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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支配自由的独断论难题

2014-06-27惠春寿

道德与文明 2014年2期
关键词:自由规范性

惠春寿

[摘要]以赛亚·伯林对消极自由一积极自由的二分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分析自由问题的经典框架,然而,在晚近西方学界,以菲利普·佩迪特为代表的新共和主义者却提出了无支配的自由概念,认为它既区别于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和作为自主的积极自由,又比二者更胜一筹,是第三种自由概念。佩迪特对无支配自由的构建受到许多批评,其中最根本的质疑是,与干涉相比,支配是一种规范概念,必须依赖于某种特定的道德立场。因此,建基于这种概念的无支配自由必然是一种规范的自由概念。这意味着它要么是独断论的,缺乏客观的基础;要么必须被还原为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因此丧失自身的独立性。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佩迪特做了大量的澄清与建构,试图用推论性的控制和免于异己的控制来定义无支配自由,他的努力虽然证明无支配自由没有预设任何道德立场,不是一种规范概念,但却无法真正证明它是唯一正确的自由概念,因此,无支配自由在另外一个层面上依然面临着独断论的难题。

[关键词]自由 无支配 规范性 独断论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2-0142-08

按照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论述,存在消极和积极两种自由概念,其中,消极自由寻求的是“一个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它主要回答“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是一种“免于干涉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能够去做……的自由”,主要用以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无干涉的根源”。在《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对积极自由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主张只有消极无干涉才是唯一正确的自由概念。

这种处理自由的方式得到了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普遍承认和广泛传播,构成了20世纪后半叶政治理论家们讨论自由问题的标准起点和经典框架。然而,在晚近西方学界,以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和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为代表的新共和主义者却对消极自由一积极自由的二分法提出了质疑与批评,认为强调无支配的共和主义自由既非消极自由,也不属于积极自由,而是与二者相比更胜一筹的第三种自由概念。

佩迪特提醒我们注意: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二分并没有穷尽自由的所有形式,与积极自由“控制自己”相对应的应该是无支配(non-domina-tion),而不是无干涉(non-interference)。尽管支配与干涉存在着许多重叠,但它们却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一方面,如果说干涉只涉及现实世界的话,支配则充满了可能世界,只要拥有干涉的能力,就会存在支配:“支配的条件只是某人拥有任意干预你事务的能力,而不是事实上的干预。”这意味着,即便人们没有受到他人的实际干涉,他们也可能损失自己的自由,比如某个奴隶有个仁慈的主人,这个主人从来不干涉他,但是由于主人随时可能进行干涉,所以奴隶必须时时刻刻考虑主人的意愿,服从主人的意志,因此处于主人的支配之下。另一方面,如果说干涉囊括的是对某人行动的有意阻碍的话,支配则只涉及对行动者的专断(arbi-trary)干涉。在这里,区分一种干涉行为是否专断的标准是,这种干涉是否考虑过被干涉者的利益和观念。比如,政府行为必然会干涉公民的生活,但却不一定会支配公民,只要这些行为是经过法律批准的,而法律又是被公民认可、通过的。那么这种干涉就不再是专断的,因此公民也不会受到支配。由此可见,与无干涉自由相反,无支配自由认为仅仅干涉并不一定是对自由的冒犯,受到他人的支配才是自由的对立面,而这正是共和主义传统所珍视的自由。根据佩迪特的论述,马基雅维利、哈林顿等共和主义者主要就是依据“自由-奴役”、“公民-奴隶”之间的对立来定义自由的。对他们而言,自由的敌人并不是实际的干涉,而是他人的支配,是生活在他人的意志之下。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无支配自由依然属于一种广义的消极的自由,它同样是以否定的方式对自由的规定,并没有预设任何个人自主的成分,因此,无支配也不等于积极自由。

