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验与启示
——以美国银行业为例
2014-07-20蒋怡雯
蒋怡雯
国外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验与启示
——以美国银行业为例
蒋怡雯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理应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准确性和科学化水平,从而满足不同受众需要。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国内银行业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发布较晚,实践能力同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本文拟以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例,总结其经验,为我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启示。
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经验;启示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理应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准确性和科学化水平,从而满足不同受众需要。国内外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到本世纪初才逐步发展起来,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在2001年度公布了独立社会责任报告,我国最早的一份自愿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是由上海浦发银行于2006年6月23日发布,稍后的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由此揭开了我国银行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序幕。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国内银行业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发布较晚,实践能力同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本文拟以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例,总结其经验,为我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启示。
一、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经验
1.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国家之一,美国钢铁公司在1905年就披露了相关的内容,并且在以后的年度都有不同种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期出现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而美国银行业发布独立社会责任报告较晚,主要由于银行业的行业特点,面临的正式非正式的压力较小,大部分银行最早可追溯到21世纪初才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如花旗银行在2001年发布了其正式的第一份年度全球企业公民报告。美国银行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有形或无形的压力,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公司法》增加的“利益相关者条款”使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美国法协会1993年推出的《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企业在经营时可以承担法律框架下的道德行为,如把合理的资源投到公共利益、人权、教育等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回报的事务中。但是,这种行为都是自愿的。美国的《公司法》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采取授予董事会决策权的模式。但美国银行业面临来自消费者、供应商、内部员工、环境报告组织、其他公益组织等。其披露也由外界要求逐渐转变为自觉行动。
2.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法
美国法律研究院在1948年通过了《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在这份文件中,提出了公司经营者进行非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之外的行为原因,即当出于维护法律、为公共福祉捐献一定数额资源、为伦理负责等。虽然这份建议不具有法律执行力,但为之后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及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的财务、非财务信息,包括环境合规或违规行为及其后果。在平等雇佣机会、健康与安全、消费者保护方面,企业要遵守法规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些内容的披露却是自愿的。虽然强制披露的规定不多,但加入国际社会责任机构,约束自身的经营活动,已成为美国大银行的一种发展趋势,例如2003年6月在美国的华盛顿,花旗和美州银行就宣布正式加入了赤道原则。同时,美国还有巨额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这对促进美国银行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供借鉴的优势
1.执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体系等标准方面
GRI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美国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经济体联盟联合倡议,于1997年成立,其使命是制定和推广全球适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旨在协助报告机构更好地表述其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同时帮助报告机构的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这些贡献。目前,该组织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的版本,使其内容更加完善,涵盖了可持续发展的更多领域。该指南将报告分成战略概括、管理流程和业绩三大类,而业绩则分为经济业绩、环境业绩和社会业绩。GRI指南中的业绩指标涉及直接经济影响(如客户等)、环境、人权、社会等方面,根据相关程度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指标,内容具体、明确,操作性很强,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性的予以运用。美国银行业通过引入持续改善的GRI指南,使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了一个可供考量的标准。
2.数量化指标为主的描述方式
美国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可分为七类:对内报告、对外报告、描述性的报告、定量内容的报告、货币性的报告、部分社会会计报告、全面社会会计报告。描述性报告就是广泛使用文字做为工具,以叙述的方式向外界展示报告信息,通常给人以泛泛而谈的感觉,可供提取的信息非常有限。而定量报告则以数字、图表等方式进行阐述。美国银行业在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广泛使用了货币与非货币的数字,如Union bank在其2011年CSR报告中,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社区进步、慈善事业等方面使用了大量数量化的指标,包括绝对与相对的数量指标,甚至还有更为清晰、直观的图表,这为报告使用者提供了一个友好的界面。
3.信息披露客观性
信息披露的客观性要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在措辞表达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尽量客观而避免带有主观倾向,向使用者提供不偏不倚的信息,以不影响其据此作出判断或决策,对关键负面信息不能轻描淡写或干脆避而不谈。总体上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选择性披露的动机强烈,给人的感觉就象是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不存在任何差距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当然,客观性并非要求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自我揭短,而是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出恰当、公允的披露。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在其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与前一年度相比下降的趋势做出了如实披露,这也是众多社会责任报告中鲜见的可被认为是消极的披露,对我们发布社会责任信息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4.完善的指标体系
