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隐私问题的当代镜像及其伦理检视
2014-06-27吕耀怀王恩超
吕耀怀 王恩超
[摘要]与传统社会相比较,在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和普及的当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隐私这一问题显得更为复杂、更为严峻。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风险对于二级交换的公平性、供应商与消费者的信任关系及消费者的自治水平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要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问题,当务之急是要设定制约商家收集、存储、整理和利用消费者信息之行为的道德原则。
[关键词]消费者 隐私 伦理 道德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2-0105-07
一、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隐私问题
消费者隐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隐私问题。一方面,在商业领域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利用,“既通过更为便利、获得个性化服务及其他好处如忠诚度方案等有益于消费者,也因提升客户忠诚度及降低成本而使公司受益”。另一方面,同样是用来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这些给消费者和公司带来上述益处的技术进步,同时又由于存在监视的可能性而增加了隐私方面的担忧”。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得人们可以更为方便、更为迅捷、更为广泛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这既可能给消费者和公司带来某些方面的好处,又可能因滥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而对消费者的隐私造成威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司或企业有义务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然而,这种信息披露不能没有底线,至少不能给消费者带来隐私方面的风险。
虽然在当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之前就已存在一些消费者隐私方面的问题,“但当代技术显然还是引起了新的问题。现在,可以收集更多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又可以更容易地存储起来。被储存下来的信息由技术专家控制,但这些技术专家缺乏早期记录储存人员的个人责任感。而且在巨大的计算机网络世界中,未经授权而共享个人信息是十分可能发生的事情,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对此予以控制”。此处所谓“新的问题”并非意味着因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所产生的消费者隐私问题与之前的同类问题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而是强调在新的技术背景下对消费者隐私的侵犯有了“新”的途径或手段,维护消费者的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或新的、更为严重的困难。
理查德·斯皮内洛曾指出,消费者隐私问题的发展有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所谓的“数据库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数据库技术,使得人们有可能实现高效低成本地收集、存储和检索大批量的信息。在这个阶段,个人数据被转化为计算机数字记录,由此形成消费者档案资料的基础。第二个阶段为“网络阶段”。当有了互联网之后,数据可以非常便捷地在这个全球化的网络中四处传送。消费者往往通过电子邮件与商家联系,在互联网电子公告牌上张贴信息,访问他们可以浏览的在线商品目录和购物网站。“在这个阶段,信息变得比以前更加具有流动性。互联性把遍及整个网络的窥探之眼所进行的监视活动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正因为如此,依托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活动或电子商务也“导致了异乎寻常的隐私侵害”。
下文将以行为定向广告为例,来具体说明互联网出现之后消费者隐私面临的更大风险。
就其实质而言,行为定向就是利用关于消费者的数据(“消费者资料”)来为消费者提供定制的服务。使用行为定向广告技术的企业跟踪消费者的行为并将对这些行为的跟踪结果通过特定计算机或设施连接起来。在互联网时代,行为定向广告技术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收集消费者的信息:(1)基于cookie的途径;(2)基于间谍软件的途径;(3)基于深度包检测的途径。为了避开一些麻烦的技术问题,此处仅介绍网民大多有所耳闻的基于cookie的途径:cookie是很小的数据文件,当用户访问某网站时,该网站便生成这些文件并把它们存储在用户的硬盘上。这些文件包含密码、访问过的网页清单和最后一次访问这些网页的日期。当用户再次访问存有cookie的网站时,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就会悄无声息地把cookie及其所有相关的信息发回给该网站。
利用cookie可以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或促销。例如,“假如玛丽·莫洛喜欢到http://www.wineandspiritis.com网站在线购买葡萄酒。第一次访问这个网站时,她购买了几瓶cabernet sau-vignon葡萄酒,并且花了一些时间查看Pouilly Fuisse等法国葡萄酒。由于她买了东西,网站收集了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美国运通卡号码。网站还跟踪了她查看过但没有购买的葡萄酒的信息,获得了她的浏览器与IP地址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存放在cookie中,当她退出网站时,cookie又被存到她的硬盘里。当她再次访问这个网站时,网站会搜索原来那个cookie文件,于是,她会收到根据她的档案资料定制的促销信息:一个关于她所在城市新开张的法国餐馆的横幅广告,一条推荐购买最新从法国进口的红葡萄酒的信息,以及购买两箱或两箱以上这种酒可以打折的信息”。这个例子既清楚地展示了行为定向技术广告的运作过程,也表明了此类广告技术较之传统广告手段更为优越的方面,即建立在收集、存储和利用消费者信息基础上的针对性。不难设想,没有计算机,不是互联网时代,就不可能如此便捷地收集、存储和利用消费者的这方面信息,也就不可能有如此之强的针对性的广告或商品促销。
