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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2014-07-24刘剑

新闻前哨 2014年3期
关键词:隐性手段深度

刘剑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节目的开播,揭开了中国深度报道的序幕,使中国媒体舆论监督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深度报道节目的形式有访谈类、调查跟踪类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隐性采访手段都是一把利刃剑,第一手前沿资料为解开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所以深受电视制作者的青睐。然而,我们看到隐性采访手段目前已经被普遍滥用,致使手段仅成为制造噱头的形式,陷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质疑的尴尬境地,因此要想使隐性采访手段合理、高效的发挥作用,必须清楚其运用边界,掌握其使用规则。

改变“唯隐性”习惯

有些节目播出视频中标注有“非正常拍摄”字样,但实际上那种情形是可以通过多跑、多调查、劝服接受采访等正常的拍摄来实现,隐性采访的价值不大,这也体现了新闻从业者的惰性心态,靠几个隐性电话或一个隐性跟踪代替大量走访调查,难免会出现徒有形式,内容不够深入,节目缺乏逻辑的力量和高屋建瓴的视野。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深度报道节目应该在内容的深刻性、思考的科学性上下足功夫,隐性采访作为手段要为主题服务,为内容锦上添花。如《新闻调查》的一些节目,虽然没有采用隐性采访,但是通过调查跟踪和思考,一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把握采访适度三原则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适度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要适度,能正常采访的就不用隐性手段。频繁使用会使正常采访也变得日渐困难,本来可以用正常采访手段的,由于采访对象担心记者正在进行隐性采访,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长此以往,传播生态环境恶化,新闻从业者将自毁其路。“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正面临严峻考验;二是记者的介入要适度。有时候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就会涉及到如何把握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平衡问题。正如有学者称“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第二,不要认为被你观察的人在认识上和你一致。即使你卖力地演配角的时候,你的真正身份仍是局外人、旁观者”:[1]三是对具体事件的采访和过程的展示要适度。记者应紧扣事件的性质、报道的主题,而对那些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最好不要使用。对有些暗访过程的展示要适度,以免各部门或各方面的工作陷入被动。

牢固树立法律意识

强化法律意识,要从新手抓起。河北电视台某民生节目在暗访中出现了一个幼稚的细节,记者竟然质问某机关工作人员:“你凭啥不接受我们的采访,不给我们解释?”很显然,这是个刚刚上路的新手记者,法律知识有待补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既找不到公民必须接受新闻采访的明确规定,又找不到公民不得接受新闻采访的明确规定,所以如此这般的质问,显然不太妥当。作为一名新闻记者,应该明确在隐性采访中,哪些是法律所允许的,哪些又是明确禁止的,对各种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做出理智、冷静的分析,区分利弊,把握关键,找准隐私权、知情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平衡点,掌握采访技巧,达到事半功倍。

隐性采访是新闻界与法律界有争议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虽然不可否认,隐性采访确实为新闻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力提供了便利,但其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接受社会的监督。深度报道节目往往涉及的问题比较敏感,情况比较复杂,隐性采访时记者在介入时稍不留心就会造成侵权。近些年来,由于隐性采访的普遍使用,这类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央视因为隐性采访所引起的14起法律纠纷中,7起被判败诉,2011年《每周质量报告》陷入的“达芬奇家具事件”闹的沸沸扬扬,虽然最终电视台胜诉,但是“报道中也存在个别采访对象的身份未经核实、结论不够严谨等问题”。[2]而且事情到目前为止仍然扑朔迷离。加强法律意识不仅有利于新闻记者的安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更重要的是能够客观公正地给观众还原事实真相,提高新闻媒体的美誉度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形象。

此外,强化法律意识,隐性采访必须做到坚持“三公”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和公众利益。同时还要注意隐性采访资料的保密封存,未经播报的部分内容不得随意传播。

坚持恪守道德底线

深度报道具有大视野、宽角度的特点,所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重大新闻事件大到对整个社会,小到对边缘人群都有深刻的影响,所以在深度报道中要坚决杜绝虚假报道,错误地引导舆论导向,丧失对新闻事实的尊重,同时在隐性采访中要恪守道德底线,要做到:

1.不做新闻事件的导演者,不去诱导或设圈套。

河南电视台某栏目曾做过这样一个节目,故意在地上扔百元大钞,然后蹲在隐蔽处拍摄过往行人的态度和反应,目的是要深度探测“路不拾遗”的社会风气,如此这样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追求节目的看点而制造的新闻怎能建立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要注意保护被采访对象的权益。

虽然大家都知道在涉及隐私方面的采访会对画面和声音进行特殊技术处理,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大量的隐性采访中这方面做的还不够规范。另外,在深度报道中,一些负面报道的隐性采访没有兼顾到善意的原则,隐性采访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形式,其最终的目的是导向正确舆论,监督社会不良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深度并不体现在事与事的关系,而是最终体现在事与人的关系。深度报道理念是一种具有人文主义特征的本体论,它认为新闻事实并不仅仅是具体的新闻事件本身,更重要的是新闻事件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人的关系。[3]”所以隐性采访中也要有人文关怀的考量,不管怎样,应争取将伤害最小化。

随着我国深度报道节目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新闻报道已经进入到一个深度报道的时代。“优秀的深度报道的深刻往往体现为表现事实的层层深入:从表层拓展向深层;从事件拓展向认知;从事件本身拓展向事件之间的联系、事件与人的联系。这种拓展能够帮助读者在类比、演绎和归纳中获知新闻价值。[4]”所以深度报道节目要把关注点放在内容的延展性上,不可否认,隐性采访手段为媒体进行批判性监督和取证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必须正视的是,近几年由于隐性采访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人们对隐性采访提出了种种质疑,如“是否可以通过欺骗来获取新闻”、“偷拍偷录工具是否具有合法性”等等,所以新闻从业者必须对隐性采访边界和使用规则加以规范和明确,隐性采访的“度”需要新闻工作者认真权衡和把握。

注 释:

[1]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新闻写作教程》,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373、468页

[2]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dafenqi/20120210/5562459.shtml

[3][4]杜骏飞 胡翼青:《深度报道原理》,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郑州电视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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