美国会计学会对会计目标的认识包括有利于履行社会职能和社会控制。这就要求会计要履行其社会职能,以使企业的社会目标得以实现,所以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是实现会计目标的内在要求。以企业利益相关者要求为导向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企业在发布相关信息时总的方向,而构建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无疑能够促进披露的规范化、科学化,披露内容以数据指标的形式呈现将是企业的必然选择。由于美国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领先水平,其构建的指标体系比较成熟,可供我国借鉴、吸收的内容很多,其指标体系主要有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如单位收入材料消耗率等),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如社会捐赠率等),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对政府的责任目标以及企业收益方面的贡献等。这些完善的指标体系有助于增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及纵横向可比性。
三、美国银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的法规及制度保证
美国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及披露其履行情况面临许多正式的压力,美联邦及各州政府对企业履行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方面做出了许多详尽的规定,如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法》;1970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1972年颁布的《水污染控制法》: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1994年颁布的《安全饮用水法》等。而对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美国在1934年颁布的《证券法》的S.K管制规则的第101,103,303条款中指出,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的财务或非财务信息,其中就包括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所导致的成本、未遵循这些法规所导致的成本、因环境问题或其他问题所引起的未决的法律程序、任何可能影响利润的不确定性或者已知的趋势。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相关法律的指引下,发布了一系列的披露制度以供上市公司遵守,如1971年至1973年之间发布的环境披露公告,1971年7月发布的5170号公告,该公告要求企业披露与环境和人权相关的重要事项,这些事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盈余或者资本需要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SEC在平等雇佣机会、健康与安全、消费者保护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企业要遵守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履行责任相关情况能带来实际经济后果,则应该予以披露。诸如此类的规定,为美国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了指引,使其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
2.深入研究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及方法
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及方法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美国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在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等机构及广大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AICPA在1973年就把报告“能确认、计量并阐述能够影响社会的企业活动”作为财务报表的目标之一,美国会计学会(AAA)对企业社会责任列出了四个层次的计量方式。美国学者还试图建立披露的评价模型,比较有影响力的是外部利益相关者评价模型,是由索尼菲尔德倡导提出的。全国会计师协会(NAA)在1972年建立了“企业社会业绩会计委员会”,并在1974年发表研究报告,提出了企业社会业绩的主要领域,此后,该委员会就研究报告的内容征求意见,并开展了很多研究项目。正是在这些组织强有力的推动下,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蓬勃发展,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如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表了《改进财务报告: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报告。这为开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践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逐步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商业银行庞大的资产规模和机构网络,以及社会赋予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务等职能,决定了其产品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社会责任基本构成要素的影响远比一般企业深远和重大。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与政府、借贷方、金融产品、服务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公众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银行业的作用举足轻重,相应地,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期望也高于一般工业产品提供者,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面临的来自内、外部压力更大,这主要有内部的雇员和工会,外部的人权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曝光等,迫使银行对这些内外部压力作出回应,从而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并对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予以披露。由些可见,由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从而逐步增强了美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意识。
4.不断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审核及监督机制
作为企业自主发布的非财务类报告,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很多报告看上去更象是自我标榜的广告,依靠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为提高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企业应该积极采用客观第三方评价或审验、数据来源声明、专业机构认证等方式来增强信息的公信力。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美国起步较早,且制定有严格的标准供遵照执行,再加之有大批具备会计、财务和审计知识、社会责任政策法规知识、社会学等诸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作保障。为提高社会责任报告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满足了使用者需要。同时,由于美国制定有完备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并且美国银行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以及监事会等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监督时具有明确的职责,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多方参与的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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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