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守则“效力”如何体现
2014-07-31一鸣
一鸣
避免规章制度“无效”
《劳动合同法》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效要件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在制定程序上要有效,二是公示程序上要有效。否则,无论是员工守则还是其他规章制度,对员工均构不成约束力,也无法起到这些规章制度所应有的作用。那么,如何避免“无效”规章制度的产生呢?
确保制度生效要件
职工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尚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来说,应让职工参与到制定规章制度的活动中,保障其行使建议权。因此,若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全体职工大会的形式;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职工代表协商的形式;无法直接召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可以采用直接向职工征求意见并提供反馈渠道的形式。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国有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中,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只需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即可。
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
无论是员工守则还是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都有告知给员工的义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才能将规章制度传递给员工。常见的告知方式有以下几种:
1.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并送达和告知;
2.采用岗前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培训可以进行签到统计,考试要求在答卷上署名;
3.就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单独的书面签收,若采取邮件送达的方式,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向指定邮箱发出邮件即视为送达;
4.在劳动者必经办公区域张贴,或将电子文档留存在劳动者必阅的公共邮箱或网页上;
5.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集中学习、培训,或将规章制度交由职工传阅等。
无论采取何种告知方法,均应留下证据便于日后举证。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采用“委托工会公告”的方式,但工会公告在法律上不等于劳动者必定知晓,所以不建议使用这种告知方式。
做好内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审查
合法的审查要求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哪些方面需审查其合法性?一般来说,应从以下10个方面入手。
1.招聘与录用制度。应注意不得违反《促进就业法》等法律规范中关于就业歧视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界定;
2.薪酬与福利待遇制度。应注意不得违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福利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所在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制度;
3.培训与考核制度。应当注意在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培训与考核的必经程序关系。特别是在考核措施中,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工时制度。应注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工时和加班规定,不得擅自设立特殊工时制度;
5.休息休假制度。应确保职工的一些法定休息权利,不得强令作业和限制休息;
6.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全面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7.保密制度。应当注意保密对象范围的界定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规范;
8.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制度。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在安全生产上的强制性标准;
9.员工奖惩制度。应当确保奖罚合理得当,不得设置超过法律规定的,如由职工承担违约金等事项;
10.员工申诉与纠纷处理制度。应当注意明确职工的申诉权利和渠道,预防矛盾的激化。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也将为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的消极影响。《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除了造成解除劳动关系风险外,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合理的审查要求
合理性的审查要求,更多的是体现在用人单位的奖惩制度上,应当将奖惩制度建立在符合用人单位特点和符合一般社会价值判断的合理性之上。在奖罚程序上,也应做到奖励与惩罚都与适用情形相适应,建立逐层递进的规则制度。
规章制定技术要提高
要提高规章制度的制定技术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用语准确
对一些关键性用语内涵的定义应当是明确的。特别是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实践中可采用直接约定式、积分制、累计叠加式、程序限制式等多种方法。对于“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明确界定,区分好履行劳动合同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多种情形。
逻辑周严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避免前后规则不一或含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则时要逻辑缜密、规避漏洞。如有必要,可在劳动合同中就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形进行适当约定。
授权性条款的灵活运用和规范界定的兜底条款
在界定一些重要适用情形时,可以做出授权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说明的规定;或在无法穷尽列举的时候,使用“其他符合此类情形”的描述。例如,“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的行为,均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之类的授权性描述,当做到刚性掌握,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