在佩迪特看来,无支配的自由概念不仅超越了消极一积极自由的二分,而且在政治层面上是比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更可取、更有吸引力的政治理想。消极自由的信奉者虽然把无干涉作为最高的价值,但由于国家行为必然会干涉公民生活,自由主义者不得不借助于正义、平等、福利等其他价值来进行修正和调节,而这些价值归根到底与无干涉自由之间又只有相当松散的联系。然而,以无支配自由作为最高政治价值的共和主义却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尴尬,无支配内在地包含了对平等、法治等的要求,“因此这些价值不一定非要作为不同的急需品而加以引进”。但另一方面,由于无支配自由本身并不等同于这些政治价值,它也不会重蹈积极自由的覆辙。如果说消极自由与公共政治制度之间是一种因果性的关系,而积极自由则把两者等同起来的话,无支配与这些制度之间则是一种构成性的关系。这种关系特别典型地体现在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看法上,无干涉自由把法律的约束看作是对人们行为的干涉,因此认为法律本身就冒犯了自由;积极自由则把自由与对法律的服从等同起来,认为在服从法律的同时就实现了公民的自由;而无支配自由则认为法律保障了公民免于受到他人的专断干涉,因此构成了公民享有无支配的自由,正如人体内的抗体构成了该人的免疫力,但又不等同于免疫力一样。所以,无支配自由既不会像积极自由那样导致自由被扭转为服从,又不会像消极自由那样狭隘地把所有干涉都看成对自由的冒犯。由此可见,无支配自由是介于无干涉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富有伸缩性的一种自由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支配自由的确有超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优越之处。

然而,虽然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相比,无支配自由的确具有某些优越性,但这种优越很可能只是因为无支配自由并没有真正超脱两种自由的区分,而是摇摆于二者之间,不断求得折中和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佩迪特对何谓支配、何谓无支配的论述总是不断地求助于干涉的概念,无支配自由本身是否真的是独立于消极自由一积极自由的二分的第三种自由概念这一质疑就变得越发关键和尖锐起来。endprint

佩迪特用支配来定义第三种自由概念,然而,支配本身却是一个相对含混的概念,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与澄清。如果说干涉指向的是行动者之间切切实实发生的实际行为,支配则缺乏现实的证据,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我们可以清楚明白地确定行动者的选择是否受到他人行为的干涉,但是却无法在行动者是否受到他人支配的问题上拥有这么高的确定性,因为很多时候支配乃是一种不可见的事实,必须通过有形的、可被直接触知的干涉来证明自己的存在。的确,在佩迪特的著作中,对支配的说明总是要依赖于干涉这一概念。无支配自由意味着当行动者受到某人支配时,即便后者并没有对其施加干涉,但由于总是存在被干涉的可,能,因此他依旧失去了自由;另一方面,即便行动者遭受到实际的干涉,但只要这些干涉是遵守该行动者利益的,亦即并非专断的,那么行动者的自由也没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佩迪特所谓的支配在效果上其实等于两种特殊类型的干涉:干涉之可能与专断的干涉。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干涉的可能与专断的干涉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现象,彼此之间缺乏任何内在的联系,这意味着无支配自由其实包含了两种异质且无关的成分,是一个复合的概念。而由于无支配的这两种成分其实都是特殊类型的干涉,因此,按照奥康“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原则,作为复合概念的无支配自由最好还是被还原为无干涉自由的一种特殊类型,而不是超脱于消极自由一积极自由的二分之外的第三种自由概念。

如果说以上还只是无支配自由在结构上面临的困境的话,佩迪特面临的另外一个触及根本的问题则涉及自由的独断论难题。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无干涉消极自由是对自由本身的描述,它没有任何的价值承诺,仅仅试图清楚、明白地说明自由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消极自由本身并不是一种价值,也不涉及任何道德或政治的立场,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人们在什么是自由的问题上是可以获得共识的。与之相比,无支配自由的界定则不够清楚,抛开干涉的可能性不论,“专断的干涉”具有非常浓厚的道德色彩和规范性内涵,什么样的干涉是专断的、什么样的干涉不是专断的必须置于特定的道德体系内部才能得到区分和确认。这意味着,无支配自由包含了一种规范性的成分,其本身也将是一种道德化的、规范的自由概念,因此,无支配自由将是一种独断的自由概念,不能在持有不同道德立场的人之间取得一致。

