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窑”正义
2014-07-14侯样祥
“官窑”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一个在时间和内容上限制性极强的概念。应该说,早在北宋末期“官窑”初置之时,其概念既已比较清晰。元、明、清三朝,虽在形式上有些细微不同,但“官窑”是“封建时代皇家私家瓷窑”的基本特性没有太大变化。近年来,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在一些不良商家的恶意操控和扭曲下, “当代官窑”频现,“官窑”已被严重误读甚至滥用。本着对历史负责、对藏家负责的精神,本文将在对“官窑”的来龙去脉进行一个粗线条的历史梳理的基础上,简要归纳“官窑”的基本特点,为“官窑”正义。
据历史文献记载,我国最早的“官窑”应该是由颇具艺术家气质的皇帝——宋徽宗赵佶创建的。南宋有个叫“顾文荐”的文人,他为后人留下了一部重要著作《负暄杂录》,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宣政间,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宣政”是指宋徽宗的两个年号“宣和”与“政和”,“宣政间”指公元 1111年至 1125年间。也就是说,最晚到宋徽宗后期,作为与“民窑”相对应的概念——“官窑”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遗憾的是,由于北宋都城汴京(今开封)处于“黄泛区”,黄河的几次大溃决和大泛滥,将其遗址深埋地底八米以上,加上如今黄河开封段已然成了地上悬河,开封城地下水位很高,致使考古发掘几无可能,或许这条重要文献资料永远都得不到考古发掘资料的支持与证实。这正是造成当下学术界对北宋官窑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存在又应在何处等一系列问题发生激烈争议的根本原因。目前,关于北宋官窑,在学术界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汝窑即为北宋官窑;第二种观点,根本否认北宋官窑的存在;第三种观点认为,北宋官窑就是汴京官窑。我觉得,《负暄杂录》是南宋人的著作,作者生活的时代距北宋末期并不是很遥远,其记载的事宜应该是比较可靠的。况且,像宋徽宗这样的皇帝,能诗擅书会画,好古成癖,他能不惜人力物力财力到江南采运“花石纲”,就不能在汴京设置一个专为宫廷乃至自己烧造精美瓷器的瓷窑?因此,虽然没有考古发掘资料的支持,但是我仍然相信北宋官窑的存在,并认为《负暄杂录》中的“官窑”指的就是 “汴京官窑 ”,也称“北宋官窑”。
靖康之变,北宋灭亡,宋室南迁。南宋政权继续沿用北宋“自置窑烧造”宫廷用瓷的机制,在京城临安(今杭州)附近先后建造“修内司窑”和“郊坛下窑”,后人统称为“南宋官窑”。关于“南宋官窑”,最早见诸历史文献记载的是南宋人叶
的《坦斋笔衡》。他的记载是:“中兴渡江,有邵成章提举后苑,号‘邵局 。袭故京遗制,置窑于修内司,造青器,名‘内窑。澄泥为范,极其精致,油色莹澈,为世所珍。后郊坛下,别立‘新窑,比旧窑大不侔矣。余如乌泥窑、余杭窑、续窑皆非官窑比,若谓旧越窑,不复见也。 ”文中叶
明确指出,“修内司窑”也名“内窑”,“郊坛下窑”也叫“新窑” ”,它们是南宋政府“袭故京遗制”所建造,即是说都是直属于南宋政权的官窑。经考古工作者在杭州城的大量考古发掘和相关专家的研究论证,证明叶的记载可信度是比较高的,“南宋官窑”的存在也是真实可靠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在徽宗创建“官窑”之前,还是有了“官窑”之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里,都存在着由优秀“民窑”为宫廷烧造“贡瓷”的现象。几乎可以说,在中国古代,政权史有多长,“贡瓷”史就有多长。这是任何研究“官窑”的人都绕不开的问题,也是能否从根本上理解“官窑”概念内核的关键。据相关文献记载,唐朝、五代尤其是北宋时期,浙江余姚的越窑青瓷,就成为上好的向宫中进贡的瓷器,故有“秘色瓷”之称;而陕西的耀州窑青瓷、河北的定窑白瓷等,因为烧瓷质量卓著,都曾成为皇宫的“贡瓷”。
