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至12月IACS发布的技术决议
2014-07-18沈苏雯
沈苏雯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 200011)
2013年7月至12月IACS发布的技术决议
沈苏雯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 200011)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负责IACS统一要求和统一解释等技术决议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其中的统一要求是为了作为IACS成员的船级社之间能有统一运用的规则而设定的要求。如无特殊标明,要求发布后一年内将进入各船级社的规范中开始实施。统一解释则是为了对统一要求中委托主管机关判断的部分,以及船籍国政府对模糊不清的部分未作出明确指示时,可供IACS成员统一使用。
2013年7月~12月期间IACS发布的统一要求和统一解释如表1、表2所示。
表1 2013年7月~12月发布的UR修订/新要求一览
表2 2013年7月~12月发布的UI修订/新解释一览
表1、表2所列的技术决议概要如下:
(1) UR Z3(Rev.6)
UR Z3规定了船体外部和相关部件的定期检验要求。在UR Z3.2.6条规定侧推器的可视部分需要经过必要的检验,不过没有明确表明方位推进器和喷水推进器等特殊推进设备是否需要检验,本次Rev.6对此检验内容作出了细化的要求。
(2) UR M56(Rev.2)
UR M56确定了船用齿轮疲劳计算公式。本次修订中对于船用齿轮—平行轴渐开线直齿和斜齿轮的承载能力与ISO6336的2006年版相协调。此外齿轮的几何尺寸计算公式也做了相应协调。
(3) UR Z16(Rev.4)
UR Z16规定了散装液化气运输船的液舱系统的定期检验要求。在UR Z16的第2.2.8条规定了需要检验并确认采用薄膜型液舱的LNG船的双重屏蔽气密性是否符合要求。此外如果有粘合型双重屏蔽结构,之前的检验结果与船舶新建成时的检验结果相比较,如被认为有“显著差异”,则需根据情况追加检验。
为了在IACS内部达成对于“显著差异”的共识,已经设立专门的小组进行重新修订。
(4) UR M36(Rev.4)
UR M36规定了要定期对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中设置的发电机辅机的报警和安全装置进行监视。本次修订中将“中速/高速”主机名称修改为“筒状活塞”主机,没有技术层面上的修改。
(5) UR M35(Rev.6)
UR M35规定了定期对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中设置的主机的报警、远程指示和安全装置的检验要求。本次修订中删除了低、中、高速主机的名称,改为“十字头式”和“筒状活塞式”两种用语,更加适用于该统一要求,没有其他技术层面上的修改。
(6) UR M10(Rev.4)
UR M10规定了为应对曲轴箱爆炸,对于内燃机的保护要求。本次修订也统一了对于低、中、高速主机的定义。低速主机指每分钟转速不到300转,中速主机指每分钟转速在300以上,不到1 400转。高速主机指每分钟转速在1 400转以上。除此之外没有技术层面上的修改。
(7) UR Z10.5(Rev.13)
UR Z10.5规定了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在Rev.13中,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在适用范围中指向了UR Z7。修订了压载舱和货舱的液压试验要求。增加了救援和应急设备要求,要求应与所检验的处所相适应。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但第6部分有关(SCF)(150米及以上油船和散货船,为满足GBS要求,针对HCSR未覆盖部分,要求对SCF的更新程序应纳入SMS系统文件中),适用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造船合同的船舶。
(8) UR Z10.4(Rev.11)
UR Z10.4中规定了适用于双壳油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在Rev.11中,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在适用范围中指向了UR Z7。修订了压载舱和货舱的液压试验要求。增加了救援和应急设备要求,要求应与所检验的处所相适应。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但第6部分有关SCF(150米及以上油船和散货船,为满足GBS要求,针对HCSR未覆盖部分,要求对SCF的更新程序应纳入SMS系统文件中),适用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造船合同的船舶。
此外,在定期检验时由检查员确认货舱液压试验要求方面,增加了允许并承认由船长带头实施得出的试验结果。
(9) UR Z10.3(Rev.15)
UR Z10.3中规定了化学品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在Rev.15中,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在适用范围中指向了UR Z7。修订了压载舱和货舱的液压试验要求。增加了救援和应急设备要求,要求应与所检验的处所相适应。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此外,在定期检验时由检查员确认货舱液压试验要求方面,增加了允许并承认由船长带头实施得出的试验结果。
(10) UR Z10.2(Rev.30)
UR Z10.2中规定了单舷侧散货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在Rev.30中,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在适用范围中指向了UR Z7。修订了压载舱和货舱的液压试验要求。增加了救援和应急设备要求,要求应与所检验的处所相适应。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但第6部分有关SCF(150米及以上油船和散货船,为满足GBS要求,针对HCSR未覆盖部分,要求对SCF的更新程序应纳入SMS系统文件中),适用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造船合同的船舶。
(11) UR Z10.1(Rev.20)
UR Z10.1中规定了除双壳油船外的油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在Rev.20中,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在适用范围中指向了UR Z7。修订了压载舱和货舱的液压试验要求。增加了救援和应急设备要求,要求应与所检验的处所相适应。
此外,在定期检验时由检查员确认货舱液压试验要求方面,增加了允许并承认由船长带头实施得出的试验结果。
(12) UR Z7.2(Rev.4)
