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投资担保埋“糖弹”堵住贷款担保环节存在的权力监督缺位、资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等漏洞
2014-07-19文/郭航
文 / 郭 航
警惕投资担保埋“糖弹”堵住贷款担保环节存在的权力监督缺位、资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等漏洞
文 / 郭 航
近年来,担保行业逐渐兴起,在投资贷款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担保企业实力雄厚,与银行联系密切,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取得贷款的概率更高,对投资担保公司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业务往来也愈加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贷款而实施贿赂犯罪的时间点,开始由银行前移至贷款担保环节。
投资担保公司的兴起和发展,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壮大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激发了产业经济活力。但是,由于投资担保环节尚存在权力监督缺位、资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等漏洞,导致了一种具有独立特点的受贿职务犯罪类别出现,对预防活动的有效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此类案件并不常见,但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案件分析
行贿“四化”现象
此类案件,在行贿过程中呈现多样化、隐蔽化、关口化及长效化现象。首先行贿人善于伪装,假借各种名义施予贿赂。行贿人行贿时以“感谢”、“感情”或“朋友”作为幌子铺垫,使受贿人觉得礼物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从而乐于接受贿赂。本案中,行贿人以感谢的名义邀请王某夫妇吃饭,以“见面礼”的形式赠送两块价格不菲的手表。之后,又以王某的妻子购车及子女上学为借口,给予王某现金达80余万元。其次,行贿人实施贿赂的过程极其隐蔽。行贿人在实施行贿行为时,往往直接单独面对王某、荣某等对象,通常不会有第三人介入,基本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外人很难知悉内情。另外,行贿人选择重要关口腐蚀拉拢。行贿人非常善于选择行贿时机,往往利用逢年过节、生日等重要日期出手,这时受贿人警惕性不强,尤其在充分的行贿理由面前无法推辞,从而收下贿赂。同时,行贿人注重期权性,以“滴水穿石”式的手段长期实施行贿行为。此案的潜伏期较长,在这期间,为谋求与王某、荣某建立持久稳定的关系,行贿人多次实施行贿行为,进行长时间的感情投资。
●案情介绍
王某曾担任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各方面的业务活动。荣某与王某属同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负责贷款担保申请的审查、评定等业务工作。2008年至2010年间,为了感谢王、荣两人在贷款担保活动中提供的便利,行贿人杨某、潘某分别给予王某名表、现金等贿赂,折合人民币90万元,赠送荣某名表、现金等钱物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
行贿节点前移
之前,企业贷款往往直接面对银行的层层审批,银行机构的贷款负责人对企业能否取得贷款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自然将银行机构负责人作为行贿对象。而近年来,随着担保行业的兴起,其在中小企业投资贷款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担保企业实力雄厚,与银行联系密切,银行也更愿意通过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降低借贷风险。所以,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取得贷款的概率更高,依赖性越来越强,业务往来也愈加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贷款而实施贿赂犯罪的时间点开始前移至贷款担保环节。本案中,行贿人通过担保公司获得贷款,不但简化了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手续,还能顺利从银行获取贷款。由此,行贿人将贿赂重点放在了投资担保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和副总经理荣某身上。
●风险分析
“三重心理”作祟
王、荣两人在此案中的受贿心理也非常具有典型性。“虚荣心理”和“侥幸心理”是王某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主要诱因。王某担任总经理一职,与其扎实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工作能力密不可分,他在上任之初的四年多时间里,投资担保公司的效益收入和总资产也逐年增加。自2006年,王某认识了杨某、潘某等公司老板开始,长期被他人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更被老板们的美食、豪车、奢靡生活所吸引。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王某的思想开始渐渐发生变化,理想信念产生动摇,严于律己的作风被虚荣心一点一滴渗透瓦解殆尽。王某逐渐变得功利,通过与老板们的接触,看到手中的权力,自认为身份特殊,受贿行为隐蔽、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就这样王某敢于一次次伸出贪婪的双手,尤其是当其听到杨某等人被调查后,拒不承认收受贿赂的事实,还想利用赃款存入廉政账户来隐瞒、消灭罪证。“由廉入腐易,由腐入廉难”,王某最终在“虚荣心理”、“侥幸心理”双重作用下跌入腐败的漩涡,嬗变成一个逢送必要,逢礼必收的人,被裹挟着各种利益目的的“糖衣炮弹”打中,栽倒在90余万元的巨额财物脚下。
“交易心理”则是荣某自甘堕落的原因。荣某曾将过去无法报销的餐费、住宿费、汽油费等各种费用单据交予潘某报销,并且3万余元的票据竟然换回5万元,存在明显的差额。荣某之所以收受超过报销数额的钱财,主要是其有权力帮助潘某所在公司办理业务,认为应当获得相应费用。正如荣某所说:“潘、杨两人送我钱和表是因为我主管贷款担保业务这方面的工作有利用价值,可以加快办理贷款的速度。”
一权决断替代制度管控
