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陆配偶在台工作权受限之非正当性研究

2014-07-08张剑芸

摘 要:随着两岸通婚不断发展,赴台的大陆配偶人数已相当可观。由于台湾当局人为设置障碍,大陆配偶在台缺失“合法”身份和学历,其工作权的行使处处受限。台湾当局针对大陆配偶规定了不同于外籍配偶的“入籍”条件,与国际公约之人权平等不符;其制约对大陆配偶高校学历的采认悖逆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其明文限制大陆配偶的工作权利更是人格歧视,大陆配偶工作权的保障亟待两岸官方、民间团体及各界人士继续努力,通过不断加深两岸交流和相互了解,以期逐步修正台湾当局违背人权公约的歧视性规定。

关键词:大陆配偶;工作权;学历采认;非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4) 02-0129-08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贸、文化交流、民间往来不断加深,随着两岸人民交往的日趋频繁,两岸通婚的人数也不断增加,迄今已有34万多对两岸居民登记结婚,组建家庭。[1]而根据2013年4月28日台湾“内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因婚嫁因素赴台湾居住的外来人口中大陆配偶(以下简称“陆配”)已达320709人,超过外来配偶总人数的2/3。[2]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两岸通婚家庭均居住在台湾地区。与台湾同胞缔结婚姻的陆配已成为台湾社会的一个新社会群体,又因为陆配以女性居多,故又被誉为“新台湾之子的母亲”。然而,由于两岸政治上的隔阂、意识形态方面的分歧,加之早期两岸通婚的非理性动因引发的一系列不良影响被别有用心的人充分利用并大肆渲染,作为台湾新移民的陆配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和歧视,他们往往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均处于弱势,还要遭受意识形态化的政策排斥、歧视性的社会排斥,以及经济和文化、观念等全方位的排斥,被边缘化的陆配虽住在台湾,却难以融入台湾社会。[3]122-125陆配的经济实力在维系两岸婚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然而,陆配在台遭遇歧视最明显的便是工作权利。

一 大陆配偶在台工作权实现的障碍

工作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它以公民享有就业权为核心和基础,同时又包括工作者自由选择

--------------------------------------------------------------------------------

收稿日期:2014-01-08基金项目: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岸通婚之大陆配偶权益保障研究”(2012C008);华侨大学侨办科研课题“涉台婚姻之大陆配偶权益保障机制研究”(10QSK07)

作者简介:张剑芸(1978-),女,福建泉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与接受工作的权利、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享有安全和卫生工作条件的权利、工作时间合理限制的权利等等。[4]20毫无疑问,全世界均认可工作权属于各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因而首先必须具有一国公民资格才能享有受该国保障的工作权;其次,各类工作因其性质和类型的需要均要求受雇者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质;最后,工作权的真正实现还有待于一国国内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和保障。然而,工作权实现的上述三个要素对陆配而言均遥不可及。

(一)陆配“合法”身份的缺失

台湾地区“宪法”笔者不承认台湾所谓的“宪法”,但我国尚未和平统一之前,若仅依据大陆的法律探讨陆配在台权益,恐无任何意义,笔者拟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揭示台当局对陆配歧视性规定的非正当性,故文中大量引用台湾地区制定或者认可的各项“法律”、公约。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陆配到了台湾之后并非马上就能成为台湾“国民”,而是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才有机会取得台湾身份证。台湾地区民进党主政时期,陆配需要在台住满8年才能申请台湾身份证。不仅如此,并非所有满足条件者均能获得台湾居民的身份,因为当时申请身份证件还有配额限制,满足申请条件的人必须排队等配额。直至2009年1月5日,台湾当局才取消陆配在台定居配额制。[5]同年6月13日台湾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陆配在台定居的申请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陆配通过“面谈”进入台湾后即可申请依亲居留。同年8月13日台湾有关部门核定陆配在台定居年限的配套办法及施行日期,取消了每年12000人的陆配依亲居留配额限制。尽管台湾当局的修法逐步修正了对陆配的极端歧视,但相比较外籍或无国籍配偶而言,他们一开始就没有入台配额、保证人及工作的限制,甚至无须“面谈”,并且仅需4 年就可以“入籍”参见2011年12月21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和台湾地区“国籍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同宗同源、有着共同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陆配仍深感不公。他们奔走相告,不断上书陈情,主张人权平等。对此,台湾“陆委会”于2013年4月再次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案提交“立法院”审议,拟将陆配取得身份证的年限从原先的6年减至4年,与其他外籍配偶条件相同。然而,该“修法”提案却因遭到“台联党”等绿营集团的强烈反对而最终被搁置。时至今日,陆配取得台湾身份证的时间仍然至少需要6年。两岸虽分隔多年,但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五缘相通却是不争的事实,针对同为炎黄子孙的陆配规定了比其他外籍配偶严苛得多的“入籍”条件,进而限制陆配在台湾的生活和就业,这于情于理均讲不通。

