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晋参录尚书事制度的两个问题*
2014-07-05陶新华
陶新华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长沙 410082)
录尚书事,有时记为录尚书若干条事,是魏晋南朝时期的宰相职衔之一,所以,古代史家和现代学者对这种官做过一定的论说。但是,史书中经常见到二人,或超过二人同时任职录尚书事或录尚书若干条事,也常见“参录尚书事”之类的记载。学者们对于这种参录制度,还缺乏应有的关注,有些政治史著作对它不置一词,有所论说的学者也论述极其简略。由于史料残缺,录尚书事制度有许多重要问题确实是不能深入讨论的,参录制度的史料更加残缺,全面而深入的讨论更不现实。但是,我对参录制度早有兴趣,在某些问题上也自认略有所得,故本文择取参录现象最为盛行的三国两晋时期,对参录制的两个问题进行初步解说。
一 魏晋的参录尚书事考实
三国和两晋时期,参录尚书事现象经常见诸于史籍,请看表1。
根据相关史传进行统计,三国两晋曾任录尚书事的人物共47人。由表1可知,2人参录8例,参录人数16人;3人参录2例,参录人数6人。在47名录尚书事中,可以确定是参录的就占了22人,占到约47%的比例。此外,《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晋江右有四录,则四人参录也。”可见,西晋还出现过四人同时任职录尚书事的现象。西晋的四人参录,由于史书语焉不详,现在已不能指实是哪四人参录了。如果这参录的四人,包含在47人之中的话,则参录人数要增加至26人,参录者的比例超过一半,达到约55%。如果参录的4人不包含在47人中,那么,录尚书事的总人数增加至51人,参录者人数也增加至26人,参录者约占录尚书事总人数的51%。
表1 魏晋登录尚书事表
我对十六国和南朝的录尚书事事例也进行过统计,十六国时期,曾任录尚书事的人数为39人,其中参录者占9人,在录尚书总人数中约居23%;南朝任录尚书事的人数为15人,参录者4人,参录者占比约为27%。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三国两晋时期比十六国和南朝时期更加经常地运用参录尚书事制度。于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究:一、参录者是否“职无不总”,或者说,参录者是共同理政,还是存在职务分工?二、魏晋盛行参录制的原因是什么?
二 问题一:参录者是否“职无不总”
《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录尚书职无不总。”一人独录尚书事时,自然是职无不总。但是,二人或超过二人同时参录尚书事,“职无不总”是否也可施之于每一名录尚书者呢?也就是说,参录者之间是共同理政,还是存在分工呢?这个问题,古代和现代学者都有过一些论说,但古人和今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所以,参录者是否有分工,理应成为本文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梁代的史学家沈约认为参录者存在分工。《宋书·百官志上》:“晋康帝世,何充让录表曰:‘咸康中,分置三录,王导录其一,荀崧、陆晔各录六条事。’然则似有二十四条,若止有十二条,则荀、陆各录六条,导又何所司乎?若导总录,荀、陆分掌,则不得复云导录其一也。其后每置二录,辄云各掌六条事,又是止有十二条也。”沈约纠结于尚书事是十二条还是二十四条,并且认为如果只有十二条,荀、陆各录六条事后,则王导无所录,显然是认为参录者各有分工,彼此各司其职的。
