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突发事件: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媒介再现
2014-07-08张淑华
张淑华
【摘要】社会性突发事件是由社会矛盾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具有显著的“人祸”特征。社会性突发事件是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呈现,也是近年来媒体报道的热点,出现了维权、舆论监督、争议、泄愤、群体冲突等新型事件,并具有非物质性损害等特殊破坏力,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社会性突发事件;媒介再现;传播特征
突发事件是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显性公共议题。根据2006年我国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见的突发事件有四个类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中的后三类,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或多或少地具有社会成因,与决策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等人为因素相关,常被视为社会性突发事件。社会性突发事件的人为性特征,使它与事件发生后的追责、处置、应对等具有密切相关性,成为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呈现,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社会难题,也是近年来媒体报道的热点。
一、基于“人祸”的社会性突发事件
所谓社会性突发事件,国内最早提及的文献是1996年1月王保平在《新闻爱好者》杂志上发表的《搞好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遇到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分两类:一类是自然性突发事件,指由于自然原因引发的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较大影响力的非正常事件,如自然灾害和非人为的重大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另一类是社会性突发事件,指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对社会具有强大的震撼性和破坏力的非正常事件。”[1]这一概念是依据突发事件的成因,区分为“由于自然原因”和“由于各种社会矛盾”两大类,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划分,但对“各种社会矛盾”缺乏细致的阐释和解析,因而外延显得比较模糊。
有类似观点的还有薛澜,他把紧急事件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自然灾害与事故,第二种是社会的集团性冲突,主要是指集体行为。这一划分标准与前者不同,一种着眼于事件成因,另一种着眼于事件主体。由于划分标准不统一,外延依然不够明确[2]。
学者刘建军也把突发事件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性突发事件,即由不可抗力造成人们难以预料的天灾人祸;另一种是社会性突发事件,在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局部或整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3]这种区分方法兼顾了成因和后果两个维度,在危机产生因素的划分上,更加强调突发事件产生原因的人为性因素,即由自然力还是由社会力导致。这样的区分边界更加清晰。
其后,朱力在对突发事件的概念、要素与类型进行充分的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内涵、外延及其与自然性突发事件的区别上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梳理。他在将社会性突发事件定位于社会安全型事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大社会安全”的概念,把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的事件都看作社会安全类事件。在此基础上,他又将社会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经济型事件、政治型事件、文化型事件和社会治安型事件,并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在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责任、责任指向及可能后果、是否涉及社会核心价值理念、是否有对抗性及爆发的强度和烈度等问题作了细致的区别[4]。朱力的这一研究,不仅以责任在不在“社会的管理者”为界区分了两类突发事件,而且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成因更加具体和准确地指向“基层政府和管理者”,对当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及其背后的社会心理等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由此更加明晰。
二、“报道热点”: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媒介再现
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大厂矿区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共造成81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矿主与南丹县、河池地区有关领导采取各种手段,对事故进行瞒报。后在新闻媒体的坚持下(包括中央驻桂新闻单位和广西当地媒体的记者)真相才得以揭开,这起人为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才受到处罚。“南丹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件典型的社会性突发事件,更在于作为较早被媒体曝光的“突发事件”所具有的开创性意义:由这一事件引发的“媒体揭露和反映灾难是帮忙还是添乱”[5]“人民有没有对事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6]等问题的争论,使我国的灾难报道由此进入到一个相对开放的时代,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认可。自“南丹事件”之后,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再是新闻报道的“雷区”和“灰色地带”而逐渐成为“报道热点”。这既是社会转型期问题高发的现实投射,也是具有社会监督功能的传媒的必然选择。