(二)陆配大陆学历均遭否认

陆配在台生活首先考虑的是居留身份的问题,接着就是生活问题,除非台湾配偶方家境相当殷实,否则为了养家糊口,陆配就面临择业问题,而提及择业,就必然涉及学历。然而,关于陆配大陆学历的认证之路可谓一波三折,相当坎坷。从1992年9月18日台湾当局实施《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为台湾地区采认大陆学历提供“法律依据”,直至2010年8月19日下午,开放大陆学生赴台求学的“陆生三法”“陆生三法”是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学法、专科学校法,台湾要开放大陆学生赴台求学,就需要对上述三项法案进行修改。最终在台湾立法机构三读修正通过,历时将近20年。法令出台历时之久令人咂舌,不仅如此,法令开放的学校为数甚少并且法令还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换言之,法令出台之前已从台湾地区认可的大陆高校毕业的学生其学历同样不被采认。这样的法令,对于身在台湾生活多年的陆配而言如同画饼充饥,毫无现实意义。虽然直至今日台湾地区已经承认将近200所大陆高校的学历,但之前所谓的“一限二不”修正后的“陆生三法”明确规定“一限二不”:限制承认医事学历、大陆学生不得报考“安全机密”相关系所、非台湾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及“不溯及既往”依旧不变。经过陆配、有识之士及相关非营利组织不断声请和争取,台湾地区教育相关部门于2013年7月发文宣布放宽规定,凡陆配于1992年9月至2010年9月在教育相关部门公告的已被认可学历的大陆高校就读者,必须再报考台湾的“大陆地区高等专科学校学历甄试”,通过考试取得相当于台湾专科毕业的证明以后,可在台就读二技,就此,陆配貌似在台湾继续深造乃至就业有望。[6]实际上,该政策仅对已经取得身份证的陆配可行,而且陆配想读这个“二技”,还必须符合严格的年龄、学历条件并经过繁琐的甄试程序。更何况台湾的“二技”充其量就是二年制技术学校,在本科生遍地开花的台湾读“二技”于就业并没有意义。可想而知,这个放宽政策对陆配而言也似水中之月。

(三)陆配工作权受到明文制约

两岸通婚开放后一段很长的时间内,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之规定,陆配必须先取得居留权才能在台工作,而尚未取得居留权和身份证的陆配必须为低收入户,或台湾配偶年满65岁、或属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罹患重大疾病或重伤等特定对象,才许可申请工作。2008年12月11日之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陆配在台须经过 8 年才能申请在台定居:婚后最初的两年是“团聚”;接下来的四年为“依亲居留”,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工作;之后两年是“长期居留”。据不完全统计,符合上述第(1)情况的涉台婚姻为 28%,符合第(2)种情况的为11%,而符合第(3)种情况的仅占8%。也就是说大部分陆配无法获准参加工作。考虑到部分经济环境较差的两岸通婚家庭生活需求,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曾于2003年1月13日宣布,放宽尚未取得居留权的陆配申请工作许可条件,只要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于新台币14607元的较低收入家庭,陆配可申请在台工作。尽管如此,由于台湾当局还限定了许可陆配工作的范围、时间及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详情等条件,故陆配的工作范围局限于家庭帮佣、监护工、制造业及营造业等较为底层、纯体力劳动及收入不高的工种,而且还必须谨言慎行。陆配这种窘境一直到2009年才得以根本性改善。2009年6月9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全面放宽陆配在团聚及依亲居留阶段的工作权,与台湾地区民众结婚的陆配,只要合法入台,不必再取得“工作证”,就可自由在台工作。[7]尽管如此,根据台湾一项对有关陆配在台生活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的陆配中无工作者的比率达720%,有工作者的比率仅249%;其中,有工作的陆配中,有固定工作的占15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有97%;而固定工作又以服务业占618%为最高。若按陆配的性別区分,男性有工作的比率为52%,女性仅24%。[8]由此可见,陆配在台湾就业仍有许多困难要面对。他们往往会遭遇就业资讯与渠道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居住在都市边陲或农村的陆配。不仅如此,根据2011年12月修正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21 条规定,陆配必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担任公职;必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二十年,才得担任情报机关人员,或国防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见,即便是取得台湾身份证的陆配,其工作权仍低于其他“国民”。

