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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及其当代价值

2014-07-14徐国民

求实 2014年7期
关键词:批判分工恩格斯

徐国民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分别用“非社会的特殊利益”、“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深刻地批判了国民经济学家和普鲁东的“分工”理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消灭分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人们只有在寻找并积累丰富经验和理论基础上,不断将“消灭分工”的理念转变为“消灭分工”的现实运动,才能最终“消灭分工”。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7-0004-05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对分工的研究,他们曾明确表示“对分工和交换的考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P241),并且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也多次提出“消灭分工”的著名论断[1](P535,571)。然而,当今世界“分工”不仅没有被“消灭”,而且还呈现出不断强化、深化、细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党中央也曾经提出每个单位都有工、有农、有学、有兵(“五七”指示),自成体系,自给自足,社会各行业之间专业区别将逐步消失的号召。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分工”越来越具体化、专门化和复杂化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我们不断追问:究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分工理论”本身有问题,还是人们误读了这一理论?我们究竟该如何来看待和处理今天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分工”现象?等等。因此,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理论,弄清楚其“消灭分工”论断的真实含义,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的历史考察

马克思、恩格斯对“分工”的批判,最早是针对以亚当·斯密、让·巴·萨伊、穆勒等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家展开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采用了它的语言和它的规律。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做前提。”[1](P155)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国民经济学用语”之一——分工[1](P237),即国民经济学的前提概念,对国民经济学进行彻底批判的。

在国民经济学家那里,“分工”的本质——劳动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因此,“分工”也就自然地被理解为“财富生产的一个主要动力”[1](P237)。其中,亚当·斯密认为,“有了分工,同数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2](P8);让·巴·萨伊认为,“分工是对人力的巧妙运用”,它“可以增加社会产品、社会威力和社会享受”[1](P238);穆勒认为,“分工和使用机器也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大量生产即产品的生产”[1](P241)等等。马克思通过大量研究后指出:“全部现代国民经济学一致同意:分工同生产的丰富,分工同资本的积累是相互制约的;只有自由放任的、自行其是的私有财产才能创造出最有利的和无所不包的分工。”[1](P239)

然而,马克思用资本主义社会的客观事实深刻地揭示出,“分工”一方面提高了劳动的生产力,增加了社会的财富,促进了社会的精美完善;但另一方面却使工人越来越片面化、越来越有依赖性,它不仅导致了人的竞争,而且导致了机器的竞争。“在分工有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工人要把自己的劳动转用于其他方面是极为困难的”[1](P116),“一方面随着分工的扩大,另一方面随着资本的积累,工人日益完全依赖于劳动,依赖于一定的、极其片面的、机器般的劳动。”[1](P120) “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1](P156)

对于国民经济学家的分工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充分肯定了它们的积极意义。马克思指出:“按照这种在私有制范围内揭示出财富的主体本质的启蒙国民经济学的看法,那些认为私有财产对人来说仅仅是对象性的本质的货币主义体系和重商主义体系的拥护者,是拜物教徒、天主教徒。因此,恩格斯有理由把亚当·斯密称做国民经济学的路德。”[1](P178)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指出:“这种以劳动为原则的国民经济学表面上承认人,其实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因为人本身已不再同私有财产的外在本质处于外部的紧张关系中,而是人本身成了私有财产的这种紧张的本质。”[1](P179)“它十分片面地,因而也更加明确和彻底地发挥了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本质的论点,然而它表明,这个学说的结论与上述原来的观点相反,实际上是敌视人的。”[1](P179)

为什么国民经济学家的分工理论会“自相矛盾”呢?马克思指出:“分工和交换是私有财产的形式,这一情况恰恰包含着双重证明: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曾经需要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人的生命现在需要消灭私有财产。”[1](P241)“分工和交换是这样的两个现象,国民经济学家在考察它们时夸耀自己的科学的社会性,同时也无意中说出了他的科学所包含的矛盾,即依靠非社会的特殊利益来论证社会。”[1](P241)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来论证和解释“社会”,而私有财产本身就是“非社会的特殊利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P537)。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1](P535)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刻批判“分工”(劳动)的“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过程中,进一步得出了“消灭分工”的科学结论。