互联网的这种行为定向技术虽然在广告、促销等方面可以具有前所未有的功能,但也将消费者置于新的风险之中。
行为定向使得人们有可能收集、整理大量处于消费者保护、控制或监控范围之外的敏感信息。只要参与网络经济活动,消费者就失去了对他们私人生活之详情不被他人知晓的控制,而且当收集、整理消费者信息的人掌握这些数据后,他们也很难控制什么人会获悉这些详情。此外,收集、整理消费者资料的人还可以对这些资料作进一步的开发,从而获知并可能向其他人透露消费者未准许其获知的某些私密事项。有些时候,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地披露这种未经消费者授权的私密信息,都会让人感到难堪或尴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有关消费者的这些资料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则会给金融诈骗或身份窃贼提供方便。这样的话,个人数据被不适当披露的消费者就可能至少要蒙受因其必须采取措施来预防、监控身份窃贼或其他金融诈骗以及寻求法律救济而造成的损失。未经消费者许可而非法收集、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策略上的劣势地位,形成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不对称。例如,保险商可能利用相关消费者的资料来为其产品定价,网络零售商也可能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而给出不同定价。endprint
上述风险,说到底是人们的隐私利益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风险。人们之所以重视隐私,是因为隐私内蕴着人们的许多利益。隐私的丧失或被侵犯意味着与隐私相关的人们的利益蒙受损失。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而更有可能被非法收集、处理和滥用,消费者的隐私利益也就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才对自己的隐私问题表现出空前的关注和忧虑。
二、消费者隐私风险的伦理后果
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所面临的隐私风险会造成多方面的后果,如经济后果、法律后果等。基于本文的伦理视角,此处主要分析消费者隐私风险的伦理后果。这方面的后果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的隐私风险危及电子商务中二级交换的公平性。在市场营销文献中,消费者交易传统上一直被理解为单一的效用交换,即用商品或服务来换取货币或其他商品。Culnan和Milbery将这种交换称为“一级交换”。然而,消费者交换还包括“二级交换”,在这种交换中消费者进行一种非货币性的交换,即以他们的个人信息换取更高质量的服务和个性化的商品供应或折扣。正是这种二级交换提供了维持市场营销关系和做生意所需要的消费者信息的不断流动。Han Li等人指出:“电子商务交易的成功实现通常需要消费者的某些信息,以确认消费者身份并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如产品送达、定制等)得以可能。因此,消费者信息是电子商务交易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不是可用金钱交换的商品。”
虽然依托互联网的电子交易需要非货币性的“二级交换”,即需要消费者向电子商务的供应方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但如果供应商收集与信息交换的目的或“一级交换”的利益不相干的信息,或者如果供应方的网络平台在收集不相干的个人信息时没有提供退出(opt-out)选择机会等,在线消费者就可能认为其行为趋于不公平。而消费者认为不公平的这些行为恰恰可能隐含着对消费者之信息隐私的威胁。“二级交换”中的信息交换,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方便、恰当地完成“一级交换”,即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看来,只有当其在“二级交换”中向供应商或商业网站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获得时,“二级交换”才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供应商或商业网站除了收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需的消费者信息之外,还收集一些不相干的信息,就违背了商品交易中一般的交易公平的原则。供应商之所以有兴趣收集一些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干的信息,往往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给供应商带来其他方面的商业价值。而消费者之所以不愿意向特定供应商提供不相干的信息,则往往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属于消费者不愿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总之,供应商收集不相干的信息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隐私风险,而消费者的这种隐私风险又使得“二级交换”中的信息交换具有不公平的性质。
第二,消费者的隐私风险对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消费者与公司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之一。在消费者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信任起决定性作用,因为据说信任降低了这种交易的成本”。与线下交易中的面对面关系不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一方难以直观地考察或感知交易相对方及其提供的商品的具体情况。因此,如果双方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尤其是如果消费者对供应方感到不信任的话,他们就不会倾向于购买对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就可能不会发生或可能不会持续进行下去。
