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零风险”理财
2014-06-24颜梅生
委托投资不保本
案例:2014年1月初,曾颖结识了“期货投资专家”仲某,并获知由其掌盘,炒期货只赚不赔。梦想一夜暴富的曾颖随即提出,自己愿意出钱,全权委托仲某进行期货投资。仲某表示同意,并许诺保证本金安全,所得收益两人五五分成,每月分红。曾颖心动之下毫不犹疑地投入了60万元。岂料由于投资失误,曾颖不仅没有获得高额回报,本金也亏得一干二净。无奈之下,曾颖向法院起诉,要求仲某返还本金,可法院却驳回了曾颖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理由在于本案所涉保本条款无效。公平原则是《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平等的合作关系应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对方。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下,保本式的零风险投资不可能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决定了保本条款中极不对等的权利、义务配置明显与之相违。《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也指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虽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证券、期货公司,但足以反映出法律法规对投资保本条款持否定态度。
授权炒股不免责
案例:肖某因曾在一周内创造了令人不可思议的盈利神话,而成为许多人敬慕的“股神”,希望得到其指点甚至与其合伙炒股者趋之若鹜。2014年2月3日,肖某答应让张某投资100万元加入其名下,保证只赚不赔,并承诺如果亏损,无需张某担责。但股市风云变幻,不到二十天,张某的100万元投资损失过半,张某要求撤资,并以肖某已承诺自己免责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肖某赔偿亏损的全部损失,但法院未能采纳。
说法:张某应当自负损失。《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鉴于委托(亦即授权)炒股属于有偿的委托,也就决定了委托人对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应当取决于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即只有在受托人在炒股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委托人的投资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责任,则即使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也无需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明知受托人违约操作,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也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基于股市的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是肖某所能控制,而肖某并不想给张某造成损失,甚至在主观上极力追求盈利,因此,虽有免责协议,但张某也得自行担责。
理财产品不稳定
案例:2014年3月5日,李蕊娟在一家银行存款时,理财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实际拿到的收益将达到8.5%,大大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李蕊娟听后当即签下了50万元的认购协议书。但李蕊娟此后收到的投资确认书却是第一期收益为3.5%,第二期收益为零,与理财经理当初的承诺完全不符。原来,该产品挂钩一揽子股票,只有当日全部挂钩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一定区间内才会按8.5%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否则当日收益为零。当李蕊娟提出赎回产品时,却被告知只能返还84%的本金。
说法: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等理财产品的不同收益方式、投资领域,适合不同理财需求、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者。可一些营销人员推销产品时,往往夸大收益隐瞒风险,作出无风险、高收入的口头承诺,且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也并不一定是到期后的实际收益率,使得消费者一旦没有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认购协议,认清产品性质和发行单位,对理财产品封闭期、投资标的、风险性等内容了解不足,便会落入陷阱,而且只能后果自负。
编辑 陈陟 czmocho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