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发展的历史与逻辑
2014-06-27杨明
杨明
[摘要]“公民”和“公民道德”在当代中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公民身份变迁的历程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民道德发展的生成历史和发展逻辑构成了进一步推进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起点。在社会不断变革的过程中,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正呈现出某种回归自身的基本态势,并面临着社会变革所带来的众多挑战。如何正确看待这种回归,如何积极应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挑战,已成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发展过程中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公民 公民身份 公民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2-0005-05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公民道德作为一种角色道德意味着个体在获得公民身份后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对公民道德的理解与建构依赖于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和把握,而从宏观角度看,这往往又与社会具体情境的变迁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讨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发展时,面对“公民”这一主体,言说语境的设置就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中公民有着不同的内涵和使用意义,如果直接套用西方公民概念来解释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课题,必然会带来削足适履的尴尬;只有审慎地对待西方公民概念,并将其置于中国本土语境中,才能更清晰地理解中国公民身份变迁的历程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民道德建设的生成历史和发展逻辑,而这恰恰构成了进一步推进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起点。
一、公民身份:从西学概念到中国现实
作为一个舶来品,“公民”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内涵也随着岁月的流逝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从已有的文字记载来看,古典公民的出现与古希腊城邦制的建立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正是由于城邦制的出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共有经济为纽带、以共同体成员身份为媒介而存在的“部落人”才转变为拥有自主权利并可以平等参与、管理和分享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进而具有某种契约意义的“属于城邦的人”。
从“部落人”到“属于城邦的人”的身份转变,使得公民这一概念获得了其原初的含义。在《理想国》中公民是指拥有智慧、勇敢、节制、正义等美德并能根据自身德性履行相应国家职责的人,如具有勇敢美德的人其职责就是保卫国家。而在《政治学》中基于人类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的论断,亚里士多德认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可见,古典公民身份的获得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于某一个城邦(国家)、具备美好的德性、能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政治事务。因此,诸如没有共同祖先的外邦人和作为会说话的工具的奴隶、依赖于他人而生存及缺乏理性的妇女小孩、无暇顾及美德完善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受薪者和农民等,虽生活于城邦之中,但并不是“属于城邦的人”或者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得益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洗礼以及公私领域的分离和个人主义的兴起,一度在中世纪中断的公民身份理论在近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公民的内涵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公民逐渐由共同体的一分子走向了独立的个体,由特权和等级的划分走向了公民内部的一律平等,由对共同体义务责任的强调和致力于公共善的实现走向了对个体自由权利的重视和自我利益的关切。可以说,近代公民概念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摆在了首要的位置,进而与强调以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性为前提、以个体美德和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为基础、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和投身政治生活为核心的古典公民概念区别开来。时至今日,在全球化浪潮和新兴社会运动的冲击下,尽管各种各样的公民身份理论在西方层出不穷,如女性公民、文化公民、城市公民、世界公民等,但总体而言构成公民身份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公民身份前提条件的国家、作为公民身份本质的平等、作为公民身份活动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因为概念的分殊而发生质的改变,只是在内涵上变得更加具体,外延上变得更加宽泛。
与西方有着两千多年的公民传统不同,20世纪初公民概念才伴随着中国政治文明的转型开始进入国人的视野,1982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才得以最终确立,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这之前,从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公民身份在中国的确立大致经历了一个臣民一国民一人民一公民的演变过程。
作为近代中国追求宪政的标志性事件,清末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虽然最后单独辟出一章谈及“民”的权利,但此处的“民”仍是未脱离君臣关系并受三纲五常约束的“臣民”,其身份设计仅仅是“被统治的人”而非“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个体身份从“臣民”到“国民”的转变始于《重大十九信条》(1911)的出台,虽然仅在第7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中出现过一次,且通篇没有提及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但言说话语改变背后反映的实际是当时社会对于个体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崭新认识。到民国时期,“国民”一词才在宪法文献中作为主权归属者而被广泛使用,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就宣布,“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天坛宪法草案》(1913)更是首次涉及国民资格的认定,即“凡以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在此后相继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1914)、《中华民国宪法》(192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以及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均以“国民”指称国家权利归属主体的每一分子,而在权利和义务主体的指称上则使用了“人民”概念,其差别在于表述个体时多用“国民”,而表述整体时多用“人民”。
从新中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开始,用以表述个体身份的“国民”便逐渐从宪法性文本中淡出,“人民”不仅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也是国家主权的归属者,而“国民”一词仅在指称个体法律和道德义务主体时使用。对此,周恩来在《关于(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经过和纲领的特点>的报告》中的解释是:“‘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间的这种不一致表明,在建国前夕受革命形势的影响,国家还没有从整体上承认每个个体可以无条件地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只有那些思想先进、政治立场正确的个体才能享有基本权利,而义务的履行则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事。