影响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信任关系的因素有很多,但就电子商务而言,消费者对隐私的担忧无疑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Sheehan和Hoy发现,随着个体隐私担忧的增加,用户的网站注册数通常也会减少,而且在他们注册时提供的信息也不完全,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降低了对网站的信任。这意味着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对在线隐私的一般担忧会从负面影响到其对商业网站的信任。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者的隐私风险更甚于面对面交易时的情形,故消费者的隐私担忧也更为严重,从而给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了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虽然信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不能将其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但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交换性。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中双方的信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彼此尊重的基础上的。商业公司或商业网站只有表现出对消费者隐私的尊重,才能换取消费者对公司或网站的尊重。而消费者对商业公司或商业网站的一般尊重(即他们对公司或网站的情感评价)可能影响到其对信任的感知。情感评价是在许多事情的基础上得出的,例如,公司声誉或个人对公司的体验,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两者都与信任相联系。商业网站或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若不能通过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而表现出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尊重,消费者也就不会有对于商业网站或公司的尊重,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不可能存在。
第三,消费者的隐私风险降解了消费者的自治水平。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发现,人们认为自己有对于提供给电子商务零售商的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并认为他们有权控制其给出的自身在线信息。消费者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控制,即是其自治在网络时代的重要表征。然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风险却构成了对消费者自治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降解了消费者的自治水平。出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消费者必须向供应商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在这些个人信息未被消费者给出之前,它们属于消费者控制的范围。即使在消费者向特定供应商提供了这样的信息之后,如果这些信息的使用被限定在消费者认可的特定电子商务的目的上,那么仍可视为消费者没有失去对这些信息的控制,即消费者在这方面的自治仍然存在。但是如果供应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这些个人信息用于特定电子商务以外的目的,而消费者对于供应商的这种行为毫不知情或未予授权,则显然消费者已经失去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消费者的自治便已开始瓦解。
自治之所以是一个伦理问题,是因为自治有其特殊的伦理价值,而这种价值主要由自治所内蕴的自由、自愿与自主体现出来。如果消费者没有自由、不是自愿、不能自主,他就会丧失作为人的尊严,就会由人的地位下降至物的层面。在电子商务中,如果消费者的隐私处于风险之中,消费者在个人信息方面的自由、自愿和自主就都可能被消解或变得形同虚设。例如,商业网站可能拒绝为不提供某些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服务。如果消费者只能进行“接受或拒绝”提供信息的选择,那么,他们就很少有真正的选择。“只能”进行这样的选择,表明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受到了很大限制。又如,“由于正办理借贷或保险手续或寻求工作的人往往面临着经济压力,因此,公司数据库中的信息是否是真正自愿给出的就十分令人怀疑”。在面临特定压力的情况下,消费者即使知道提供个人信息会有隐私风险,也不得不给出这样的信息,但这种给出显然是并非真正自愿的。再如,Bie指出,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披露是隐私担忧的根源。商业公司在电子商务中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将这些信息向消费者授权的范围之外披露。这种披露表明,消费者已不能自主地决定其个人信息的利用,其自主权已被相关公司的行为所削弱。endprint
康德认为,“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以人为目的,而不是仅仅将人作为手段来使用。在消费者的隐私处于风险之中的情况下,供应商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授权利用因降解了以自由、自愿和自主为内涵的消费者自治,而对消费者的尊严构成了伤害,消费者仅仅成了供应商牟利的手段,而不再是目的性存在物,从而明显违背了康德以人为目的的道德要求。
此处虽仅限于讨论消费者隐私风险的伦理后果,但这些伦理后果其实正是经济后果的前奏,即上述伦理后果必然导致相应的经济后果,必然会阻碍电子商务的进行。例如,“有证据表明,公正观念确实会影响消费者披露个人信息的意愿”。电子商务中二级交换的不公平会导致消费者不愿披露个人信息,而如果在电子商务中缺乏足够的消费者信息,电子商务显然就难以进行下去,因为“诸如用户姓名、地址和信用卡号等个人信息对于几乎所有在线商业交易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更详细的关于客户因特网行为的信息又为网站之客户化及个性化所必需”。又如,“因违反公司信息规范(如未经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产生的对信任的伤害,则可能使得消费者对将来是否还要披露个人信息感到犹豫,并增加了对公司信息规范之连贯性的担忧”。信任关系的破坏因而使得电子商务难以为继。此外,消费者的自治是消费者主体性及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一旦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感觉到其自治水平被降解,自己完全成了商业网站或公司牟利的工具,他们就可能不愿意参与这样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制约相关商家行为的道德原则
