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视角下的超常儿童教育模式研究
——以“少年班”为分析对象
2014-07-21徐文俊
徐文俊
(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教育公平视角下的超常儿童教育模式研究
——以“少年班”为分析对象
徐文俊
(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为了促进超常儿童的发展,现今国内很多地方开设了“少年班”,笔者认为“少年班”的开设违背了教育公平。在教育公平的视角下,要使超常儿童得到更好的发展,普通学校可以借鉴“少年班”内部的一些办学模式,从而使超常儿童得到长足发展。
超常儿童;教育公平;少年班
超常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受到各国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如何在教育公平的视角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来帮助超常儿童更好的发展是专家学者正在探讨的问题。教育公平分为教育内部的公平和教育外部的公平。教育内部的公平即保证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及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外部的公平即保证所有人都应该获得平等受教育权的机会。
一、“少年班”的非合理性分析
根据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设立“少年班”存在着不公平性。与普通学校相比,“少年班”占用的优质教育资源更多,普通学生与“少年班”学生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未平均分配。并且笔者在这里需要提到的是社会上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部分落后地区的儿童受教育权利都无法保证,部分偏远地区教育资源极度缺乏,在这一前提下仍将教育资源更多地倾向于超常儿童这一优势群体将会制造更多的不公平。
1.过于关注儿童的智能而忽视其身心发展健康。作为被选拔出来的这些超常儿童,他们在某方面或某几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智能,而“少年班”的设立就是在于尽可能的发展这些智能,所以课程的设置与编排更倾向于适合他们智能的发展而非适合他们年龄的发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儿童,他们有普通儿童所具备的一切特点。课程内容的编排偏重于理性思维的发展,倾向于逻辑与抽象思维的形成,而超常儿童的心理则处于较为低级的阶段,认知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将会给超常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而这一影响可能在他们发展的初期较为隐性,但用一生的发展来衡量则会渐渐体现。
2.无法满足艺术、体育等特殊超常儿童的特殊需要。超常儿童的超常智能体现在各种方面,“少年班”课程的设置固然多种多样,德智体美劳都有所涉及,但是因为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少年班”的课程可能更多的仍旧注重在传统智能(数理化语文等)方面,而对于手工,艺术,体育等较为特殊的智能的课程设置上可能并不完善,并且开设手工、艺术、体育课可能更多的目的在于帮助拥有传统智能的学生提高动手能力,文理兼备,全面发展,而非是为了在这写方面有超常智能的超常儿童的更好发展。虽然结果是有用艺术类智能的超常儿童得到了比普通学校多的发展,但是“少年班”的课程安排实质并非如此。并且与传统智能的教育资源相比,艺体手工类的教育资源较少,这是违背罗尔斯平等自由原则的。同样的教育资源对他们的最佳匹配程度不同,即是部分拥有特殊智能的超常儿童没有得到适合他们发展的教育资源,这违背了教育公平的涵义。艺体类的超常儿童可能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而如何做到兼顾“传统智能”的超常儿童与“艺体类”超常儿童,在“少年班”内部做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也是有待思考的。
3.选拔机制的不公平性。西安交大“少年班”选拔机制是从面试、笔试和心理测试三个方面,比重较大的是面试环节。面试的专家组由工科、人文社科、心理、中学教师、优秀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等5~7名专家和学生组成,从而对面试者做到更为综合全面的考察[1]。在这一环节中还有对百科知识的检测,来判断学生的综合知识。然而,该选拔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超常儿童更多的是在某一方面存在着超常智能而非全才,西安交大的选拔方式更多的在于选拔全面发展的学生,而这一选拔方式将更多的选拔出多方面努力的特长生而非具有潜能的超常儿童。韩寒的语言文字功底很好,普通学校教育制度无法适合他,而他似乎也与立志于培养超常儿童的“少年班”无缘。从选拔机制这一角度来看,相对于接受多种培训的综合实力很强的特长生而言,只具备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特殊智能的超常儿童是处于弱势群体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便是允许对弱势群体提供额外帮助,但是如何甄别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并且给予他们正确适当的帮助,如何完善选拔机制使其能够真正实现选拔的目的,仍值得我们探索。
4.“少年班”的设立违背了儿童教育的目的。关于教育的目的,杜威认为一个真正的目的和从外面强加给活动过程的目的,没有一点不是相反的。从外面强加给教育活动的目的,是固定的、呆板的,在教育上,由于这些从外面强加的目的的流行,才强调为遥远的将来做准备的教育观点,使教师和学生都变成机械的、奴隶性的工作。也即是说教育是为了让每个受教育的人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而非是将教育变为一种达到功利目的的手段[2]。而今部分人认为“少年班”的设立并非仅仅是服务于超常儿童,也是给从小注重发展的孩子提供机会。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假设“少年班”的设立是公平合理的,它是为了帮助超常儿童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使之更好的发展,完善其人格。而对于全面发展的“特长生”来说,家长、培训机构培养他们的目的更多的在于一种功利性,是为了让他们进入某类学校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训练,这一做法违背了教育的目的,它使教育成为了成器的教育而非成人的教育[3]。