作者对2007年以来人民网《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发布的网络热点事件排行的分析发现:突发事件在“热点事件”中占据的比例很高,其中,社会性突发事件又居于绝对多数地位,是近年突发事件报道的主体,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新的技术赋予了媒体更为强大的报道能力,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特殊发展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易于集中爆发的现实有关。罗列2007年以来的新闻热点事件,我们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上升和高发趋势可能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7](见下表)。
2007年以来突发事件数据综合
对近年来网络热点事件的研究发现:(1)突发事件在每一年的热点事件中占据着一半左右的比例,且呈逐年增加趋势;(2)在突发事件中,社会性突发事件又占据着绝对多数,是近年社会问题的集中呈现,其中公共安全类事件又占据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绝对多数,是当前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挑战,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3)在常规的突发事件之外,还有一些新型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具有突发事件性质,其发生发展的突然性和传播扩散的迅速不仅会给个人带来毁灭性打击,而且也会影响组织形象,是近年来需要关注的另类社会性突发事件。
三、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新型传播特征
在新媒体环境下,社会性突发事件的传播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基于社会阶层分化和利益冲突的各种社会矛盾在媒体上的集中呈现,最突出的外在特征就是各种舆论和社会情绪互动之下的“热点事件”,由个别、局部、偶然性因素发难的新闻事件经由媒体和公众的相互推动,在传播扩散过程中出现“扩音效应”,最终导致新闻事件被不断“放大”,并增加了突发事件解决应对的难度,影响了社会稳定。
1.维权、监督、争论、泄愤、群体:新型事件不断出现
研究2007—2013年以来每年“跻身”年度热点的63件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类别和问题指向发现,我国近年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除了传统的灾难事故、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类事件之外,还出现了一些借助新的媒介平台、具有不同诱因和特殊问题指向的事件。除了利比亚政局、钓鱼岛与反日游行、黄岩岛与南海局势等事件属于国际争端问题之外,多数事件矛头指向当前国内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争议为其突出特征。本文作者把剩余的59件社会性突发事件归纳为以下几种新的类型:
(1)权益维护型。维权型事件在社会性突发事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它往往以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为基础,通过“极端”手段或方式表达个体或群体利益,吸引社会关注,从而实现维权目的。个体如安徽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湖南上访妈妈唐慧案,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四川成都唐福珍自焚案,各种冤假错案的追讨、职业病的救治和补偿、正当权益受损后的维护等;其次为指向某一行业或市场、组织等对公民普遍利益的侵害,如“皮革酸奶”“中石化天价吊灯”“百万酒单”对照下的个股股价下跌、各种食品物品和水电煤气的“涨价”等。这些事件往往借助新老媒体互动,特别是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声”和“发酵”,迅速“扩音”为重大社会性事件。维权型事件常常带有舆论监督色彩,但其事件动因更多在于公民维权。
(2)舆论监督型。这类事件近年呈上升趋势,典型表现为“网络反腐”。它以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增强和新媒体的渠道便捷为前提,通过对政府部门、企业组织或个人突发性事件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曝光和批评,达到监督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和公共政策等目的。典型事件如指涉公共政策、公共机构的多地发生的PX事件、“郭美美事件”,各种“城管打人”事件,指涉公职人员的各种“不雅视频”、诸多的“微博实名举报”、广西“日记门”、江苏“微博开房”、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以及各种“房姐”“房妹”“表哥”“表嫂”“车叔”“证叔”等,指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动车追尾”“火车站暴恐”“公交砍人”“毒奶粉”“问题疫苗”“染色馒头”等。这些事件往往因局部、偶然的问题“曝光”,产生“连锁反应”,形成对公共政策、公共道德、公共行为、公共秩序等多层面的监督、审视、争议和反馈,并最终上升为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
(3)观点冲突型。这类事件往往以突发事件为诱因,触及公共道德、社会规范乃至法律和主流意识形态层面,体现为不同立场和观点的争论,如“邓玉娇算不算正当自卫”“方舟子算不算打假”“老人跌倒要不要扶”“夏俊峰刺杀城管该与不该”等,带有多元社会“思考”和“分辨方向”特色,是社会成长过程中的“阵痛”“微调”和“匡扶”现象。
(4)情绪发泄型。因个体权益受损或心理失常失衡,以个人情绪发泄和报复社会为目的,通过对并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不确定对象的侵害,造成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破坏,典型事件如刚刚发生的“四川宜宾公交燃烧致1死77伤”事件,其他如安阳“公交车砍人”、厦门“公交大火”、上海“杨佳袭警”、福建“校园袭童”等。这类事件以极端的破坏性、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不可预防等为特征,造成广泛的社会恐慌和形成不良社会示范。
(5)群体性事件。基于社会阶层利益分化和认同危机的群体性冲突,常常因为个别阶层利益表达不畅、不同群体间沟通受阻和各种谣言、流言推动,个体偶发性事件或局部利益冲突通过网上舆论动员和网下组织发动而上升为群体性冲突。典型事件如广东“乌坎事件”、四川“什邡事件”、山西神木“围堵县委书记事件”等。这些事件,因为参与主体众多、形成原因复杂、利益协调不易等,表现出更多的结构复杂性,其舆论关注程度和可能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事件和典型问题。
2.我不认识你:“无直接利益冲突”型事件呈增多趋势