二 台湾限制大陆配偶工作权的原因及其非正当性

在祖国统一大业尚未完成之前,大陆和台湾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特殊关系仍将存续,两岸存在两套宪政法统,相互之间不承认对方的合法性,在这样尴尬和矛盾的环境下试图探讨某一地区制度存在的合法性显然只能借助于超越国家之外的为全人类或者全世界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而就歧视问题而言,人权是必须提及的话题。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加入了两大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大陆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这两大人权公约,而台湾地区也于2009年5月14日签署了这两项公约并递送联合国存放以宣示台湾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就此,至少可以证明两岸均认同两大公约的人权规范。

(一)身份证取得的差别性待遇与人权平等不符

身份证是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进行社会管理的集中体现,成为公民证明自己身份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最适宜证件。[9]26台湾当局对于申领“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的陆配要求必须先注销大陆的身份证和户籍,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台湾地区的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籍”的证明。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然而,就两岸的政治现状而言,“国籍”问题是解不开的结。对于现今生活在台湾的陆配而言,他们要生活、要工作、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必须有为台湾当局所认可的身份,中国国籍和大陆身份证对于身处台湾当局统治之下的陆配来说没有任何现实的法律意义,陆配们更没有资格和条件去控诉这种人为的政治隔离给他们造成的种种不便和不公。“人在屋檐下”,为了生计,陆配只能请求台湾当局给予他们相应的身份以摆脱尴尬的处境,然而台湾当局却针对陆配规定了比外籍配偶高得多的身份证取得条件。台湾地区限制陆配取得身份证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台联党”等绿营集团认为如果缩短陆配赴台年限,未来有将近20万陆配在台拥有参政权,这将直接影响台湾“大选”,放宽陆配赴台规定等同助长“中国抢滩”。绿营集团不仅反对缩短陆配取得身份证年限,甚至还提议陆配在台取得身份证后满6年,才能有选举罢免权,至于“大选”,应在其取得身份证满10年后才能有投票权。专门针对陆配制定法令,使得陆配的地位远远不及外籍配偶,这种典型的“原籍歧视”仅仅源于个别利益集团狭隘的政治考量。

在笔者看来,台湾的身份证充其量只能是作为永久居留台湾地区的身份证明,而非国籍。但时局所限,为解决陆配的现实困境,我们姑且就其理解的所谓“国籍”来探讨问题,那么世界上关于入籍的条件,虽因各国的性质、利益和内外政策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各有差异,但总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不违背国际法。历史上美国曾经拒绝黑人和黄种人加入美国国籍,这是种族歧视的表现,这种歧视做法因违反国际法而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后得以纠正。台湾当局一直自我标榜为“现代民主法治之国家”,却堂而皇之地对同为外来配偶的陆配和外籍配偶规定了不同的入籍条件,公然违背国际法上公认的禁止歧视之人权公约。尤值一提的是,即便是经过长期等待取得身份证的陆配,也并非就取得了与原台湾居民同等的身份和地位,比如女性陆配的“身份证”字号头两码是“29”,2代表性别是女性,9则代表是大陆人,如此一来,陆配有别于原籍居民,不仅如此,其户籍誊本与“身份证”登载的出生地又不一样,“身份证”出生地体现的是陆配出生所在的大陆地级市名称,而户籍誊本上的出生地却统一为“大陆其他省市”,身份证与户籍誊本不符导致陆配常被怀疑假造身份,让陆配大受委屈。[10]《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大公约的第2条均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由此可见,人权平等,反对歧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理念,台湾当局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歧视陆配,置陆配之平等人权于不顾,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二)学历采认障碍悖逆社会发展趋势