我们知道,“贡”的本意是将民间物品进献给皇帝,因而严格说来,“贡瓷”和“官窑”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遗憾的是,在陶瓷界、收藏界乃至学术界,对古文献中偶尔出现的“设官监窑”之类的话常常产生误读和误解,错误地以此为据将“贡瓷”误为“官窑”。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社会,“贡瓷”的历史要比“官窑”的历史长得多得多,尽管“官窑”越到后来越成为宫廷和皇帝用瓷的主流。
元、明、清三朝基本上沿用了两宋的“官窑”体制。不同的是,两宋时期均将“官窑”建造在都城(汴京或临安)附近,而元、明、清三朝虽皆定都北京,却不约而同地相中了路途遥远的江西景德镇,原因在于这里具有无可匹敌的优越的烧瓷之自然条件和技术力量。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五年(公元 1278年)在景德镇设立专为皇家督烧瓷器的“浮梁瓷局”开始,到清朝宣统三年(公元 1911年)封建王朝彻底覆亡为止,可以说“官窑”在景德镇前前后后、断断续续存在了 633年。这在世界陶瓷史上是个颇为独特的文化现象。
“浮梁瓷局”既不同于唐宋时期政府临时派遣的“监窑官”(它是元朝中央政府在景德镇设置的专门负责宫廷瓷器监烧的常设政府机构,秩正九品),又与“北宋官窑”、“南宋官窑”,以及后来明朝的“御器厂”、清朝的“御窑厂”不完全一样,其突出表现是它没有宫廷直接投资建造的专门窑场,而只是个政府监管机构。由于景德镇当时隶属于浮梁县,故有“浮梁瓷局”之称谓。“浮梁瓷局”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其监管的产品在保证供应宫廷使用的基础上也可以成为商品。这一现象到了元朝后期,由于时局动荡,更为明显。对此,《浮梁县志 ·陶政》就有如是记载:“泰定后,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 ”。在“浮梁瓷局”的监管下,景德镇的陶瓷业得到很大的发展,当时不仅创烧了青花、釉里红等“釉下彩”瓷器,而且大量烧造了洁白润泽的“枢府器”(或叫“卵白釉器”),此外还有铜红釉、钴蓝釉等十分珍贵的品种,皆可谓举世闻名的精品。但是,严格说来,“浮梁瓷局”还不属于百分之百意义上的“官窑”,或许将它定性为“准官窑”更合适。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政权的第二年,即洪武二年(公元 1369年)在景德镇建立了“御器厂”。“御器厂”与两宋时期的“自置窑烧造”性质类似,具备典型的“官窑”特点。历史文献、考古发掘、馆藏实物等资料已经充分表明,“御器厂”为明代烧造了一系列精品瓷器。如,洪武、永乐、宣德时期的青花瓷器创造了青花瓷器的“黄金时代”,成化时期创烧了釉下青花和釉上多种彩色相结合的新工艺——斗彩瓷器无疑,明代时期的景德镇已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瓷器的烧造中心之一。endprint
在明代的基础上,清代瓷器进入了中国陶瓷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将“御器厂”更名为“御窑厂”。康熙、雍正、乾隆“清三代”时期,是景德镇御窑发展的黄金时期,制瓷工艺达到我国的历史高峰,将中国彩瓷之美发挥到极致。凡是明代已有的工艺和品种,此时大多都有所提高或创新,如康熙时期的青花、五彩、斗彩,雍正时期的单色釉等等都全面超越了明代。与此同时,清代还创烧了很多新的彩釉和品种,如粉彩、珐琅彩、釉下三彩、墨彩,和乌金釉、天蓝釉、珊瑚釉、松绿釉,以及采用黄金为着色剂的胭脂红等等。但客观地讲,“清三代”之后,虽然景德镇御窑仍在为宫廷烧造大量精美陶瓷,并且不乏亮点闪现,但总的趋势是逐渐衰微的。直至清宣统三年(公元 1911年)宣统皇帝溥仪宣布退位,清王朝灭亡,前后延续了 633年的景德镇御窑炉火在历史的风雨中最终熄灭。宣统退位,预示了中国陶瓷史上显赫一时的“官窑”现象已永远成为过去。