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出现的冲突[8]。“无直接利益冲突”型事件的典型体现是各种“泄愤型”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各当事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利益往来,甚至没有任何的人际交往,彼此根本就不认识,只是为了个体泄愤或群体利益表达。于建嵘教授认为“社会泄愤事件”有三个突出特征:一是事件参与人与事件本身无关;二是行为目的只是要发泄心中的怨恨;三是现代科技,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技术解构了权威信息,舆论呈现不易调控的特点[9]。作者对2007年以来国内重大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研究发现:个体泄愤性事件逐年增多,重大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袭警、杀童、医患冲突、公共场所暴恐等接连发生。群体性事件也具有很强的泄愤色彩,如“启东事件”中民众冲击市政府,攻击政府工作人员,扒市委书记衣服。在互联网上,几乎所有的社会性事件都伴随着网民无定向的情绪发泄。单是2013年以来,引发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泄愤性事件就有厦门中年男子陈水总在快速公交上纵火导致47人死亡事件,山东农民冀中星因上访无门在首都国际机场引爆自制炸弹事件,河南安阳男子周江波公交车上持刀抢劫杀人事件。2014年3月发生的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为重特大恶性事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均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这类事件的增加,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瓦解人际信任,恶化生活环境,有可能导致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下降。
3.从财产、秩序到社会心理:社会性突发事件具有特殊的破坏力
以“马航事件”为代表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往往会引发舆论批评和公众不满,引发多层面的破坏性结果。其破坏力集中表现为由突发事件造成的公众行为习惯被打破、对突发灾难的防范缺失和事件发展走向不确定带来的应对困难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公众“安全感”受损。具体来说,这种破坏力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1)物质和经济损失,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造成公众实际的生活困窘;(2)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如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消极影响,社会正常秩序被打破,公众对公共管理者产生质疑和不信任,公众之间可能出现利益争夺等;(3)对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的消极影响,如普遍的社会恐慌心理、人际信任度降低、阶层冲突和相互仇视[10]。社会性突发事件破坏力的特殊性在于“人祸”对人文精神的侵害,这种破坏更多地体现为非物质性损害,即更多体现在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层面,突出表现为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互信降低、不同社会阶层间认同危机加剧、社会不满情绪蔓延、社会沟通和心理抚慰机制不畅等,上述五类新型事件的分析较好地验证了这一特殊破坏力的存在。
这种社会心理层面的破坏相对于物质损害,具有更大的危险性。美国学者萨德曼(P.M.Sandman)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危险性=危害+情绪愤怒。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如果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情绪,是不会造成危险的,如汶川地震,不仅没有造成危机,反而激发起全社会的爱心和民族向心力。只有在危害没有被正确处置,公众由此产生不满、怨恨、敌视等情绪以后,社会矛盾被显化和激化,社会管理才会面临危机和风险。这种非物质层面的破坏力,不易测量,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一旦产生就不容易消弭和修复,因此很难调控。特别是群体性和“泄愤性”等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目的性强,公众高度情绪化,原因复杂,涉及主体多,利益结构复杂,后果严重且预防困难。一旦发生,矛盾升级很快,发展走向难以预测,排查、处置、善后工作都存在很大困难;一旦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则可能产生颠覆性的破坏,需引起更大程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1]王保平.搞好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报道[J].新闻爱好者,1996(1).
[2]薛谰,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中国面临的挑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7.
[3]刘建军,朱喜坤.思想政治教育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M]冯惠玲,主编.公共危机启示录——对SARS的多维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朱力.突发事件的概念、要素与类型[J].社会学研究,2007[11].
[5]任桂瞻.评论:媒体揭露和反映南丹矿难是添乱还是帮忙[EB/OL].人民网,2002-09-10.
[6]任桂瞻.南丹事故述评:人民拥有事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EB/OL].人民网,2002-09-11.
[7]资料的数据来源:人民网各年度的《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
[8]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直接利益冲突[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903486.htm.
[9]于建嵘.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OL].齐鲁大讲坛,2010-10-23.
[10]秦启文.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48-64.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后)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