从李登辉“戒急用忍”的政策,到陈水扁全面推行“去中国化”,应该说政治考量一直是台湾采认大陆学历政策前进的最大障碍;而担心开放台湾学生赴大陆读书会进一步加剧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生源不足从而严重冲击台湾地区教育产业,也成为反对采认大陆学历的重要理由;再加上两岸长期的隔阂导致台湾民众对大陆教育现状了解不多。由此,从1992年台湾当局开始考虑采认大陆学历,一直到2011年正式宣布采认大陆学历,台湾此一“利国利民”的政策出台可谓一波三折。尽管说针对大陆学历采认问题,台湾当局的政策已经有了历史性地突破,但依旧条件多多、限制重重。台湾当局一意孤行拖延大陆学历采认并把大陆学历采认工作视为政治附属品,不仅剥夺了陆配通过学历采认取得工作的机会,也伤害了诸多在大陆求学的台湾学子的利益,这样做既不利于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也与世界经济文化发展趋势相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受教育之权。缔约国公认教育应谋人格及人格尊严意识之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缔约国又公认教育应使人人均能参加自由社会积极贡献,应促进各民族间及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间之了解、容恕及友好关系,并应推进联合国维持和平之工作。”在目前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学历采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点之一。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对大陆开放或与大陆交流、合作属于世界区域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或跨境教育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于高等教育全球化或跨境高等教育的发展大潮流。特别是近年来,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甚至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均开始承认中国大陆的学历的情况下,唯独台湾当局囿于狭隘的政治利益考量,对大陆学历的采认设置诸多限制实属不该。文化教育与经贸交流一样,本无关政治,非意识形态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加深两岸甚至全世界的文化、科技、教育的交流更是大势所趋。在教育水准相当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国民选择教育的权利,既是对国民人格的尊重、自由的保障,也有利于促进两岸之间的相互了解及友好关系,有利于两岸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三)工作权歧视性规定与国际公约相悖

面对已然紧张的就业局势,民进党“立委”声称,在台湾失业率攀升的情况下,放宽对陆配工作的限制,会造成与本地劳工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陆配认同中国大陆,也影响台湾安定,更何况还有大量“假结婚、真打工”的情形不得不防。于是,台湾岛内多数舆论均支持台湾当局限制陆配工作的政策。殊不知,“假结婚、真打工”是两岸通婚初期出现的非理性现象,随着台湾针对陆配的入境“面谈”政策的实施以及近年来大陆经济的飞速发展,“假结婚”的现象已近乎绝迹。更何况,陆配与大陆劳工两者性质和意义完全不同,前者只是赴台打工挣钱,家还在大陆;但配偶不一样,她们不是为了工作才到台湾,而是因为嫁给了台湾人,在台湾落地生根。因此,如果台湾地区把陆配视为“内人”,嫁给台湾人就成台湾人,当然也就没有所谓增加失业率、抢饭碗的问题;但如果台湾地区把她们还当成“外人”,担心会排挤台湾岛内民众就业机会,那么让她们嫁入台湾却剥夺其工作权,这就是侵犯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进一步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工作之权利,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本人自由选择或接受之工作谋生之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保障之。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完全实现此种权利而须采取之步骤,应包括技术与职业指导及训练方案、政策与方法,以便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与经济自由之条件下,造成经济、社会及文化之稳步发展以及充分之生产性就业。”同公约第7条又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应该说工作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也是基本人权的核心。公约规定的工作权既涵盖了工作的体面性、工作的可获得性,还包括了工作的非歧视性。[11]138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工作的体面性意味着工作所提供的收入能够使工人养活自己和家庭,还包括尊重工人在从事就业时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工作的可获得性要求确保存在实际的可能性使得公民能获得平等的工作机会;工作的非歧视性指出禁止在取得和保持就业方面,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身体和精神障碍、健康状况、性取向,或公民、政治、社会或其他地位为理由,实行旨在或具有妨碍或破坏以公平为基础的行使工作权效果的歧视。很显然,陆配的生活与国际公约中要求的工作权相差甚远。虽然台湾当局通过不断修法,已经全面放宽陆配在团聚及依亲居留阶段的工作权,只要陆配合法入台,不必再取得“工作证”,就可“自由”在台工作。但由于台湾地区将陆配从事的工作范围局限于家庭帮佣、监护工、制造业及营造业等较为底层、纯体力劳动及收入不高的工种,故陆配的工作“自由”相当有限。再加上长期以来陆配大陆学历不被采认,陆配身份广遭歧视,陆配即使能流利地使用普通话,仍有可能因其大陆口音,在求职过程或在职场中受到不利的差别待遇。据台湾政治大学陈小红教授所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赴台的陆配中不少人都具有较高的学历。2012年6月首届海峡两岸婚姻家庭论坛在厦门举行,台湾政治大学社会学系陈小红教授做了题为《涉台婚姻当事人的家庭与适应之道》的专家演讲,其指出2005年以来,赴台陆配中的男性有将近60%拥有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绝大多数是大学本科学历;陆配中的女性20%以上拥有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一半以上是大学本科学历。这些有着较高学历的陆配由于遭受人为的刁难,只能从事又脏又累的工作,工作哪有体面可言?陆配们各种大陆学历证书被束之高阁,工作的可获得性又从何谈起?如果说这些陆配因尚未取得身份证,有别于“民国国民”的待遇的话,那么台湾法律明文规定即便取得身份证的陆配在设籍十年之内仍不准从事公职又作何解释?如果说囿于两岸特殊的政治格局,陆配设籍二十年内不准从事情报及国防公职是“陆配潜在间谍说”的必然结果的话,那么限制同样具有“民国国籍”身份的陆配从事与国防、情报等政治、军事工作毫无关系的教、科、文、卫公职就是典型的人格歧视!更何况,“陆配潜在间谍说”亦是毫无依据的推测。