消费者的隐私问题主要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关。虽然消费者一方可以采取某些隐私方面的自我保护措施,包括落实诸如谨慎之类的道德自律要求,但由于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大多是由商业公司、商业网站收集、存储、整理、利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如何规范涉及消费者信息的商家行为便成为解决消费者隐私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对商家收集、存储、整理、利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途径,例如,可以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业规范、纪律规范等。此处主要讨论涉及消费者信息的道德原则,即适用于收集、存储、整理、利用消费者信息的商家行为的根本性道德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较,道德原则的特性在于其内在性,而其他规范通常是外部性规范。不同于任何外在的其他规范,道德原则可以借助于内在化的力量植入行为者的心灵,化为行为者的品质,从而在规范收集、存储、整理、利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此外,因为法律规范、行业规范、纪律规范等都必须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而这种正当性基础往往来自相关道德原则的论证,故在确立法律规范、行业规范、纪律规范等之前,就必须有相关道德原则的先在。没有相关的道德原则的先期设定,法律规范、行业规范、纪律规范等就会因缺乏正当性的道德根据而难以为人们所信服和自觉地遵从。
制约涉及消费者信息的商家行为的道德原则,至少应有如下四项。
第一,交换公平原则。此处之“交换”是指前述之“二级交换”,即非货币性的交换一消费者以其个人信息换取更高质量的服务和个性化的商品供应或折扣。“一级交换”(即用商品或服务换取货币或其他商品)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隐私问题,故不属于此处讨论的范围。Culnan和Bies提出了用来管理信息交换(等值于“二级交换”)的三个公平原则,即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及互动公平。分配公平与消费者对于被其接受之结果的感知有关。如果消费者觉得其在个人信息方面所给出的东西总是相称于其从回报中得到的东西,那么分配公平显然就已存在。程序是否公平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与消费者的隐私有着特别关系的是对于信息披露的控制。如:“就消费市场来说,程序公平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在行销列表被利用或共享之前个体能从中移除自己的姓名。”对于消费者信息的披露,在程序上必须首先取得消费者本人的明确同意。如果供应商在利用或共享消费者信息之前未取得消费者的认可或授权,就显然违反了程序公平。互动公平涉及双方之间彼此对待的公平性。Bies曾提出一系列可能引发消费者隐私担忧的互动因素。这些因素的共同点就在于双方在互动中未能对等地彼此相待,如一方忠诚而另一方不忠诚等。
这里所谓的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与互动公平,其规范的对象都是“二级交换”。在这个意义上三者就可以用交换公平原则来概括。有研究认为,“交换公平应当被看作是制约作为在线信息交换之基础的社会契约的主要社会规范。这样,如果一个网站收集与信息交换的目的或一级交换的利益不相干的信息,或者如果该网站在收集不相干的个人信息时没有提供退出选择机会等,在线顾客就可能认为社会契约受到侵犯”。换言之,根据交换公平原则的要求,供应商应当仅仅收集与信息交换的目的或一级交换的利益有关的信息,或者商业网站在收集不相干的消费者信息时应当提供退出选择机会等。当然,交换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不限于这些,前述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与互动公平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为交换公平原则所涵盖。
第二,尊重客户原则。就其实质而言,这里的尊重客户原则是康德以人为目的的原则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尊重客户原则首先要求尊重消费者的道德主体地位。康德说:“在全部造物中,人们所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也都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因为他凭借其自由的自律而是那本身神圣的道德律的主体。”从康德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以人为目的与将人作为道德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之所以视人为目的而不是将人仅仅作为手段来对待,就是因为人本身是自由、自律的道德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果商业网站或商业公司不尊重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就必然会将消费者单纯作为手段来使用,而消费者的目的性存在物的属性也会随着其主体地位即自由、自治的消解而丧失。尊重客户原则还要求尊重消费者的相关基本权利。此处所指的消费者的相关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信息所有权、知情权、隐私权等。隐私权具有人格价值,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消费者人格的尊重。信息所有权与知情权虽不能等同于隐私权,但在现代语境中又与隐私权有着密切的关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即使是商业公司或商业网站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也仍然保留有对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商家或商业网站在使用或共享其所收集的消费者信息时,应当获得消费者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就违背了尊重客户原则中所包含的尊重消费者信息所有权的要求。消费者对于自己给出的信息也拥有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知道这些信息会被如何利用、如何整理、与哪些方面共享等。如果商家或商业网站对消费者隐瞒这些信息的去向、用途等,就违背了尊重客户原则中关于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由于消费者的信息所有权和知情权都关系到消费者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而消费者信息的不当收集与未经授权的利用又都可能造成消费者的隐私风险,因此,尊重消费者的信息所有权与知情权就与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一起,成为尊重客户原则的重要内容。endprint
