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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焦点关注

2014-07-18罗时

劳动保护 2014年4期
关键词:修正案草案事故

罗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已施行近12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诸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修改实为必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部门拟定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经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4年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此番修改能否“重典治乱”、遏制重特大事故,连日来成为各主要媒体、2014年全国两会代表与委员,以及广大网民关注的焦点。

安全生产法修正的重点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一审草案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3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安全生产法》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包括: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此外,还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委员与代表的建议

落实企业责任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认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依然是用法律规范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建议修正案把“规范约束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行为”作为一条“红线”。一线工人最担心的就是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

吴恒委员也认为,对于企业内部机构及人员配备,一把手、法人代表是有决定权的,建议在法律里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单位法人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知道,要经营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有了这个意识,相应的机构、人员的配备,以及对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才会自觉。

强化政府监管

除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莫文秀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总则中增加内容,体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的精神。

在政府监管方面,与会人员还关注了对于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说,农村安全生产监管相对薄弱,应该进一步得到强化,同时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也应该得到强化。

但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认为,因为企业在乡镇的行政区域内,但是这些企业有中央的、有省市的、还有县的,要乡镇承担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非常困难。同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需要专业知识,现在乡镇缺乏专业人才,工作条件不具备。他建议,删除规定或者将其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即明确乡镇的职责为“协助”。

加大惩戒力度

强化问责,加大惩戒力度也是与会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莫文秀委员说,从司法的实践看,近几年各类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者打击不力,轻刑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的内容,行政追责、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重,使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尹中卿委员认为,应该增加民事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民事赔偿追偿,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追偿,甚至出事故后出动消防车、救护车的费用,也应由造成事故的企业承担,而不是由政府兜底。

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特别关注了草案关于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他说,修正案草案要求安监部门建立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这个信息库不仅应当包括安全违法行为,还应该包括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理。他认为,强制公开违法行为和监管处理信息,有利于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媒体与网友的关注

2014年2月27日,新华网在《遏制事故,不能只靠事后“从严重处”》的评论中指出,此次修法的思路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契合了安全生产“呵护生命”的核心要义。事前预防,需要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好安全准入关,绝不能因招商引资而“招”来隐患、“引”发事故;需要落实企业责任,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需要强化政府监管,关口前移,对企业生产安全状况明查暗访,保持高压态势。

2014年2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安全措施落实》一文指出,安全生产“红线”就是高压线、最高的责任线。在维护人的生命安全面前,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必须以“最高”的意识履行“最高”的职责。

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编辑 边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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