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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2014-07-16张慧方

经济师 2014年5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存款金融

●张慧方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张慧方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正在我国迅速发展,政府对其的监管亟待完善,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引进我国已是万事具备。文章对互联网金融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做了研究,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互联网金融 存款保险制度 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正在我国迅速发展,政府对其的监管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引进我国已是万事具备。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希望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点浅见。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存款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类型。国际上存款保险按照职能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付款箱”。仅在银行倒闭后负责赔付存款人,典型的如英国(危机前)、澳大利亚。二是“损失最小化”,存款保险还拥有风险监测和处置功能,典型的如日本、加拿大、法国和俄罗斯等。三是“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进一步具有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功能,典型的如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国际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向“损失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模式改革。如美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主要采取“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现状。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工作会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存款保险条例》也将进入决策程序,该《条例》生效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随之建立。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已是各方共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3.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在于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包括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

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2013年以来,金融行业从支付方式、理财产品到贷款融资方式,均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支付方式上,和传统银联支付相竞争的第三方支付市场除了支付宝和财付通外,又多了微信支付。理财市场方面,阿里巴巴余额宝推出首日由1000多万支付宝用户完成5000万元货币基金申购,之后百度百发、微信理财、收益宝等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迅速推出。除了阿里金融外,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信贷平台P2P更是在短时期内迅速席卷而来,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众筹模式也备受关注。到了2014年,传统金融机购出现显著的存款搬家现象,银行业利润最大的活期存款部分大幅减少引起了银行业的警觉,作为反击,工商银行近期推出了理财产品“天天益”媲美余额宝。

5.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速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深化金融改革的根本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资源更好的优化配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其带来的创新非常丰富,给传统银行带来很多竞争压力,倒逼银行业改革,其“鲶鱼效应”十分明显。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改善金融竞争生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缓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的融资约束。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及监管缺失情况分析

1.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互联网金融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利率的市场化,市场化必然伴随竞争。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一场血雨腥风的价格战便扑面而来。2013年最后一个月,互联网巨头们短兵相接狠拼价格,继百度推出的“百度百发”年化收益高达8%之后,网易紧随上线首款产品收益率超过10%。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这些巨头们在产品本身收益只有5%左右的情况下,不惜自掏腰包疯狂砸钱抢客户。互联网金融成为弄潮者,竞争却更加激烈,互联网素有“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的定律,残酷的竞争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巨大。投资者们并不清楚他们的资金被投到哪里去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也存在被窃取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具有相当程度的安全风险,并且互联网运作的高联动性也会导致风险传染。

2.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动摇社会稳定性。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涉及面广。阿里巴巴旗下关联公司支付宝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中旬,余额宝已吸引超过4900万客户,投资总额超过了400亿美元。这样数量级别的规模,足以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同时,不断增多的P2P跑路事件,也在扰动金融的稳定性。互联网金融即已成势,便无法消灭,唯有加以引导和规矩。放任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最终会损害数量众多的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继而也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从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3.互联网金融亟待监管规范。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领域现野蛮发展的特点。未来的监管不确定性成为这个行业的最大风险。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该朝着增强金融体系内的竞争、改善中小企业信贷资金来源、促进传统银行提高竞争力的方向发展。这个前提是要监管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据悉,央行正牵头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监管规章,力图遏制互联网金融业备受欢迎的新一代投资产品的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也进入制定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设计蓝图不能遗漏互联网金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设计阶段,但这项制度在国际上已是十分成熟,我们引进这个制度就应该做好顶层设计,使得它既适合国情又符合时代特征,具有先进性。互联网金融的壮大是不可逆的历史潮流,是科技时代的必然产物,传统的金融业务也要朝着互联网金融的方向发展,所以存款保险制度除了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也应该要覆盖所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2.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加以规范。金融消费者面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虽然出于竞争的需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能会自发的为其金融产品投保,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金融监管者应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将存款保险制度引入互联网金融,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3.互联网金融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提就是要公平,要实现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必须要保证充分的自由竞争。一直以来,任何一家银行一经批准成立,就被国家信用所担保,存款安全无虞,只是这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正逐步纳入国家审批范围,也在无形中获得国家信用担保。在这样的前提下,不管是对既定规则的延续,还是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我国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该同时覆盖金融机构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1]郭田勇.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微博,

[2]赵玉睿.统筹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4.2.19

[3]马德伦.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已基本完成.财新网,2013.10.27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浙江台州 318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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