三 大陆配偶实现平等工作权的思路

两岸婚姻家庭作为连接两岸同胞的血脉纽带,是传承中华民族根脉、传播两岸爱情亲情、传递和平发展信念的重要力量。陆配们在台的生活境遇直接影响两岸婚姻家庭的幸福指数。

正如“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会长钟锦明所言,“台湾一直标榜所谓的人权、自由,但工作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台当局却剥夺大陆新娘的工作权,这是多么荒唐的事”。台湾当局针对陆配规定了不同于外籍配偶的“入籍”条件,又否认陆配的大陆高校学历,甚至明文限制陆配的工作权利,种种人格歧视的举措与国际公约之人权平等不符,亦悖逆了世界发展的趋势。陆配工作权的保障亟待两岸官方、民间团体及各界人士继续努力,通过两岸不断地加深交流和相互了解,以期逐步修正台湾当局违背人权公约的歧视性规定。

(一)祖国大陆发挥“坚实后盾”的作用

祖国大陆是陆配们的“娘家”,对于陆配在台遭遇的种种歧视性待遇,有着不可推卸的保护职责。应该说关于两岸婚姻家庭的保护,祖国大陆早已引起相当的重视并且已经付诸行动。在民政部和国务院台办的共同指导下,首届海峡两岸婚姻家庭论坛于2012年6月17日在福建厦门举行,论坛还举行了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揭牌仪式和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网的开通仪式。紧接着,2012年8月28日,民政部和国务院台办的共同指导下的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正式成立。这些机构的设立和网站的开通有助于通过组织参与两岸交流活动、组织联合两岸民间团体、受理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咨询、呼吁和投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维护两岸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说,在当前两岸格局之下,以官方指导成立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进而通过两岸民间沟通交流的方式对涉台婚姻家庭的当事人和家庭施以帮助,应该是比较合乎时宜的做法。笔者认为,随着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祖国大陆以其强劲的发展实力和广阔的市场资源终将成为台湾地区社会发展的坚实依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有十足的底气敦促台湾当局保障包括工作权在内的陆配合法权益,敦促台湾当局修正符合人权精神的关系陆配权益的法令及相关规定,帮助陆配早日争取到平等、尊重和自由的生存空间。

(二)台湾当局应秉承平等大公理念修正歧视性“立法”

孙中山先生说:“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国成立,将合全国以一致进行。”长期以来,台湾当局对在台陆配实施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方式,既不符合其自诩的“人权立国”价值观,也不符合孙中山“天赋人权”、“平等大公”的思想,是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公然违背,深深地伤害了两岸人民的感情。两岸通婚家庭已经成为台湾社会的一块基石,是保证两岸社会尤其是台湾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要素。台湾当局不能囿于狭隘的政治利益考虑,完全忽略陆配给台湾带来的积极效应,比如有效解决婚姻挤压,进而缓解由于婚姻挤压而造成的阶层仇视、治安不稳、官民关系紧张等问题,以及为台湾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延续劳动力等。[12]30因此,台湾当局应根除意识形态的困扰,加快步伐解决陆配的身份证取得和工作权落实等问题,以前瞻性的视野进行“修法”并制定周全的配套措施,给予陆配公平、公正待遇,真正维护两岸通婚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13]71只要海峡两岸交流不再中断,两岸通婚潮流就不会消退,海峡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基础上,彼此给与对方“国民待遇”应是不可阻止的趋势。