5.部分“少年班”的设立是变相的“培优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而现今所反对的培优教育,一个重要表现便在反对分班制度,反对学校依据学生的水平强制将学生分配到特定班级就读,反对每类班级的整体师资水平不同,即反对学校开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而“少年班”的选拔便是从众多学生中选出的在这个年龄阶段表现突出,综合实力强的学生,“少年班”的师资便是从众多教师中选拔出更为优秀的教师;为高水平学生配备高质量师资不正是我们所反对的培优教育吗?作为普通学校尚不允许进行培优教育,那还有什么理由全国性的、公开性的、大范围的开设“少年班”来进行培优教育。
6.“少年班”无法促进每一个超常儿童的发展。在谈到“少年班”成就时都是以“大多数”而非全部,每个“少年班”的超常儿童成才比例并非为100%,那么这些数据中不包含的、那些未成才的儿童放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能否成功?对于“少年班”的超常儿童个体来说,他们中的每位都是比较优秀的,但是对于超常儿童班来说,按照每次的评价结果,他们中注定有较平凡普通的,与表现优异的超常儿童相比,表现平凡的超常儿童受到学校和老师的关注度较低,教师对其的期望较小。而根据皮革马利翁效应,教师的关注度与期望与学生的发展成正比。若这些平凡普通的超常儿童在普通学校学习,他们获得的关注度和期待较高,也许将更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少年班”的设立对没有突出成就的超常儿童来说,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发展好,也即“少年班”的教育不是最适合他们发展的,而这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内涵。
二、教育公平视角下的超常儿童教育模式的建构路径
虽然“少年班”的开设可以促使很多超常儿童的才能发展,但它无法满足每一个超常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转变超常儿童的培养路径,从“少年班”的特殊学校或特殊班中转变到普通学校普通班,对超常儿童进行融合教育,能够更有利于超常儿童的身心发展健康,也能够促使其特殊才能的发展。
(一)教学编排的多样化
1.普及小班精心教学。借鉴贺淑曼教授提到的英才教育具体实施方案,可以在普通学校实行“精耕细作”,选拔优秀的老师,普及小班精心教学(最好30人以内),从而达到因人施教、开发潜能的目的[4]。“少年班”对超常儿童选拔机制的不合理性,选拔年龄的束缚性,将一些大器晚成型的“潜”天才和只具有某一方面超常智能的超常儿童拒之门外。针对这一问题,普通学校的“精耕细作”不仅能帮助超常儿童超常智能的发展,给予超常儿童更多的发展空间,帮助超常儿童在心理与智能上找到一个平衡点,还能给常态学生一个更好发展的机会。小班进行教学实际上给了每位常态学生一个自己属于大器晚成型超常儿童的信念。同时,在普通学校进行学习极大地舒缓了超常儿童的压力,减少了心理疾病出现的比率。
2.中小学开设选师制度。超常儿童无法在普通学校得到很好的发展还有一个原因是不能适应特定的学科老师的教学方法。尽管“少年班”的教师水平较高,老师的教学方法也被更多的学生接受,但是仍旧有不能适应这种教学方法的学生。所以笔者认为,中小学可以借鉴大学的选课(师)机制,虽然数学、英语、语文等科目是必修课,但是老师并非必须是指定老师。在每学期开学之初,让学生自由选择教授的老师,相互比较,选出最适合自己学习方法的学科老师,从而更好地获得知识,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然实行选师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有充足的师资,这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也有相应的要求。
(二)师资队伍的丰富性
1.对普通学校领导、教师进行有关超常儿童知识、技能的培训。有关专家学者呼吁超常儿童进行特殊教育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普通学校的师资并不能够开发超常儿童的超常潜能,而师资力量不够的原因便是普通学校领导与教师对超常儿童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针对这一原因,政府相关机构可以对普通学校领导、教师进行相关的培训,完善他们的专业知识,同时每所普通学校还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老师,从而更好地为特殊儿童进行服务。
2.每个班级配备一名课业发展指导教师。作为班主任或某一学科教师,他们的精力是有限的,若要求他们在照顾到全班上所有学生外,还要关注超常儿童的发展,无疑是给他们增加负担。每个班级配备一名课业发展指导老师便是很好的解决方式,课业发展指导老师并不教授特定的某一学科,而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为任务的。他们与学生一起学习、生活,较于其他老师,也会更加了解学生的特点。课业发展指导老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帮助超常儿童,并且他们接触超常儿童的机会更多,这极大地促进了超常儿童的发展。
(三)评价方式的多元化
部分超常儿童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表现出较为突出的优势,但是在其他方面趋于普通或是弱势,学校的仅以学习成绩总排名来评价学生的方式极大地不利于他们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学校可以采取多元的评价方式,突破单一的笔试成绩定能力的局限,参考平时表现,用平时表现与笔试成绩比例分配的评价方式来评价学生将会更加科学合理。对于学生的平时表现,不同于以往的教师主观感受,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评价学生。学生课堂的互动、举手的次数、完成作业情况、学习的态度等都可以作为参照的标准。对于偏科较为严重的超常儿童,学校可以适当倾斜学科的评价比例,从而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三、结论
“少年班”开设这么多年,确实为国家输送了大量人才,使部分超常儿童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但是开设“少年班”这一行为违背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同时忽视其正常年龄,无法公平地顾及到拥有特殊超常智能的超常儿童,选拔的不合理性以及对少年班未成才儿童的不公平性也是我们需要深思的地方。在关注早年便显露出某方面天赋的超常儿童之时,也应关注到大器晚成型的超常儿童,如何在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使各种“潜在”的超常儿童得到充分的发展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1]宋红霞,杨鹏,唐飞.少年班大学生招生改革与精英培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0,(1).
[2]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3]刘铁芳.超常儿童的超常教育是扩大公平还是制造不公平——与刘彭芝先生商榷[J].学术争鸣,2010,(2).
[4]赵进一,花葆竹.让“超常教育”回归“英才教育”[J].检察风云,2013,(16).
G6410
A
1674-9324(2014)30-0249-03
徐文俊(1993-),女,江西南昌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