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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水的"水龙王"

2014-07-02王伟李思瑶

清风 2014年7期
关键词:施工队行贿人管理处

文_王伟 李思瑶

落水的"水龙王"

文_王伟 李思瑶

2010年9月17日,北京市地铁九号线施工穿越玉渊潭东湖时发生透水事故,事发后,调查组在审计中发现,时任北京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李柱之子名下有多处房产,因此认为李柱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

时间往前追溯,一封有关李柱的匿名举报信寄到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但因主要涉案人员李柱出国未归,办案人员一直在等待突破时机。

在得知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已在调查李柱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透水事故调查组立即与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取得联系,并决定由中共北京市纪委与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成立“8・31联合专案组”,共同调查李柱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至此,一张巨大的法律之网正式向李柱及其密切关系人铺开。

巨贪浮出水面

李柱,生于1954年,案发时系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通俗点说,河湖管理处级别虽然不高,却掌管着全北京市涉河湖领域工程的生杀大权。而李柱作为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对于河湖管理处的事务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在北京市政基建部门、河湖部门跟其打交道的人都称其为“柱哥”,也有人称他为北京的“水龙王”。

李柱于1969年12月入伍,在河北某部队当基建工程兵,1978年4月转业后便进入北京市水务系统,一待就是30多年,但也是在这里,他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经过专案组一年零三个月的缜密侦查,李柱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于2012年11月30日侦查终结。结案时卷宗多达45册,讯问光盘33张,侦查人员共询问证人200余人,取证涉案单位近100家,调取银行存款查询单近100份,共深挖线索10件12人,立案9件11人。

经查,李柱收受贿赂的方式五花八门,最喜欢收受现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柱听闻检察机关和纪委监察机关在调查自己时,将装满人民币和美元、欧元等外币的5个大行李箱交给行贿人袁某某藏匿。后侦查人员在袁某某工程队的民工刘某某住处,将装满现金的5个大行李箱成功起赃。经过清点,行李箱里共有442万元人民币和几十万元外币,其数额之大令人咂舌。

明码标价,索要贿赂,指定贿赂财物也是李柱接收贿赂的特点之一。2009年3月,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承接了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在朝阳区的5个通信基站建设工程。后河湖管理处通知该公司,建设基站用地属于河道范围,要求其公司拆除。

2009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认识了李柱。一开始李柱称每个基站交30万元的占地补偿费,否则就要拆除。后李柱提出让王某某办理10万元消费卡和20万元购物卡给他,便可以按照每个基站10万元收取占地费。后王某某安排公司财务总监按照李柱的要求办好卡之后交给了李柱。之后,其公司与河湖管理处签订了移动基站占地协议书,并用支票向河湖管理处支付了5个基站的占地费共计50万元。

2010年7月,该公司需要在河湖管理处管理范围内再建两个基站,李柱称他想给手下人发奖金,不要在合同上体现租地费用,要求将钱给他个人,并商定两个基站一共支付40万元占地费。其中20万元存入李柱提供的一张工行卡内,另20万元存入以王某某自己的名义办理的工行卡内,并将该卡交给李柱。

同时李柱也收受了除现金外的其他财物,侦查人员在对李柱之子 的房产进行搜查时,就在该套房产地下两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的名酒、古董、金银条、邮票、礼品。侦查人员用时一天一夜才将上述物品清点完毕。

一群“商人朋友”

在与李柱关系密切的行贿人当中,有一些是与李柱相识多年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很难准确界定,如果说他们是单纯的权钱交易关系,他们又像老朋友一样,相互了解相互帮助;如果说他们只是好朋友,中间又离不开利益二字。李柱身边就有几个这样的“商人朋友”。

行贿人之一,彭某,是行贿人中与李柱关系最密切者。在2004~2011年期间,彭某的公司先后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在李柱所在的清河工程建设管理处、东水西调管理处和河湖处违规承接了22项市政工程及水利工程项目,并在李柱的“帮助”下,从有资质的公司以违法分包、借用工程资质、将同一段工程分成几个工程段签订若干合同形式,来规避工程招投标等形式来获得工程,工程总价款达到了1625万元。

2003年7月,彭某按照李柱的指示以彭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5系豪华轿车,价值78万元,购买后交给李柱及其家属使用。

