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
2014-07-02张晓雨
张晓雨
摘 要:“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对自然规律的不可预见性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总结。当人们遇到不幸的事件时,终究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的结果。因此当人们购买车辆之后也就会出现汽车的保险和理赔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汽车保险的作用、特性及汽车在理赔方面在车损评估、理赔动作的基本原则、理賠意义等问题。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车损评估;基本原则
1 汽车保险的概述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也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2 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高人们的防灾意识,减少损失;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3 保险的特征
保险人的公众性与广泛性;损失率高及幅度较小;流动性大;受制于一些汽车修理厂;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性。
4 汽车事故理赔
汽车事故理赔即为汽车在发生了保险范围内汽车遭受到损坏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解决汽车遭受损坏保险补偿的过程。事故理赔是保险政策及条列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体现。
5 车损评估
为及时准确的对受损车辆进行损失价值的评估,保正汽车事故理赔的严格、客观、公正。以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车损即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坏。其损失价值是指其修复受损车辆所需的费用。
车辆遭受损失评估其价值要根据所在地的公安交警部 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车损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评估结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方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6 理赔动作的基本原则
6.1 重合同守信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处理赔案中,对保险人而言,实际上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则是实现保险权利、享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过程。所以,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重合同、守信用,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保险人应遵守条款,恪守信用,既不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要惜赔。
6.2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所谓“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及时深人现场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所谓“准确、合理”,就是保险人应正确找出致损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额度。任何拖延赔案处理的行为都会影响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方心目中的声誉,从而影响、抑制其今后的投保行为,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应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迅速而合情合理地赔偿损失。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6.3 实事求是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千差万别,案发原因也错综复杂。对于某些损失发生的原因交织在一起的赔案,有时根据合同条款很难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明确判断,加之合同双方对条款的认识和解释上的差异,会出现赔与不赔、赔多与赔少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既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又不违背条款规定,还应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地对不同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灵活处理赔案。
7 理赔意义
首先,通过汽车事故理赔,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并且通过签订保险合,事故中所产生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等会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其次,通过汽车保险理赔,使人民生活的以稳定,同时也促进社会再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发展起一定的作用;
然后,通过汽车保险理赔,使汽车保险承担的质量得到检验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进以及合法,和业务的提高;
最后,通过汽车保险的理赔,汽车保险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反映。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书社,2001.
[2]陈欣,等.产业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