与沈约的观点相似,元代史学家胡三省显然也是认为参录者之间存在分工。沈约云荀崧、陆晔是各录六条事,但唐代史学家杜佑在《通典》卷二二《职官四》中引述何充的让录表时,记作“王导录其一,荀崧、陆晔各录二条事。”对此分歧,胡三省认为杜佑云荀、陆各录二条事是正确的。他将录六条事与尚书省的六曹联系起来考察,说:“晋氏渡江,有吏部、祠部、左民、五兵、度支五尚书,是五条也。晋初有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六曹,太康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盖六条也。如杜佑之言,则六条盖六曹也。”①司马光著,胡三省注:资治通鉴[M].长沙:岳麓书社,1995.胡三省的意思是说,尚书省共六曹,荀崧和陆晔各录二曹事,剩下二曹事由王导录。
与沈约和胡三省的观点不同,对魏晋南北朝的宰相制度进行过专门研究的学者祝总斌认为,录尚书事和录尚书六条事等在权任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他对胡三省将六条与尚书省六曹等同起来的观点进行辩驳,说:“首先尚书五曹事,分别由三人分掌,则如何解释录尚书事‘职无不总’这一权力呢?其次,明帝太宁三年王导、荀崧、陆晔三人录尚书事之时,王导是司徒(一品),比荀、陆二人光禄大夫(三品),官品、声望都要高得多,怎么可能王导只录其一,而荀、陆反各录其二?再次,东晋后来一直设有录尚书‘六条事’,这与尚书五曹又如何统一?”他认为,所谓录尚书六条事、七条事、八条事等,不必在数字上过分计较,“所谓录六条(或关、咨七条、八条),当指尚书台(省)几项重大事条,除录尚书事以外,还要让‘录尚书六条事’或其他官吏来过问,以保证统治质量。”①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在祝先生看来,录尚书事与录尚书若干条事,并不存在权责的分工,它们之间只有资历和声望的不同。
我认为,将录六条事与尚书省分六曹联系起来考虑,是一种正确的思路,但是,据此认为参录尚书事的人按曹分工,则是错误的。现陈述我的理由如下:
(一)所谓六条,似乎是大政的代名词。汉代的刺史“六条察郡”,就是检查郡县的各项方针大政的实行情况。北周居士王明广《上书宣帝请重兴佛法》一文中,有“圣上六条御物,九德自明”之说②严可均辑:全北齐文、全后周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也说明“六条”之类的说法,是指大政方针而言。
(二)刘宋时期蔡廓答傅亮的书中,说:“又齐王为司空,贾充为太尉,俱录尚书,署事常在充后。潘正叔奏《公羊》事,于时三录,梁王肜为卫将军,署在太尉陇西王泰、司徒王玄冲下。”③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这条材料,现代学者对它尚未充分重视,实际上,这条材料对参录尚书事制度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表明,二人分录,三人分录时,事务是重合的,参录者都要在所录的文书上署名,署名的顺序是依据任录尚书事时的本官高低,本官高的,署名在前。所以,这条材料从正面说明了参录尚书事的人,并不是按曹分工,各管各事,而是共同负责。
(三)胡三省将六条与尚书省六曹联系起来,这里的六曹是指将许多小曹统合起来之后的六曹,相当于唐代的六部。如果不进行统合,则晋代尚书省最多时有三十五曹,胡三省注释《资治通鉴》时就指出:“尚书郎,晋制三十五曹,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统摄。”胡三省也指出魏晋的小曹时有变化,但最少时也在二十三个以上④司马光著,胡三省注:资治通鉴[M].长沙:岳麓书社,1995.。如果录若干条事对应的是那些小曹,史书中怎么可能只出现录六条、五条、七条、八条等记录呢?未经统合的曹,北魏初期有三十六个,所以道武帝拓跋珪就使尚书崔逞“录三十六曹。”