行贿人之二,袁某某,因工作关系,他在20世纪90年代就认识了时任北京城市河湖管理处副主任的李柱。因为袁某某为人较为老实,工程质量较好,在长期相处中逐渐获得李柱的信任,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利益关系。

在2001~2011年间,因为李柱的关照,袁某某以多家公司的名义,与东水西调管理处、河湖管理处共签订合同73份,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2499万余元。其中,与东水西调管理处签订合同46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791万余元;与河湖处签订合同27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7万余元。

而在获得李柱关照承揽工程的这11年间,袁某某直到2009年与2011年,才分两次送给李柱现金各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0万元。相对于其他行贿人一个小工程就被索要几十上百万元的贿赂来说,两人亲密关系可见一斑。

行贿人之三,李某某,原系北京市市政工程处第三管理所职工,也是因为工作关系与李柱很早便熟识。1993年李某某自市政三所办理停薪留职,并于1998年成立了一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道路施工工作。

2001年年初,李某某听说李柱时任清河、小月河改造指挥部总指挥,具体负责清河及小月河整治改造工作,他为了从中得到一些市政工程项目,多次找到李柱吃饭、打牌拉近感情。在此期间,李某某向李柱提出要工程做,李柱表示可以把清河沿河路改造、小月河沿河路改造工程交给李某某公司来做,并让李某某去找工程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此后,李某某让公司经理李晓晖具体负责并分标段与各总包方签订了5份分包协议书。该工程自2001年4月开工至2001年10月竣工,期间李某某未给予李柱财物。后李某某听说清河要进行二期整治工程,为从中获取一些工程来做,便找到李柱商议此事,并借此机会提出如果今后有其他方面的工程要做,他希望李柱多多照顾。

通过接触,李某某了解到李柱喜欢购买邮品,便主动提出替李柱支付购买邮品的费用'并承诺'如果今后李柱还需购买邮品,他可以帮忙解决费用,李柱表示同意。经查,李某某共计为李柱支付邮品费用106.3万元人民币。

留下沉重的思考

1989年1月 至2011年8月,李柱利用负责行政审批工程的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的手段,要求工程发包单位将工程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第五施工队、都恩工程公司、北京市宏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其中4800余万元被李柱非法占有。

北京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第五施工队原隶属于河湖管理处,后因政策变动、部门调整,在李柱担任河湖管理处负责人时,第五施工队的人马都跟随原负责人离开,第五施工队成为一个没有施工能力的空壳,但第五施工队的公章和账户一直被李柱所保管和控制。而除了第五施工队,李柱所在的河湖管理处、东水西调管理处都有下设的施工部门,可以承接相关的工程项目,赚取工程利润,作为单位创收的一条重要途径。

负责国家市政基本建设的天然气、自来水、热力等公司和部门为过河工程事项找李柱审批、协商时,李柱将本该由本单位决定处分的工程项目,向涉河工程的发包单位明确提出,要求其与第五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并要求发包单位虚增工程造价,否则不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通过。以此方式,李某以第五施工队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中赚取巨额利润。

2013年8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柱受贿人民币1100余万元,贪污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柱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款物及冻结财产予以没收。

至此,由地铁透水事故牵出的“京都水龙王”巨大贪腐案完美收官。然而,由本案折射出的问题却仍然值得深思。

行政审批权对于申请审批的个人及单位来说,就相当于生杀大权,一旦审批权集中到个人手中,且没有相关制度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腐败就会破土而生。在本案中,李柱作为河湖部门的实权人员,掌控着过河工程决定权,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建筑商们为了从李柱手中承揽工程,提高业绩,牟取高额利润,不断满足李柱对金钱的贪欲之心,使李柱的贪欲之心愈发膨胀,直至案发。

本案折射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官员交友需谨慎。现在,社会上很流行所谓的关系学,一些深谙此道的商人想尽办法接近官员,攀附权势,不惜花重金去拉拢和腐蚀对他们来说“有用”的人。一旦关系网形成,官员如果不能坚持原则,就很可能掉入这些“人情陷阱”里。

李柱作为河湖部门的实权官员,没有掌握好与建筑商关系亲疏的度,不但工作上长期联系,私下也经常一起吃饭、打牌等。一旦关系变得密切,对方提出的要求就变得不那么容易拒绝。特别是具有多年利益关系的双方,往往各取所需,形成坚固的同盟关系,最终双双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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