(三)陆配充分利用台湾社团力量抱团维权

态度决定一切,命运靠自己把握。在国家尚未统一,两岸的官方沟通渠道尚未进入常态化运作之前,陆配在台生存权益的保障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自己团结起来,抱团维权。从1999年1月台湾“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正式登记以来,台湾“中华新移民交流协会”和台湾“中华生产党”相继成立,他们均旨在为涉台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谋福利。除了加入上述正式成立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外,陆配及其家人还常通过互联网及“两岸公园论坛”、“大陆新娘配偶论坛”、“大陆配偶家庭论坛”等形成非正式的互助团体。陆配们在交流相关政策发展与修正进展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各项维权活动,通过上街游行、递交陈情书等方式,利用现身说法所带来的冲击力与感召力,增强陆配相关权益的社会关注度和媒体能见度。[14]89-90应该说,陆配们抱团维权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果,为了实现人权平等的终极目标,陆配应进一步熟悉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政策,掌握对台湾行政组织与立法程序的专业知识,并加强与其他专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吸取之前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展开新的维权活动,以期尽快推动台湾当局修正针对陆配的歧视性规定,实现包括工作权在内的各项基本人权的平等化。

(四)利用台湾地区“违宪”审查制度保障人权平等

台湾地区“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同时第18条还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由此可见,在台湾,所有“国民”享有包括工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一律平等,如果说尚未取得台湾身份证的陆配还算不上台湾“国民”的话,那么已经取得台湾身份证的陆配们,理所当然有权利利用“违宪”审查制度,申请大法官解释一下取得台湾身份证的陆配与其他“国民”有何不同,缘何权利不平等?很显然,为了个别集团的政治利益而牺牲陆配平等人权,这与台湾的“宪法”精神严重背离。拿起法律的武器,陆配将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

结 语

两岸婚姻家庭作为连接两岸同胞的血脉纽带,是传承中华民族根脉,传播两岸爱情亲情、传递和平发展信念的重要力量。然而,台湾当局人为设置障碍,导致陆配在台缺失“合法”身份和学历,工作权遭到歧视性待遇,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两岸人民的感情,成为两岸通婚中极不和谐的音符。两岸通婚势不可挡,为顺应时代潮流、维系血脉亲情,我们呼吁台湾当局当以大局为重,积极修正相关歧视性政策,还陆配一片公平、公正和自由的乐土,使其得以安居乐业,为共促和平发展之大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国台办:两岸婚姻家庭论坛将举办 望台湾维护陆配权益[EB/OL].(2013-05-29)[2013-8-25].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5/t20130529_4258117.htm.

[2]“台内政部门”:在台大陆配偶人数达32万[EB/OL].(2013-04-28)[2013-10-08].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4/t20130428_4144069.htm.

[3]吴宏洛.社会排斥:涉台婚姻的一个研究视角[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

[4]朱应平.论我国公民平等工作权的宪法保护[J].法学,2002,(8).

[5]配偶在台定居今起不必等配额[EB/OL].(2009-01-05)[2013-9-25]. http:∥news.joy.cn/video/224913.htm.

[6]清华陆配读二技?[EB/OL].(2013-09-26)[2013-11-09]. http:∥big5.special.taiwan.cn/gate/big5/apps.chinataiwan.org/static/lahy/article.php?articleid=7217.

[7]台当局松绑大陆配偶工作权54万大陆配偶受惠[EB/OL]. (2009-08-25)[2012-08-26].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0908/t20090825_982450.htm.

[8]台湾学者郑津津:应平等善待在台大陆配偶[EB/OL].(2013-08-26)[2013-10-16].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8013.

[9]刘国福.试论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从华侨短期回国在国内证明公民身份困境切入[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1).

[10]陆配取得台湾“身份证”开头是29 仍面临隐藏区分[EB/OL].(2013-03-13)[2013-05-11].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3/t20130313_3899208.htm.

[11]杨 炼.论工作权的国际标准及在中国的实现[J].求索,2009,(3).

[12]庄渝霞.近二十年来两岸通婚模式的演进及趋势探析[J].南方人口,2007,(2).

[13]祖群英.两岸通婚与两岸社会[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1).

[14]陈怡洁.大陆配偶在台湾的社会困境与人权宣导分析[J].台湾研究集刊,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