底是如何解读卢梭经典之作《爱弥儿》的呢?其新意又在何处?
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观点立论大有创新。此前的研究者以及大部分读者都认为卢梭的《爱弥儿》讨论的教育是面向所有人的教育,刘小枫先生的文章则别出心裁:认为卢梭的《爱弥儿》只讨论"少数优异者的教育"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精英教育"(尤其是立法者的教育)而并非面向大众教育,即《爱弥儿》探讨的是如何把少数优异的灵魂教育"成人",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一般教育论,不是探讨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教育。作者为了证明这一点,列举了大量的例证,包括卢梭本人的著述《山中来信》《社会契约论》等的表述,以大量合理严密的推论充分佐证了自己的观点。
其次,站在全新的研究视角并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作者将卢梭的《爱弥儿》与《社会契约论》二者间关系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义》之间的关系相提并论,并进行比较推论。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义》,两者的关系可以看作:有什么样的立法者,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后者讨论立法和立法家的问题,前者讨论立法者的教育(精英教育)问题。本文把卢梭的《爱弥儿》与《社会契约论》比较,从文本本身得出《理想国》和《法义》之间的相似关系。同时,从《爱弥儿》以及卢梭的其他文本和书信中寻找相关的事实,形成证据链。最终研究结论为:与柏拉图的《理想国》一样,卢梭的《爱弥儿》所谈论的教育正是如何养育和教化人的灵魂。并且进一步论证到并非所有的人都适用于"教育"——灵魂立法。灵魂的内在立法先于且高于外在的强制性立法,或者说教育少数自然天性具有德性趋向的人,先于且高于教育"那些不服从以及天性有欠缺的人"。教育少数天生德性优异的灵魂就成了建设优良的政治制度的关键。利用柏拉图著作的关系,通过对比且类比的论证进一步证明了作者本人的观点。
最后,表述上有着既富有文学作品的诗意,更有着学术论文的严谨。在论述方式上颇有新意,语言上别开生面。文章保持了作者长期来形成的论证写作特点,即善于从细节处发现大线索,作者有着一叶落而知秋之功力。全篇以卢梭《爱弥儿》创作目的为中心,从写作的背景,到写作的内涵,再远比柏拉图,近较洛克的教育论,以缜密细腻的论述方式还《爱弥儿》一个真实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