具体而言,由于“专断”这个概念本身的含混性,无支配自由必须提供一套标准来区别究竟什么样的干涉才算是专断的干涉,这套标准必须在逻辑上优先于保护、促进无支配自由的原则。无干涉自由认为即便是得到公共证成的法律也冒犯了公民的自由,而无支配自由则认为立法者只要在公共决策时考虑公民的利益与观念就不会专断地干涉公民的行为,也不会侵犯其无支配的自由。但这里的问题在于,“考虑被干涉者的利益和观念”这个表述的含混性一点也不比“专断”更低,即便是威胁某人“要钱还是要命”的强盗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该人的利益与观念,比如他笃定受威胁的人一定会选择更高阶的利益:生命。因此,关键不在于要考虑公民的利益和观念,而在于要以恰当的方式和程序来考虑公民的利益和观念。正如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法律必须经过一定的正当程序才能免于受到对公民专断干涉的指控。作为一种规范的自由概念,无支配也必须依赖于某种恰当的制度和程序,而后者必须建基于某种关于正义或民主的理论之上。坚持无干涉自由的自由主义者们不难发现,由罗尔斯奠定的自由主义理论事实上已经为确定什么样的干涉才算是恰当考虑公民利益的干涉,才算是非专断的干涉提供了足够充分的基础。由此可见,为了避免自己的独断性,获得具有不同道德立场的人的认同,无支配自由最终会消融在自由主义之中,丧失自己的独立性。

由独断论难题带来的困境同样也表现在无支配自由和无干涉自由之间的关系上。如果无支配是规范的自由概念,而无干涉则是非规范的、描述的自由概念,那么,显然这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规范的自由概念的难题恰恰在于,如果它缺乏了某种非规范的基础,那么这种概念必然是独断的,人们甚至无法确定彼此谈论的是不是同一种自由。但如果要避免这种独断,就必须把规范概念置于某种非规范的自由概念之上,而由于支配本身就是两种干涉类型的集合,那么显然无支配自由的最终基础就还是无干涉自由,因此,它将不足以成为第三种自由概念,最多只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观念。无支配与无干涉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被表征为分子与原子的模型。在这里,所谓原子自由指的是“一个人P,在T1时间当没有人外在人为干涉阻止、妨碍或反对他做A型行动时是自由的”,这是一种前规范的自由概念,以此为起点,我们就拥有了建构分子自由的可能,比如,某种只关注武断干涉或把干涉之可能也囊括其中的自由,这正是无支配自由。

佩迪特显然也完全意识到了这其中的问题,在一篇回应性的文章中,他明确表示,用规范的语言讨论无支配是对自己的错误理解。如果无支配是一种规范概念,那么这将意味着它只能在那些拥有共同规范立场的人之间取得共识。然而,在佩迪特的版本中,支配和干涉一样,都不是复合的、规范的概念。只是,无支配自由要想克服这种独断论的难题,佩迪特必须做出更多实质性的建构,使之从根本上区别于无干涉的消极自由,而不只是以类比的方式借助干涉来解释支配的概念,这也的确构成了佩迪特在提出第三种自由概念之后的主要工作。

