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监察办案四方协调合作机制 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2014-06-27欧水木
欧水木
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明确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刑法范畴。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全面解决司法适用中疑难问题,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省市区纷纷加强了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联系,2013年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四方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一、目前广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下简称欠薪或拖欠工资)案件的基本状况
目前,广西各个领域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第一,欠薪数额仍无下降趋势。据统计,截至2013年10月底,广西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共办理涉及工资案件4343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达7.3万人,涉及金额5.78亿元,涉及工资案件占我们处理案件总数的79.3%;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467件,涉及人数2.66万人,这些突发性事件,超过一半是因为欠薪引起的。这些数字比2012年同期均有上涨。第二,欠薪案件发生的领域十分集中。广西超过一半以上的欠薪案件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涉案人数占总涉案人数的79%,涉案金额则占到总金额的89%。第三,恶意讨薪现象越来越频繁发生。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来讨要工程款,低价中标后制造农民工工资纠纷来胁迫政府或业主获取高额利益,一些包工头在中间要拿的利益没有拿到故意鼓动农民工来讨薪等等,近些年来因欠薪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是有人在背后操纵组织的。第四,欠薪诉求方式多种多样。劳动者采取停工、封堵厂门、堵塞交通、围堵政府,甚至采取上吊塔、跳楼、跳河、纵火、械斗等极端方式讨薪。欠薪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广西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目前广西欠薪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欠薪案件的频繁发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主要是因为近几年世界经济危机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导致我国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由于西方国家需求持续萎缩,我国出口大幅下降,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资金压力十分严重,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支撑,导致恶意欠薪甚至逃匿,这些事件往往数额很大,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主观原因
一是建筑市场和劳务用工管理不善。层层分包、垫资施工、低价竞标、使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农民工工资不是按月足额发放却无人监督等等,这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因素。二是总体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虽然我们规定了总承包负责制、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了刑法范畴。但作为欠薪案件的主体办理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未得到相应的权利,在查处欠薪案件时没有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停产甚至行政拘留”等强制性执法手段,只有“责令改正、罚款”等有限手段,有责无权,从法律层面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案件处理起来手段非常有限。三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广西全区只有不足800名专职劳动监察员,加上兼职监察员和协查员约合1500多名,却负责为数万家企业和上千万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其比率远远超过国际能用的1∶8000的比例。广西经济快速发展,企业不断增加,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诸如欠薪、加班、欠保等劳动违法案件持续增多,劳动监察维权执法力量却没有相应增加。有限的执法力量往往只能应付日常工作,被动执法,无法做到加强事前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置,导致年关时节集中爆发,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建立多方协调合作机制,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方用人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层出不穷,有些企业主、包工头恶意欠薪、携款逃匿的现象频发,已经成为一个顽疾、重症,广大劳动者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受害人,给经济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顽疾、重症要下猛药才能治。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劳动保障欠薪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和实施欠薪入罪规定就是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通过欠薪入罪对违法者将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一)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80后”“90后”新一代农民工日益成为用工的主要来源,“较低的文化层次、较强的个性化需求、不断提高的维权意识”是他们的共同特征,他们有心维护自身权益,却不知哪些权益可以维护、不知用什么方式维权、不知找什么部门帮助维护自身权益。这次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对欠薪入罪及查处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入罪的标准、执法的程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以及案件如何由劳动监察部门移送司法公安部门等,十分详细,内容十分丰富。事实证明,加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依法维权、合理维权”的理念深入人心,永远是降低诸如欠薪等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途径。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法律法规、建立劳动监察宣传日集中宣传、发放宣传小册子送法进企业工地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这样违法案件必将大幅下降,执法成本必将大幅降低。
(二)建立欠薪犯罪案件四方协调沟通处理机制
欠薪案件与别的案件不同,劳动者的首要目的是拿到他应得的血汗钱。相对企业主或包工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单靠他本人力量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只能依靠政府部门。劳动监察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首先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办理,但劳动监察的强制手段实在有限,很多情况都必须协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借助其他行政部门手段,如建筑施工企业,我们就得借助住建部门的手段,比如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建立黑名单等手段制约他们,迫使他们解决问题。如果都无法解决的,就得借助刑事司法手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建立欠薪犯罪案件四方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密切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系,对人(社)、公、检、法四家的职责和案件移送的范围、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解决欠薪问题,由原先单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家的事,变成是公、检、法、人(社)四家部门的分内事;充分发挥公、检、法三家的强制执法力量,能够更好地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对于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也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更有利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广西的贯彻实施。
(三)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解决欠薪问题,是广大劳动监察工作者共同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是社会对我们的期盼。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及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办得好不好,农民工关注、企业主关注、包工头关注,社会也同样关注。因此,劳动监察的案件,特别是欠薪案件,要办铁案,没有翻案的可能!包括欠薪入罪后向公安移送案件,一样要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社会管理问题,主要依靠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是唯一一家执法机构,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办案技巧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只有把自身能力提高,才能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才能与公、检、法四方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