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姓氏谁做主
2014-07-28王亚飞
◎王亚飞
我的姓氏谁做主
◎王亚飞
赵阳阳今年13岁,他的父母不久前离婚了,法院判定阳阳由母亲张女士单方抚养,父亲赵先生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后来,妈妈再婚,并擅自将阳阳的姓氏改为继父的“李”姓,叫李阳阳。赵先生得知后,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子女随父母姓,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秩序的重要体现。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改子女姓氏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所以,赵阳阳的母亲单方变更孩子姓氏是不当行为。
那么,阳阳自己有权决定姓氏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一。”同时,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超出一定范围就需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由于赵阳阳尚未成年,变更姓名还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或认可。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情形,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希望让孩子随恩人的姓。这可不可以呢?2014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姓名权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姓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中规定,公民不再是仅仅可以姓父母的姓氏,也可以有理由姓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姓氏。(作者为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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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