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福利”需警惕
——牢筑防护墙,防止国有资产不断流失
2014-07-21路汉莉张超
文◎路汉莉张超
灰色“福利”需警惕
——牢筑防护墙,防止国有资产不断流失
文◎路汉莉*张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国有单位负责人出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需要,借名义、钻空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奖金、提成等形式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其危害性,在于它往往以公开的形式出现,并以貌似合法的理由实施、私分,直接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近日,陕西省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区农发办工作人员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涉案的金额高达60多万元,涉案人员达6人之多,加之私分的是国家涉农的专项资金,所以在当地影响较大。庭审上六名被告声泪俱下,悔恨当初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损害集体国家的利益。在最后陈述阶段所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是他们却并不知道自己分钱的行为并会触犯刑法,认为顶多只是个违纪的行为。法律不会因为他们不懂法不知法而免于他们的刑罚,法庭最后判处六名被告3年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回放
迷失在前任铺设的温床中:前任领导被查处后,后任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不是吸取教训,建规立制,堵塞漏洞,而是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俗话说擒贼擒赃,他们自以为所做的一切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岂料,法网恢恢,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然而,透过此案,人们不禁会问他们是怎么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又是如何前仆后继,迷失在前任铺设的温床中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人人都在惦记这块“福利”:该区农发办是农业局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该单位二套班子一套人马,既叫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又叫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外统称农发办。由于工作关系该办每年都要向省、市、区申请拨付千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扶贫资金。国家为了严格管理这一块资金出台了很多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局为了掌控这块资金拨付运作流程,实行的是报账制,也就是说农发办并不沾手这些项目资金,每年实施的农业扶贫开发项目都是经过对预算资金层层申报和审批后直接拨付给原材料供应商和项目承包人。就是在这样规范的管理下,贪欲还是让一些人冒天下之大不为,打起了农业开发和扶贫资金的主意。
2002年,某区农发办原主任蒋某等三人就因虚开原材料、加大工程支出套取国家资金在单位内部设小金库被纪检部门查处。2007年张某担任主任后,在前人铺设的温床上,他们不断总结教训,犯罪手段更加完善和高明,将国家资金套出后索性不在本单位设账目。张某等人为了躲避查处和不被发现,这部分资金每年除了用于一些无法报账的支出和发放加班费以外,巧妙地将没有花完的剩余资金寄存在两个开发商处。从2005年至2011年底,这块资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知道的人都心照不宣的想吃这块“唐僧肉”。用张某的话说这块资金他也纠结过,但他深知这就像定时炸弹一样谁动就会爆炸。
“祸起”主任离岗:张某一生可谓顺风顺水,二十几岁就被提拔为领导干部,他曾担任过区青联主席、团委书记、乡镇办事处主任等职务。2007年到农发办后,他深谙前任套钱的方法和门道,也知道这样做的危险性。然而贪欲和侥幸心理却让他丧失了原则。在前任铺设的温床上,他半推半就、如法炮制,延续着这种潜规则,为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祸端。2012年初,张某年届55岁即将离岗,单位有关人员不止一次的在张某面前抱怨,你马上都离岗了,留那么多资金干啥,弟兄们跟你这么多年风里来雨里去,不如把这些钱分了。此时张某心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彻底崩溃了,面对诱惑心态严重失衡,他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主持会议将寄存在两位原材料供应商处套取的国家农业开发项目资金60万元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开私分。在发放完60万元后,张某等相关人员要求发钱的郭某和周某将发钱名单和逐年算账的资料全部销毁,并多次给相关人员叮咛不能出去乱说,不能互相打听。他们以为所做的一切非常巧妙,钱没有经过单位人员进行发放,分钱名单和算账单据已经销毁,神不知鬼不觉,即使有人告状只要不开口,神仙也难下手。犯罪手段隐蔽,没有留下相关书证,分钱人员订立了攻守同盟,他们自以为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如何查处此案给办案人员出了一道难题。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东窗事发终入法网:2013年5月,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周密的初查,从涉案人员外围情况入手,调查其社会关系、个人财产状况。立案后侦查人员为避免打草惊蛇,没有直接传唤张某,而是采取避实击虚、迂回作战,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但是,这时办案人员却遇到两个难题,第一,本案嫌疑人较多,如果仅凭相互之间的口供,很难将证据固定下来,法院也很难仅凭口供做出有罪判决。而且,案发单位由于工作性质,每年都会有上千万的资金划拨用于扶贫和农业开发,单位的财政走账十分频繁,要从大量的走账资金中找到究竟是哪一笔款项进行的私分实属困难。第二,本案中两名嫌疑人患有疾病,身体十分虚弱,主任张某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出院,病情不稳定,稍加精神上的刺激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的发生;副主任李某患有严重二型糖尿病,每天需要饭前需要注射胰岛素来控制血糖。
面对困难,办案人员一方面,调取财政局和涉案单位相关财务账册,逐一核查张某任职期间申报批准立项每一起工程、每一笔资金流向,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从项目工程建设方调查工程实际投入资金。另一方面,从工程材料供货方查询过往账目,核对工程实际造价,同时走访工程具体施工人员,了解具体情况,从中固定证据。通过对外围证据的搜集和巩固,加上嫌疑人之间口供的相互应证,一举突破了这起私分国有资产案。经侦查查明,区农发办原主任张某在即将离岗前夕,心态严重失衡,抱着最后“捞一把”的侥幸心理,主谋伙同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以单位名义将套取的国家农业工程开发资金共计60余万元在单位内部以“福利”的形式给工作人员分发,最高者分得9万余元。
集体决策不能是阻却违法的挡箭牌
对发生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单位,其单位的负责人事前都认为:这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而且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钱是大家的,也是大家参与分的,领导也没有多领一分,没有将公款私下放入自己的腰包,就认为这不是犯罪。而职工则普遍认为:单位发给的各种奖金、福利肯定有文件规定,又有领导签字,造册发放,有理有据,便欣然接受。
《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来看,单位开会集体决议是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成为他们阻却违法的理由。
维护法律的尊严应从知法、懂法、守法做起
从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上来看,以单位福利形式给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福利”的这类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很多涉案人员并不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只认为是一种违纪行为,最多也只是受到纪检委的处理。正如徐某在接受讯问时说道:“如果当初有一个人能够提出,我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要负刑事责任的,我说什么也不会拿这几万块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不知法而犯法就能免于除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办案人员的我们来说,除了在制度等方面进行防范以外,更多的是要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更应该做好个案预防,通过宣讲的方式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查处腐败案件,应该像习总书记强调的那样,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确保公正司法,司法公正,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7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