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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运营何以法治化

2014-08-01法人刘兴成

法人 2014年9期
关键词:贷款人借款人借贷

◎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P2P运营何以法治化

◎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法治是中国最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和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不例外

8月2日,新华社旗下的《金融世界》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其中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达1,263家,上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到2014年底,月成交额将超过300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额将超过3,000亿元。

P2P发展势头迅猛毋容置疑,但P2P的定位是什么?担保在P2P运营中扮演什么角色?P2P运营如何实现法治化?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找到这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答案。

P2P是网络版民间借贷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该模式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在中国则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在山西省的一个小山村开始践行。

P2P网络借贷模式方面,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由4位英国年轻人于2005年3月共同创立于英国。在Zopa网站上,贷款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贷出款项的时间,而借款者则根据用途、金额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Zopa则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非赚取利息。

中国金融市场上一直存在“两多两少”的现象:民间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中小企业多,银行贷款少。“两多两少”现象产生了民间借贷的巨大需求。

P2P网络借贷,是市场主体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撮合,向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小额借贷的商业模式,是一种网络版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平台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为借贷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撮合交易,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人。

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参与者的创新精神,导致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已经形成五大模式: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无担保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纯线下模式;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线上有担保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人人聚财为代表的担保机构合作交易模式。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性质缺乏界定,中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多样性,造成市场的认识混乱,市场不清楚P2P网络借贷究竟属于投资,还是借贷?P2P网络借贷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

从P2P网络借贷名称和性质上看,用款人需要还本付息,P2P网络借贷是借贷,不是理财产品一类的投资。网络借贷平台促成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交易,P2P网络借贷实质上是直接融资,不同于商业银行先向众多客户借钱,再向众多客户贷款,商业银行借贷是间接融资。

P2P平台担保非法律禁区

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在讨论是否禁止P2P平台提供担保的问题。监管政策是否有权禁止P2P平台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能够作出回答。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P2P平台提供担保既符合《担保法》的立法目的,又在《担保法》规定的范围内,P2P平台提供担保原则上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根据这些规定,作为公司的P2P平台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和公益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的担保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提供担保不需要任何资质,即使是专门从事担保的公司都不需要担保牌照。任何法律主体都有权提供担保,只是行政机关和公益机构提供的担保是无效的而已。禁止P2P平台提供担保,剥夺了P2P平台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因此,不应当出台禁止P2P平台提供担保的监管政策。

但P2P平台可以毫无限制地提供担保吗?从公共利益出发,为了保障P2P平台能够正常运营,防范P2P平台倒闭风险,P2P平台不得提供以下几种担保:

首先,P2P平台避免向贷款人(债权人)提供免费担保。P2P平台对贷款人提供免费担保,表面上对贷款人负责,如果P2P平台因兑现担保而倒闭,实质上对贷款人是不利的。担保相当于第二重借款,一旦借款人(债务人)还不上借款,担保人就得承担向贷款人还款的风险。承担风险、付出成本而没有收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P2P平台收取担保费,可以对冲担保形成的风险,保障P2P平台的正常运营。

其次,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P2P平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P2P平台公司的累计担保额超过了其净资产,一旦承担了担保责任,P2P平台公司就破产了,P2P平台正常运营就难以为继。

最后,P2P平台不得进行担保欺诈。如果P2P平台公司没有担保能力或欠缺相应的担保能力而对平台客户提供担保,P2P平台公司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客户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这会引起P2P平台的正常运营风险,甚至导致P2P平台倒闭。

P2P平台直接提供担保,与P2P平台和其他企业合作提供担保,在效用上和法律后果上没有多大区别。看起来,P2P平台不是能不能提供担保的问题,而是怎样合理、合法提供担保的问题。

法治是中国最大的市场

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显示,2012年之前,P2P平台倒闭的总数量约为20家,而在2013年一年的时间,问题平台的数量就超过此前倒闭平台总数的3倍,达到70家左右。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问题,会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已发生业务收尾不确定性和新业务无法发生的风险。

如何防范和化解P2P网络借贷风险?要依靠法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可以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能够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提高市场主体的效率,保障市场主体经营管理的确定性。因此,法治是中国最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和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不例外。

就P2P网络借贷市场而言,作为消费者的借款人和贷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监管部门,都要对P2P市场法治作出贡献。

借款人和贷款人需要具备诚实信用和遵守合同的法治精神。借款人应当严格遵循“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原则。贷款人应当知道,虽然贷款不具有投资的风险,但借款人还本付息只是合同约定,事实上贷款照样有血本无归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坚守的法治底线,是对自己和消费者负责,切忌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严格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7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监管部门是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裁判,应当为P2P网络借贷市场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制订和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和法律,降低资金成本;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降低社会信用风险;三是为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立法,让P2P和其他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和创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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