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2014-06-30马一德
摘要:以知识产权制度为载体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十八大报告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国家战略。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战略、国家竞争战略和强国富民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不断革故鼎新。国内外经验证明,创新驱动发展一直引领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历了被动立法期、被动调整期和适应期,现在已经迈入主动调整期。展望未来,我国应以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升级版,为方兴未艾的第六次科技革命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变革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
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最早提出的,指的是在生产体系中,把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组合起来,以此生产不同的东西或以不同的方法生产相同的东西,是对旧组合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新组合”[1]。后人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理论,丰富了创新涵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创新驱动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他把经济发展划分为4个阶段:要素驱动阶段、投资驱动阶段、创新驱动阶段以及财富驱动阶段[2]。201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一次在国内以规范性权威文件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概念。创新驱动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使科技进步和创新成为我国深入改革、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将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结合提升到另一个高度。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关系,国内学者也做了较多方面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方略[4],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5];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6];更有学者从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贡献方面论述了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关系,提出运用创新经济学的前沿理论,构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模块化运行机制等具体措施落实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7]。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要求及其对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支撑着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质是为了富国强民、社会进步。其实施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为载体,同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必将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7]。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迎来新一轮的改革。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及《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也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当中。当前,如何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如何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引下检讨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如何进行主动变革,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应该考虑的问题。正是因为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而创新驱动发展又是新的国家战略,所以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创新驱动发展指引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
二、本质合一: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载体
(一)以知识产权制度为载体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上升为战略性国策
纵观世界文明发展史,能否抓住科技革命的机遇,是决定一个国家国力兴衰的关键[8],创新是其必要驱动力,知识产权是重要支撑。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使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以知识产权制度为载体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正式上升为战略性国策。
现如今,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已经迈上了一个大台阶。截至2012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全国28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破百亿元,达141亿元人民币。其同比增长56.7%,涉及专利数量3399件,同比增长74%[9]。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迈入了主动求变时期,《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正在修改中。新《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1日颁布,于2014年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也日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正助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其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然而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缺失,知识产权人才的储备严重不足等具体问题也给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较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其制度建设起步晚、道路坎坷,因而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再者,企业、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且知识产权运用意识欠缺,没有从骨子里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更无法认识到知识产权是决胜未来的核心竞争力[10]。目前,全国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仅有3万人,我国专利审查人员仅有7000多人,执业专利代理人仅有8000多人,全国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仅有2000多人[11]。为了改变这种局势,2013年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要点》提出:“加大对各类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实施提供人才支撑。”种种举措正是为了改善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环境,早日形成系统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辅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己任的知识产权是强国富民的制度支撑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因此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相继对知识产权做出战略规划:日本在二战后为恢复经济实力,针对其技术上的落后现实,走出了一条“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基础之上的自立创新的成功之路”[12],且根据日本本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了战略部署和战略转移,在2002年7月,日本第五次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定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作为日本在新世纪知识产权方面的纲领性政策;美国政府也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13],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接下来美国通过1980年代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多边机制挂钩战略、1990年代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形成了以专利为核心,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知识产权防御壁垒,将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到极致。