究其根本而言,无支配自由的独断论难题体现了当代哲学在解决规范性问题时面临的根本困境。按照休谟事实与价值分离、实然推不出应然的命题,政治价值不可能奠基于可观察的现实世界之中,只能是人们主观情感、偏好的想象和产物。假如自由只是一种价值而不是生活的事实,那么它就会由于缺乏确定性和客观性不足以获得普遍认可,因此,自由必须首先是一种先于任何道德立场、可以被客观感知的生活事实,然后才有可能被建构或接纳为值得人们珍视的政治价值。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中区分自由(freedom)与自由权利(liberty)的做法典型地体现了政治哲学家回避、解决这一难题的努力和成效,与他们相比,佩迪特仅仅声明无支配自由也是对现实生活的客观描述显然是不够的。在《一种自由理论》以及之后一些文献中,他构思了一套涵盖自由意志与政治自由的完整理论,试图用“控制”(contr01)这个概念来为无支配自由奠基,消除它的规范性色彩,使之免于遭受独断论的指责。endprint

不论在心理学的讨论中,还是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说某人是自由的都意味着他拥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一点构成了佩迪特构思自由理论的起点。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把自由等同于承担责任的能力时,自由并没有因此成为规范性的或道德化的,因为它依然属于行动者的客观属性,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评价。这意味着,我们无须依靠任何道德立场就可以确定使行动者适于承担责任的东西是什么,由此得到的自由概念自然也会独立于各种道德理论,免于规范性问题带来的独断论的指责。那么,为了使某个行动者变得适于承担责任,他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特质呢?

人无时无刻不处于和他人的关系、互动之中,在不同类型的关系、互动中,他们受到他人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影响,要为自己的行动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当我们从承担责任的能力来考察自由时,我们实际上寻找的是,在哪一种关系中,人们对彼此的影响给他们各自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处于这种关系中的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拥有充分的自由,只要他们具有保持这种关系的能力,他们的自由就不会损失,因此,自由也就等于维持这种关系的能力。

佩迪特认为,当人们开诚布公地就共同面I临的问题进行对话,试图达成一致时,他们要为自己的行动和决策承担完全的责任,即享有充分的自由。他把这种关系叫做行动者之间的推论性互动(dis-cursive interaction),在这里,“推论”(discursive)这个术语源自“对话”(discourse)一词,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活动:参与对话的各方轮流交换意见,通过参考相关的考虑和理由来尝试解决某个共同的问题。这种活动的典范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比如,在解决某个数学问题时,我们总是从不同视角出发针对同一个问题提出各种证据,进行论辩和推理,最终达成一致。但是在实践活动中也存在大量的推论性互动,比如,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总是要参考各种审慎的、道德的或政治的考虑,来共同决定应该采取哪一种行动或实行哪一项政策。由于人们在推论性互动中面临的是共同认可的问题,他们各自提出的证据、观点、考虑也必须经过一致认可之后才会被采纳,因此,虽然参与对话的各方对彼此决策都会产生影响,甚至某些人的影响可能远远大于另外一些人,但这并不会减损他们为自己共同的决策承担责任的能力。用佩迪特的话来说,这种影响是共同推理者(co-reasoner)之间的影响,它的目标是推进大家一致认可的共同问题的解决,参与推论性互动的人需要为这种影响之下的活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在推论性互动中享有充分的自由。

理想的推论性互动是参与对话的各方以友好的方式相互对彼此施加影响,这时,人们即便受到他人影响改变了自己的决定或行为,他也依旧是自由的,因为这种影响只有符合他意图达成的目标时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当某一方以专断的方式直接干涉另一方,或者利用彼此间的不平等地位胁迫另一方时,他们之间的推论性互动就被打破了,受到干涉或胁迫的人将会失去自由,不能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完全的责任。由此可见,为了维持与他人之间的推论性关系,人们必须有能力控制这种关系,即享有推论性控制(discursive control)。这意味着,他们既要具备参与对话的基本推理能力,又要能够和他人保持一种友好的对话关系。佩迪特认为,当个体具备了这两方面的能力之后,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关系就享有推论性的控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自由就等于享有推论性的控制。