该投资担保公司在委托贷款的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一权决断替代制度管控的廉政风险点。投资担保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可以直接与业务银行联系,将自身合法存入银行的资金作为贷款借贷给企业,通过银行的手将自己的财产借贷。但此类案件中,在借款企业提出申请后,内部并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与评审会评议,只要公司总经理同意,借款单位、业务银行及投资担保公司三方就能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直接获得贷款。尽管期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但很显然投资担保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不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由王某独自决定的做法,造成多种不良后果。首先权力过于集中,使王某极易利用职权暗箱操作,谋取个人的非法利益。其次没有正式的书面审批程序,容易使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管理逃避制度的控制和监督,造成公司资产的失控和流失。
疏于监管冲破“防火墙”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疏于监管是造成王某胆大妄为、无所顾忌的重要原因。投资担保公司是独立的国有公司,相关的领导人员应该有明确的人事管理部门。但在王某担任总经理一职期间,相关部门并未下发任何正式的任命文件,造成王某名义上供职于投资担保公司,实质上其人事关系还存在于原单位。这就使王某的归属不明,导致“管不了”的现象。同时,尽管投资担保公司在性质上是国有企业,却是由两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一个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联合成立的,理论上这些股东都拥有管理权,而这三个单位都未对投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没有履行职责,相互懈怠,懒于管理,由此造成王某等人几乎处于脱管状态。
“出师有名”的腐蚀拉拢
行贿人尽管为谋取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但存在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若行贿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杨、潘两人经营的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等业务,完全符合条件及相关手续,办理的程序也符合规范,贷款后也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归还贷款,其行贿财物只是为了加快业务审批速度,所以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行贿人正是抓住法律制度的漏洞,尽管未构成行贿罪,但与国家倡导的廉洁风气相悖,长此以往不但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可能以“亲密关系”威胁、引诱、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对策建议
廉政教育正本清源
为应对当前企业为取得贷款,将担保公司作为行贿目标的情况,检察预防部门应加强担保环节人员的廉洁教育。首先,检察预防部门需“精心准备、精制方案、精选措施、精挑案例”,通过廉政法制课、预防巡展、廉政主题征文等举措开展针对性较强的常态化廉洁教育。形成叠加的正面预防宣传效应,不断提高担保公司人员的守法意识,增强宗旨观念。其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道、拍摄反腐倡廉影视作品及实地旁听法庭审判或赴监狱进行警示教育等动态形式,增强担保公司人员的切身感受,真正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赦”。此外,要对担保公司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廉政谈话,强化思想交流,提高对利用职权谋取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同样构成犯罪的清醒认识。通过上述多样化、常态化、动态化的反腐倡廉活动,不断净化心灵,保持担保环节人员的心理健康。
制定执行资金管理的制度
针对担保公司业务活动中,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存在以权力决断替代制度约束的不足,建议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应及时组织懂业务、懂程序的精干人员进行调研,摸清符合担保行业特点的资金管理使用规律,拟制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民主决策的审批程序和决定规则,及早堵塞制度制定上存在的空白。同时,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等业务的审批和讨论要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要签名确认,将材料登记备案,为以后的监督审查提供依据,确保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保证决策程序按制度规定规范执行,以此减少违规审批担保公司资金使用的隐患。
主管部门联合监督
为避免因联合成立担保公司而导致上级主管部门怠于监管的情况发生,应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联合监督。在成立联合公司时,要先期筹划,拟定详细的监督实施方案,使各方对子公司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认识,保证责任分工到位,防止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既可管又不可管”的模棱两可状态,让子公司时时处于上级部门“火眼金睛”的监督之下。与此同时,负有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担保公司业务活动资金管理的审查和管理力度。可采取听取公司经理对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抽查会议讨论记录,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账目等手段,做到监督措施的有效实行。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