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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探讨

2014-07-28徐元孙学敏

党政干部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宗教慈善事业专业化

徐元+孙学敏

[摘 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既是发扬内在教风教义的需求,又是服务社会、济世利人的外在表现。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发展适应满足宗教界信仰需求和社会需求相契合的专业化组织能力稍显不足,因此探索一条符合辽宁省情实际的宗教慈善事业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更有利于整合资源,推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宗教;慈善事业;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5-0075-03

从全球看,宗教参与慈善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发展,宗教界从参与慈善活动逐渐向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转变。中国的慈善是由非营利性的组织部门和国家主导,而不是宗教引领,即使宗教精神可能间接地与非营利性组织相关(Weller,2011)[1]。从历史上看,国内以及辽宁省宗教界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专业性薄弱,表现为自发性、随机性和分散性。以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标志,以每年开展的“宗教慈善周”活动为契机,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更加多元化、规范化、合法化,但是对于走专业化助人的道路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辽宁省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经过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3083人,信教群众约204.4万人。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基于宗教教义的本身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出发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巨大的潜力。近3年来,全省宗教界在从事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动中,累积捐款捐物2000余万元,为公益慈善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2]。

一、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形式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主要集中在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公益慈善组织三种形式。从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形式来看,三者并存,互为补充。

1.传统的捐款捐物具有即时性和随机性,救助对象灵活、不固定,救助过程参与性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可以共同参与,是一种非专业化的慈善形式。例如,2008年集全体宗教界之力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2013年为抚顺清源洪灾地区捐款捐物。

2.现代化的公益慈善项目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依托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项目的设立之初便进行可行性评估,操作化过程具有一定专业性,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大连市基督教会成立的儿童自闭症康复中心、本溪彩北天主教堂公益养老院。

3.国际化的公益慈善组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具备专项基金管理能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甚至由专家和专业人士引领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例如,辽宁省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

二、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特点

1.各宗教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尽管全省五大宗教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出发点都是助人,但是各宗教由于教规教义的不同,助人的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佛教主张“慈悲为怀,普度众生”,铁岭市开原普度寺投资200万元,为下肥镇山后村修建了一座长165米、宽7米的“极乐桥”,从根本上解决了村里130户百姓的出行难问题。道教倡导“术道悟道,济世度人”,适逢自然灾害,便举办赈灾祈福法会,现场为灾区群众募捐善款;另外,道教部分流派传承修习药理的传统,长期为群众赠药、义务治病。伊斯兰教追求“敬主爱人,两世吉庆”,通过各地清真寺讲新“卧尔兹”的机会让更多的穆斯林群众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天主教和基督教相信“施比受更有福”,鼓励“践行爱德,见证信仰,作光作盐,荣神益人”,天主教盛京仁爱服务中心以社会的迫切需求为出发点,建立艾滋病防治与关爱项目,开展特色服务,服务艾滋病感染者700余人;基督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全省设立15个社会服务项目,其中,养老院11所、孤儿院1所、诊所1所、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1所、生态养猪场1所。

2.公益慈善活动领域不断拓展。辽宁省宗教界在坚持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动基础上,又加入了符合时代需求和社会需要的元素。如省佛协创新开展了“百寺扶千户助春耕”活动,捐资30余万元扶助农村弱势群体搞好春耕生产;本溪市佛教协会积极参与“净化太子河”活动,在关注民生的同时,不忘优化环境,每年一次放生投入12万余元;喀左县天成观将在首届道教书画作品展中获得一、二等奖作品所拍卖的50余万元全部捐给儿童福利机构;省基督教两会召开了“基督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神学思想建设研讨会”,5名青年教牧代表针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神学性和社会实践性进行了讲演等。