把自由等同于享有推论性的控制,意味着自由的敌人不再是强制或干涉,因为有些友好的强制或干涉不但没有破坏人们的推论性关系,反而有助于他们保持平等友好的对话关系。比如,希腊神话中,奥德赛船长为了避免受到女巫歌声的诱惑而失去理智导致沉船,提前要求船员在通过海峡时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在这种情形中,船员的行为显然强制了奥德赛,可是这种强制并不是敌意的强制,而是在考虑过奥德赛的利益之后做出的友好强制,它是奥德赛为了实现船上所有人共同的目标而应该接受的强制,因此,奥德赛依旧需要为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他的自由也没有被冒犯。反之,一个仁慈的奴隶主即便并不真的干涉自己的奴隶,奴隶却依旧要时时刻刻留意讨好自己的主人,唯主人马首是瞻。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不存在友好的推论性关系,奴隶也不享有推论性的控制,因此即便他们之间不存在干涉或强制,奴隶也依然没有自由。由此可见,作为推论性控制的自由所要求的不是干涉的阙如,而是要确保人们享有一种平等的对话关系,能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友好的商谈。按照佩迪特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的区分,享有推论性控制意味着人们能够免于遭受到异己的控制(alien con-trol),即,人们能够确保自己不会遭受到那些违背自己利益、妨碍自己目标的干涉、强制或威胁。在这个意义上,佩迪特也把作为推论性控制的自由叫做免于异己控制的自由。

假如自由就是享有推论性控制,就是免于异己控制,那么,政治哲学中的自由就应该是无支配而不是无干涉。这是因为,一方面,为了确保公民之间享有推论性的控制,保持推论性的关系,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法规干涉人们的生活,只要这种干涉不是专断的,而是考虑到公民共同想要达成的目标和利益的,它就不会冒犯他们的自由,反而能够增强人们享有推论性的控制以及推论性的关系;另一方面,国家也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其他可能损害公民享有推论性控制的现象,比如,尽力调节雇主与雇员、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提高弱者不受强者支配的能力,防止他们屈从于强者的意志。总之,作为推论性控制的自由要求国家消除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支配现象,促进公民无支配的自由。在这种无支配的自由中,自由指向的是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关系享有推论性的控制,这是一种与干涉截然不同的现象,它既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的成分,也不依赖于其他更为基本的概念。

无可否认,佩迪特的澄清与重构在一定程度上使无支配自由摆脱了规范性的困境:作为推论性控制的自由不再是一种道德化的自由,因此无须回应由此产生的独断论的指控,并且它也无须总是依赖于干涉的概念,因此可以区别于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另一方面,佩迪特的工作也深化了无支配自由的内涵,显示出它与无干涉自由在根本层面的分歧与差异。endprint

第一,无支配自由是基于自由人(free per-sons)的政治理想,而无干涉自由则是基于自由选择(free choice)的政治理想。佩迪特强调,作为无支配自由的最早提倡者,现代早期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们从来都是“把自由看作是人而非选择的属性,并总是习惯于把自由与奴役而不是强制状态的缺席联系起来”。这意味着自由的承担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选择。说某项选择之所以是自由的,不是因为这个选择没有受到干涉,而是因为它是自由人施行的。而自由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则是因为他拥有某种特定的能力或社会地位,这种能力或地位使他免于遭受他人的独断干涉。因此,无支配自由要求行动者享有推论性的控制,或者免于异己的控制。以自由人的理想作为进路,自由可以被公式化为:行动者x凭借因素w,免于障碍Y,去追求活动Z;与之相应,基于选择自由的无干涉自由则只能被公式化为:行动者X免于障碍Y,去追求活动。