依据对“官窑”历史的粗线条辨析与梳理,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民窑”和“贡瓷”两个概念来讲,中国陶瓷史上的“官窑”至少有以下六方面的典型特征:
第一、在所有权上,“民窑”是老百姓自己投资建造的窑场,而“官窑”则是指朝廷皇室直接投资、建造、控制的窑场。这点南宋文人顾文荐在《负暄杂录》中的“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 ”已说得非常清楚。
第二、在产品设计上,由于“官窑”产品专为皇宫所用,满足宫廷的生活需求和审美需求乃第一要务,所以烧制的瓷器在釉色、造型、装饰等各方面均需严格按照宫廷设计的式样进行生产。因而,官窑瓷器具有浓郁的宫廷审美色彩,与民间产品迥然有别。
第三、在产品生产上,为了生产出一流的瓷器,以满足宫廷需求,“官窑”往往会搜罗民窑中的一流能工巧匠,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投资上不惜工本,并且采用最优质原料进行生产。因此,“官窑”无论从材料上、技术上,还是从艺术上,往往能够代表该朝该代之陶瓷艺术发展的最高水准。
第四、在经营性质上,“官窑”完全不同于“民窑”。“民窑”属于商品生产,投资人自负盈亏,其产品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还可以作为进贡皇宫的“贡品 ”。而“官窑”则完全属于非商品性的生产,从不计较成本,其产品不仅严禁民用,也不能外销出口,甚至连模仿都被严格禁止。
第五、在瓷器数量上,“官窑”产品烧成后,都需经过极其严格的精挑细选,“百选一二”甚至“百不得一”是常有的事,因而只有极少数十分精致的瓷器才能幸运地进入宫中,陪伴皇帝左右,其余大多数都会遭到秘密打碎、深埋等处理。甚至在“官窑”弃烧时,也须作严格处理,不留烧窑痕迹。这也迥别于数量极多、质量相对较差的民窑。
第六、正因为“官窑”如此神圣和绝对保密以及拒绝任何形式的市场流通,因而一些宫中显要和御用文人等对其具体情况都知之甚少,这是造成中国历史文献记载上正史记载不多、民间文献语焉不详的状况的根本原因。它给当下的文物考古发掘,无论是窑址发掘,还是墓藏发掘,都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困难。至今中国考古学界对许多“官窑”仍然存有疑问的根本原因也在此。
至此,相信读者已经得出有关“官窑”的结论:中国历史上的“官窑”是有确切时间限定和内容限定的。它只断断续续存在了约 800年,实际烧瓷时间更短。它是“家天下”的产物,因而封建王朝的灭亡即意味着“官窑”史的终结。不惜工本,集中人才,选料优质,工艺精湛,挑选极严,数量有限,产品精致,非商品性等等是“官窑”生产和产品的重要特点。因而,“官窑”瓷器极具审美价值和收藏价值,它引起世界收藏界、投资界的极度关注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理性地讲,从辛亥革命开始,中华大地上创建“官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等都已完全丧失。真正意义上的“官窑”都没有了,自然不可能产生“官窑”瓷器。因而,当下但凡直接冠以 “××官窑”等字样,或打着“当代官窑”旗号的陶瓷产品或企业,无疑都是一种商业社会时期的商业炒作,甚至是有商业欺诈嫌疑的商业炒作。因为其产品根本不具备历史上真正“官窑”产品所内在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收藏价值、市场价值等等。当然,一些明确标示“仿××官窑”的陶瓷产品可以另当别论。
侯样祥: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