⑤魏收:《魏书》卷三二《崔逞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757页;司马光著,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一○九,晋安帝隆安元年(397年)二月条,第883页。这更加坚实地说明了录若干条事,如果与尚书省的曹部对应的话,只可能对应统合之后的大曹。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发现杜佑的荀崧、陆晔“各录二条事”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对小曹进行统合之后,东晋和南朝的尚书省,有时是五曹,有时是七曹或八曹,多数时候是六曹,但从来没有出现过二曹。
所以,我认为,胡三省将录若干条事与尚书省设曹联系起来进行考虑,是一种正确的思路。但是,他从沈约的三录各有分工的思路出发,采信杜佑对何充《让录表》的错误引述,来弥合三录分工的矛盾,则是错误的。荀崧、陆晔应是各录六条事,王导实际上也是录六条事,三人共同对尚书省六曹的事务负责⑥东晋实际上只有五曹,但是,不管尚书省实际分六曹,还是五曹、七曹、八曹,习惯上都称为六曹。尚书令和仆射加上六曹尚书构成的“八座”,并不因实际分曹的不同而改用其他的称呼,原因即在于此。,只是王导的资历和声望比荀、陆二人都高,所以他是任为录尚书事,而荀、陆被任为录六条事。
(四)史书有时将录尚书若干条事记为录尚书事。如上所说,荀崧和陆晔有各录二条事和各录六条事的不同说法,但是,唐修《晋书》,即现在通行的《晋书》里,《荀崧传》在卷七五,《陆晔传》在卷七七,这些传记直接将他们记为“录尚书事”。《晋书》的作者也并非不知晓东晋存在录尚书六条事,因为《晋书》卷一○一《刘聪载记》就记载了刘延年“录尚书六条事”,《晋书》卷九《简文帝纪》也记载了简文帝先任录尚书六条事,后进为录尚书事。南朝的沈约,唐代中期的杜佑,都能看到晋康帝时何充的《让录尚书事表》,唐初修纂《晋书》的史臣,也应看过何充的表文,因而他们对于荀崧、陆晔是录尚书若干条事,而不是录尚书事应该是知悉的。但是,他们就是对录尚书事与录尚书六条事不加区别,这不也说明二者在权任方面应该没有多大区别吗?
经以上论证,我认为:参录尚书事的人,彼此之间并不是分工负责,而是所有事务都共同参领,“录尚书职无不总”,对于独录尚书事的人适用,对于参录者也同样适用。
三 问题二:魏晋盛行参录制的原因
参录尚书事之所以在魏晋时期得到流行,首先有一些机缘因素。魏晋的参录尚书事,大多数都出现于皇帝的权威比较式微的时候。除了贾充和司马攸参录是出现于皇权比较强的晋武帝时之外,其余参录,都出现于皇权比较弱的时候。如曹魏司马懿和曹爽参录出现在齐王曹芳时,蜀国姜维和费祎参录,诸葛瞻和董厥参录,都出现于蜀后主时,西晋的梁王司马肜、陇西王司马泰和王浑参录出现于晋惠帝时,东晋王导、荀崧和陆晔参录,以及苏峻和司马羕参录都出现于晋成帝时,何充和庾冰参录出现于晋成帝和康帝时,蔡谟和司马昱参录出现于晋穆帝时,司马道子和司马元显参录出现于孝武帝时。这些众多的参录事例,都出现在皇帝比较年轻,能力和声望比较弱,并且权力受到宗王、外戚或权臣的严重冲击的时候。
皇权比较弱的时候,容易流行参录制,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皇帝需要得到更多的能力和威望比较强的大臣辅佐,才能够保证尚书事务顺利运行。第二,朝廷重要大臣之间、宗室与异姓权臣之间,需要维持权势的均衡。第三,一些大臣被前任君主遗诏辅佐新君,往往任职录尚书事。如《三国志·魏书》卷九《曹真附爽传》:“(明)帝寝疾,乃引爽入卧内,拜大将军,假节钺,都督中外诸军事,录尚书事,与太尉司马宣王并受遗诏辅少主。”又如,《晋书》卷七七《陆晔传》:“(明)帝不豫,晔与王导、卞壸、庾亮、温峤、郗鉴并受顾命,辅皇太子,更入殿将兵直宿。遗诏曰:‘晔清操忠贞,历职显允,且其兄弟事君如父,忧国如家,岁寒不凋,体自门风。既委以六军,可录尚书事,加散骑常侍。’”