此外,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针对普鲁东的分工理论还展开了深入的批判。马克思指出,在普鲁东看来,“经济进化的系列是由分工解开的”,分工既有其好的方面,也有其坏的方面,因此,“寻找‘一种新的合成,以便消除分工的有害方面而保存其有益的作用”[1](P617-618)。为此,马克思批判到:“在普鲁东先生看来,分工是一种永恒的规律,是一种单纯而抽象的范畴。所以,抽象、观念、文字等就足以使他说明各个不同历史时代的分工。”[1](P618)然而,“市场的大小和它的面貌所赋予各个不同时代的分工的面貌和性质,单从一个‘分字,从观念、范畴中是很难推论出来的。”[1](P618)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分工”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它总是与分配、所有制形式等密不可分,是一个“历史的和经济的”范畴[1](P622-62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从最初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1](P579)他们认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1](P521)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进一步明确指出:“劳动的组织和划分视其所拥有的工具而各有不同。手推磨所决定的分工不同于蒸汽磨所决定的分工。因此,先从一般的分工开始,以便随后从分工得出一种特殊的生产工具——机器,这简直是对历史的侮辱。”[1](P622)

在批判普鲁东将“分工”的范畴“永恒化”、“抽象化”的同时,马克思又进一步区分了社会内部的分工与工场内部的分工。在普鲁东看来,分工是“把劳动分为不同的部分,让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从事他最合心意的专业”[1](P623)。为此,马克思指出:“它仅仅是在竞争居于统治地位的现代工业中才存在[1](P623),“当现代工厂中的分工由企业主的权威详细规定的时候,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威可言。”[1](P624)“社会内部的分工越不受权威的支配,工场内部的分工就越发展,越会从属于一人的权威。因此,在分工方面,工场里的权威和社会上的权威互成反比的。”[1](P624)也正是通过对社会内部分工与工场内部分工的区分,马克思看到了“个别工厂中生产的组织性和整个社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这一“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3](P554)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用“非社会的特殊利益”的观点深刻地批判了国民经济学家的分工理论;另一方面又用“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尖锐地批判了普鲁东的分工理论。由此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分工”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它与“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等密不可分,它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社会生产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多次提出“消灭分工”的著名论断,其实质就是消灭那种自然形成的、作为“私有财产的形式”的“分工”。

二、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的原则高度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批判总有其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国民经济学家以及普鲁东的分工理论过程中,究竟贯穿了什么样的立场、观点、方法呢?或者说,马克思、恩格斯究竟站在一个怎样的“原则”高度来展开对这些分工理论的批判呢?弄清楚这些问题,是我们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理论的关键所在。

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分别用了“非社会的特殊利益”、“历史的和经济的”这两个观点对国民经济学家的分工理论和普鲁东的分工理论展开了批判。实际上,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无论是“非社会的特殊利益”观,还是“历史的和经济的”观,都是站在“人的解放”这一原则高度来看问题的。

早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中,马克思认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在选择职业时,“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因为“这两种利益”并不是敌对和互相冲突的[4](P7)。此时,马克思从美好愿望出发,试图摆脱“狭隘的利己主义”的圈子。然而,这种天真浪漫的想法,很快在《莱茵报》工作期间发生了改变。马克思发现,普鲁士国家的法律、制度等是维护少数统治阶级利益的,“这个国家是和人民根本对立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等文章中,马克思则站在“人的解放”高度尖锐地提出了“向德国制度开火”。马克思指出:“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1](P18)“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1](P55)而“犹太精神”的实质就是唯利是图、追逐金钱的“利己主义”,这与德国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使人产生异化的根源。因此,这些都是“私有财产”的某种表现形式而已,是“非社会的特殊利益”。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作为外化劳动的物质的、概括的表现,包含着这两种关系:工人对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非工人的关系,以及非工人对工人和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对于通过劳动而占有自然界的工人来说,占有表现为异化,自主活动表现为替他人活动和表现为他人的活动,生命的活跃表现为生命的牺牲,对象的生产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即对象转归异己力量、异己的人所有。”[1](P168)因此,“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对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1](P186)因为,“在被积极扬弃的私有财产的前提下,人如何生产人——他自己和别人: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1](P187)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范围内实现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与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P185)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积极扬弃“私有财产”前提下的“人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P63)状态,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1](P190)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分析了“分工”的表现及其矛盾,如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生产和交往的分离、资本和劳动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等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P536)从这里可以看出,由“分工”的发展而带来的“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社会的”、“真实的”人类“共同利益”的根本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P537)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1](P535)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始终站在“人的解放”这一原则高度来展开对“分工”的理论与现实的批判的。

