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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监管疏漏,盗卖代管的中央储备粮“搞创收”“天下粮仓”为何频遭黑手

2014-07-19施坚轩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库点储备粮吴某

文 / 施坚轩

利用监管疏漏,盗卖代管的中央储备粮“搞创收”“天下粮仓”为何频遭黑手

文 / 施坚轩

“民以食为天”。为保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央政府制定了储备粮制度以维护粮食安全。中央储备粮是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可有人竟对其伸出黑手,私自盗卖、获利分赃。他们为什么能频频得手?“天下粮仓”囤养硕鼠,究竟存在哪些制度和监管上的漏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查办此案,及时排查风险源并发出检察建议。今年4月16日,经奉贤法院一审判决,六名犯贪污罪的被告人分获6年6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件回放

内外勾结的盗粮“流水线”

奉贤某米业公司原是一家没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轧米、粮食零售,同时还做一些受委托保管、仓储粮食的业务。由于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自有仓容量有限,无法满足现实储量需求,需要委托具备中央储备粮储粮资格的企业代为储存。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选点过程中,认为该米业公司具备储粮的硬件设施设备,且交通便利,便确定该米业公司为委托储粮库点。自2006年始,该米业公司就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收取保管费,同时接受直属库派驻监管员的监督。

2011年年初,该米业公司仓储部门的分管领导张某,在熟知储备粮的监管方式后,便萌生了利用监管疏漏,盗卖代管中央储备粮搞“创收”的贪念。他的如意算盘是,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的时机,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主意已定,他就找手下人商量实行。

2011年3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把下属仓储部经理吴某叫到了办公室,先对他讲了卖粮的想法,然后吩咐说:“你去找几个信得过、听话的人,在粮食出仓前一天的下班后,往粮食上加点水,天气潮湿的时候就用风机吸一吸,然后拉一些粮食出去卖掉,有‘加班费’可拿的。”吴某欣然同意,便问:“这没问题,但是您看卖给谁合适呢?”“就找以前来我们公司买过米、糠的小李吧,此人办事比较低调,可靠一些。”“行,我马上去办。”当下,张某又找了仓储部副经理殷某和保管组组长裴某,将打算告知两人。

在四人结成监守自盗同盟后,吴某便找到了李某,“我们仓库有一些多出来的小麦和玉米,你找人去卖掉,把粮款付给我后再给你一些好处费”。李某在粮食市场上比较有人脉,找几个人把粮食卖出去自然不成问题,有外快可赚,李某二话不说便答应了。两人计议已定,便分头安排行事。

七次“创收”的沉重回报

几天后,正在上班时间,吴某向殷某交代说:“张总让我们从正在出仓的仓库里装一车粮食出去,仓库里不要登记,具体什么时候装等我联系好车子之后再说。”殷某心领神会,忙点头答应。又过了几天,吴某交代当天下班后李某会过来装一车粮食,要殷某和裴某一起留下来看着装车。果然,当天下午五点过后,公司其他

预防析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储备粮代储环节监管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储存安全,针对发现的监管漏洞,上海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储粮上海分公司提出了由切实加强选点后续监管力度、优化代储环节驻库监管模式等五项具体风险防控措施组成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得到了中储粮上海分公司的高度重视。在落实整改措施上,该公司三管齐下:强化对新选库点的审批,并对上海辖区所有代储库点进行全面梳理,把好储粮资质关;在对粮食出库的质量检测上,严把粮食出库关,杜绝出现粮食质量和数量问题;在各承储库点加快安装和应用储粮远程监管系统,人防、技防一起上,对储粮进行全天候不间断监管。此外,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还优化了代储环节驻库监管模式,对所有承储库点派驻监管人员,落实责任,细化要求,杜绝以巡查代替监管,做到粮食入库、储存、倒仓、整筛、出库全过程监管,全力确保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系列问题暴露出监管盲点

在近两年的时间内,25万余公斤粮食被偷运出库。此案的发生,暴露出中央储备粮在代储环节存在不容忽视的监管漏洞,威胁到了国家的粮食安全。为此,上海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央储备粮代储环节存在选点后续监管力度不够、粮食出库存在监管盲点、仓库环境监测疏于监管、驻库监管人员督管不力这一系列问题。

首先,由于扩建或增加自有仓库成本较大,直属库大多会选择委托社会储粮库点代储。但直属库在完成选点、签订委托代储合同后,对承储企业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措施监管力度不足,如案发公司缺乏必要的防盗电子监控设备, 上海直属库却疏于监管,未提出改进要求,以至于给不法分子偷盗粮食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出仓过程中,直属库扦样人员应当对粮食水分、杂质含量进行扦样检测,与入库时数值进行比对。这项规定比较笼统,未明确扦样的具体次数、程序、细节等,只要进行了检测就是符合规定的。但由于中央储备粮出库量大,一般都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完成,上海直属库只在首日进行扦样检测。涉案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监管盲点,频频在出库的后几日中进行盗卖。