第二,无支配自由预设了对话模式的主体,而无干涉自由预设的只是决策模式的主体。决策模式把行动者看作是拥有信念、欲望并能依据适当信念一欲望的组合而行动的主体,对话模式则认为,除了决策模式提供的这些特点之外,行动者还是能够在与他人的对话中就这些信念、欲望以及行动进行推理的存在者。这两种模式提供了关于人类行动者的不同图景,因此决定了把哪些对自由产生影响的因素识别为自由的威胁或限制,进而产生了不同的自由概念。决策模式从信念与偏好之间的互动以及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待主体;而对话模式除了和决策模式一样关注信念与偏好之间的互动以及实现效用最大化之外,还特别强调行动者能够表达自己的信念与欲望,能够看到信念与欲望的理由并通过这种理念影响他人的能力。因此,在对话模式看来,行动者的自由不仅在于自我决定,更在于和他人保持某种特定关系的能力,也就是说,自由在于享有推论性的控制,或者免于异己的控制。这意味着,当行动者的某项自我决定是错误的时候,以非专断的方式对其施加干涉并不会威胁他的自由;反之,当行动者处于服从他人意志的地位时,即便没有发生实际的干涉,他依然是不自由的。

第三,无支配自由对应的是无挫败(nonfrus-tration)自由,而无干涉自由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不稳定的自由概念。在这里,佩迪特事实上重新划定了政治自由分类,构想了一种新的自由谱系。按照他的理解,霍布斯主张的并不是无干涉的消极自由,而是无挫败的自由,这意味着自由仅仅要求行动者意图选择的选项是可行的(accessi-ble)。与之相对应的是无支配自由,它要求行动者面临的每一个选项都是可行的,并且没有任何人拥有权力封闭这些选项。而无干涉自由则只要求行动者面临的所有选项是可行的,它比无挫败要求的更多一些,但比无支配要求的更少一点。之所以说无干涉自由与这两种自由概念相比缺乏稳定性,是因为,假设如下情形;从无挫败自由的观点来看,情形2和情形3中的行动者依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们选择的选项不会受到任何的阻碍;从无支配自由的角度来看,这四种情形都不是自由的,因为不论在哪种情形下,行动者都处于他人的监控与支配之中;无干涉自由同样承认情形1、4中的行动者是不自由的,但是在情形2、3中,它遭遇到了悖论:在这些情形中,行动者的选择没有受到任何实际干涉,但是他所面临的选项却只有一个是可行的。这种内在的悖论反映了无干涉自由的不稳定,而鉴于无挫败自由的局限与不足,无支配自由的优越性也得以凸显和彰明。

如果佩迪特这些工作是令人信服的,那么即便在最保守意义上来讲,无支配自由起码应该是与无干涉自由旗鼓相当的一种自由概念(如果它不是唯一正确的自由概念的话)。因此,基于对这种自由概念的承认与珍视,我们的确有可能发展出一套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针锋相对的政治学说。当然,佩迪特的雄心抱负并不仅限于此,他旨在达成的目标是要证成共和主义政治理论在整体上的可行性与优越性。然而,我将指出,虽然无支配自由的确避免了陷入规范性困境的泥沼之中,但它在另外一个层面依然是独断论的。

我们可以把佩迪特的全部工作看作是一种要另起炉灶、重新给无支配奠基的努力,他既要证明无支配自由不是一种规范的自由概念,对何谓支配的识别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道德立场,又要证明支配在概念上与干涉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因此能够区别于伯林的消极自由。佩迪特认为,只要实现了这两方面的目标,无支配自由就可以免于独断论的难题,成为一种独特的自由概念,进而可以为整个共和主义的理论奠基。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对无支配自由独断论的指责是不是仅仅由于它规范性的色彩呢?如果无支配自由摆脱了对任何一种规范立场的依赖,它是不是就可以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地免于受到独断论的指责了呢?