回到国内,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务院在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至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愈发完善。那么知识产权战略究竟是怎样一种战略,其究竟有什么魅力让全球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如此重视?下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
1.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战略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到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可见党中央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加深、与时俱进。知识产权作为当今世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利用与管理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技术实力的核心因素。创新驱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知识产权作为增强国家实力的主要武器,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如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主要靠的就是“创新驱动发展”,而为了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主要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创新驱动发展必须依靠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虽然中国经济总量世界排序从2002年的第6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二位,2003-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10.7%[14],但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仍然只位居世界90位左右,中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虽然是资源大国,但资源仍是有限的,且人均占有资源量位于世界后列,人均淡水、耕地、石油、天然气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5%、33%、18%、13%和近50%[15];而且我国对于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很少,2009年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为41.1%[16]。因此我国不仅不能走资源消耗型的发展道路,而且走不了技术依赖型道路,唯一走得通的就是自主创新之路。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私权法律制度变迁的结果[17],也是创新活动的产物,知识产权从产生到发展均是依托于科技革命而产生与变革而来,这一项法律制度本身就兼具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色彩,体现了自主创新的基本思想。
党的十八大指出“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我国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的必要措施。
2.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战略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核心因素[5]。“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武器,知识产权优势即是国家实力优势。”[4]
自1978年以来,我国三十多年来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远不能与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譬如美国历史上第200万号专利证书已于2012年颁发,我国也已于同年7月签发了第100万号发明专利,虽然创造了27年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万件的全球耗时最短纪录[18],但是我国专利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2011年,美国发布新版的美国创新战略,围绕为创新保驾护航的目标,提出了改革专利审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原则,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7]。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想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赢得贸易话语权,不得不注重对知识产权的战略谋划。三十多年来,从迎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到如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谋求主动变革,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已经让我国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被动建立的制度总会让我国处于弱势地位,发展知识产权时间方面的劣势难以弥补。因此,在未来国际竞争中,我国应当转变以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形式,走开放创新开放创新的基本思路是:一家企业把它自身的技术优势与其他相关企业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互补合作。(参见:佟文立创新驱动发展的“前生今世”——从自主创新到开放创新[J]新产经,2013,(4))之路,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尤其要注重核心技术的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取得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是富国强民战略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适于我国经济改革、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战略性规划,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国家实力。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导致很多国内品牌遭遇了许多挫折,譬如湖北沙市品牌“活力28”、北京品牌“同仁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扶持民族产业,努力谋求核心技术创新,使我国不仅要跨越传统资源消耗型道路,更要跨越技术依赖型发展道路,寻求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提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21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看一本书,发表一篇文章,购买一部手机,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私有权利的同时,也对于公众的合理利用做出了相应规定,无时无刻不在推动着消费、鼓励着创新,提升人们生活水平。
(三)以知识产权制度保障技术创新与文化创新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现代创新主要有技术创新与文化创新两种形式:技术创新指的是生产技术的创新,包括开发新技术,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文化创新则主要包括“文化价值观念创新、文化知识体系创新、文化思维方式创新、文化体制创新[19]。”即科技创新侧重于生产层面的创新,文化创新侧重于思维观念层面的创新。科技创新已经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证明了它的重要性,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极大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的飞跃;而文化创新能力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也是“软实力”的标志。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科技创新引领着文化创新,是文化创新的技术支撑,能为文化创新提供技术支持;文化创新又反过来推动着科技创新。当今时代呼唤创新,必须进行创新整合,尤其注重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整合[20], 协调好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以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国力。