然而,究竟如何才能消灭作为“私有财产的形式”的“分工”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消灭”并非是“消极的否定”,而是“积极的扬弃”。因为,任何一种简单的“否定”又会陷入到新的“对立”或“矛盾”之中,它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超越”,也完全不符合“辩证法”的基本精神。我们知道,当费尔巴哈用“类本质”来批判黑格尔哲学中“自我意识”这一“人的本质”的时候,他实际上并没有跳出黑格尔哲学逻辑框架的束缚。那么,“积极的扬弃”的含义是什么呢?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积极的扬弃”指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事物”,它是在继承“旧事物”一切积极成果基础之上,对“旧事物”固有矛盾的克服。马克思指出:“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1](P182)就是说“消灭分工”必然在“分工”的发展过程之中。任何离开“分工”的充分发展而简单否定“分工”的行为,都是一种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主观想象”。马克思指出:“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1](P186)“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历史将会带来这种共产主义行动,而我们在思想中已经认识到的那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在现实中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1](P232)可见,在马克思那里,“消灭分工”的思想和“消灭分工”的现实运动不是一回事。尽管历史发展的趋势必将带来“消灭分工”的行动,但是在现实中真正实现“消灭分工”,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在“分工”的不断细化、深化的过程中,不断寻找并积累丰富的经验基础和理论基础,将“消灭分工”的理念转变为“消灭分工”的现实运动,才能最终“消灭分工”。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的原则高度是“人的解放”。正是通过这一原则高度的确立,才使得马克思、恩格斯对国民经济学家和普鲁东的“分工”理论的批判变得彻底、深刻而富有洞察力和说服力。

三、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的当代价值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分工与国内分工日趋分化、细化,如何正确认识并科学对待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思想,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5](P742-743)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的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思想仍然是我们分析和批判当代社会“分工”现实的锐利思想武器。当今世界,随着新科技革命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市场总是在扩大,需求总是在增加”,“大工业”建立了“世界市场”,而“世界市场”反过来又促进了工业的扩展[6](P32),这一切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分工”由国内进一步拓展到国际,形成并进一步深化了“国际分工”。在这一过程中,资本主义社会“国内分工”中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劳动和资本)之间尖锐对立关系通过“国际分工”转嫁矛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范围内造成了“资本文明”的假象。与此相反,他们却通过“国际分工”这种十分隐蔽的方式和手段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能源、劳工等方面的掠夺和剥削。尽管世界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批判的“分工”这一“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也就是说,由“分工”带来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对立状态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发生了某些新变化,但其“矛盾”本质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克服与和解。正如法国思想家让-保罗·萨特所说的那样:“只要产生哲学、负载着哲学性并被哲学阐明的实践仍然生气勃勃,哲学就依然有效。” [7](P9)也就是说,只要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思想产生的“实践基础”——私有制还没有被消灭,这一思想就仍然具有当代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特指出:“马克思主义非但没有衰竭,而且还十分年轻,几乎是处于童年时代:他才刚刚开始发展。因此,它仍然是我们时代的哲学:它是不可超越的,因为产生它的情势还没被超越。”[7](P28)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的原则高度为我们批判“旧世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它使人类解放的大道敞开在人们的面前,并激励着人们不断地为之奋斗。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之所以能够如此深刻、彻底,是因为他们站在了“人的解放”这一原则高度,而这一原则高度随着当今社会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紧张状态又更加突显了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思想是真正“现实的”产物,它根本不属于停留在近代欧洲以来建立在“我思”这一“自我意识”范围内的“思辨哲学”,而是将哲学与现实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真正的哲学必将是它产生于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与“现实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哲学来源于“现实世界”,并实际地改变着“现实世界”。哲学在改变“现实世界”的过程中消灭了自身,“现实世界”在不断改变自身的过程中也消灭了哲学。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思想正是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揭示和批判,通过对“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P527),才使得“人类解放”的大道敞开在人们的面前,并在历史发展规律的高度昭示了人类发展的未来。正如德里达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指出的那样:“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的记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无论如何得有某个马克思,得有他的才华,至少得有他的精神。”[8](P21)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为我们今天“消灭分工”现象和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导。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P11)换句话说,“消灭分工”的思想并不能代替“消灭分工”的现实运动,只有当“消灭分工”的思想真正内化成为群众的实际行动,来“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P11)的时候,它才成为物质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如果他们把哲学、神学、实体和一切废物消融在‘自我意识中,如果他们把‘人从这些词句的统治下——而人从来没有受过这些词句的奴役——解放出来,那么‘人的‘解放也并没有前进一步;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和交往状况等促成的”,而且“还要根据它们的不同发展阶段,清除实体、主体、自我意识和纯批判等无稽之谈。” [1](P526-527)“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1](P533),因此,“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是实现“人”的“解放”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沉浮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P538),此外,也“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1](P538),才能最终“消灭分工”,实现共产主义。

综上所述,尽管当今世界发生了深刻变化,“分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深化、强化,并从“国内分工”发展到了“国际分工”,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批判的“分工”这一“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并没有改变,由此带来的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矛盾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克服与和解。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分工”批判思想仍然是我们分析和批判“分工”现实的锐利思想武器。它为我们批判“旧世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为我们“消灭分工”的实际运动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借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法]让—保罗·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

[8][法]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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