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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2014-06-23

中国民政 2014年8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伦理

学术前沿

★ 建设社会组织的“三个导向”和“四个体系”

陶希东在2014年7月9日《学习时报》上撰文指出,要想真正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参与社会治理,需注重“三个导向”和“四个体系”建设。

突出“三个导向”。一是需求导向。首先要明确我为谁、有哪些社会服务需求空白、哪些服务对象需要我等基本问题。政府无法提供、不适合提供、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应成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核心领域。二是能力导向。只有加强组织策划能力、服务能力、管理能力、运作能力、筹资能力、参与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建设,才会赢得服务对象的信任。三是项目导向。社会组织要学会按照项目化的方式进行开展和运作,制定完整的项目运作制度,包括项目组织策划、项目申报或设立、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效益评估等,力求做到项目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四个体系”。 一是法律体系。既要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又要制定诸如社会组织法、慈善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等新法,为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度体系。重点应该建立三大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捐赠制度、监管制度 。三是激励体系。要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措施、财税制度、奖励制度,激活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尽快解决社工人员的地位问题、待遇问题、职称问题、发展问题,适当扩大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在政治、经济、社会决策中的参与范围和程度。同时,也要建立适当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四是平台体系。一是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二是基层社区共治平台。

★ 发展社会调解的现实意义

廖永安、侯元贞在2014年7月16日《光明日报》上撰文指出, 社会调解是指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自愿选择,通过社会力量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社会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等。

发展社会调解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第一,“一切为了群众”是发展社会调解的根本出发点。第二,“一切依靠群众”是发展社会调解的根本保障。发展社会调解,就是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吸纳、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调解工作。第三,社会调解工作还是一个耐心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群众利益诉求、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过程。

发展社会调解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举措。发展社会调解,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在纠纷解决领域建立起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自治力量互动的社会协同治理网络。发展社会调解组织,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网络格局,既有利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同时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调解可以弥补国家公权力救济的不足,有利于从源头进行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

发展社会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首先,社会调解过程的平和性有利于纠纷的友好解决。其次,社会调解结果的互利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人和”。最后,社会调解价值的包容性有利于缓和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结构性矛盾。

★ 购买公共服务:好事莫变腐败温床

韩天琪在2014年7月18日《中国科学报》上撰文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把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公共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重心由公共服务的“供应者”转为“监督者”。专家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存在着漏洞。一是政府购买支出尚未纳入统一的预算科目。二是缺乏公开竞争机制。三是项目与资金管理衔接不畅。

对此,我们应当警惕并采取举措弥补漏洞。第一,要建立制度和长效监督机制,坚持阳光透明操作,严格招投标程序。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宏观层面上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范围、体制机制等。加快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加快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买得值”。第二,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推动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多元共治模式。第三,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应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第四,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第五,加快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

★ 找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郁建兴、何子英在2014年7月21日《光明日报》上撰文指出,一般意义上,社会体制指称一种结构化的社会存在,具体表现为社会秩序、社会质量、社会流动和社会活力等四个方面。社会秩序指向社会稳定和有效社会管理,社会质量指向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会流动指向公民在地域间和阶层间的自由流动,社会活力指向社会依法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以及合作治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意味着上述四个方面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需要突破几个关键环节。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要尽快制定出台合理具体的改革方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在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方面,要加强社会事业改革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一个全民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社会治理体制方面,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实现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单向的社会管控模式向多元合作、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需要剥离附着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权益,实现户籍身份与福利资格脱钩,回归其人口统计管理和公民身份证明功能。

★ 户籍制度改革需坚持六个原则

辜胜阻、吴瞳在2014年7月25日《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坚持六个原则。

因城而异。当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实现了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但还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应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因群而异。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多种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应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在特大城市,应设立经济导向、人口素质导向、社会规范导向三位一体的积分条件。

存量优先。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必须量力而行,坚持渐进原则。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农村户籍上附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涉农补贴等较多经济利益。对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通过人口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居住证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具体体现。对于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改变过去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面向户籍人口的局面。

保障转移人口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 居住伦理影响人际关系与价值风尚

2014年7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网刊载陈丛兰、肖群忠文章指出,近现代以来,民众的日常生活日益受到文化学者和哲学家的重视。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居住,包含着丰富的伦理意蕴。从有居到安居、从居住人际和谐到居住环境的品质、从居住观的理性化到居住行为的文明和生态等等,居住伦理和人生意义逐渐凸显。

居住伦理是从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中反映出来,对个体的人格和人生塑造、人际交往和社会风尚有着直接影响的价值观念系统,包括居住生活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良序美俗。其价值诉求在于:

首先,增强人们居住的文化与伦理的价值自觉。其次,提升建筑文化的人文精神与文化格调。作为人类文明、文化的符号系统,建筑内蕴着一个群体的观念、价值和信仰。必须重申建筑的文化伦理本质:人性、人文和超越。未来的建筑赋有这些精神,才能够指导日常居住生活的价值观,凝聚人心,人与物匹配,形成和谐统一的社会。再次,形成居住的伦理规范,促进人际交往和谐。居宅不仅是人们休养生息之地,更是人们通过人际沟通以达到伦理情感交融汇通之地。传统聚族而居的居住方式结成相对固定的交往关系,日常交往大多是在亲子、夫妻、兄弟姐妹、亲属和朋友间(五伦)展开,这些交往关系由传统文化的伦理纲常加以规范。现代社会中,如何建立新的家庭伦理规范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打破了居住的地域限制,某种程度上造成亲属关系的疏离,陌生关系取代熟人关系已经普遍化,个体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已成为其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围绕居住生活,这一问题表现为如何处理与新邻里、新社区的人际关系。最后,建设居住制度伦理,促使物质家园与精神家园的和谐统一。“无家可归”“居无定所”“流离失所”与“寝食难安”等会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因此,要想使人们“有居”“定居”,继而“安居”和“乐居”,制度须先行,即建立一个符合人性、公平公正的居住制度。

总之,居住不是只受地域空间限制和经济支付能力制约的个体选择行为,而是涉及个体精神、家庭生活、人际交往和社会和谐等层面的复杂伦理道德系统。因此,上述四个目的的实现,将有利于消解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紧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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