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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2014-07-23

科技视界 2014年2期
关键词:撤销权权益保护法行使

王 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北京100070)

1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其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给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个再选择的机会,即使其选择撤销合同也不必为此付出代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如此,消费者后悔权算是在我国法律中确定了下来。相信随着权利开始实施,在如何完善后悔权制度、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后悔权制度的保障措施等等方面,将会使专家对后悔权的研究推向高潮。

2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在缔约时受到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制度无法替代后悔权制度。首先,在经营者精心设计、巧妙利用消费者心理的作用下,消费者头脑一发热,仓促的与经营者签订了无法适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的合同。这样,消费者很可能会为自己的不理性而付出高额的代价。此外,消费者行使撤销权需要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相比较之下,后悔权原则上可由消费者直接行使。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因其总体利好性,从理论上来说,其非但不会增加法院的诉累,反而会减轻其裁判压力。

后悔权的设立确实为消费者提供了希望,但是其能发挥出多大的作用,还是个未知数。如何避免后悔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成为“空中花瓶”,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3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现在,我国只是在法律中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离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3.1 后悔权行使方式问题

既然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为7天,那么以何种方式通知经营者算是完成后悔权的行使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我在网上买手机,手机在下单后第五天才送到,此时算是我收到了商品,后悔权期限才应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7天内我要行使后悔权,但是以何种方式行使是合法的,是要以通知的方式,怎么通知,是采用通知到达主义?还是以寄回商品的方式,若采用寄回商品的方式,是以寄出时收到商品寄出证明为标准,还是以邮寄到经营者处为标准,显然若是以后者为标准,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使。以上的这些不怎么起眼的问题,对于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都会有问题,更不用提一个普通消费者了。我认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对以上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做到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3.2 后悔权行使期限问题

后悔权行使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交易的性质来决定。现如今我国法律规定的后悔权行使的期限为7天,不长不短,也是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但是,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无疑不会适用于所以的交易方式。除了根据交易性质来确定外,还可以考虑其他一些具体情况。

另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在第二十五条最后加一款,经营者可以自己规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但不得少于7天。

3.3 后悔权行使的效果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七日内返还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我认为,这样规定有些僵硬与不公平。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担。如果商品没有任何问题,且真实商品与经营者的描述没有差别,只是因为消费者个人不喜欢了,此时,应由消费者来承担邮寄费用和商品再包装费用。但是,若是因为商品与商家描述的不一致,但又不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此时,退回商品的运费应由商家来承担。

3.4 滥用后悔权的问题

有的商品数量有限,一旦被别人买走,其他消费者就会失去机会。经营者买来竞争者的商品,拖过最好的时机,延误了正当的经营,使其他商家最终卖不出去东西。此时应如何处理?

以上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消费者也未尝不会滥用后悔权。中国目前整体诚信度不高,消费者后悔权内在的就包含了或者说给了消费者一个不诚信的机会。此种情况下,很难说没有消费者不会钻法律的漏洞,出现类似“恶意退货”,借机“免费试用”的情况。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要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很不完善,尤其是还没有规定如何防范惩戒。而此时,对社会中无论是集体失信行为还是个体失信行为,制定严格而到位的惩戒标准,才能更好的利于制度的良性运行,否则,经营者承担过重的负担,无益于经济的发展。

4 结语

后悔权制度是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标的,从某方面来说,它是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前移了,使消费者免于陷入特定领域中的信息失灵,也不用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实施,其在实施后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法律中只规定一个后悔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制度问题。围绕着消费者后悔权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是必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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