在UR Z7.2中规定了散装液化气运输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其中要求测厚工作需由获得船级社认可的公司进行。新修订的版中,对于小于500 GT的船舶明确测厚公司无需认可。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13) UR Z7.1(Rev.9)
UR Z7.1规定了500 t以上的普通干货船的船体检验要求。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的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前8个修订版中指出本条不适用于“木材制品专用船”,然而考虑到木材制品专用船与木材船或原木船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删除了原来排除在外的“木材制品专用船(非木材船或原木船)”,将其纳入进适用范围。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14) UR Z7(Rev.20)
UR Z7规定了所有船型均通用的一般船体入级检验要求。针对进入货舱和压载舱的方式,修订了5.3.2条,增加了“带液压臂的车,如传统的车载升降台”。同时由于UR Z4和UR Z22要求已经纳入,删除了UR Z4和UR Z22。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此外,船龄10年以上的船舶在定期检验时,对于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头的检验要求,如果有前一次定期检验之后更换了新的空气管头的证明,则本次可以免去检验。
(15) UR Z23(Rev.3)
UR Z23规定了对于新造船的船体检验要求。对150 m及以上的油船和散货船,为满足GBS要求,针对HCSR未覆盖部分,修订了本UR。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16) UI SC266(New)
明确了MSC.1/Circ.1352“《货物堆装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修正案》附则14“甲板载运的集装箱系固安全工作条件指南”和MSC.1/Circ.1353“经修改的货物系固手册准备导则”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专用的集装箱船,同时也适用于所有甲板载运集装箱的船舶。自2015年1月1日起,适用于甲板载运集装箱的,且主管机关要求实施MSC.1/Circ.1352或MSC.1/Circ.1353的所有船舶。
(17) UI SC265(New)
对MSC.1/Circ.1352“《货物堆装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修正案》附则14‘甲板载运的集装箱系固安全工作条件指南’”中规定的相关尺寸的计量和布置要求提出了共同的理解。自2015年1月1日起,适用于甲板载运集装箱的,且主管机关要求实施MSC.1/Circ.1352的所有船舶。
(18) UI SC264(New)
SOLAS第II-2/9.7.1.1条要求通风导管应使用“钢或等效材料”制造,本解释旨在明确非钢制材料作为“等效材料”时,应为不燃材料,并应通过FTP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附件1第3部分中所表述的30分钟标准燃烧试验。此外SOLAS第II-2章中规定必须由钢制材料制造的其他通风导管(A类主机区域、厨房、汽车积载区域、RO-RO区域等特别区域中使用的通风导管、与船体构造连在一起的通风导管等)不适用于本条。
(19) UI MPC105(New)
对MEPC.198(62)的解释,方案A第5.2.1条所述的气体计算方法,适用于配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SCR)系统的柴油机,无论是采用方案A还是方案B发证。
(20) UI SC132(Rev.4)
根据MSC.339(91)对FSS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2.1.3.2条和第2.2.2条的修改所做的相应更新,明确二氧化碳释放声光报警装置的使用范围,特别明确传统货物区域,即RO-RO区域或冷藏集装箱区域以外的货物区域无需配备该装置。
(21) UI SC213(Rev.2)
在不能运用常用配置的特定船型上,对于如何制定船首6人筏的登乘位置和堆放位置做出了要求。明确船首6人筏如果因布置问题不能在上甲板左右两舷移动时,在救生衣摆放场所、登乘方式、系艇索长度等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布置在艏楼甲板,而其登乘站依然布置在上甲板。
(22) UI SC255(Corr.1)
将该UI与IMO MSC.1/Circ.1467相协调。仅将本条所规定的“附加”燃油泵明确为“附加(第三个)”燃油泵。(In this case,one additional(third)fuel oil pump shall be provided.)
(23) UI SC263(New)
IMO MSC.206(81)中对FSS规则第5章第2.1.2.5条进行了修订,在保护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器所有的排放管、附属品、喷管的最低熔点为925℃。本条对此进行解释,明确保护处所中排放管所使用的垫片无需采用熔点温度超过925℃的材料。执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24) UI SC223(Rev.3)
根据SOLAS第II-1/3.2条,对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进行解释。
本次Rev.3版根据MSC 92的决议对统一解释文本进行了若干修改。删除与替代涂层系统有关的解释,删除作为2次表面处理手段所使用的超高压喷水器的相关使用规定。
(25) UI SC259(New)
针对SOLAS第II-1/3.11条对原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88(87))的要求,与为MSC.215(82)中的PSPC-WBT制定UI SC223类似,针对MSC.288(87)中的PSPC-COT,IACS制订了UI SC259。执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26) UI GC12(Rev.1)
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Code)4.7.7条对次屏蔽的试验要求。
(27) UI SC35(Rev.3)
根据船厂反馈,结合MSC.339(91)对FSS规则第9章的修改,IACS制定了统一解释,当失火声报警系统不是固定探火和火警系统的一部分时,接受2个以上电源的供电,其中一个电源必须为应急电源。对根据SOLAS第II-1/42和43条中规定必须有临时应急电源的船舶,也可用临时应急电源对报警系统进行供电。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造船合同的船舶。■
2014-04-25
沈苏雯(1985-),女,工程师,主要从事船舶科技与经济分析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