根据有关规定,承储库点的散粮仓在进行机械通风降温时,监管(检查)人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技术指导。但由于中央储备粮出库周期较长,监管人员无法24小时对机械通风等设备进行监管,且直属库对相关设备又未安装电子监控,导致承储企业利用夜间违规使用机械通风等设备的行为无法被发现。如涉案人员在中央储备粮出库的夜间,利用风机的吸风模式,屡屡对储存的粮食进行喷水,增加粮食含水量。

监管(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的,还有承储库点的粮食出仓时,此时需要了解掌握粮食出仓任务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由于上海直属库人员有限,驻库监管员一人需监管多家承储企业,多头监管的现状难以满足监督粮食出仓任务全过程的监管要求。如上海直属库指派到案发公司的驻库监管员需同时负责南汇地区承储企业的监管工作,致使代储企业利用驻库监管员不在场之机偷运粮食。

检察预防提出具体防控措施

一、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代储企业安全管理措施或条件的后续监管力度。对现有代储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未取得国粮局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未具备必要防盗电子监控设备的,必须在仓库周围安装足够数量的安全监控探头,实现关键区域无盲点。

二、完善粮食出库质量检测程序。建立粮食二次扦样检测制度,即除在出库首日进行扦样检测外,在装运粮食的车、船满车、满舱时再进行一次扦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与入库时粮食水分、杂质含量等进行比对,若发现相关数值明显超出正常、合理范围的,立即启动全面调查程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质询。

三、加大电子监控设备使用力度。加快代储库远程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通过数据和影像传输,对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过程中的质检、过磅等重要流程,以及对库区内夜间仓房周围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以便随时掌握粮食出入库及粮情变化情况。此外,建议在风机等机械设备中安装自动报警装置,一旦发生温度、湿度明显波动或风机长时间开启吸风模式等异常情况,立即发出警报提示,排查原因。

四、优化代储环节驻库监管模式。对5000吨以上仓容承储库点全部实行驻库监管,集并规模较小的承储库点。明确驻库监管人员在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应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在出库期间执行跟班作业制度,全程跟踪,严格监管中央储备粮出库时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建议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各直属库储粮任务的实际,适当增加人员配备,确保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实效。

五、健全监管人员教育考核机制。加强监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完善监管人员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监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范围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人员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可以要求直属库定期上报阶段推进情况。人都下了班,监管员也已离岗回家。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了一辆银灰色现代牌轿车要进公司西大门,后面还跟着一辆红色集装箱卡车。由于吴某事先向门卫老吴打过招呼,这两辆车都没有登记,一路通行。

此时,吴某安排好的六名装卸工早已等候在仓库门口,见大卡车进来,几个人便手脚麻利地开始往卡车上装粮食,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他们至少装了4万公斤,然后就直接把粮食拉走,由李某负责把粮食私自卖到了浙江。

为了掩盖盗卖粮食的行为,吴某等人依照张某的吩咐,在粮食出库过程中采取直接向粮食喷水的方式,来使粮食增重,以弥补盗卖粮食后发生的短斤缺两。并且,每次要盗卖粮食前一两天,他们才开始喷水并开启风机吸潮,这样既达到了使粮食增重的效果,又避免粮食因水分增加而发芽。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3年6月,上海市奉贤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并初步查实了这个团伙盗卖中央储备粮的犯罪事实。警方对张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移送奉贤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张某等人的行为已不仅是盗窃那么简单,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受中储粮公司委托保管的中央储备粮,其行为性质已经涉嫌贪污犯罪。

据吴某等人向检察官交代,他们在张某的授意下,采用此手法共盗卖中央储备粮七次。只要有仓库在出粮,出什么粮食就往外盗卖什么粮食,有时是玉米,有时是小麦,每次都在4万公斤左右。每次所卖的钱款最后都会交到副总张某手上,张某则会拿出一部分来犒劳下属。

经调查,他们共盗卖国家储备粮25万余公斤,价值57万余元。其中,张某拿出近30万卖粮款交给公司财务陶某私设小金库,他本人吃喝玩乐用掉10余万,其余的则是分给了仓储部经理吴某、副经理殷某、仓储部保管组组长裴某、粮食贩子李某等人。为避免门卫老吴说出此事,张某还特意吩咐吴某每次都给老吴500元的“封口费”。

承办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殷某、裴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并伙同门卫老吴、粮贩李某,盗卖中央储备粮,侵吞、窃取国有财产价值人民币57万余元(其中老吴、李某参与盗卖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的指控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一审对这六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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