实际上,在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是基础、是保障,科技创新以及文化创新是具体的创新活动,这些都离不开某些制度的保障和约束。现如今,能给科技创新、文化创新提供强有力保障的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与法律集合的产物,其基本功能是:“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21]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体现在对社会创新活力的激发[6]。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协调与保障,为创新活动提供了鼓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以及市场环境,使社会资源、智慧和力量更多的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
1. 知识产权制度保障技术创新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即将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将技术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对象,注重对于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第一,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界定了技术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规定了技术创新的运行规范与保障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无论是创新成果的构思、技术方案设计、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和产品化,以及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和对创新成果的保护等,[22]都需要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大致规定了三种权利状态:专有权利、对公有领域成果的权利以及介于上述两种权利之间的权利状态。其中专有权利即排他性权利,一般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对于公有领域的成果,任何人对此都不享有权利,公有领域的成果属于所有社会公众,“从公众的权利角度而言,公有领域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23];介于上述两种权利状态之间的状态,如商业秘密,既不适合放在公有领域中任人使用,也不适合给予排他性权利的保护,只好在这两种权利状态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性的机制对其加以利用与保护。其次,技术创新并不只是创造,为了促进国家科技实力的增长,针对新技术的传播,知识产权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新技术的扩散,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限制来实现。譬如针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23条。制度;针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章,第48-58条。制度;针对商标的先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制度;以及权利穷竭抑或权利用尽原则[24]等等。另外,在全球化国际大环境下,技术层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针对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层面上的不正当竞争,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再到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些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确定了国际市场竞争的标准,为规范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最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助于解决“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25],还有利于规制减少技术创新的道德风险、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
第二,一国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的协作。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都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及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有力武器。世界知识产权强国均有核心技术层面的支撑,譬如在集成电路芯片领域,全世界核心的芯片几乎都掌握在美国手里:大到核心中央处理器(CPU)芯片、网络路由器芯片、全球定位系统(GPS)芯片,小到手机基带芯片、摄像机、照相机芯片,无一不是美国垄断的[26]。今天,现代社会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技术创新的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竞争一个重要的特点和趋势,有学者认为“在科技创新中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战略思想,并通过不断坚持并促进技术创新来源源不断地形成更多的知识产权”[27],这就是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相互结合、相互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2. 知识产权制度保障文化创新
文化创新与科技创新一样,也是一种新知识、新技术的创造活动。作为一种具体的创新活动,文化创新也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与保障。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从本质上来说,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28]。马克思认为,文化概念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因素[29]。创新即是扬弃,是熊彼特所述的“新组合”,指创造新的事物的过程。文化创新就是在文化层面上创造新事物,指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实践,结合时代特征,形成一种既继承传统文化优点又具有时代内容的全新文化,由文化的新理论、新内容、新体制构成。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始,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就已成为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固有内涵和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激励目标[30],可见创新活动早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就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
如今文化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另一种态势,为了提升国家软实力,党的十八大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其实质就是要增强文化创新能力。而知识产权正好能为文化创新这一具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现如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自主文化品牌缺失。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人尽皆知的自主品牌,如韩国的网络游戏,日本的动漫,美国的电影,法国的时尚产业等等。但是中国却没有这样一个拿得出手的文化产业方面的标签。第二,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太少。譬如电影放映票房方面,2012年我国电影总票房达到了170.73亿元,但进口片票房份额占到52%[31],2012年之前的票房收入分布更为惊人,虽说中国电影单纯依靠大片支撑票房的局面正被改变,中小成本电影逐步发展起来,但中国电影文化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缺乏足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经得起观众检验的自主电影精品太少。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32]。盗版侵权问题最为严重,盗版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逐步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查处与惩治,但盗版作品仍然层出不穷。例如在音像行业,2011年5月,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组织完成的《知识产权白皮书(影视和音像业)》中指出:“目前我国影视音像盗版率仍然较高,影视盗版率约在50%左右。”[33]