3.宗教慈善资源有所整合。长期以来,辽宁省宗教公益慈善活动各宗教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通过“宗教慈善周”活动达成共识,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资金捐助灾区,各宗教间相互学习先进经验,在辽宁省宗教局的统一组织下,形成宗教慈善的合力并常态化。2012年,辽宁省受台风“达维”影响,部分地区发生洪水灾害,辽宁省宗教局号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受洪灾影响的地区进行集中捐款,并将此作为“宗教慈善周”活动的主题,募集资金800余万元。2013年,抚顺市清原地区受到特大洪水侵袭,便将“宗教慈善周”的主题确定为“祈福灾区、五教同行”,9月中旬,辽宁省宗教局组织五大省级宗教团体赴抚顺受灾地区举行集体捐赠仪式,募集善款650余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很高,并且能够与时俱进的提供创新的服务项目,但是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水平仍然较低。

1.公益慈善组织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辽宁省宗教慈善组织大都与宗教活动场所捆绑,慈善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关联,尽管设立了很多慈善项目,但是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慈善机构不多。这一方面源于2012年《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出台以前,宗教界承办独立法人机构无章可循,抑制了宗教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宗教界仅满足于力所能及的服务事项,缺乏专业精神和专业人才。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对于穷人、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照顾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来实施的,但慈善志愿组织往往由于资金的限制或工作目标的限制,无法吸引更加专业的人员的加入,专门的工作只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负责,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最终会影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4]。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助人主体往往都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从事以往的传统捐赠式救助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要求。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公益慈善项目衍生和国际化的公益慈善组织的成立,大量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巧的人才不能充实到宗教助人活动中,便在传统和现代的转变中产生矛盾,使得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缓慢。例如,XX安老院由于管理不善,缺乏专业化人员,目前仅有5、6位老人居住,使得机构难以维持。

2.部分政策可操作性差,挫伤了宗教界成立专业化机构的积极性。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随即,辽宁省由省宗教局、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七部门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宗教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总体来说,《意见》中的支持政策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宗教界的积极性,但是,宗教界并没有有效地享受相应待遇,这一方面源于文件规定内容模糊、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源于所处地区不同,应用政策不同。例如,《意见》中规定“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共转移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在执行过程,除本溪市推进较好外,其他各市县都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因为政府工作部门与电业部门和自来水管理部门并无隶属关系和业务往来,工作人员未接到本系统制定的文件,拒绝办理此项业务。

3.宗教慈善资金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信教群众捐款具有随机性,大都不进行实名登记,且宗教公益慈善活动没有相应的专业化组织,使得宗教界捐款难以进行量化监管,缺乏透明性和公开性。一般来说,信众的捐献主要是对宗教场所,这笔资金一部分用于宗教场所的维护、一部分用于日常宗教活动、一部分投入慈善项目,往往宗教场所充当“二传手”的角色。而在财务监管方面,有些宗教场所习惯于教职人员家长式管理,个别场所仍存在没有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采用正式凭证,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因此对慈善项目资金很难跟踪管理。

4.宗教团体把握政策的能力不足。与南方部分地区相比,辽宁省宗教界对政策持观望态度,缺乏身体力行的应用。例如,广州青年会借助《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和《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已承接“华林街银发安亲服务中心”等12个政府购买项目,广州益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招标中获得4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而辽宁省在这方面的政策应用上缺乏主动性。

四、应对措施

伴随着时代的要求,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必须走专业化道路。基于辽宁省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在专业化方面可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意见》,政府工作部门应该形成合力,对操作层面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有效引导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2.宗教界要强化政策应用主动性。一方面,政府应该积极向宗教局宣传相应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宗教界应该树立主动出击的意识,向先进地区学习经验,争取政府的项目资金支持。

3.加强善款管理监管。由各教宗教团体自行制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登记的流程、惩处机制和公告机制,积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4.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职人员和信众的培养和培训,建立专业化的机构,跳出志愿者框架,培养职业化从业者,有效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Weller,张士江,刘培峰,郑筱筠.对话宗教与慈善公益”[J].世界宗教文化,2011,(2).

[2]于海峰,周浩杰.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职业化发展探析[J].地方财政研究,2007,(1).

[3]崔炜,周悦.论中国慈善组织的角色定位与发展路径[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4]赵宝爱.慈善事业的专业化问题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2,(1).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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