但是,参录制的盛行,仅仅从机缘因素来解释,是欠缺说服力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任录尚书事,作为王朝的一项制度设计,与一人独录尚书事制度一样,都是以尚书省在权力中枢中的特殊重要地位为背景的。西晋史学家陈寿论曰:“魏世事统台阁,重内轻外,故八座尚书,即古六卿之任也。”①陈寿:《三国志·魏书》卷二二“评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第二版,第653页。西晋曾先后任职中书监和尚书令的政治家荀勖说:“昔六官分掌,冢宰为首,秦汉公卿赞,以丞相、御史为冠,今者尚书令惣此三者。”②虞世南撰、孔广陶校注:《北堂书抄》卷五九尚书令“古之冢宰”条引《荀勖集》,北京:中国书店,1989年,第196页。东晋后期,桓玄命羊欣为楚国殿中郎,谓之曰:“尚书政事之本,殿中礼乐所出。”③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宋孝武帝诏书曰:“尚书百官之元本,庶绩之枢机,丞郎列曹,局司有在。”④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类似论述和诏令,还可举出许多。正是因为尚书省具有“政本”地位,尚书省事务才特别受到王朝的重视,因而,自汉代以来就逐渐出现了众官评议尚书事务的制度,又从中发展起了录尚书事制度。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汉)和帝时,太尉邓彪为太傅,录尚书事,位上公,在三公上,汉制遂以为常,每少帝立则置太傅录尚书事,犹古冢宰总己之义,薨辄罢之。自魏晋以后,亦公卿权重者为之。”说明魏晋以后的录尚书事,是由公卿权重者兼任的职务。但是,必须注意,兼任录尚书事的“公卿权重者”,是不包括尚书令和尚书仆射在内的。这一点,清代人姚鼐已做过简单的提示。《晋书》卷三八《梁王肜传》:元康中,“寻征拜大将军、尚书令、领军将军、录尚书事。”中华书局点校本《晋书》校勘记引姚鼐《惜抱轩笔记》:“既为大将军,即不为领军将军,既为尚书令,亦不为录矣。”姚鼐的意见是有根据的,《资治通鉴》卷八三,晋惠帝元康九年(公元299年)正月条作:“征梁王肜为大将军,录尚书事。”姚鼐的提示,施之于魏晋时期,以至十六国和南朝时期,也是正确的。据笔者统计,魏晋南朝时期总共101例录尚书事,其中由尚书省长官兼任的只有西晋末的索綝(或说是麹允)一例,其余99例兼任录尚书事的,全是尚书省外的公卿。可以说,魏晋的录尚书事,是由尚书省长官以外的公卿要员兼任的一种职务。
明白了尚书省的特殊地位,又明白了录尚书事由尚书省长官以外的公卿兼任的事实,我们就能从制度方面对魏晋盛行参录制的原因进行揭示。我认为,参录制较之一人独录制,有两个突出的制度优势,一是更利于加强尚书省处理和运行政务的能力,二是更利于形成尚书省长官之间的权力制衡,防止权臣专政。
先说明第一点。实行一人单录尚书事制度时,尚书省的长官,有录尚书事1人,尚书令1人,左右仆射2人,总共4名长官;而实行2名、3名、4名官员参录尚书事制度的时候,尚书省的长官,最少时有5名,最多时达到7名。尚书省实行多长官制,利于集中更多的智慧和经验,使尚书事务能够及时地较好地得到处理。一般地说,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和仆射,都是富有政治才干和政治经验的官员,来自尚书省外的任录尚书事的官员,同样具有这些特征。我们选择几个参录事例,看看三国两晋时期参录尚书事的官员,在参录之前的资历:
曹魏第一例参录,是由曹爽和司马懿参录尚书事。曹爽是魏明帝遗诏为齐王曹芳任命的辅政大臣之一,据《三国志·魏书》卷九《曹真附爽传》,其父曹真在魏文帝病重时,受遗诏与陈群和司马懿共同辅佐魏明帝,所以,曹爽在门望方面足以服人;曹爽在明帝时已担任过散骑侍郎、散骑常侍等官,这些官,是门下省的具有参评尚书事权利的官,可见,他有一定的政治经验。司马懿,据《晋书》卷一《宣帝纪》,早在文帝黄初二年,他已任侍中、尚书右仆射,黄初五年文帝南巡时,他作为留台录尚书事,留镇许昌,黄初六年,他与陈群、曹真受遗诏共辅明帝。尤其重要的是,他有征伐孟达和公孙渊、抗拒诸葛亮的勋劳。可见,司马懿在与曹爽参录尚书事之前,已经是一位政治、军事经验都很老到的重臣。
蜀国后主延熙十年,费祎和姜维也曾参录尚书事。据,《三国志·蜀书》卷四四《费祎传》,后主践位之初,费祎任黄门侍郎,后又任侍中,而后代蒋琬为尚书令,而后才迁大将军、录尚书事。裴松之注引《祎别传》说,费祎任尚书令时,“于时军国多事,公务繁猥,祎识悟过人,每省读书记,举目暂视,已究其意旨,其速数倍余人,终亦不忘。”可见,在录尚书事之前,费祎已显示政治才华,也深富政治经验。姜维,据《三国志·蜀书》卷四四本传,在参录尚书事之前,久处诸葛亮幕府,后又任大司马蒋琬的司马,并且曾任梁州刺史,军政才能和经验都有表现和历练。
西晋第一例参录,是由贾充和齐王司马攸参录尚书事。贾充,据《晋书》卷四○本传,曹魏末年已拜尚书郎,“典定科令,兼度支考课”,后又迁能够参评尚书事的黄门侍郎。晋武帝受禅后,贾充任散骑常侍、尚书仆射,后又代裴秀为尚书令,接下来又任司空、侍中,尚书令,然后才转太尉、行太子太保、录尚书事。在录尚书事之前,他的政治资历已经相当丰富。齐王司马攸,是晋武帝司马炎的亲兄弟,《晋书》卷三八本传云:“武帝践祚,封齐王。时朝廷草创,而攸总统军事,抚宁内外,莫不景附焉。”可见,在参录尚书事之前,他也显示出了比较突出的政治军事才干。
晋代的其他参录事例,参录者同样不乏政治军事才干和经验。以这些老于治道的人参录尚书事,对于尚书事务的处理和实施,应当是有较多补益的。
再说明第二点。我们已经论证,录尚书事和录尚书若干条事,只有声望和资历的差别,并无权任轻重的差别,参录者之间也并无分工,而是对尚书事务共同负责。魏晋时期,尚书省一般事务须经集体讨论才能通过,这通常称为尚书省详议。如,晋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去世,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也和群臣一样既葬“释服”,而博士陈逵认为皇太子应“终服”,武帝“有诏更详议”,参与详议的有尚书令贾充、尚书仆射卢钦、尚书杜预、魏舒、山涛、胡威、石鉴等①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可见,尚书省的详议是由尚书令、仆射领衔,各曹尚书都参与的议政。有些比较疑难而重大的尚书事务,是尚书省无法独自决断的,所以,魏晋以来还出现了公卿博议尚书事务的制度,参与博议的公卿不限于尚书省官员,还包括中书、门下的一些官员以及三公九卿等大臣在内。《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下》:勒下书曰:“自今有疑难大事,八坐及委丞郎齎诣东堂,诠详平决。其有军国要务须启,有令仆尚书随局入陈,勿避寒暑昏夜也。”石赵政权继承的是西晋以来东堂评决尚书疑难事的制度,这种议政就是公卿博议。无论是省内详议,还是东堂进行的公卿博议,都说明尚书事务是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而后才能通过的。
