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
2014-06-23
学术前沿
★ 法治社会须建立在法治政府基础之上
王学成在2014年10月24日《人民政协报》上撰文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规则,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个人权益。所以,政府行为是社会行为的表率。只有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才能带动社会民众人人守法、事事讲法、恪守信用,营造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一个法治社会的形成,必将建立在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上。
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服从服务中心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原则,把党的部署要求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改革措施有法可依、有序推进。涉及保障民生民权、维护公平正义、改善公共服务等政策,要及时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摆脱固有思维模式,把依法行政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和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硬约束”和“严考核”。要把法治政府建设与官员任职考核挂钩,法治政府建设成果要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逐步树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观。同时,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突破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制约。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科学民主决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要优化立法工作机制,摆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的固有模式,建立统一的公众参与立法平台,切实做到“开门立法”,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要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坚持有错必纠,让群众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权威统一的指标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逐一细化和量化,使法治政府变抽象为具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把内部考核和社会评议结合起来,找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有方向、有重点地加以改进,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正向驱动和坚强保障。
★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 大力推进社会建设
杨晶在《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9期)上撰文指出,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社会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有力支撑,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把握社会建设的新思路新部署。
第一,坚持底线思维,保障基本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紧紧把握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切实做好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政府应主要在保基本、保底线上下功夫,着力编织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补上公共服务不足的“短板”,兜住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第二,依靠市场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建设、要做好“加减法”。“加法”就是在继续加强政府对社会建设领域投入的同时,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利用市场机制,创新供给方式,大力满足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减法”就是着眼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市场能做好的交给市场,把适宜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办理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健全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第四,维护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一是要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把社会物质财富的“蛋糕”做大;二是要健全机制把“蛋糕”分好。
第五,强化法治思维,推进社会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首先要强化法治思维,将法治的各项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各类矛盾问题,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次是推进社会领域法制建设,加快社会组织管理、社区建设、征地拆迁、互联网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用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再次是各级政府带头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还有一点十分关键,就是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纠正选择性执法,使每一位党员干部都成为法治的遵守者、执行者和捍卫者。
推进社会建设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关系。处理好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结构性矛盾与总量不足的关系;处理好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关系。
★ 如何破解家庭寄养困局
张永恒在2014年的10月24日《广州日报》上撰文指出,9月14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家庭寄养并非是新鲜事,监护权在民政部门、抚养在民间家庭的模式早已有之。但是各地在探索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二是资金投入不够。三是机制仍未完善。破解家庭寄养困局,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其一,要大力宣传家庭寄养的模式和意义,让国人理解和支持,使得更多家庭能主动站出来,接纳和抚养需寄养儿童,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
其二,要大力倡导社会公益事业,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寄养家庭基金,增加对家庭寄养配套项目的政府投入;要规范福彩事业,列支专门的基金,直接增加对儿童寄养家庭的补贴,让有爱心的家庭不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寄养。此外还可以考虑有经济能力的国内外家庭无补贴寄养。对于已经成年的寄养儿童,民政及相关部门更要联动,积极为他们寻找好的归宿,持续给予关怀。
其三,要建立完善儿童寄养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寄养家庭的选择机制,提高寄养选择门槛,应该本着血缘、经济、教育程度、子女数量的优先原则选择寄养家庭,并长期对寄养儿童实施追踪评估;另一方面要对寄养家庭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共同关心寄养儿童心理的健康;对于寄养家庭出现变故或者虐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要及时考虑解除寄养关系。对于一些以寄养为名号捞钱的行为更要坚决制止。
其四,要注重寄养儿童的心理干预。寄养儿童的经历大都坎坷,对其心理产生很大负面影响,普遍存在着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大,往往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远比生理上的痛苦大,因此加强这些孩子的心理介入非常重要。作为监护人的民政部门更要成立相关的心理介入机构,切实关心寄养孩子的心理健康,让他们尽快融入所在寄养家庭和社会。
★ 完善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制度
李楠在2014年10月10日《光明日报》上撰文指出,要做好老龄化时代的养老保障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制度。
当前我国养老制度不适应老龄化发展的要求。一是养老金双轨制不适应老龄化的需要。养老金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达到了企业退休职工的3到4倍,造成了养老金待遇代际内的公平性严重失衡。二是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不适应老龄化的需要。三是退休金收入状况不适应老龄化的需要。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较高,应对物价上涨能力较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尽管连续8年以10%幅度上涨,但仍然较难应对不断上涨的物价。四是养老金收入来源的制度保障不足。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由于没有明确的比例和金额要求,导致每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金额都有很大差异。五是对养老金投资的制度保障欠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制度保障不足,对多少比例的养老金可以投资、养老金投资何领域等的制度规范不足,使得养老金投资的风险难以控制。
多措并举,完善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制度。
一是通过制度安排逐步实现退休金待遇的公平。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计发方式与企业养老金计发方式并轨,实行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社会统筹制度,减少退休金计发制度上的不公,建议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公职人员年金的制度补充并轨后减少的养老金部分。同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定期调整制度,改变每年临时决定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上涨幅度的不确定性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养老金增长幅度在一定时期内超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首先在养老保险金缴纳和退休金计发方式上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公平,最终逐步实现养老金待遇的公平。
二是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法定退休年龄和弹性退休年龄相结合的退休制度,鼓励大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采取“小步慢跑”方式将我国男女退休年龄逐步统一并逐步延长到63岁左右,减轻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三是为丰富养老金的来源提供制度保障。通过财政税收等制度安排鼓励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对缴纳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和返还,提高企业和居民购买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丰富职工退休金来源。
四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来源的制度保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定额补助制度,即通过立法确定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助养老金。建立国有企业收益按比例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每年上缴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退休金,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含土地)出售(出让)收益按比例补充退休金的制度,适当调整部分国有企业股权归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会持有,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保障。
五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保障制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主要投资定期存款、国债等安全性高的投资领域,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严格限制国家养老金对高风险的股市、银行理财产品等领域的投资比例,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总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