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路径
2014-07-14陈慧林
陈慧林
(福建省尤溪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福建尤溪 365100)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路径
陈慧林
(福建省尤溪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福建尤溪 365100)
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财富再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我国宜适时开征遗产税,本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遗产税税收量能原则
1 国外遗产税开征概况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课征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遗产税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的遗产税则始于1598年的荷兰,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作为重要税种之一,在增加财政收入、社会财富再分配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17世纪90年代,英国开征了遗嘱税。200年后,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目前,英国的遗产税起征点为32.5万英镑,税率为30%至60%。美国则实行总遗产税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18%,最高为45%。日本遗产税也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至70%。每一个税率级次均有相应的抵免额度。美国、日本的遗产税都是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区别对待。德国的遗产税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7%至50%不等。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1)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2)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伊朗对于遗产超过500万里亚尔的,先按10%税率课征一次遗产税,而后按三种不同的累进税率对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价额征收一次继承税。其中,一类税率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二类税率适用于祖父母、兄弟姐妹;三类税率适用于其他继承人。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当前,全球约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遗产税或变相的遗产税,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在国外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不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需纳税,中国公民在国外继承需要向所在国纳税,这有悖于国际间的公平,也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当前,我国的家庭基尼系数超过联合国规定的0.4的国际警戒标准。从个体来看,2011年,我国十分之一的人口掌握了十分之八的社会总财富。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极易陷入社会动荡之中。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地方财力较为吃紧,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税源。因此,积极拓宽税制范围,为地方财政“开源”,符合地方税制改革的要求。
3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政策建议
3.1 加强遗产税宣传
应加强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宣传,让民众深刻认识和理解遗产税在社会财富再分配等方面的功能,逐步改变传统观念,是降低民众抵触情绪,取得税收改革的重要前提。财政税收部门应该加强基层走访,广泛开展政策解析与政策咨询。同时,利用社会媒体,普及遗产税知识与理念,正确引导社会公众。
3.2 采用总遗产税制和超额累进税率课征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是对遗产形成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我国应采取总遗产税制,即对遗产总额征税。在总遗产税制下,将被继承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超额累进税率在公平税负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遗产税。超额累进税率将课税对象按应纳税所得额大小分成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并逐次提高,而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进行叠加而后得出应纳税款。
3.3 按照税收量能原则进行课征
在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中,遗产税免征额一般为人均GDP的15到20倍。根据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考虑到遗产税纳税人的接受程度,建议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设定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美、日、英等国都有详细的遗产税减免规定。例如,英国遗产税的扣除项目包括配偶继承遗产、慈善捐赠财产等。我国可对特定继承人给予减免规定。例如,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无职业的,给予减免。
[1]刘普照.《效率和公平相互协调的税收制度改革探析》,税务研究,2010(10).
[2]王明高.《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研究》.学习月刊,2006(11).
[3]禹奎.《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