不仅政事须经集体讨论才能通过,而且对于重要的尚书文案,尚书省主要官员还要共同署名。《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凡诸除署、功论、封爵、贬黜、八议、疑谳、通关案,则左仆射主,右仆射次经,维是黄案,左仆射右仆射署朱符见字,经都丞竟,右仆射横画成目,左仆射画,令画。右官阙,则以次并画。若无左右,则直置仆射在其中间,总左右事。”说的正是尚书文案集体署名的情况。这种集体署名的制度,应该早在西晋时期就形成了,《宋书》卷五七《蔡廓传》记蔡廓答傅亮书曰:“又齐王为司空,贾充为太尉,俱录尚书,署事常在充后。潘正叔奏《公羊》事,于时三录,梁王肜为卫将军,署在太尉陇西王泰、司徒王玄冲下。”就说明西晋以来,参录尚书事的人,需要在文书上署名。正因为尚书事务有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所以,实行多人参录尚书事的时候,比一人单录的时候,更能集思广益,凝聚智慧,从而保障尚书事务的运行水平。也正因为有集体讨论、共同署名的制度,多人参录时,更能形成尚书省长官之间的互相制衡,避免出现尚书事务一人专权独断的局面。
所以,理论上说,参录制能够更加有效地避免独断专行的局势。曹爽与司马懿共同辅政、参录尚书事的时候,曹爽起初尊重司马懿,二人和平共事,但是,后来曹爽受人蛊惑,将司马懿排挤出录尚书事之列。《三国志·魏书》卷九《曹真附爽传》:“丁谧画策,使爽白天子,发诏转宣王为太傅,外以名号尊之,内欲令尚书奏事,先来由己,得制其轻重也。”《晋书》卷一《宣帝纪》也有类似记载。正是将司马懿排挤出录尚书事之列以后,曹爽才取得了浮华结党,擅改制度的自由。这从反面说明,参录制实行的时候,参录者之间是可以互相制约的,要破坏这种局面,就要破坏参录制。南朝宋王弘和刘义康的情况也具有说服力。《宋书》卷六八《彭城王义康传》:“元嘉六年,司徒王弘表义康宜还入辅,征侍中、都督扬南徐兖三州诸军事、司徒、录尚书事,领平北将军、南徐州刺史,持节如故。二府并置佐领兵,与王弘共辅朝政。弘既多疾,且每事推谦,自是内外众务,一断之义康。”实际上,据《宋书》卷五《文帝纪》及卷四二《王弘传》,与义康共辅朝政的王弘也是录尚书事,就是说,刘义康与王弘是参录尚书事。但是,由于王弘体弱多病,并且每事推谦于义康,刘义康才取得独断专行的条件。这也从反面说明了参录制如果得到有效实行,参录者专权就不容易,只有破坏了参录制,一人独大的局面才容易形成。实际上,魏晋时期还有以后的南朝时期,得以篡夺前代政权的权臣,都是在独录尚书事时发展自己的权力和势力,在参录尚书事时,几乎没有人能够实现专权独断。
当然,魏晋时期,一人单录尚书事的情况不在少数,多数时候并没有出现录尚书事者专权独断的局面。但是,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有条件对尚书事务实行独裁的人,都会真的实行独裁,录尚书事者的个人性格和志向、人主的驾驭力,统治集团之间势力的互相制衡,以及其他一些因素,都将对有条件独裁的人形成影响,使独裁局面虽有可能但不一定成为现实。从制度上说,单录尚书事,是容易培养个人野心的,也提供了将个人野心付诸实施的条件,与此相反,参录制能够形成大臣之间的相互制衡。
正是因为统治者考虑到参录尚书事制度的优长,加上机缘因素的促成,才使得参录制度在魏晋时期得到了空前绝后的流行。十六国和南朝,远不如三国两晋时期那样流行参录制,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十六国参录制不大流行,与皇权比较强,不如魏晋那样盛行众大臣辅政的制度有关。南朝参录制不大流行,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皇权得到了强化,人主自信能够驾驭和随时置废录尚书事,并且着意培植中书舍人等近侍人员倾夺尚书省权势。第二,任录尚书事者,不少人吸取宋文帝时彭城王刘义康专权失败的教训,注意收敛个人野心,参录制流行的必要性因而降低。第三,录尚书事的担任者,不少是资历特出、望实俱盛,并且有条件篡夺前代天下的权臣,他们任录尚书事时,是没有其他人敢与他们分庭抗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