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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

2014-07-04周波魏玮王昕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公路环节

周波 魏玮 王昕

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交通公路系统连续发生了严重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一些腐败分子利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等优势,以权谋私,肆意侵吞国家钱财,近年来交通系统先后有多名交通厅、局长或总经理“中箭落马”。交通系统反腐迫在眉睫。

一、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1-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交通公路系统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6件。其中贪污案48件,贿赂案53件,挪用公款案12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1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2件。在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8件18人。从案件情况看,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一) 贪污贿赂案件所占比例高。据统计,2011年-2012年检察机关查办交通系统内的贿赂案件比例为46%,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为41%,二者占全部案件的87%。

(二)窝案串案较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资额巨大,工程的建设历经多个环节具有延续性牵扯制约的环节较多,一个案件往往牵出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明显。从而形成办理一件挖出一窝的现象。

(三)权钱交易突出、涉案金额大。权钱交易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最为明显。职务犯罪活动贯穿于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的全过程,并且集中到手握决策权的几个关键人物身上。行贿犯罪分子对这些“重量级”人物多是以钱为“敲门砖”进行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四) 职务犯罪发生的环节多。通过对现有案件的分析,目前在公路建设环节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主要在以下环节呈寓发态势:

1、招投标环节。因制度不健全、监督不严格,有些犯罪分子收受包工头的贿赂后利用手中职权或者允许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并中标或者自行拆分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要求或者泄露标底和相关内幕信息有的甚至在投标后修改行贿企业的招标书助其中标或者强行安排一些企业“陪标”使行贿企业光明正大的中标然后再在其他工程中照顾这些“陪标”企业。

2、发包、转包、分包环节。由于交通系统政企不分参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有许多直属企业。这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中标后并不直接施工而是在收受其他企业的贿赂后加价层层转包或者分包给国家带来损失。

3、工程施工环节。有的犯罪分子收受贿赂后怠于管理对施工企业的偷工减料不闻不问致使工程质量低劣成为“豆腐渣”工程。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权力直接插手公路工程建设或者收受原材料如沥青、砂石等、公路设施生产厂家贿赂后指名使用该产品或者指使亲属成立相关企业转手倒卖价高质劣的原材料、公路设施等从中牟取暴利。

4、工程监理和验收环节。为了使质量低劣的工程得以通过验收施工企业或者向工程监理人员行贿或者向交通部门的高层领导行贿通过其施加压力迫使验收部门做出验收合格的结论。

5、工程款结算环节。目前我国交通系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施工企业在完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后还经常向相关人员行贿既是为了催促早日结清工程款也是为了表示感谢进一步拉近关系希望在以后的道路工程项目上继续给予“照顾”。

6、附属工程的建设环节。在道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经常涉及到许多附属工程如高速公路的绿化、收费站建设、标牌、警示牌制作、计算机收费系统选择甚至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的印制等等。这些工程相比公路工程而言看似不显著但其资金流量并不小而且监督较为松散如未被要求必须招标因此有些犯罪分子经常在这些项目上做手脚收受贿赂或者贪污工程款。

二、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原因

犯罪的思想、心理原因。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失衡。究其思想根源有三:一是特权思想严重,在决策上一言堂。二奢靡之风盛行致入不敷出,以权钱交易满足私欲。三是认为“权就是钱”,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换的筹码和谋取私利的资本。黄山市交通局原局长储八斤在其忏悔中说到:“我的问题的核心是私欲膨胀,追求个人利益,忘记党和人民的利益”。

犯罪特定的社会原因。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诸多配套措施不完备,这是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提供了条件。另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失衡”“脱节”“无序” 现象突然增多,这是我国当前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产生的特定社会原因。

犯罪的制度原因。这几年揭露出来的腐败大案,几乎都是滥用权力所致,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几乎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交通部先后制定了《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监管不能说不严格,但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却相当严重,监督制约机制对有些人来说是形同虚设。

三、遏制和预防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对策

1、建立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职务犯罪被称为“政治之癌”,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主要是规范权力行为、廉洁行政、明确责任的立法滞后。业已出台的一些廉政法规原则性要求多,具体实施办法少,应急的办法多,治本的措施少,执行起来难度大。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起我国完备的廉政机制建设法律体系,加强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的预见性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2、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理想、道德和心理的预防乃是根本性的预防。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而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不深入、不扎实的问题。面对当前社会存在的信仰危机,道德滑坡等等而致使社会出现的各种丑恶现象,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

3.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切实加强对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人的制约和监督。制约要靠制衡机制,真正形成分权制约的格局,全面发挥稽核监督、财务监控、审计监督、考核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与员工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领导者正确行使职权。

4、建立和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切实加强源头治腐。

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过程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由政府官员直接运作,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垄断地位“设租”,然后有人“寻租”,“寻租”的过程就是腐败过程。应尽快实施以项目、资金、市场相互分离,彼此制衡的交通投资体制改革;另外,对工程质量还要实行严格的司法控制,对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开放交通基础建设领域,让投、融资行为更加市场化。现有的投资咨询、项目评估、勘 测、设计等组织和单位,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成为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自身的行为和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在对工程进行监督时不应受任何行政部门的干扰。

5、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惩治公路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德以劝善,法以诛恶。在依法惩治公路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时,要两手抓。一方面加大公路建设领域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让受贿者在政治上丢官、社会上丢名、经济上丢钱、终身丢人,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得不偿失。在实践中我国对行贿者的处罚要比对受贿者的处罚轻得多。另一方面加大公路建设领域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公路建设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不管是涉及到什么人什么单位,不管是受贿还是行贿,都要依法严厉查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惩治的威慑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公路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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