对于文化工作者来说,盗版侵权行为不仅是对他们著作权的侵害,而且是对其文化创作积极性沉重的打击,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文化创新的脚步,不利于文化创新产业的发展。
法律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的提升,而且对我国软实力的增强有不可磨灭的作用,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尤其有利于驱动文化创新。
三、相伴走来:创新驱动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与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着明显不同,它没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不是由科技、经济制度慢慢发展而来,而是通过“改革上层建筑进而推进制度的不断完善”[34]。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在我国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有着较为完整的制度,有必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历史变革与发展进行梳理与总结。
(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创新驱动发展
自1994年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来,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现已形成以《TRIPS协定》为基础,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WIPO版权公约》、《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体系。截止2013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186个成员国,占全球国家与地区总数的83%以上,成员国数量上的增加,也表示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力日益增强。WIPO和WTO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完善及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国际环境下的常设机构。这些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或条约的行政条款确定的宗旨与职能所持续开展的大量对内对外活动,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而且积极地促进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科学、技术与文化的进步,从而在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5]。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认为经济发展的第三阶段就是创新驱动阶段[2]。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也是对某一阶段特定创新活动的良好反映。1790年对版权进行保护时只保护本国作品,排斥对外国公民作品的保护,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鼓励盗版。第二次科技革命开始后,1884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正是对当时出现的专利发明、商标权等与工业相关的产权领域缺乏法律、制度规范的弥补。第三次以进化论、相对论、量子论等为标志,第四次科技革命是生物、能源革命,这两次科技革命引发了原子能、信息通讯、航空航天等一系列技术和产业的兴起[7]。这一时期主要是美国全力推行、促进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与快速发展,TRIPS协议的谈判与签订等等,这都是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全球化、国际化脚步而做出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第五次科技革命,电子和信息技术普及应用开启了这次革命,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全球正处于半个世纪以来的又一次重大技术周期之中,这一时期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增长到186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96%以上;英国于2011年发布《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鼓励利用知识产权开拓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同一年日本也颁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此应对全球化、网络化带来的挑战。
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变化得这么快,有学者总结认为这是由一国知识产权水平与其经济实力、科技能力是否相适应决定的。如果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于其本土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相关公共政策体系的支持能力,那么这种制度不仅不能达到刺激发明创造,刺激科技投资和引进、吸收外来技术的目的,而且还会加大知识的学习和传播成本,抑制本土的模仿行为,阻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36]。针对即将到来的第六次科技革命,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要谋求进一步发展更要遵循创新驱动发展的最新要求,适应全球化、一体化的大趋势。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国际背景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科技制度、经济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一种固化,是通过知识产权这一科技、经济现象发展而随之建立的上层建筑。国际上以日本和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为典型,值得我们借鉴。
1.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二战后,日本确立了“技术立国”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37],走的是一条引进和消化欧美技术为主的模仿型技术发展道路。二十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日本企业经过前一时期的积累,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显著提高,尤其是在技术上已经跨入先进国家行列。七十年代,日本的半导体技术、汽车技术以及电子技术已经在北美市场上非常流行,如丰田汽车、本田汽车以及索尼公司的电子产品在美国、加拿大非常受欢迎;其半导体技术更是有后来居上之势。譬如1978年,日本本田汽车在美国的销售量就超过了德国大众。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日本的经济跃居世界第二,实现了重大飞跃。日本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军美国市场,在技术领域,对美国的霸权地位提出了挑战。
日本崛起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干预方式和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特点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在国家干预方面,日本采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方针,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50年代主要引进电力、钢铁、机械制造等基础产业部门的传统成套设备和技术;60年代逐渐转向以购买专利为主来引进新兴技术;7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实现从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变,又以引进尖端技术为主。1950-1973年,日本共引进技术21 852项,是当时世界上引进技术最多的国家之一[38]。为了对引进技术进行吸收改造,日本不惜花费巨额资金,吸引优秀人才,在仿造的基础上博采众长、改革创新,并且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本国的技术力量。1956-1978年期间,教育经费在行政费中的比率约达20%-23%;1978年,教育经费占国民总收入的7.1%,同年人平均教育经费相当于1950年的51.46倍[38]。与此同时,对于这些引进技术进行审查。50年代的日本对引进技术一直执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直到6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实力和外汇支付能力加强后政府才放松这方面的管理。
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日本企业在这一时期结合国情,将全面质量管理发展得更具有综合性,成为综合性的全面质量管理[39],也就是说,企业中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以产品质量为核心,把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数理统计技术集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以优质的工作、最经济的办法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以此促进企业的迅速发展。
