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科研噬金的幕后推手
2014-07-19文/王燕孟瑶
文 / 王 燕 孟 瑶
谁是科研噬金的幕后推手
文 / 王 燕 孟 瑶
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在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下,高校、科研院所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管理上以权谋私、经济上贪污受贿等“大腐败”,也有学术上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小腐败”。而科研经费腐败业已成为“老生常谈”的问题,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对科研经费腐败行为的查处也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时至今日,为何一批批“学术泰斗”仍然因为贪污、挪用科研经费而深陷囹圄?
作为高校、科研院所最为集中,亦是科研经费支出使用量最大的北京地区,2011年至2013年,检察机关查办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14件17人。深入分析这些案件的原因特点,有助认识和斩断科研经费腐败的“推手”。
占比高、学历高、目的单纯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三分之一与科研经费有关。由于科研经费投入资金的持续增长,科研经费可谓是教育界的“唐僧肉”。2011年至2013年,北京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总数的36.8%,涉案总额达2300余万元,每起案件平均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人员供职于高校、科研院所,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经查,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多达13人,占比为76.4%,其中7人为博士生导师。他们在科学研究中是课题主要负责人、某些学术领域的顶尖学者,却一着不慎毁于一旦,不仅玷污了其本人的学术成就,也使其家庭、单位蒙羞。
分析科研经费职务犯罪的动机或目的,大部分是科研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所需,14起案件中,11起案件犯罪所得用于日常花销,如购买购物卡、手机、笔记本、汽车、住房、报销私人探亲、旅游交通费用等。青年学者为满足生活需要侵吞科研经费现象较为突出。涉案人员中,有多名“80后”科研人员,他们大部分为科研工作的业务骨干,科研任务繁重,同时仅凭学校工资难以满足日常花销,于是铤而走险。
贪污、挪用手段典型
随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北京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挪用类职务犯罪正逐年减少。近三年查办的贪污、挪用类犯罪占职务犯罪总数的34.2%,其中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科研经费被侵吞案件的频繁出现,暴露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存在较多隐患。
手段一:虚报经费支出用途。在北京某师范大学张某贪污案中,张某于2009年让其弟成立一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此后,张某不断将其使用的科研经费,以“实验室场地租赁费”、建设遥感试验场等名义,转入该科技服务公司。侦查发现,该公司与张某所在研究中心签订的多份协议为虚假合同,系张某一人代表双方签订。经调查分析,虚报经费支出用途这种方式最为普遍,用途也名目繁多,既有“找发票”虚报交通费、餐费、劳务费等项目支出的情况,也有签订虚假科研协议,大额度侵吞科研经费的情况。一些科研人员表示,部分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实际花销往往达不到预算金额。而在科研项目中期评审或结项时,经费资助单位对资金花费比例有硬性要求,课题负责人经常四处“找发票”将划拨的经费花出去。
手段二:直接购买虚假票据报销。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段振豪的名字因2011年“妻子实名举报院士候选人侵吞国家科研经费包养‘小三’”的新闻被迅速传播。2012年12月,段振豪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段振豪的经费支出中,有许多全国各地的飞机票、火车票,但段振豪及其课题组所做的工作属于理论研究,在实验室就可以进行,不需要经常出差。而为了花费结余的课题经费,其就从西单某旅游服务公司购买了很多假飞机票报销。社会中大量兜售假发票的不法商人、中介服务公司等使得越来越多科研人员有途径购买虚假发票贪污科研经费。
手段三:伪造经费负责人签名或经费负责人同意变造、涂改报销票据。北京某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孟某采取假冒课题负责人签名等手段,在短短半年内先后36次以组织会议、支出劳务费等名义向学校借出经费。某科研机构人事处业务助理周某,在申请“音像制作劳务费”时,仅向经费负责人申请费用3600元,但在获得经费负责人同意后,其在请示报告的“3600元”前贴上了“1”,继而找财务部门报销了13600元。某大学会计人员保管着课题负责人的签章,便轻易以课题负责人名义审批各种经费花销,达到其个人贪污公款的目的……这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反映出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存在较大漏洞,由于经费报销手续较为繁琐、且为形式审查,一些印刷费、劳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多次数的小额支出很容易既逃过课题负责人审批、又在财务处瞒天过海。
2011年至2013年,北京检察机关查办的科研经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体制、管理、认识问题凸显
宏观方面:科研工作的体制问题。
其一,科研项目多头管理、重复申报。在以项目课题制为主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下,我国科研经费来源已经形成了中央、地方财政投入与单位、个人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经费来源途径,国家还根据课题类别不同确定了具体的经费管理部门。如中央财政拨款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就是由科技部、总装备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社会科学院等部门分别拨款管理,且每一单位都有各自的资助管理办法。这种资助单位各自为政的格局不仅造成了经费使用标准的不统一,而且增加了科研人员重复申报、多次受益的机会,间接造成了科研经费的浪费甚至滥用。
其二,经费使用限制条件较多,科研人员劳动价值无法体现。北京某医药大学附属某医院党委书记李某在完成课题的过程中,发现课题经费存在结余,即与课题组成员王某商量将结余经费从学校财务转出,由王某联系某生物公司提供虚假的试剂购买合同、明细单及发票等至学校财务处报销。2013年,李某、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实践中,经费资助单位为了规范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内容、金额等做了限制性规定,许多项目还有“结余经费要返还”的规定,这些规定难以激励科研人员通过脑力劳动创造价值,反而促使他们通过虚报经费等手段满足项目资助单位的各种指标,以使结余经费不至上缴。
中观方面:学校、科研院所的管理问题。
其一,学校、科研单位重立项、轻管理。科研人员申请到科研经费对所属院校来说有诸多好处,不仅能证明、提高、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科研竞争力,而且还可以从经费中提取5%—10%的管理费、公共资源使用费。为此,各校都在科研项目申请方面下大力气,并将其作为教师学者职位晋升或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中国科协对全国科技工作者的调查发现,有14%的人认为在项目申请上花的时间和精力最多,有50.7%的人认为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申请课题”。与此对比,最能体现课题成果的评审环节却不被重视,一些课题负责人表示,评审专家都是“圈内人”,大家常来常往,不会彼此难为,“过关”很容易。如果能严格评审,要求没有科研成果的项目组返还科研经费,或许能“倒逼”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经费。
其二,学校、科研机构内部对科研经费多头管理。中科院某研究所模式分析与学习课题组行政秘书赵某于2011年11月至次年3月,在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办公耗材时,在报销单据中伪造课题负责人签名,骗过财务部门审核,贪污公款十五万余元。2012年12月,赵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虽然许多学校都制定了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科研部门、财务部门、课题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但许多案件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单位报销流程繁琐、审批人员分散的特点“欺上瞒下”逃避检查。
微观方面:科研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
其一,课题负责人对经费性质认识偏失。科研经费是投入课题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但一些课题组组长却认为,科研项目是靠个人争取的,课题经费理应任其处置,在日常工作中极力反对、阻挠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甚至以学生名义冒领、截留科研经费。北京某科技大学外语学院院长肖某在负责中国科协的课题项目过程中,以28名在校学生的名义虚报冒领课题劳务费8万余元。事实上,这些学生并未参加课题研究,而肖某始终认为课题经费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得。
其二,一般科研人员未筑牢思想防线。纵观一般科研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受课题组长指使、暗示,迫于学术权威被动犯罪;有的是发现了经费管理的巨大漏洞,伺机作案;还有的年轻科研人员看到周围的人住大房子、开好车,物欲膨胀,在商业贿赂“潜规则”下迷失了自己。这些都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不良环境影响,禁不住各种诱惑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