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雕作品的著作权及著作权主体
2014-07-28刘忠荣
刘忠荣
Copyrights and Copyright Owners of Jade Carvings
When jade carving industry grows up to the existing scale, long-standing and unsolved problem of copyrights protection jade is becoming a bottleneck in the development of jade carving industry, which undermines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jade carving industry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of traditional craft brands. Governm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s at all levels and all practition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玉雕是一项传统的工艺美术技艺,又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中国文化的一张名片。改革开放后,中国玉雕的产业逐步走上了腾飞之路。然而,当中国玉雕产业发展到现有的规模和档次,由来已久又悬而未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正成为中国玉雕行业发展的瓶颈,影响着中国玉雕创新能力和传统工艺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应引起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全体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需让各级行业协会和全体玉雕从业人员对玉雕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主体这二个概念及相关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有以下特征:第一,著作权是财产权利。著作权虽然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从著作权制度的立法意义上来看,其出发点和归结点主要都不是为了保护作者的人身权,而是为了界定和保护作者的财产权;第二,著作权是专有产权。作为“权利”虽都具有专有性,非权利人不得享有,但著作权的专有性却另有一种含义。著作权的专有产权是指只有作者或者法律特别认可的人才享有著作权。第三,著作权具有人格权属性。虽然所有知识产权都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人格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属身份权,均不含人格权因素。而著作权所包含的人身权利既包括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也包括表明作者人格的权利。所以著作权法中明文禁止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转让;第四,著作权具有可分割性。首先,是内容可分割,对某些特殊作品,如某些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归特定关系人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这是一种权利的内容在相关主体之间的依法分割保护,又被称为法定转让制。分享则是相关人分别享有一种权利的不同内容。这分享是著作权所独有的,其他知识产权没有。其次,是客体可分割。如果一件作品是几个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组成,而这几个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又是几个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整个作品的著作权由这几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的作者共同享有,而每个可独立使用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作品可独立行使著作权,这也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所没有的。第五,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发展和补充的。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即著作权所有人。在著作权主体中,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创作作品而依法获得著作权的人,称原始主体。通过合同, 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称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享有著作权中的全部权益,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一般只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根据上述规定,表明了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原始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其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款规定表明作者是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此条款规定表明创作作品的人才是作者。但公民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公民应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该创作能力不同于民法上所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即便是民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满10周岁的少年儿童,只要最终创作了作品,就可作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
2、公民应进行了具体的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将自己对作品的设想、构思、规划、思想、情感通过一定的客观表现方式使他人能够得知、感受、领悟。
3、公民通过创作完成了作品。创作行为的最终目的和后果是产生作品,如仅创作作品的部分便不再继续创作,他人无法感知创作人的真实意图,那么该作品也不能成为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也不能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成员在本单位的主持下,依照本单位的思想意志创作出了作品,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时,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在理解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视为作者的含义是本身不具有思维能力、创作能力的单位事实上不可能是作者,但法律上推定其为作者。
2、《民法通则》第94款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民法通则对著作权主体的规定,仅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和法人,不含非法人单位。但著作权法却规定了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视为作者,成为著作权法的主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了二种情况,一是虽不具备法人条件,但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如大多数的学会、协会及分公司、分厂、支行等;一是指法人组织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如科室、院系、教研组等。
3、同时具备“主持”、“意志”和“责任”三个方面的要件,也即作品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创作作品也代表和体现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作品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继受主体是通过合同,继承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国家,其一般只享有著作的财产权。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属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包括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作者的受遗赠人。遗赠是公民生前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当作者死亡之后,应由遗嘱中指定的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赠,从而成为著作权人。
(三)根据遗赠抚养协议享有著作权。当公民或集体组织,根据遗赠抚养协议而成为死者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受遗赠人时,即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资格。
(四)“视为作者”的承受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在著作权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五)财产权利的受让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
(六)国家。国家成为著作权人通常有以下二种情况,第一,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给国家;第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但需注意的是,公民死亡后,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著作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则应有“转归国家所有”。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包括著作权的原始归属和继受归属,针对玉雕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谈一下原始归属中的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如果各个作者的创作部分可以单独利用,各个作者可以对自己的创作部分独自行使著作权,但不能侵害其他作者的著作权。鉴于玉雕作品的特点,一般不存在可以单独利用。确认合作作者身份的主要根据是,是否实际参加了合作作品的创造。对于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现规定了以下共同基本原则:
第一、合作作者共同行使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未经其他作者同意而独自行使这一著作权,就侵害了其他作者的著作权。例如:甲方设计画稿,乙方进行雕刻,作品完成后,甲方独自在作品上署名落款,参加评比交易。甲方的行为就侵害了乙方享有的著作权。第二,合作作者法律地位平等。合作作者并不因年龄、行业地位或付出创作劳动上的差异而存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当然行业地位高低,付出劳动多少往往决定署名落款的先后和获得报酬的多少,但并不导致在行使著作权时以某一作者的意见为准。第三,合作作者按照各方达成的协议行使著作权。合作作者在共同行使著作权时,各方作者应该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尽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行使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 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从以上规定来看,作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行使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目前玉雕行业中, 职务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也往往被业主所剥夺。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是指由他人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按照他人的特定要求创作的作品。这一情况在玉雕行业中较为普遍,需要说明的是,委托作品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义务而是基于承揽合同义务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创作的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进行创作的受托人。如果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由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通过合同转移,委托人取得的著作权也仅限于著作权中的有限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