在被“国民”、“人民”遮蔽了半个世纪后,“公民”最终在新中国1954年宪法中取得了与之相称的法律地位。通过单设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不仅使“公民”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也成为基本义务的主体。这一举措大大拓展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并奠定了之后历部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基础。与此相应,“人民”由先前所指的基本权利主体退减为仅仅表明主权归属者的身份,而“国民”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则在此后的宪法性文本中不再使用。遗憾的是,1954年宪法及尔后的两部宪法虽规定“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存在,但对公民资格的认定却始终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加之新中国成立后各种政治因素和群众运动的影响,在现实层面公民的自主性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没有得到完全释放。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一时期“公民”虽正式出现在宪法文本中,但并未真正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推进以及法制建设的完善,1982年宪法首次明确了公民身份的内涵:“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表述不仅使“公民”的范围大大拓展,而且公民间的资格平等性也得以彰显,即除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不再有任何其他资格限制。从此,一个摆脱一切阶级、集团、地域、民族、性别、职业、信仰、地位等身份或属性差异,并能准确反映个体与国家政治联系的“公民”名副其实地出现在了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公民道德:社会的变迁与建构的历史
从公民道德的字面含义来看,作为“公民”之道德,近代以来个体身份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无疑为公民道德的建构创造了现实的主体条件,但从更深层的原因来看,公民道德的生成则是近代中国不断追求现代化的自然结果,或者说,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建构一种与政治、经济、文化的现代化过程相适应或相一致的公民道德。
与西方社会公民道德自然生成的历史境遇不同,由于近代中国并未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和公民社会,在缺乏现实土壤的条件下,公民道德的建构最初只能以一种批判旧道德的方式曲折地表现出来。在《公民自治篇》中,康有为最早提出通过“立公民”来建构公民道德和实施公民自治的思想。之后,梁启超在《新民说》中通过对“新民”人格特质的论述及如何造就一代新民之方法的探讨,进一步阐释了公民道德的内涵和建设的具体路径,从而较为合理地建构了近代公民道德的最初范型。譬如,“新民”应具备的人格特质包含国家思想、权利思想、义务思想、政治能力、冒险精神以及公德、私德、自由、自治、自尊、尚武、合群、生利、民气、毅力等品质;造就“新民”的途径则应既不“心醉西风”也不“墨守故纸”,而应立足现实需要在批判继承传统道德文化和借鉴吸收西洋道德文化的基础上找寻“最适合今日之中国者”,即“新民云者,非欲吾民尽弃其旧以从人也。新之义有二:一日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日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二者缺一,时乃无功”。
如果说康、梁在建构近代公民道德的过程中主要以西方“公民”为原型加以设计,同时对传统道德文化仍持保留态度的话,那么辛亥革命后随着民族
国家模式对传统天下模式的取代以及制度化了的旧道德体系的解体,在新的“时空”构架中,以《新青年》为代表的知识阶层则用一种彻底告别(否定)传统文化的方式开始了公民道德的重构。在陈独秀等人看来,唯有进行一场道德革命,彻底打破儒家纲常才能唤醒民众的道德觉悟。这一激进思想使陈独秀等人在建构新道德时没有给传统文化留下任何空间。以“道德革命”的方式建构新的国民道德,对开启民智和改造国民性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但这种非此即彼的立场显然忽略了制度变革中的道德建构与固有传统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当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道德文化已植根于国人内心,成为指导个体社会行为的一种潜意识时,选择这种彻底抛弃的立场就不免显得多少有点简单仓促。
以扬弃而非抛弃传统文化、借鉴而非移植西洋文化的立场来建构公民道德,实际上也被中国共产党人所接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文化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就回应了这种诉求。然而,当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以单一公有制和行政计划管理为特征的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以“人民”概念为中心而展开的身份设计,在公民道德的建构过程中,如何看待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作用已不再是争论的焦点;取而代之,是否与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符合、是否与“人民”的先进性和主人翁地位相匹配成为公民道德乃至一切道德建设的根本准则。其内在的逻辑是,既然在单一公有制经济中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是同志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且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那么,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员就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并始终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行为准绳,而作为最先进阶级和领导阶级的广大国有企业工人就应最大公无私、最有纪律和最具奉献精神,至于集体经济中的广大农民则应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并将集体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很显然,这是一种奉献型道德,而非以道德主体间的平等关系为基础、以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公民道德。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单一公有制经济成分到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指令性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公民道德的建构在这一时期亦伴随着经济和政治的渐进式变化而悄然经历着修复一调适一转型的历程。(1)1979-1986年。这一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概念(1979)和“四有新人”(1980)目标的提出以及“五讲四美三热爱”(1981)等群众运动的开展,不仅净化了十年“文革”造成的“脏乱差”的社会环境,恢复了部分优良革命传统,而且对公民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道德要求,虽然其政治色彩依然浓厚,但阶级斗争的味道却大为淡化。1986年第一个精神文明建设决议的颁布更是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思想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即“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2)1986-2001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1992年后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方针的确立,原有的道德体系显然已不能覆盖出现的新兴利益阶层,表现出了很大的不适应性,加之各种外来文化在这一时期的大量涌入,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呈现出二元乃至多元并存的状态。调整并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已势在必行。为此,1996年第二个精神文明建设决议提出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三德”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从而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3)2001年至今。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道德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仅第一次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概念,详细论述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原则、方法等问题,并且首次概括出了民族性与时代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可以说,《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即公民道德建设不再囿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宏大背景而获得了独立发展的形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因此最终完成了由传统革命道德向现代公民道德的转型,并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三、当代公民道德的发展:回归的场域、基点与挑战
