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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不可简化为束缚教师的考核指标

2014-06-24刘争先

中国德育 2014年10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师德考核

刘争先

良好的教师道德品质和教师专业伦理,无论是对学生的品德形成,还是对学生的学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该文件对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划出了十二条不可触碰的“师德高压线”,对职业道德缺失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将与教师择优上岗、晋级、评聘职称、评先推优、绩效考核方面进行对接。

对于师德问题,社会各界一直是高度关注的。烟台市出台这一文件,对于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品格修养和专业伦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陶行知先生的名言“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许多师范院校的校训,也是众多优秀教师的座右铭。在我国,师德要求不仅限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范围,还包含着对教师个人品质的道德要求。如果说“师德高压线”调整的是教师的底线道德,那么,学校层面提出的诸如“爱生如子”“善良正直”等师德考核细则,则是对教师个人的道德要求。然而,一些地区在实践层面未能区分道德与法规的边界,简单将师德建设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甚至是教师绩效工资考核的重要依据,造成师德本身蕴含的道德诉求与法律规范边界模糊不清,进而导致部分教师降低甚至放弃了对师德基本价值的追求。

师德考核制度作为提升教师道德品质的规范体系,应该明确告知教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制度的普遍有效性来发挥其价值引导功能。然而,师德考核制度背后所蕴含的道德诉求体现着师德建设的真正目的。根据教师行为的道德性质,可以将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应该做什么。此类行为明显有益于他人,是少数人或在少数情况下所能达到的道德水平,是值得嘉奖、应该倡导的道德行为。如提倡教师关心学生日常生活,关键时刻舍身保护学生等。二是必须怎么做。此类行为是底线要求,是任何人都能做到也必须做到的行为,也是一种可普遍化的行为方式。如要求教师认真备课、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体罚学生等。三是不能做的。此类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会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是应该明令禁止的。如教育部列举的教师应受处分的十种行为等。

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们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儒法并用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虽然儒家和法家对以何种方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存在不同的看法,但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是互补的,任何一方也不能取代另一方。而且,道德和法律是在不同层面上的规范,二者以不同的运行方式解决着各自领域的社会问题。由于未对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明确区分,现有的师德考核指标仅限于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和教师日常管理学生的工作,而对于教师投入更多时间和心思的有关学生精神层面的工作(包括学生的学习动力、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鼓励、鞭策和疏导等)在考核指标中没有任何体现。因而,师德建设可能被简化为一套约束教师的考核指标,片面地将制度、规范作为整饬当前师德问题的良方。师德考核导致教师或因避免惩罚或为绩效考核注重师德表象,而忽略师德本身所蕴含的对教育价值的内在追求。

师德建设的目的在于以教师个人的道德品质为学生的道德发展树立积极的榜样示范作用。已有的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倘若教师尽可能地与学生保持密切的关系,并且与学生打成一片,学生就能得到最好的道德发展与智力发展。因而,在师德建设及师德考核中,要明确告知教师哪些行为是值得嘉奖的,是应该追求的;哪些行为是道德底线,是必须做到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必须禁止的。因为,缺乏对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的明确区分,不仅使得师德考核工作难以得到广大教师的认同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把教师必须做到的行为作为教师应当做到的行为加以规定,则会降低教师的行为标准;反之,如果把鼓励教师做到的行为作为教师必须做到的行为加以规定,则会引起道德泛化的问题。

鉴于此,当前学校师德建设务必明晰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区分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以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性及其合力寻求师德建设的最优效果。要通过师德考核制度告诉给教师做什么和怎么做才是道德的,是值得肯定的,明确表达教育管理部门引领教师在学校教学、管理及校园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引导教师增强优良道德品质和道德维度的自觉意识,从而在日常的言行举止中向学生传达出积极的道德影响。

此外,学校要创设条件引导教师对其教育管理和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因为教师的理性反思能力是教师道德的基础。虽然仅靠教师的理性思考能力并不能保证教师教学的道德性,但是,教师的理性判断力可以帮助教师在特定情境中对自身的举止所带来的后果有更清醒的认识。学校可以通过班主任例会、教师研讨等制度,增加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道德反思环节,引导教师对学生管理、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道德议题进行反思,通过鼓励教师参与存在争议的议题、问题和事件的反思讨论,让教师认识到教师举止、风格可能对学生产生的道德影响,引导教师在对争议问题的探寻和反思中理解何谓道德以及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应对这些问题。

责任编辑/刘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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