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我有你没有
2014-06-24阮直
阮直
如今,人们都知道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这是好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的进步。就连市长也知道用公民的“肖像权”来拒绝记者拍照,这比“没有领导的同意不许拍市长”可斯文多了。
7月18日,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前往一家被举报的煤矿核查矿难情况,途遇路障。记者拍照留证时,鹤岗市一名副市长强令记者删除自己的照片,并在争执中冒出了“我有自己的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这位副市长之所以不愿让记者拍照,是因为矿难不光彩,该副市长对煤矿的基本情况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这个时候出镜就不是正面形象了,于是这名副市长想到用肖像权来为自己遮丑。
俗话说,弄巧成拙,看来这名副市长不仅对矿难有所不知,对“肖像权”也是无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副市长作为一个公民,拥有肖像权不假,但记者拍他,并非谋求营利呀,而是正常的采访,何以拍不得?
别说市长的肖像权,就是市长的隐私权在记者面前都不受法律保护。比如一位普通的公民带着情人去开房,记者若拍照就是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但市长带着情人去幽会,谁都有权去举报,举报有效无效暂且不说,起码法理上有权。要说普通公民比市长有优势在理论上还能以此为例,可惜的是现实中却无法实现对号入座。
作为市长,他不仅是公民,更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在履行公务行为时的肖像权应该服从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作为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市长,出了矿难,隐瞒了矿难,别人都下车你还坐在车里吹空调,你说你有肖像权,不过是想遮丑。这时别说你的肖像权,就是你的隐私权在记者的镜头面前也不能隐了。如果真的爱惜自己的肖像权,市长大人可以先辞掉官职,作为不是公众人物的普通公民就可拒绝记者的拍照了。
这事儿有点像出家人的剃度,既然你入了佛门,成了佛家弟子,就该遵守佛家的清规戒律,没了以前的自由,不要以为秃子有的权利你还有,秃子能摸的地方你也能摸。市长要记住,你是组织的人,你的角色决定了你行使职务行为时就没肖像权、隐私权。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了广泛的轰动与众议,除了涉及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之外,还关乎公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媒体的监督权。这些都是我们今后在构建真正法治社会时所必须面对的。我不相信那位副市长对肖像权的理解如此浅薄,他不过是仗着自己的权威,打着法律的旗号在“敲打”记者。可市长忘了人家这个记者不是你鹤岗的记者,你摊上的那个柿子有点儿硬。
【原载2014年7月27日《潮州日报·百姓话
题》】
插图/打着肖像权的幌子耍特权 /王伟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