2.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美国,它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世界各国都有很大的影响。二战后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科技、经济实力骤然增长,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中占有全面的优势。从1945年到1968年,凯恩斯主义风靡美国[40],经过恢复与改造,到1960年代末,美国经济持续发展,其西部、南部等地区呈现繁荣景象。
然而,20世纪70年代,由于凯恩斯主义失灵,美国经济陷入“滞涨”[41](停滞性通货膨胀)困境,失业率迅速增高。“滞涨”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货膨胀严重;第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1980年,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比重已经降到了26.7%;第三,劳动生产率降低,工业份额下降。在工业生产的一些关键性领域中,竞争优势日渐削弱,特别是在1975年到1980年下降到一个非常低的数值,只有1.7%,远低于同时期的日本、法国甚至意大利;第四,工业产品竞争优势削弱。在国内产品市场,美国在相当一部分尖端技术领域尚且保持着领先优势,但这种领先优势逐渐削弱,有的部门已经为日本和西欧所代替。
因此,美国政府和产业界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仍然在于科技和人才,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使得外国能够轻而易举模仿,并凭借劳动力和制造业的廉价成本优势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如何将技术和人才转变成生产力资源显得非常重要。于是,卡特总统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42]。旨在解决科技成果怎么通过法律固化带动技术创新,怎么将知识产权糅合进经济制度中。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的目标就是要遏制日本、欧洲的经济赶超。
(1)推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美国在制定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国内法律的修改,同时针对日本半导体技术、汽车技术的迅速发展,反思自身如何在技术上取得突破成果。由于美国是贸易大国,此时它企图通过国际条约将其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向世界各国,极力推行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里根总统在任时期,美国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43],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对不公正的贸易行为进行报复的301条款上增加了一条“特别301条款”[44],把知识产权单独列为一项,对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或者阻碍美国知识产权企业进入其市场的国家进行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经过多轮艰苦谈判,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组成部分。
(2)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克林顿总统于1992年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45],致力于支持发展信息产业,特别致力于因特网的改进及普及。但是,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当时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尽管“道路”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而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46]。因此,如何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引起了美国的高度重视。1995年,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46],改变了这种局面。
至此,在美国的推动和引导下,知识产权制度完成了从纯法律概念到法律与贸易紧密结合的蜕变。
(三)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国内背景及其发展
1973年11月,时任贸促会法律部部长任建新率四人以“观察员”身份列席WIPO年会,新华社发回来的报道中用了“知识产权”这一话语。笔者倾向于把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分为四个阶段:被动立法期(1978—1992);被动调整期(1992—2001);适应期(2001—2008);主动调整期(2008—至今)。
1. 被动立法期
这一时期,美国利用其在国际社会上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强令发展中国家推行其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以确保其在海外市场的利益和对国际贸易的控制。中国接触并了解知识产权概念及其保护,即是随着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开始的。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并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协议中有一条规定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从此时起,中国才开始注意到我们亟须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在美国的要求下,我国1979年5月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开始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1982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通过了《著作权法》,由此,基于中美贸易关系发展的需要,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管理机制迅速发展起来,初步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表就是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体立法情形:著作权法1979年,国家出版局负责起草《著作权法》;1985 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版权局; 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专利法1979年3月,国家科委就组建起草小组;1980年,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开始起草;1984年,颁布《专利法》商标法1981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成立起草小组;1983年,颁布《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2年初,国家工商局成立起草小组;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2. 被动调整期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中国积极为“复关”作准备,知识产权立法进入被动调整期。这一时期主要是由于外来压力所导致,其中影响最大的乃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最早可见于1979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争端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长期、经常性的摩擦,进行了很多次谈判和磋商,其中几次磋商都面临谈判破裂、引发贸易战的边缘。可以说,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经贸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1989年,中国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5月达成非正式意向书,原则上希望中国在1990年以前出台《著作权法》;1990年,中国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美之间的三场知识产权争端,直接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与修改。其一是1991年4月美国针对中国的版权立法问题发起了“特殊301调查”;其二是1994年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主要是针对我国严重的盗版问题,再次对我国发起“特殊301调查”;其三还是针对盗版问题第三次对宣布对我国进行“特殊301调查”[47]。三次争端中美双方最终和解,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顶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在这一时期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全局性的修改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环境,极为迎合美国的要求。