第三,信守承诺原则。这里所谓的承诺主要是指公司或网站就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利用或共享而向消费者作出的相关承诺。信守承诺原则要求公司或网站在收集、利用或共享消费者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其向消费者作出的相关承诺,即关于保守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将这类信息用于消费者不愿意的其他方面及未经消费者许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消费者信息等诸如此类的承诺。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或网站不应有任何违背这些方面承诺的行为。
信守承诺原则是一般的诚信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必然要求。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无欺、言而有信,由诚与信两个要素所构成。其中,诚是信的内在基础,而信则是诚的外在必然。就电子商务活动而言,内在的诚由外在的信体现出来。无信则无以显诚。因此,如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司或网站在收集、利用、管理、共享消费者信息时不能履行自己向消费者作出的相关承诺,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诚信的一般要求。
如果公司或网站不能坚持和贯彻信守承诺原则,那么,其收集、利用、共享消费者信息的行为不仅可能给消费者的隐私造成风险,而且还会使公司的信用度大为降低。例如,若公司不遵守自己在收集消费者的信息时作出的不与第三方共享这些信息的承诺而将消费者的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就可能出现消费者不愿看到的隐私为第三方知晓的情况。而消费者一旦知晓公司或网站有违背相关承诺而与第三方共享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就会降低甚至丧失对公司或网站的信任。电子商务需要消费者向作为相对方的公司或网站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一旦消费者因公司或网站不信守关于消费者信息的承诺而不再信任公司或网站,他们就不会倾向甚至还可能拒绝向公司或网站披露相关的个人信息。Mary J.Culnan等人认为,“为了维持信任,消费者所了解到的公司活动就必须与其颁布的政策相一致。而因违反公司信息准则(如未经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产生的对信任的伤害,则可能使得消费者对将来是否还要披露个人信息感到犹豫,并增加了对公司信息准则之连贯性的担忧”。
第四,安全责任原则。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或网站为了使电子商务能够正常进行,有必要收集和存储消费者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也有义务向相关公司或网站提供这样的信息。但消费者向相关公司或网站提供了电子商务所必需的相关个人信息后,相关公司或网站就有责任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以避免这些信息不慎被泄露或被第三方以非法手段获取。这就是安全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里的安全责任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这种责任的履行,不是为外部压力所强制,而是基于公司或网站主体的道德责任意识或道德责任感。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来自外部的压力,公司或网站也应自觉地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置于重要的地位,自觉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障消费者信息的安全。Mary J.Culnan等人曾指出,美国公平信息处理条例的基础包括四个要素:公告、选择、访问和安全。其中的安全是指:公司应当通过确保数据之整全而成为个人信息的良好管理者,而且这些数据在传播与储存期间不会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由此可以推知,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或网站不仅要承担起保障消费者信息之储存安全的责任,还应当有责任保障传播消费者信息的安全。为了落实这两个方面的安全责任,公司或网站的相关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谨慎等工作德性,还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来维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无论是因粗心、疏忽还是因技术落后造成的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或被窃取,公司或网站都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上述这些原则都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针对公司或网站的相关行为作出的原则性规范。尽管这些原则并不具备强制性,但它们是其他强制性规范的道德理由。其他强制性规范只有以这些原则为基础,才可以得到伦理辩护,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此外,由于这些原则仅仅是原则性规范,故其处于诸种规范的抽象层面,其对相关行为的约束还需经过具体规范这一中介。而讨论对于具体行为的具体规范这一课题,已超出本文论题的范围。此处仅需简单明确原则规范与具体规范的关系:原则规范是具体规范的根本指导,具体规范的制定必须遵循原则规范确立的方向和宗旨;原则规范的抽象剥离了具体行为的情境性,而在认识具体的行为情境之特点的基础上,又可以理性地根据原则规范推出具体行为情境中的具体规范。
责任编辑:陈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