从公民身份确立的历史以及公民道德建构的历程来看,百年来中国公民道德建设似乎正经历着某种回归。这种回归当然不是指回到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或回到改革开放前的革命道德,而是指回到基于公民这一“元身份”而展开的道德建设上来,即回到以公共理性交往和公民间的平等关系为基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以公民的现实处境和日常生活需要为指向、以国家或共同体的和谐正义为最终归宿的公民道德自身。
公民道德的回归意味着之前存在着某种疏离,但这种疏离仅仅是一种情绪上的疏离,它反映出的实际上是人们对于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特定道德规范及其运作模式的倦怠和厌恶。就个体在始源性上作为一种道德的存在以及道德本身内在地构成个体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来看,疏离注定不是也不可能是人们道德生活的常态。就此而言,情绪上的疏离实则蕴含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对新道德生活的期盼,或许正是这种变化和期盼为人们接纳公民道德的回归提供了心理上的支持。但真正促使公民道德回归的现实根源还是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社会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经济和政治运行方式的转变、工作重心由政治向经济的转移、全能型政府对于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的让渡等,无一不促使人们去认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个体从单一的经济体制和政治生活中解放出来、面对较之过去远为复杂的生活情境时,究竟要什么样的生活以及该怎样生活?答案或许是多样的,但无论如何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已表明公民道德的回归归根结底不是个体主观意愿的产物,也不是国家政治动员的结果,而是“什么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产生什么样的道德需求和道德水准”这一基本规律在公民道德发展过程中的客观体现。
就公民道德得以回归的主体条件来看,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身份的明确规定以及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选举和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卫祖国、依法纳税等义务)构成了当代公民道德发展的现实基点。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公民”对于当今社会每一个个体而言已然成了摆脱各种社会关系后反映着某种共同价值的一个最基本的身份标志,即元身份。这一共同的身份标志不仅改变着个体的思想观念,也改变着个体的社会行为,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承认,“公民”都已成为整个社会成员的最大公约数,无论是在个体间或个体与国家间,在关涉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上,在社会价值观的认同上,在对公共事务的关切上,在个体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上,人们只能别无选择地以“公民”相待。这就是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的本质区别。因此,只有紧紧围绕公民这一元身份及宪法赋予它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代公民道德建设才能获得稳固的基点,其所构建的公民道德规范才能被广大社会成员真正接受,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基于元身份而构建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和社会道德秩序)才能进一步去讨论更高的道德理想和谋划更好的“可能生活”。
当然,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发展逐步回归的过程也遭遇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首先,这种挑战来自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人们对市场经济的盲目崇拜。持续高速增长的GDP使人们很容易将原本属于市场交易领域的基本原则,如等价交换、自由竞争、利益最大化等直接简单地移植到公民道德建设中来,并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名义加以辩护,从而忽略了公民道德建设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与之相关联的是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中利益群体的多样化也使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很多东西还没来得及凝固就已经被取代了,道德共识的达成颇为困难。其次,随着利益焦点的转移,人们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具体实践中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都大大消退,政治冷漠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形式主义的政治参与、敬而远之的政治态度、实用主义的参政观念、极度薄弱的政治效能感”,成了转型期普通民众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对于公民道德建设而言,这种冷漠显然是不利的,因为无论从公民的基本内涵来看,还是从公民道德的现实表征来看,积极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都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再次,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文化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们对于本土文化的认同,同时建立在西方抽象的自由、民主、平等价值观基础上的“普世价值”的不断入侵也使思想道德建设领域出现了某种非意识形态化的趋势。这不仅导致了大量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消极价值观念对原有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挤压,也容易让人们从思想上模糊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最后,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和相对滞后对公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出台了众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针对“公民道德建设”这一主题的文件和条例,除了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外,似乎并没有看到其他更多纲领性的文件,至于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条例则更是屈指可数,这使国家和政府提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以及公民在协商对话中形成的道德共识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结果往往导致公民道德建设事倍功半。
总而言之,在社会不断变革的过程中,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正呈现出某种回归自身的基本态势,并面临着来自社会变革所带来的众多挑战。如何正确看待这种回归,如何积极应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挑战,已成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或许只有回答了上述两个基本问题,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才能真正获得现实起点和理想的终点?!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