具体调整修法情形如下:《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1992年的修改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2000年的修改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按TRIPS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法》于1993年和2001年也进行了两次修改,2001年的修改扩大了商标的范围,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写入商标法,增加了一系列优先权的规定等;《著作权法》于2001年进行了一次修改;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3. 适应期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进入适应期,逐渐为本国经济的发展服务。此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十分不完善,但是与国际贸易接轨是历史的必然。2008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同时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至此,从1978年到2008年,我国用仅仅三十年的时间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成了许多西方国家花费几十年乃至一百多年的时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
然而,1978年到2001年,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修法过程中也走了很多弯路,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如国内品牌在引进外资过程中的教训:“活力28,沙市日化”,曾几何时响彻大江南北,但最终被市场遗弃。“活力28”在鼎盛时期和其他企业一样,扩大产业规模急缺资金,于是寻求合资,与1996年与德国美洁时公司合资,但合资设立后的新公司将“活力28”商标冷藏起来,彻底丢掉了“活力28”品牌在中国市场上树立起来的内涵,导致最终“活力28”基本淡出中国市场[48]。虽然中国公司后来回购“活力28”商标成功,但已无力回天。此外如王致和,北京同仁堂等中国传统品牌也遭遇了很多坎坷。由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了解,在引进外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多欧美国家企业,国际著名公司,瞄准了中国的巨大潜在市场以及中国国内民族传统品牌的巨大营销网络和稳定的客户群体,千方百计地通过合资、收购等方式隐形地“掠夺”了民族品牌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4. 主动调整期
这一时期,国内经济继续发展,法律政策进一步完善。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先来看一下我国党和政府是怎样对待知识产权制度的:1992.10 中共十四大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1997.09 中共十五大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002.11 中共十六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7.10 中共十七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12.11 中共十八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上表看出,从单一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将知识产权制度上升为战略,我国党和政府对知识产权从1992年到2012年越来越重视。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约50万件)跃居世界首位[49];截至2012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43.5151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2件[50];我国全社会R&D支出达10240亿元,占GDP比重达1.97%,其中企业R&D支出占74%以上;研发人员总量达320万人年,居世界首位[51]。
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国际经济持续低迷,而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国际经济的复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仰仗中国市场。此时,中国便有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诉求,开始主动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运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并开始为第六次科技革命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四、展望未来:以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升级版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迈入主动变革阶段
西方发达国家五十多年来不断完善和增强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且企图通过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将对其极为有利的知识产权高标准规则推向全球,实现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保持其在国际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众多发展中国家也正在建设或者正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贸易话语权也不断加强,但是与发达国家这些知识产权强国的差距还很远,究其源头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源起于发达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因不同程度的外来压力而建立的。当一个法律制度不是在受外意强加的情况下,而是基于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客观条件来制定的,便有助于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52]。值得肯定的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的颁布昭示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开始进入了主动调整期,后来党的十八大将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继续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使其成为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做好了谋求知识产权制度主动变革的准备,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顺利实施了。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创新体制与政策环境较不完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环境。有一项调查数据显示除了这种缺失:46%的企业反映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39%的反映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无效,55%的反映执法效果不明显[5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相关知识产权实体法保护范围较窄
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一些制度规定落后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譬如网络电子出版物、基因工程、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不能满足这些新技术领域的需要[54]。因此,诸如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以及遗传资源之类,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根本没有对其有效保护的规定。又如与人类伦理道德相矛盾、有争议的各种“克隆”技术、“安乐死”技术等等,能不能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如果能列入,又该如何保护。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尽管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但针对某个领域的新添加、新发展,相关法律必须做出应有的变化。知识产权制度如何给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以适应科技、经济的转变,应该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的基本出发点。
2.知识产权相关程序法规定相对缺乏
我国立法向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55]的不良倾向,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程序法缺失更是这种不良倾向的具体体现。从立法上看,我国知识产权程序法十分不完善,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的规定少之又少,且不成系统。