佩迪特显然把规范性的问题与独断论的问题等同了起来,但后者的范围事实上要比前者更大,规范性问题只是导致独断论问题的一种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使无支配自由成为独断的因素。比如,在把无支配自由还原为推论性控制或免于异己的控制时,对我们理解自由更关键的不是“控制”这个概念,而是“推论性”的或“异己的”概念。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它们修饰并限制了控制,即便没有使控制成为道德化的,也在本质上改变了控制的内涵与意义,如果这种改变只是出于佩迪特的一厢情愿,那么基于这种特定控制概念的自由将依然是独断的。

就推论性控制而言,不难发现,佩迪特预设了一种独特的政治观。只有把政治理解为对话、论辩、说服的推论性互动,自由才可能等同于推论性控制,才可能是无支配自由。但这种政治观显然不可能得到政治理论家们的普遍认同,比如强调政治就是区分敌我的施密特就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政治观,因此,基于这种政治观念的自由概念也难以得到广泛的承认。另一方面,就异己的控制而言,佩迪特并没有提供确定异己与非异己的明确标准,而这里的异己与否显然又不能等同于人们对某项行动是否是由某人自己做出的日常理解,因为无支配自由恰恰承认他人的干涉并不全部是异己的控制。为了明确究竟什么样的控制才算是异己的,佩迪特必须诉诸关于人类能动性的某种特定理论,它是由关于自由人、对话模式以及新自由谱系的论述构成的。尽管这种学说可能的确独立于任何道德立场,但建立在这样一种特殊学说基础之上的自由概念同样难以避免独断论的难题。不仅如此,即便佩迪特的政治观和关于人类能动性的理论能够得到所有人的普遍认同,他也需要对为什么用推论性的控制或异己的控制而非其他东西来定义自由提供一种客观的解释,缺少这种客观的解释,他的工作就变成了循环论证,无支配或许真的是一种更可欲的政治目标,但我们凭什么相信它就是自由呢?事实上,的确有评论者指出,无支配的概念更适用于政治价值中的安全(security)而不是自由。

在这里,重温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无支配自由的独断性。在《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评是三个方面的:它容易导致自由的逆转(逆转的主题),会混淆自由与其概念(混淆的主题),与价值多元论的事实相悖(多元论的主题)。逆转的主题是指,积极自由起源于个体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强调自我控制,但由于自我并非总是铁板一块的,在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中总是会有一些处于支配地位的自我和被支配的自我,因此,它势必要把那种支配性的自我作为真正的自我,并奴役被支配自我。当这种自我的分裂扩展到整个社会时,真实的自我就可能被理解为教会、国家等实体,它们以某种更高更真实自由的名义对其成员加以强制,于是,自由最终逆转成为服从。与这一批评纠缠在一起的是多元论的主题,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在概念上倾向于依赖一元本质的形而上学假设,认为某个特定的价值或生活秩序具有最高的优越性,这不但违背了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的事实,而且也导致积极自由沦为极权政治的借口。

佩迪特对伯林的这两个指控显然有着足够的警惕,因此他处处留意在无支配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并且一直坚持按照消极的方式来定义自由,强调无支配自由依然是一种“免于……”的自由,而不是“去做……”的自由。但是,这并不能使无支配自由真正避免伯林的另外一种指控:混淆的主题。伯林早就注意到,由于积极自由的含混,人们总是无意地扩大自由的内涵,把自由与其他各种价值混同起来,用这些价值的吸引力来论证自由的可欲。在这些价值中,伯林特别强调了自由不能混同于对某种身份或地位的追求,而佩迪特却正是依靠行动者在与他人关系中的恰当地位来解释无支配自由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无支配自由的独立性的确有待进一步的证成,而与之截然相反的是,消极无干涉自由与身份、地位等价值之间只有经验上的偶然联系,反而能在不伤及自身独立性的同时证成自己的可欲性,并且避免受到独断论的指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佩迪特虽然成功地使无支配自由避免了由规范性问题带来的独断论难题,使之能够独立于特定的道德立场,但在概念的层面却依然缺乏独立性。无支配自由总是要依赖于一些特殊的理论预设或政治概念来为自己奠基,但佩迪特却无法客观地解释为什么要从这些特殊的理论或概念出发来理解自由,因此,无支配自由依然面临着独断论的难题。

责任编辑:段素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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