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首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相应法律来规范日益增多的由高新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譬如针对最新的3D乃至4D打印技术对传统著作权、商标权的挑战[56],如何解决3D打印“作品”与传统著作权作品之间的冲突,缺乏确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规制。其次,在某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存在“囿于被动受理、疏于主动查处、懒于积极指导、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57]。譬如发明专利申请周期太长,特别是有关医药方面的发明专利,往往可能五六年还批不下来,这必然严重挫伤发明人的积极性。再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具体执法规则匮乏,因而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不仅无法利用公正程序消除当事人的不满,而且影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功能的发挥。此外,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层出不穷,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58]。譬如,南方某省,国家及省相关监管部门及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打假“战前”部署会议,商定2小时之后即将开始的打击假冒名牌糖果的行动。会议正在召开之际,生产假冒名牌糖果的某镇喇叭就传出了“请各家各户注意,打假队伍马上就要来了”的通知[59],此事件不禁让人大跌眼镜。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制度、特殊证据规则、委托鉴定制度等不够健全完善,这些都是对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最后救济功能的严重妨碍。对于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制度,截至2012年4月上旬,国内还没有省级政府针对知识产权专家证人的制度性规范。直到4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60], 才打破长久以来我国没有针对知识产权专家证人的省级制度规范的尴尬局面。
3.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过于分散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分散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管理职能分工上,知识产权局分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商标,新闻出版机构分管版权,农林部门承担植物新品种的管理职能。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61]。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主体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部、国家商务部、国家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数十家单位,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以及海关总署与公安部的综合执法等情形[62],可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体系之复杂。另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承担着相应行政执法工作,这就可能导致因执法机关不统一而出现“不相协调、各自为政”的状况;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行政机关原本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关,还承担着授权登记、确权、管理、宣传及对外联系等不少的行政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与执法不分的现状,不仅使得这些机关工作量繁重,力不从心,而且不利于监督。
就这种模式而言,分散管理降低了效率,浪费了管理资源,也为不法分子钻管理漏洞、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而管理、执法一体化模式不利于监督与制约。另外,政府过度干预知识产权管理不利于激发创新活力,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这是知识产权管理去行政化的必经之路。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第六次科技革命提供制度支撑
从上表可以看出,英国引领了第一、二次和第四次的科技革命,抓住了第一、二、三、四、五次科技革命的机遇,成为世界强国。德国在英国之后,抓住了第二、三、四、五次科技革命机遇,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俄罗斯抓住了第三、四次科技革命,成为世界强国。美国引领了第三、四、五次科技革命,抓住了第二、三、四、五次科技革命的机遇,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日本在二战前后,抓住了第三、四、五次科技革命,升级为发达国家。
近500年的历史深刻地说明了一个道理:科技革命对国家的兴衰具有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按照购买力评价国内生产总值,中国的世界排名1706年在第18位,1820年在48位,1900年在第71位,1950年在第99位[63],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错失了前四次科技革命的机遇。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们抓住了第五次科技革命的机遇,工业化和经济增长比较快,但其实中国在第五次科技革命中只是一个跟踪者[64]。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在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之下,中国的经济可以说是一枝独秀。科技界普遍认为,目前我们处于第五次科技革命时期转向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拂晓阶段,第六次科技革命将发生在2020年到2050年[65]。世界各国纷纷将复苏希望寄托在即将来临的新技术革命上。谁能提前判断科技革命发生的领域,并对科技革命进行前瞻和重点部署,谁就有可能在新一轮竞争中抢占先机。
2008年以来,尽管全球经济表现仍然欠佳,但2011年全世界知识产权申请量继续出现强劲增长[66],其中,中国的增长率升至首位。后2008年的经济下滑并未阻止企业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全球企业研发投入和国际专利收取增长率于2009年跌入谷底,但2010年就出现反弹, 2011年国际专利授权数增长率达到了近十年来的最高点[67]。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已分别成为全球专利申请增幅最快和申请最多的领域[68]。其中有学者提出:“大数据、智能制造和无线革命三大变革将改变本世纪”[69]。实际上,大数据计算、智能制造、3D打印、页岩气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智能机器人以及生物、材料等领域的新技术将或者已经成为全球研发热点。
因此,我国应当为在第六次科技革命中取得好的成果乃至主导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充分的准备,首当其冲的就是在适应科技、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迎合第六次科技革命的要求,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谋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动变革,给中国经济的又一次腾飞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制度保障与法律保障。
五、结语知识产权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缘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构建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创新的过程[70]。知识产权已成为体现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源,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载体,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发展战略、国家竞争战略、富国强民战略。为了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脚步,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时代先进性,保障技术创新与文化创新,驱动提高国家创新实力、增强国家竞争力,即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创新驱动发展一直并将继续引领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第六次科技革命到来之际,我国必须抓住机遇,从本国国情出发,紧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在国际化视野中,修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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